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所谓人性必须包括与人生有关的各种关系。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特别强调“社群生活”的重要, 强调关心公益, 共同存在。人必然与其周围环境发生关系, 这是人的天性。人与外界的关系具体来讲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人与人的关系。按照阿奎那的观点, 人是社会动物, 人一出生便生活在家庭里和社会中, 人有两性之别, 这说明人需要社会并要组织社会。因此, 阿奎那的“自然法”强调人要过社会生活, 不能离群索居。(Aquinas, Ⅰ2Ⅱ, q. 94, 2) 不仅如此, 人为了发展自己, 必然从物质上、精神上对别人产生一定的依赖。所以, 一个完全脱离社会的人不可能得到正常的身体发育与理智发展。人类社会所以有各行各业, 便是为了适应每一个人不同的生存需求。既然没有人可以完全脱离社会, 那么凡是发展或促进人类关系的行为便是合于人性的行为<,/SPAN>, “人性行为”才是伦理行为;相反, 凡是破坏或阻碍人类间关系的行为, 便是违反人性的非伦理行为。第二种是人与物的关系。人生离不开物质, 这不仅指人维持自己的衣食住行所需要的物质, 也指人发展自己的天赋、改良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因此, 阿奎那认为, 所谓物质应该包括宇宙间的一切物: 日月、星辰、山川、草木、空气、大地、海洋、动物等等, 只要人需要, 便都可以加以利用。在他看来, 人因有理智而成为“万物之灵”, 其余一切物因无理智而为“无灵之物”, “无灵之物”理应满足“万物之灵”的需要。然而, 另一方面, 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只能“正当地”利用万物, 而不可“妄用”万物。这是因为人对于万物根本就没有绝对的主权(上帝才是造物主) 。由此, 凡是破坏资源、暴殄天物的行为都是不合人性的行为, 而保护、发展资源才是合于人性的行为。第三种是人与上帝的关系。阿奎那相信人与万物都是“受造物”, 因为人与万物都是“有限之物”, 有限之物就不是“自有存有” ( I am who I am) , 必须由一个“无限的”造物主来创造。而作为受造物的人, 自然应该对于其“造物主”有恭敬与爱慕的责任。
第三, 意志的向善倾向并非总是朝向上帝。基督宗教传统观念认为, 人的行为以上帝为目的。作为一个虔诚的神学家, 阿奎那自然不会否认这一点, 而且还会以将之发扬光大为己任。在阿奎那“自然法”理论所包含的“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定法”四部分内容中, “永恒法”是指导一切行为和运动的上帝的智慧, 是一切法律的基础, 其他一切正直的法律均由此演绎而来。(同上, q. 93, 3) “永恒法”因此成为“最高的善”、“至善”, 而“最高的善在每一种被人欲求的善之中”。(转引自赵敦华, 1994年, 第401页) 不管人们追求什么样的善, 归根结底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上帝。只有存在着最高的善, 其他的善才有可能存在。任何一个被欲求的目标都因其与最高的、终极的善的“类比( analogy) ”联系而被称为“善”。然而, 在阿奎那看来, 作为“理性意欲”的“意志”并不只是追求最高的善——并非每一种“人性行为”都是以“上帝”为目的。“沉思”上帝的灵修生活固然非常重要, 世俗伦理生活对于人类的成长、社会的发展也是必需的, 因为行为的终极目的与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是蕴含、间接关系。阿奎那强调意志的自由, 认为意志不服从理智的必然判断: “自由意味着不服从一个固定的对象, 依据心灵对普遍的善的理解, 意欲以一个理智实体为对象, 但不限于一个固定的善。” (转引自赵敦华, 1994年, 第402页) 虽然根据“理智”与“意志”各自的分工, 理智会宣告“具体的善”与“终极的善”之间的必然联系, 但是, 由于意志的职能是选择目标, 而当意志选择一个目标时, 并非是因为这个目标与“终极的善”的关系, 而是因为它是“共有的善” ( bonum in communi, common good) 的体现。也可以说, 意志因被造物之间的关系而选择某一被造物为行为的目标, 意志是自由的。阿奎那据此认为, 意志的向善倾向并非总是朝向上帝, 伦理活动并不总表现为宗教活动, 世俗伦理生活的意义由此得以显扬。
不仅是出于对“永恒法”的贯彻, 同时也是出于对世俗人生的积极关怀, 阿奎那在强调“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同时, 也强调“人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他给“人定法”所下的定义“人定法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具体负责者颁布的理智命令”(Aquinas, Ⅰ2Ⅱ, q. 90, 4) 中的“公共利益”一词的英文表达“common good”, 与他所说的“共有的善”的内涵是完全吻合的。人是一个受造、有理智与身体、成长于社会、靠万物而生存与发展的动物, 这是阿奎那关于人性的理解。阿奎那在追求“永恒法”和上帝“至善”生活的同时没有完全否弃人的现世世俗伦理生活, 也没有忽视基于“自然法”的“人定法”对现实人生、人的伦理生活的规范与导引作用, 这充分体现出他在强调“神恩”思想的同时对人、人性、人的现世生活的关注。在其“自然法”理论的诫命当中, 阿奎那首先强调了人类本质中维持世俗人类生活的善的行为倾向, 不仅有人对食物、栖身之所和规避危险的关心与需求, 而且还有诸如“两性关系”、“养育后代”等需要, 他认为这些都从属于“自然法”。在此基础上, 他又指出, 作为有理性的受造物的人类, 有一种去认知有关上帝的真理以及要过社会生活的渴望, 于是, 一切与这种渴望有关的行动都属于“自然法”。纵观这些行为倾向的模式, 阿奎那通过“自然法”理论为人类实践世俗美好生活提供了其独特的伦理视角与理论阐释, 隐含在其“神学”思想之中的深邃的“人学”气质也由此得以显扬。
