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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壁生】明皇改经与《孝经》学的转折

《孝经》之学,经文有古今文之分,郑注主今文,孔传主古文,经文互有出入,注解大相违异。唐代天下一统,经学随之统一,故有《九经正义》之写定。而《孝经》仍今古别行。至唐玄宗之世,乃诏令群儒质定《孝经》之义,刘知几主古文,立十二验以驳郑注,司马贞主今文,言古文鄙俚,事俱载《唐会要》。明皇乃以今文十八章为本,杂采汉唐之间旧解,自注《孝经》。自明皇御注,诏天下家藏,邢昺作疏,使播于国庠,孔、郑二家之说,遂定于明皇一家之言。而孔传、郑注渐至浸微,终于亡佚。于是千余年间,言《孝经》今文者,皆以明皇御注为定本。司马光以古文经为本作《孝经指解》,朱熹也据古文以分经传,作《孝经刊误》,其影响皆远不及明皇御注。然邢昺作疏,已言明皇改经,《广扬名章》“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邢疏云:“先儒以为‘居家理’下阙一‘故’字,御注加之。”[1]此邢疏惟一言及明皇改动经文者。及至清世,辑佚之学大兴,郑玄《孝经注》残存于古籍者,不论只言片语,尽皆蒐集无遗。臧庸作《孝经郑氏解辑本》,始言唐本有非。[2]严可均集《孝经郑注》,乃言明皇臆解。[3]百年以来,敦煌遗书纷纷出土,白文《今文孝经》写本残片,屡现人间,郑玄《孝经注》几近全璧,重见天日。以新出《今文孝经》校明皇《孝经注》,可知明皇御注,决非今文之真,而是对今文经文不合己意处,颇加改易。此实注经之大忌。而这种改经所据,也略有迹可循。日本存《古文孝经》孔传传世,未必全真,然有隋代刘炫《孝经述议》写本,经林秀一校定,可见《古文孝经》之一斑。又司马光据古文作《孝经指解》,也可见古文经文之大略。以《古文孝经》之大略校明皇御注,可知明皇改经,实多据古文以改今文。可以说,就经文而言,明皇以《今文孝经》为本,采《古文孝经》之言,以及己意改易经文,使《孝经》经文,得一新定本。就经解而言,明皇采六家旧注,又加己意以解新定之经文,使《孝经》注解,归于一家。此二者,共同促成了《孝经》学的根本转折。

一、明皇所据今古文《孝经》

唐明皇注《孝经》有二次,《唐会要》卷三十六载:

(开元)十年(即西元722)六月二日,上注《孝经》,颁于天下及国子学。至天宝二年(即西元743)五月二十日,上重注,亦颁于天下。[4]

开元旧注本,后来亡于中土,而存于日本,即《古逸丛书》所收之《覆卷子本唐开元御注孝经》。天宝重注本,即宋初邢昺据元行冲疏所作《孝经注疏》本,亦即南宋合刻之《十三经注疏》本。唐明皇注《孝经》之前,《孝经》学的基本状况,《隋书·经籍志》有云:

郑氏注,相传或云郑玄,其立义与玄所注余书不同,故疑之。梁代,安国及郑氏二家并立国学。而安国之本亡于梁乱。陈及周、齐,唯传郑氏。至隋,秘书监王邵于京师访得《孔传》,送至河间刘炫,炫因序其得丧,述其义疏,讲于人间,渐闻朝廷,后遂著令,与郑氏并立。儒者喧喧,皆云炫自作之,非孔旧本。[5]

隋唐之间,《孝经》行世者,主要即郑注本、孔传本二本。《孝经注疏序》亦云唐明皇注经背景:“至有唐之初,虽备存于秘府,而简编多有残缺。传行者唯孔安国、郑康成两家之注,并有梁博士皇侃《义疏》播于国序,然辞多纰缪,理昧精研。”[6]又,据邢昺《孝经注疏》所标明,陈鸿森先生曾统计,明皇御注所引先儒旧解,“凡郑康成二十九事,魏克己十六事,孔传、王肃各十四事,韦昭二事。”[7]上述诸家经文,当亦唐玄宗所见。是故明皇《孝经注》经文所本有二,一为今文本,即自郑玄注以来的《今文孝经》本;一为古文本,即刘邵所得,刘炫所讲之《古文孝经》传本。而明皇御注,就是据《今文孝经》而注之。

