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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道德迷宫”及其伦理出路
   

一、社会转型、伦理危机与“道德迷宫”

我们正处于急剧转型的社会之中,人类道德活动空间的变化要求伦理理论也作相应的转变。传统道德哲学提供的理论及其原则已无法解释和应对现代社会复杂的道德状况,必须根据现实社会结构的发展实现伦理范式的转换。当社会所需的伦理理论供给不足之时就产生社会伦理危机。伦理危机状态下的社会成员无法理解和把握急剧变化的道德活动空间,犹如置身于“道德迷宫”。

(一)伦理文化与社会结构

伦理文化是人类为其生命过程提供解释并帮助解决其生存困境的一种智慧。这种伦理智慧,既体现在经验的伦常日用,也体现在理论的自觉建构。总之,一切伦理文化的存在都与其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社会,其社会结构以近距离和机械团结为社会特征。(1)近距离的社会特征体现在社会成员的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反馈路径的简单直接之中。因为,自然经济中的人们从事的大都是简单劳动,这种劳动往往单个个体就能独立进行,劳动生产中的需求与行为、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十分简单。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使个体的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直接统一,道德行为责任及其主体十分容易确定。(2)机械团结的社会特征体现在个人生活场景的基本相似之上。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将这种同质性很强的社会称为“环节社会”或“机械团结”的社会。在同质性很强的、稳定性较高的传统社会,伦理实体自然形成且较为稳定,道德合理性的权威扎根于天然形成的伦理实体(如家、民族)中,这时的道德现实更多地是要求自觉担当天然伦理实体所赋予的道德要求。

传统道德哲学建立在近距离、机械团结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以自然形成的道德心理机制为道德活动基础,以维护及唤醒个体天然的“道德感”培养个体的道德能力为目标。这种道德哲学与其社会背景结构是和谐一致的。它指导人类在近距离、行动路线明晰的范围内活动,也即在先天具有的感知视界范围内行动,人们根据可见的、可预测的影响去判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去做的(也即是善的),哪些行为是应当避免去做的(也即是恶的)。也就是说,传统道德哲学是通过人类独具的道德心理机制——“道德感”发生作用的。个体通过这种道德心理机制,指导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不道德的行为发生。

当我们告别传统来到远距离的、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我们发现人类独具的道德心理机制——“道德感”在这里难以正常发挥作用。(1)远距离的现代社会特征使人类天然具有的道德作用机制自抑。这是因为建立在社会高度分工和合作基础上的现代社会,其行动主体和行动结果、行动者和行动目标、行为方和承受方之间的关系不再简单直接地统一,它们之间往往存在时空的分离。这种时空分离的结果,便使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的社会和心理距离扩大,致使行为“接受端”处于行为者“道德冲动”和“道德感”所能达到的范围之外,这样行为者很少有机会直接地面对他们行为的最终结果,也很少思考其行为真正的道德意义。(2)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结构使社会道德行为后果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道德心理的载体也即道德主体的消解必将带来道德心理机制作用的丧失。这是由于现代社会具有有机复杂的结构特征,不与他人发生联系的社会行动很少发生,现实社会中主体行为与行为结果间存在着一系列的中介人,也就是说,在这条行为长链上,每个人实施的行动都被视作是一种中介性的行为,在引发行动者和最终执行者间的长链上,每个人对最终结果的贡献均非唯一,行为者与行为结果之间决定性的因果函数难以确定,行为链上的人们被放在“代理人”的地位,且社会组织的分工对行动者的要求往往体现为职业的“角色期待”而非道德的自我完善,工具理性意义上的人不自觉地使人类本应具有的道德心理机制——“道德感” 遭遇流放。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被传统道德哲学青睐的人类天然的道德心理机制在现代社会已无法发挥作用,它无法应对伴随现代社会结构产生而来的新的、复杂的道德问题,因而引发了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

(二)伦理危机与“道德迷宫”

现代性伦理危机源自现代社会所需伦理理论供给的不足,伦理危机“从本质上讲,正是这种需要和供给的矛盾”[1]