三、“神性”秩序中的“人学”意蕴
从阿奎那“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架构来看, “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在这一理论体系中不是各自孤立地存在着, 而是有机地结合成一体。“自然法”如同一条纽带, 其一端连接“永恒法”的“神圣”, 另一端又牵引着“人定法”的“世俗”。因此, 如果从“永恒法”的彼岸观“自然法”, 则其“形上”的一面、“神学”的一面清晰可见; 而如果从“人定法”的视角看“自然法”,或者说从“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角度来考察, 则“自然法”“形下”的一面、“人学”的一面昭然若揭。阿奎那的“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主张, 显示出人心本性有客观普遍的律则存在, 其基础是“永恒法”, 从而确保了其客观正确性与价值; “自然法”又可落实为具体的、成文的“人定法”, 以保障现实人的世俗生活的合伦理性与合道德性, 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自然法”的“神圣性”与“世俗性”共在。不仅如此, 从阿奎那关于人的道德行为的来源的思想来看, 他认为人“应该道德”的理由是植基于“道德是人自然本性的一部分”, 人的“人性行为”即“道德行为”是符合理性的首要法则——“自然法”的。阿奎那提出, 理性的首要法则是“自然法”, 因此,所有“人定法”都要与“自然法”范围内的理性相一致。(同上, q. 90, 1; q. 95, 2) 人在运用理智时,就知道“自然法”的首要诫命是“趋善避恶”, 人人都有服从此法的义务, 若违反此法就要受神的制裁。所有的正直法则(包括“自然法”) 都来自于“永恒法”, 它是一种在上帝理智内的智慧原则,上帝借此原则引导一切受造物的行为及活动, 使之朝向整个宇宙公益。也就是说, 人的自然理性的必然倾向于道德乃源于神的理智, 而其直接来源就是“自然法”。人之所以应该道德是因为人的本性如此。人的本性决定了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因为“自然法”就是“本性之律”。
阿奎那的“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主张, 不仅表明上帝参与了人的道德生活, 更彰显出阿奎那对人的世俗生活的观照, 人的世俗道德生活因为有了“神恩”的参与而赋有神圣性。阿奎那所谓“神恩并不摧毁自然, 它只是成全自然”一语涵盖了其“自然法”的理论主旨与思想实质。在此, 由“理性之光”启示的道德法则(自然法) 体现了“信仰之光”启示的神圣律法, 在“理性之光”和“信仰之光”的辉映中, 人的理性和知识、人的现实伦理生活获得了相对的肯定。在阿奎那作为“本性之律”的“自然法”中, “神性”之中透着“人性”, 神圣秩序中映衬着“人学”的光亮。
人类很早便开始了对自身的反思, 历史的长河也因此不断流淌出形式迥异的“人学”思想。“人对自身的反思不是镜像式的自我观照, 人通过其他对象也可以认识自己。人固然可以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政治等社会关系和语言交往) 反思自己, 但人的自我反思也可以是神的形象的折射。” (赵敦华, 2005年, 前言, 第3页) “宗教所关涉的, 从本质上讲, 就是一个‘人’的问题,一个‘人’的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问题⋯⋯离开了人, 离开了人神的关系或关联, 我们就根本无从理解西语中‘宗教’一词的含义。” (段德智, 第425页) 阿奎那在“神恩”的视野中透析“人性”, 揭示出了自然维度的人性意义与世俗伦理的积极内蕴。通过作为“本性之律”的“自然法”,我们可以看到这位神学哲学家为了把以实现现世幸福或自然完美性为旨归的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与追求超越价值形态或完成人生之救赎的基督教“信仰伦理学”统一起来所作出的思想筹划,由此可以透析出, 阿奎那在构筑人类“灵魂的”、“信仰的”、“神恩的”“上帝之城”的同时, 也在小心翼翼地搭建着“肉体”的、“理性的”、“自然的”“世俗之城”——这也许就是这位“天使博士”所建构起的“大全”的“神学”理论体系意味深长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阿奎那, 1991年: 《亚里士多德形上学注》, 孙振清译, 台北明文书局。
段德智, 2000年: 《宗教神学归根结底是一种人学——〈宗教思想家论人生〉总序》, 载《世纪之交的宗教与宗教学研究》, “珞珈哲学论坛”第四辑, 湖北人民出版社。
《古希腊罗马哲学》, 1961年,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 商务印书馆。
张宏生主编, 1983年: 《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赵敦华, 1994年: 《基督教哲学1500年》, 人民出版社。
2005年: 《西方人学观念史》, 北京出版社。
中国古籍: 《孟子》, 《荀子》, 《论衡》, 《中庸》。
Aquinas, Thomas, Summ a Theologica.
Hibbs, Thomas S. , 2001, V irtue’s Splendor,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原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6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