自唐玄宗写定《孝经》经、注,至五代时,郑注、孔传遂亡。[8]自此之后,主今文者,皆以明皇定本为纯今文本。赖《今文孝经》白文、郑玄《孝经注》千年湮没,一朝出土,古文《孝经述议》千年辗转,异域重光,我们可以看到唐玄宗不但注《孝经》,而且改经文。而今天要探讨唐玄宗之改经情况,最主要在于以敦煌新出今文十八章校唐玄宗御注今文,观其文字歧异,及注释是否别具用心,便可知其改经之意。对唐玄宗改今文经文处,校以《古文孝经》,可知到底是以古文校今文,还是以意改经。

校唐玄宗《孝经注》所据今文,即敦煌新出《今文孝经》以及郑玄《孝经注》。近百年来,敦煌文献重见天日,使今人得以一窥唐代经书写本之真相。而在敦煌经部文献中,又以《论语》、《孝经》所获最多。就《孝经》而言,在敦煌文献中,《今文孝经》白文写本多达二十七片,经陈铁凡、徐建平诸先生之蒐集整理,一部几近完整无缺之唐代《今文孝经》白文写本,已经清晰可见。[9]以残片拼集而成之《今文孝经》白文,虽偶有抄写之误,也不无异字、借字,然经文大体完整,字义基本一致。尤其是取郑注以对勘经文,若合符节。又,敦煌出土文献中,还有郑玄《孝经注》残片,收集并加以注解最佳者,为陈铁凡《孝经郑注校证》(国立编译馆,1987年版)。郑玄《孝经注》自清初朱彝尊《经义考》始为辑佚,有清一代,学人蒐集,极尽辛劳。及至敦煌遗书纷纷出土,郑注几近全璧。而此注本,也为今天提供了一个几近完整的郑玄所据《今文孝经》文本。白文和郑注两个文本,共同构成了一个大体一致的唐写本《今文孝经》,而将之与唐明皇《孝经注》经文对比,有十余处出入,这些出入,可以断定为唐玄宗改经的结果。

确定唐玄宗改经之后,还要进一步确定改经的依据,即是否根据《古文孝经》改动《今文孝经》。唐玄宗的御注采《孔传》十四事,足见其对《孔传》的重视。他的改经,是否与《古文孝经》相关,则以御注改今文处,校以《古文孝经》经文,便可一目了然。但是,现存《古文孝经》经文,驳杂难辨。计有几个本子,一是清朝从日本回传的太宰纯本《古文孝经孔传》,此本《四库提要》已言其伪;一是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此本经文虽为古文,然多受明皇定本之影响。幸而有刘炫《孝经述议》出,以之为校,可以考见明皇所见古文真本之一斑。可籍以见明皇所见《古文孝经》者有几个本子。

一是刘炫《孝经述议》,隋刘炫得王邵所得《孔传》,乃作《孝经述议》,以发明古文之义,又作《孝经稽疑》,辨《孔传》之误,作《孝经去惑》,明郑注之非。三书于中土俱失,然数十年来,日本竟发现《孝经述议》写本,使刘炫《古文孝经》义说,大白于世。陈鸿森先生述其事云:“刘炫《孝经述议》五卷,藤原佐世《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知其书唐时已传行日本矣。是书中土久亡,宋人志目俱不载,盖宋时已佚;惟其书日本则传行不绝如缕。一九四二年,日本学者武内义雄教授,时任国宝调查委员会,于清点故家舟桥清贤家藏旧籍时,发现《述议》古写残卷,存卷一、卷四两卷。其余所阙三卷,林秀一氏复就日本故籍所过录《述议》之文,蒐辑比次,为《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一书,刘炫《述议》旧貌,十得七、八矣。[10]《述议》虽不列经、传文字,然刘炫疏文详尽,可以据疏文推见经、传字词。因此,以之为据,探明皇改《今文孝经》处,可以推知明皇是否以古文改今文。

