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蒂与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的密切关系毋需多说。在其《哲学与自然之镜》一书中,他将杜威看做是“本世纪最重要的三个哲学家”之一。这本著作之后,罗蒂继续运用杜威和詹姆斯的见解来阐释他的新实用主义。这样,当罗蒂转向宗教信仰的研究以后,在他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杜威和詹姆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这两个人都仔细探索了我们现在可以用一种哲学的或思想的方式来讨论这些信仰的道路。奇怪的是,当罗蒂将宗教信仰解释成“私人项目”时,实际上否定了用一种在思想上是对其负责的态度来论证他们的需要,这似乎表明他与他的前辈分道扬镳了。如他所说,知识分子的责任是在一些共同的项目上与他人合作,这些项目的目的是促进大众的福利(如建构一个统一的科学或商法典) ,而不是对大众的“私人项目”横加干涉。对于后者——诸如结婚或者信教——知识分子的责任问题就不会产生。许多批评家针对罗蒂的这个解释以及对人们生活的公私两方面的严格区分表示异议,认为罗蒂将宗教信仰私人化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忽视了这些信仰的社会脉络”,对罗蒂公私领域界限分明的立场提出挑战。当然,詹姆斯和杜威也不会赞同罗蒂将宗教信仰从与任何同知识分子的责任有关的主张中剔除出去,且将我们生活中的公共方面和隐私方面截然分开的企图。
在《宗教信仰、知识分子的责任和罗曼史》一书中,罗蒂赞成人们有信仰宗教的权利。这一点与詹姆斯的立场一致。但与詹姆斯不同的是,罗蒂不认为这个权利建立在詹姆斯所称做的我们的“情感天性”(passional nature) 之上。事实上,罗蒂声称詹姆斯诉诸于这样一种天性将使其容易受到宗教信仰缺少任何认知的或思想的内容这样的攻击。为了避免这样的批评,罗蒂声称詹姆斯应该“模糊”我们生活中的那些认知和非认知方面的区别,即信仰和欲望。他认为,詹姆斯本来可以运用另外一种区别来保卫信仰的权利,即那些能够证实的信仰和不能证实的信仰之间的区别。据罗蒂说,前者就如科学或者公共政策,后者就如我们的孩子或者上帝。前者的信仰类型是公共的,我们在思想上能够为之负责;后者则是私人的,我们不需要为之负责。这样,宗教信仰就得以正当地确立,因为它们仍然是“私人项目”。简单地说,我们不一定要在别人面前证明它们。他说:“对于你是否有信仰、欲望或者某种心情,不要过于担心。就像希望一样,爱和信任促进的仅仅是这样一些私人项目,不需要担心你是否有权拥有它们。”实际上,罗蒂认为詹姆斯的《信仰的意志》是不必要的,因为既然我们明白了宗教信仰的私人特征,那么我们就不需要维护拥有它们的权利。
其实,早在罗蒂建议詹姆斯“模糊”生活中的那些可以认知和不能认知的方面之间的区别之前,詹姆斯就已经这样做了。比如说,在其“理性的情感”一文中,詹姆斯认为,这些方面之间盘根错节,超出了我们的思维能力。无论在理论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人的感情都能够深刻地影响我们的思维。因此,詹姆斯所强调的观点正是罗蒂认为詹姆斯忽视的,如这篇文章后面所证明的“, 在这种情况下‘, 先不要作决定,把这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本身就是一个感情决定”。詹姆斯的观点是,我们的感情天性甚至影响到我们的思想中立性,这很难说是詹姆斯愿意想当然地将我们本身认知的和非认知的方面截然分开。
所以詹姆斯“模糊”的差别恰恰是罗蒂想拒绝的结论,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关心知识对信仰的责任,这是《信仰的意志》一书的主要目的,因为詹姆斯在该书开头就说了,这是“一篇关于信仰正当性的论文,一种我们接受某种宗教信仰的权利,尽管我们的逻辑和思想不会受到威胁”。换言之,詹姆斯认为,接受这些信仰,就是我们应该从知识分子的视角来关心的事情。这样,罗蒂为了坚持宗教信仰本质上的私人特征而“模糊”了生活中可认知的方面与不可认知的方面的区别;而詹姆斯尽管也模糊了同样的区别,但其立场却正好相反,即宗教信仰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且我们有一种知识分子的责任来保卫拥有宗教信仰的权利。
事实上,按照詹姆斯的思路,将宗教信仰私有化最容易遭到攻击:它们缺少思想的或者认知的内容。但在詹姆斯看来,这不表示宗教信仰没有一点私人维度。比如他在《宗教体验的多样性》中就说,世界上各大宗教的神秘传统“本质上是私人的和个体的”,也就是说,宗教信仰除了具有私人属性之外,还有思想的或可认知的特征。
杜威也是如此。尽管杜威对宗教信仰的立场与詹姆斯大相径庭,但是他对罗蒂那种将之私人化的态度却很小心。杜威与詹姆斯最大的不同恐怕是在对如何理解和加强这些信仰的体验方面。比如说,尽管詹姆斯认为宗教体验包括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的基础或者根基,但是杜威却坚持恰恰是这种观点“窒息”或“限制”了整个体验的宗教品质。换言之,杜威认为某个具体的人或社会生活中的宗教体验不是惟一的和被鼓励的事件,体验同样也有宗教的维度,也就是说,宗教属性是每一个体验的部分,不管它是审美的、科学的、政治的还是社会的。事实上,杜威的经典著作《共同的信仰》的主要任务就是阐述这个观点,并进而把体验的宗教性从“历史的拖累”中解放出来。这样杜威就把体验的宗教特性与我们能够调节并适应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环境的能力连接起来。
然而,杜威认为对真理的认识并不是存在于某个具体的宗教中的一套说教。杜威反对利用神秘体验来证实宗教教义,这一点与詹姆斯非常相似。他认为,利用神秘体验的方法是“有限度的和私人的”,而思想上的探索却是“开放的和公共的”,因此在宗教体验和信仰的思想方面需要尽量避免与前者的联系,而致力于后者的研究。显然,这与罗蒂的私人化宗教信仰的观点也不一样。
所以,詹姆斯与杜威都认为宗教信仰具有一种公共维度,而且是我们可以从思想上了解的。詹姆斯的观点可以从其对我们支持这些信仰的权利的辩护中看出来,而杜威则认为,一旦这些信仰从其历史的和文化的“拖累”(如相信一个超自然的存在) 中解放出来,那么这些信仰会有助于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环境转化为我们所希望的理想的环境。这种解放就是杜威所谓的历史发展的“第三阶段”。
对于宗教与世俗社会,杜威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他认为对宗教的需要表明社会事务中的一个更为积极的兴趣,对诸如战争、经济公正性和政治腐败确立了一个明确的立场;而詹姆斯则将“宗教假说”看做是一个“有力的、活生生的和重要的选择”,它不但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而且在我们与别人的交往中都可以创造出一种具体的差异。毫无疑问,杜威认为宗教的成功最终将依赖于放弃另一个“自古以来的二元论”(自然与超自然) ,而詹姆斯则承认传统的经院哲学家们对上帝的描述会很容易地削弱因为宗教信仰而形成的社会力量。尽管如此,詹姆斯和杜威都坚持认为,宗教和宗教信仰都在公共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所以罗蒂对我们生活中宗教信仰的公私两方面的划分,既与詹姆斯不一样,也与杜威相去甚远。罗蒂对两个人的概括恰恰是他们竭力想克服的二元论的思维方式,其将宗教信仰私人化的观点也与他们所热衷的实用主义观点针锋相对。
(原载:《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录入编辑: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