另,今所见《古文孝经孔传》,为乾隆时日本学人太宰纯校对,回传中土,鲍廷博刻入《知不足斋丛书》。《四库》虽有收录,然斥其“浅陋冗漫,不类汉儒释经之体,并不类唐、宋、元以前人语。殆市舶流通,颇得中国书籍,有桀黠知文义者摭诸书所引《孔传》影附为之。”[11]其后,清代学者周中孚、郑珍、丁晏皆斥其伪。是故此书经文,不能定位明皇所见古文本。然此书之价值,如陈鸿森云:“据近年所发现刘炫《述议》残本以校之,知太宰纯所传刻者,与刘炫所据本大体不异,卢文弨谓‘其文义典核,又与《释文》、《会要》、《旧唐书》所载一一符合,必非近人所能撰造’,其说是也。”[12]故此书经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中土传世之《古文孝经》经文,宋有司马光作《古文孝经指解》,其说多受明皇御注影响,经文不可全据。此两本,互有不同,但经文皆不能作为准的,故在校对中只能谨慎取用。

具体而言,明皇改经,虽然表面上只是字词之别,但一字之增删更改,往往牵涉着对《孝经》的结构、义理的理解。

二、增字以改变对“五等之孝”的理解

《孝经》第一章为《开宗明义章》,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五等之孝。五等之孝的叙述中,孔子将天下一切人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各行其孝,以达至“民用和睦,上下无怨”。而在《庶人章》最后,有一句总结,对这句总结的解读,关系着对五等之孝的理解。

《庶人章》: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

明皇注:始自天子,终于庶人,尊卑虽殊,孝道同致,而患不能及者,未之有也。言无此理,故曰未有。[13]

严可均辑佚郑注,校对经文至此云:“明皇本无‘己’字,盖臆删耳。据郑注,‘患难不及其身’,身即己也。《正义》引刘瓛云‘而患行孝不及己者’,又云‘何患不及己者哉’,则经文元有己字。”[14]今敦煌《今文孝经》白文、郑玄《孝经注》抄本出土,乃知严说确凿无疑。经文当为:“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己者,未之有也。”观《古文孝经》,《知不足斋丛书》本、日本足利本皆无“己”字,但林秀一整理之刘炫《孝经述议》,解此句为:“言行孝无有终始,则患祸必及其身矣。”[15]则经文似有“己”字。所以,我们无法确定明皇删“己”字,是据古文以删今文,还是以己意删经。但是,这一删定,对《孝经》经义的改变影响甚巨。

御注之前,此处经文注解自古有异说。郑注云:“总说五孝,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当行孝无终始,能行孝道,故患难不及其身也。未之有者,盖未有也。”[16]邢昺《孝经注疏》云:“《仓颉篇》谓患为祸,孔、郑、韦、王之学引之以释此经。”[17]而“终始”之意,诸家注释皆落实于《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诸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无终始”即《开宗明义章》的“始于事亲”、“终于立身”,那么,此经理解为:“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凡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如果不能做到始于事亲,终于立身,而能使祸患不降落在自己身上,那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若如明皇御注,“终始”则落实于“天子”与“庶人”,此经文意思改变为:“始于天子之尊,终于庶人之卑,皆当各行其孝道,如果有人担心自己做不到,那是不可能做不到的。”

这种理解的差别,从内容上与明皇御注本对《孝经》理解的转化密切相关。对《孝经》性质的判断,是解释这部经典的根本所在。《孝经》开篇即言“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则此经乃是一部经纬天地的政治书,而不是一部劝人行善的道德书。在《孝经》学史上,自汉以来,无论是郑玄、何休、王肃、皇侃的注解,即便仅有残句遗存,也能看出他们都视《孝经》为政教大典。尤其是按照郑玄的理解,《孝经》本来是一部圣人制作,以总会六经之道的政教大典。也就是说,《孝经》讲的是怎样创造一种好的政教制度,让天下人都能行孝。而从唐明皇御注开始,《孝经》实现了根本性的转折,成了一部时王劝人行孝的伦理书。《孝经》变成了在现行制度中劝人行孝。自御注之后,《孝经》的这种性质,历经宋元明三朝注解,一直持续到清代。在“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己者,未之有也”一句中,是否有“己”字,其实包涵着对五等之孝的理解的差别。按照郑玄的解释,五等之孝是孔子教导天子至于庶人,不同阶层之行孝虽有差别,但是其始于事亲,终于立身则无二致。即便庶人只是奉养父母便得称孝,但是庶人也可以有更高的立身行道、扬名后世的道德要求。在这里,教化的主体是孔子,五等之孝是孔子所立,让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所行的法典。但是在明皇御注中,把“终始”变成始于天子,终于庶人,并且删掉“己”字,便把五等之孝的意思,变成作为时王的玄宗,要求社会上不同阶层的人各自勉力行孝。唐玄宗《孝经注》成后,诏天下家藏,五等之孝的意义,最终从政治上的宪章的价值,转化成伦理上的劝孝意义。

而且,唐玄宗在这里改经文、易经注之后,这部经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如果按照唐玄宗以前的解释,“孝无终始”的“终始”对应的是《开宗明义章》的“始于事亲”、“终于立身”,那么,自《开宗明义章》,经《天子章》、《诸侯章》、《卿大夫章》、《士章》、《庶人章》五章述五等之孝,成为一科段,而《三才章》之后另起一科段。但是,如果据唐明皇《孝经注》,“终始”为“始于天子,终于庶人”,则此经文对应的是《天子章》至《庶人章》之五等之孝,而不呼应《开宗明义章》。

三、增字以改变“父子”与“君臣”关系

唐玄宗《孝经注》在义理上最大的变化,是通过改经文和加注解,改变了《孝经》中的父子君臣关系,将之与郑玄《孝经注》相比,便非常明显。

《孝经》之言君臣父子者,最典型,也是被引用最多一句,是《圣治章》所言:

《圣治章》: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君亲临之,厚莫重焉。

明皇注:父子之道,天性之常,加以尊严,又有君臣之义。父母生子,传体相续。人伦之道,莫大于斯。谓父为君,以临于己。恩义之厚,莫重于斯。[18]

必须注意的是,“天性”和“君臣之义”后皆有“也”字。依明皇注,父子之道,固为天性之合,同时,父子之道又有君臣之义,是将父子关系,与君臣关系等同起来,使“父子君臣化”。观刘炫《孝经述议》,解此句曰:“言父子相与之道,乃是天生自然之恒性也。其以尊严临子,亲爱事父母,又是君臣上下之大义也。”[19]又曰:“经意言父子之道,是天性也,又是君臣之义也。”[20]可见刘炫所见《古文孝经》经文也有两个“也”字,而据《古文孝经》之《知不足斋丛书》本,日本足利本,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皆有两“也”字。

但是,敦煌出土《今文孝经》此句经文为:“父子之道天性君臣之义。”由此可见,唐玄宗注此处经文,是为了使语句显得更加通顺,根据《古文孝经》来修改《今文孝经》的经文。而且,这种修改绝非仅仅是出于表述通顺的考虑,更加是有他作为一个时王的政治目的。因为,有了这两个“也”字,经文的意思,便变成从“父子之道”,是“天性之常”,同时,又有“君臣之义”。这样一来,虽然表面上是在讲“父子之道”,但是暗地里已经把“君臣之义”的建立在“父子之道”这种“天性”的基础之上。如果按照《今文孝经》原貌,“父子之道天性”与“君臣之义”,断为二事,郑注尤其清晰。

《圣治章》: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君亲临之,厚莫重焉。

郑玄注:性,常也。父子相生,天之常道。君臣非有骨肉之亲,但义合耳。三谏不从,待放而去。父母生之,骨肉相连属,复何加焉。君亲择贤,显之以爵,宠之以禄,厚之至也。[21]

以此注与明皇御注对比可以看出,明皇御注极力将“父子之道”与“君臣之义”合辙,而郑君之注,则极力将“父子之道”与“君臣之义”分途。这种对经义完全不同的解释,固然与郑玄、明皇对《孝经》的整体理解相关,但直接的文本依据,则是古文、今文有无二“也”字的区别。今文无二“也”字,则“父子之道”与“君臣之义”分而为二,分别对应下文的“父母生之”与“君亲临之”。故郑玄注“君亲临之”为“君亲择贤,显之以爵,宠之以禄”。而明皇据古文改今文,加二“也”字,将“父子之道”与“君臣之义”合而为一,使文气读起来更通顺,语势看起来更畅达,但下文的“君亲择贤”则无所着落,因此明皇不得不将“君”解释为“谓父为君,以临于己”,即父亲像君主一样临于己,就全句而言,这样的理解明显扞格不通。

《孝经》在后世之所以备受诟病,除了伦理上的君臣父子化,还有道德上的“移孝作忠”。而这一观念,同样是唐明皇改经的结果。

《广扬名章》: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

唐明皇注: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君子所居则化,故可移于官也。[22]

邢昺《孝经注疏》云:“先儒以为‘居家理’下阙一‘故’字,御注加之。”[23]是疏文惟一坦言明皇改经者。而唐玄宗之前的陆德明《经典释文》,经文为“居家理故治”,下云“读居家理故治绝句”。[24]皮锡瑞《孝经郑注疏》认为:“古本无此‘故’字,《释文》也本无之,当作‘居家理治’,陆氏见此句少一‘故’字,与上二句文法有异,恐人读此有误,故特发明句读。”[25]今校诸敦煌新出《今文孝经》白文、郑玄《孝经注》抄本,皆无“故”字。可证邢昺之说不虚,《经典释文》所载“居家理故治”,“故”字为后人所加,而皮锡瑞考证甚确。而校诸《古文孝经》,刘炫《孝经述议》释此句云:“居在其家,能使家事理治,其治可移之于在官也。”[26]可知《古文孝经》也无“故”字。惟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日藏《古文孝经》皆有“故”字,不可据。是故唐玄宗加一“故”字,表面上也是为了语意通顺,乃改经文,然而,这一改动,又严重地改变了经文原意。结合陆德明之说,探解郑注之意,经文、句读、解释,皆与明皇御注不同:

《广扬名章》: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治,可移于官。

郑玄注:欲求忠臣必出孝子之门,故言可移于君。以敬事兄则顺,故可移于长。君子所居则化,所在则理,故可移于官。[27]

以一“故”字之别,而全句点逗皆异,经义也为之全变。细味郑注之意,是言君子事父母能孝,则此孝中自然内在地包涵忠之品质,若君子出仕为政,则此忠之品质,便自然表现于事君之中。孝之所以能够包涵忠的品质,因为孝是“德之本”,从对父母的孝行中,可以全面培养一个人的德性。而当行孝之人面对其他长辈、君上,自然便会做出适合的行为。因此,“君子之事亲孝故忠”,不是把事亲之孝(感情、行为)移于事君,而是在事父母孝的过程中,养成一个孝子的品质,当环境变化,这个孝子从家来到国,就自然能够很好地事君,事君的那种道德,便可以定义为“忠”。同样的,事兄能悌,一个人养成悌于兄的品质,当出仕为政,此悌之品质,便自然表现于事长之中,这种表现便可以定义为“顺”。而君子在家能理能治,出仕为政之后,这种能力便能自然运用在官事的过程之中。在郑玄的解释中,忠、孝有别,父、君完全不同,而事父、事君也完全不同。而在唐明皇的注解中,邢昺为之疏道:“君子之事亲能孝者,故资孝为忠,可移孝行以事君也。事兄能悌者,故资悌为顺,可移悌行以事长也。居家能理者,故资治为政,可移治绩以施于官也。”[28]于是忠孝合一,事君事父无别矣。

《孝经》乃孔子为曾子陈孝道,以立政教之本,使天子至于庶人皆能行孝,以期民用和睦,上下无怨。其中,父子关系、君臣关系皆是人伦之重,而孝、忠,俱为道德之要。郑玄注解,于“父子之道天性。君臣之义”一句,从伦理上将父子、君臣关系断然分别,而于“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一句,则从道德上将孝、忠明确区分。但是,唐明皇作为一时之君主,要颁布《孝经》之正义以教训天下,所以,千方百计地并举君臣与父子,等同忠和孝。因此,《圣治章》采《古文孝经》经文而成“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由伦理而言,君臣与父子混同矣。《广扬名章》又增一“故”字,使经文前面一句变成“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由道德而言,孝与忠合一矣。明皇改经之后,天下皆以明皇御注即为《今文孝经》真本,凡言今文孝经者,皆不能脱明皇定本之窠臼,于是《今文孝经》之古注泯,而新解兴,父子君臣,忠孝,皆并为一谈。

四、其他改动

明皇御注,尚有数处改易经文,或以古文校今文,或臆改,最重要者有如下几条。

1.《天子章》: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

明皇注:刑,法也。君行博爱广敬之道,使人皆不慢恶其亲,则德教加被天下,当为四夷之所法则也。[29]

《经典释文》“形于”下云:“法也。字又作‘刑’。”[30]是《今文孝经》本有两种写法,一般作“形”,有的作“刑”。校诸敦煌新出唐写本,《孝经》白文抄本编号伯3398,伯3416C,斯728等写本,皆作“形”,而编号伯2545,伯3372,斯1386,伯3369写本皆作“刑”。[31]郑玄《孝经注》抄本(编号伯3428]文为“刑于四海”,郑注云:“刑,见也。德教流行,见于四海,无所不通。”[32]可见明皇之前,《今文孝经》“形”、“刑”并用,而注解则以郑注“见也”为正。而《古文孝经》则只用“刑”字,《孔传》云:“刑,法。”[33]可见明皇定“刑于四海”,是参用《古文孝经孔传》之“刑”字义,故择《今文孝经》之“刑”而弃“形”。

2.《孝治章》: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而况于妻子乎?

明皇注:理家,谓卿大夫。臣妾,家之贱者。妻子,家之贵者。[34]

新出土所有《今文孝经》抄本、郑玄《孝经注》抄本中,“臣妾”下皆有“之心”二字。足见“之心”是唐明皇所删。而林秀一整理刘炫《孝经述议》解释此句云:“以诸侯爱士民,故大夫以下治一家者,身常谨敬,尚不敢失意于微臣贱妾而不念之,而况于適妻贵子乎?”[35]细看文意,应有“之心”二字,而《古文孝经》之《知不足斋丛书》本,足利本皆有“之心”,可见古今文皆有“之心”二字,而唐玄宗臆删之。盖玄宗以今文上明王言“不敢遗小国之臣”,治国者言“不敢侮于鳏寡”,故治家者应言“不敢失于臣妾”,以资对应,故删去“之心”。这种删改,纯属臆改经文。

3.《圣治章》:故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

明皇注:言尽爱敬之道,然后施教于人,违此则于德礼为悖也。[36]

新出土所有《今文孝经》抄本、郑玄《孝经注》抄本中,经文两处“他人”之下皆有“亲”字。此处无二“亲”字,唐玄宗删之无疑。而据刘炫《孝经述议》解此句为:“若人君不自爱其己之亲而敬他人者,谓之为悖乱之德也。不自敬其己之亲而敬他人之谓之为悖乱之礼也。”[37]则刘炫本无二“亲”字,而《古文孝经》之《知不足斋丛书》本、日藏足利本、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皆无二“亲”字,是唐玄宗据《古文孝经》以删《今文孝经》经文也。

唐玄宗此处删改经文,表面上对经义理解没有多大影响,事实上改变了经文的深层含意,尤其是对比郑注,便可以看得更加明显。此句经文,与《天子章》可以对看,《天子章》云:“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郑注曰:“爱其亲者,不敢恶于他人之亲。己慢人之亲,人亦慢己之亲,故君子不为也。”[37]郑注将“人”释为“人之亲”,虽属増字解经,然其据即在于《圣治章》此文。若非敦煌遗书出土,使人知明皇据古文改今文,则郑注虽存,读者终难得其精义。郑注《天子章》,意为爱己之亲,推爱以及他人之亲,则人不止爱己,且爱及于己之亲。敬己之亲,推敬以及他人之亲,则人不止敬己,且敬及己之亲。人因爱己、敬己,进而爱己之亲,敬己之亲,这才是真正的“孝”。在儒家思想中,爱、敬往外推,是从爱敬己亲到爱敬他人之亲,譬如爱敬己之父母,直接推到爱敬他人之父母,而不会推到爱敬同龄人或者婴孩。因此,《孟子·梁惠王上》不言“老吾老以及人,幼吾幼以及人”,而必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而《孟子·尽心上》言“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其理亦同。

4.《事君章》: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故上下能相亲也。

明皇注:上,谓君也。进见于君,则思尽忠节。君有过失,则思补益。将,行也。君有美善,则顺而行之。匡,正也。救,止也。君有过恶,则正而止之。下以忠事上,上以义接下。君臣同德,故能相亲。[39]

检敦煌新出《孝经》白文,郑玄《孝经注》,“故上下能相亲也”一句,基本都作“故上下治,能相亲也”。所以可以断定,“治”字是明皇御注所删。然观刘炫《孝经述议》注释此句云:“臣既爱君,君亦爱臣,以是故上下能相亲也。”是刘炫所见本无“治”字,而《古文孝经》之《知不足斋丛书》本、足利本,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皆无“治”字,是唐玄宗据《古文孝经》以删今文也。此处删改,对经义没有真正的影响。

此外,对比敦煌新出《孝经》白文,明皇御注写定的《今文孝经》经文,还有多处增加“也”字。如《开宗明义章》敦煌写本作“夫孝,德之本,教之所由生”,明皇定本变成“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三才章》写本作“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明皇定本变成:“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广至德章》敦煌写本作:“君子之教以孝,非家至而日见之。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而明皇定本变成:“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见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也。”这些都无关宏旨,不像改“父子之道天性,君臣之义”一句那样使经义完全改变,故不赘述。

五、结语

经注之中,删改经文,向为注经之大忌。唐明皇《孝经注》大行天下,至今一千二百余年,其间因无明皇之前或同时之《今文孝经》写本传世,故言及《今文孝经》,皆以明皇定本为标准。虽邢昺、臧庸、严可均偶及明皇改经,但均为只言片语。而百年来敦煌遗书纷纷出土,才能系统地检讨改经的真相,还原《今文孝经》古本的真貌。

本来,经文传抄,偶有歧异,则注家不得已而增删之,如郑玄注《论语》,以《古论》校《张侯论》,终成《论语》定本,人莫非之。或注家有所特见,故增改经文,如朱熹注《大学》,以程子之言,补格物之意,以成《大学章句》,虽有争议,然不失其为一家之说。但是,唐明皇《孝经注》的改经,或据古文以改今文,或以己意改经文,固然是因为当时今文郑注、古文孔传相争不下,但明显也带有唐明皇以时王的身份,行其政教,使人民各行其孝,防止犯上作乱的目的。这最典型的表现在唐明皇对《孝经》中父子、君臣关系的重新解读上。

唐明皇《孝经注》的改经与重注,共同促成了《孝经》学的根本转折。从经文上言,《孝经》之学,自汉末以来,古文孔传、今文郑注别行,虽非势同水火,然亦判然有别,而明皇御注写定经文,遂使二家之言,转成一家之说,以致后世二家并微,《孝经》古本俱失。以经注而论,《孝经》之学,汉唐之间旧注,多将本经视为孔子立法大典,必以群经之典礼才能解释发明此经之大义。而自明皇采集旧注,定为一本,刊落典礼,以空言说经,则使《孝经》从孔子为后世制定典宪的政治书,变成时王教诲百姓的伦理书,这一思路,长久地影响了宋、元、明、清的《孝经》学。

注释
[1]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十三经注疏》,艺文印书馆,2007,第47页。
[2]如《天子章》“刑于四海”,臧庸云:“此经‘刑于四海’犹《感应章》‘光于四海’,当从郑作‘形’,唐本作‘刑’,非也。”(臧庸《孝经郑氏解辑本》,商务印书馆195910月版,第3)又《广扬名章》“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对于明皇注本增加“故”字,臧庸云:“唐本增经字,非。”(同上,第17页。)
[3]如《庶人章》“而患不及己者”,严可均云:“明皇无‘己’字,盖臆删耳。”(严可均:《孝经郑注》,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页。)
[4]王溥:《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67页。
[5]魏征等:《隋书·经籍志》,中华书局,2008年,第935页。
[6]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3页。
[7]陈鸿森:《唐玄宗〈孝经序〉“举六家之异同”释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03年,第36页。
[8]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云:“按《三朝志》:‘五代以来,孔、郑注皆亡。’”(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9页。)
[9]徐建平:《敦煌经部文献合集》之“群经类孝经之属”,中华书局,2008年。
[10]陈鸿森:《〈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孝经类辨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九本,1998年,第314页。
[11]《四库全书总目》,中华书局,2003年,第263页。
[12]陈鸿森:《〈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孝经类辨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九本,第319页。
[13]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27页。
[14]严可均:《孝经郑注》,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页。
[15]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第250页。
[16]陈铁凡:《孝经郑注校证》,国立编译馆,1987年,第7175页。
[17]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27页。
[18]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38页。
[19]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第125页。
[20]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第127页。
[21]陈铁凡:《孝经郑注校证》,第138141页。
[22]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47页。
[23]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十三经注疏》,第47页。
[24]陆德明:《经典释文》,中华书局,1983年,第343页。
[25]皮锡瑞:《孝经郑注疏》,《师伏堂丛书》,光绪乙亥刊本。
[26]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第277页。
[27]陈铁凡:《孝经郑注校证》,第187188页。
[28]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38页。
[29]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1112页。
[30]陆德明:《经典释文》,第341页。
[31]徐建平:《敦煌经部文献合集》之“群经类孝经之属”,第1892页。
[32]同上,第1927页。
[33]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第228页。
[34]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34页。
[35]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第265页。
[36]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38页。
[37]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ゐ研究》,第131页。
[38]陈铁凡:《孝经郑注校证》,第1516页。
[39]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第52页。

(原载:《中国哲学史》201202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