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体现在道德自我的裂化与道德责任的漂移、道德的社会操纵与道德作用机制的丧失之上。(1)道德自我的裂化与道德责任的漂移。现代社会是组织化的社会。组织作为人类社会分工和协调的伟大发明,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体现了一种文化创造。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存在不同特征、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组织,而组织内部又有着内在的权力结构和特定的专业要求。对组织来说,这些角色是理性的设计和专业的要求,但对个体来说,它们并不是个体必定承担的角色。个体可以进入组织承担这一角色,也可以卸去这一角色,组织中的角色被要求承担的只是技术责任,而不似自然家庭中的角色同时具有道德品质的要求。现代社会的人既是家庭的成员,也是社会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除家庭外,个人可以历时、共时地加入许多组织、承担许多角色,这些角色可能冲突,与生命历程并无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组织不同于家庭、共同体,个人对组织的加入方式通过角色的参与来完成。在个体社会角色的流变中,自我摇摆不定,出现碎片化及裂化的状况。组织要求组织成员作为角色承担的仅仅是技术责任,而不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去承担由他促成的行为后果的这种道德责任。由于细致的劳动分工及深远的联系,每个成员只是行为反应链上的一个环节,他们无法了解和知晓最终的、遥远的行为后果,现代社会发生道德责任的漂移及道德责任主体不确定性的特征。(2)道德社会的操纵与道德作用机制的丧失。道德作为个体与类统一的文化机制,体现在个体便是自然直接的道德心理机制。个体通过这种道德心理机制指导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不道德的行为发生。但我们深入考察现代社会却发现,个体的道德心理机制受制于社会组织结构。鲍曼认为现代组织是“使人的行为免受行为者个人的信仰和感情影响而设计的新发明”。他明确指出:“现代组织是做那些不受道德约束的事情的一种方式。正因为如此,某些恶行是组织成员必定因恐惧而退缩不做的,却大体上会由现代组织去施行;即使这种事情并没有发生,但某种恶劣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处于官僚主义行为轨道里的人不再是负责的道德主体,他们的道德主体性被剥夺了,并且被训练成了不执行(或相信)他们的道德判断的人”。[2]组织中组织成员的道德往往被操纵,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作用机制常常丧失。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远距离的、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其社会结构远比传统社会结构复杂。在这复杂的社会结构中,极易出现道德操纵的现象,传统道德哲学无法提供避免这种道德操纵的钥匙,现代组织化的社会结构对伦理危机状况下的社会成员而言,就像是一座无法解释和解决的 “道德迷宫”。在这里,人们丢失了原本具有的道德良知;在这里,人们失却了原本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在这里,人们对自己的利他行为最终却导致了集体罪恶感到痛苦和困惑;在这里,个体的道德跌入群体的不道德、伦理的实体转而成为不道德的个体。总之,它解构了原初意义上的道德人格,使我们的自然人性成为组织所需要的角色碎片;它消解了原本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使集体的责任成为集体的不负责任。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身陷“道德迷宫”受现代社会复杂的社会结构所控制,“我们中大多数人很少完全处于原始状态的、未被驯服的自然性及其未经修剪的不加干涉的力量之中;……在这样的生活中,与‘自然法’的知识或者工艺技术相比,我们更需要道德知识。”[3]

二、“道德迷宫”的实质及其澄明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现代社会已经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复杂的“道德迷宫”,仅仅依靠传统的道德哲学理论,仅仅依靠解“心迷”,也即仅仅依靠提高人类道德品质的道德教育,已无法帮助人类走出迷宫。我们正处这样的状况之中,“一方面,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也即对某种能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似乎也从未像在我们这个科学时代那样困难重重”[4]。身陷道德困境中的我们如何走出迷宫?走出“道德迷宫”的关键在于对其本质的澄明。而“道德迷宫”的澄明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的深入逐渐展开的。我们这里从现代西方社会相关伦理理论的推进来追寻“道德迷宫”的澄明之径。

(一)不道德的“群体道德”问题

随着人类交往半径的扩展,人类组织性质及规模的多样化,人们开始关注群体道德特别是“群体道德”的不道德这一现代性问题。

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基督教哲学家R·尼布尔在1932年发表的《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最早指出“群体道德”的不道德问题。他指出群体道德与个体道德有联系也有区别,若用个体道德去规范群体,或用群体道德要求个人都会造成道德的沦丧。这本书揭开了现代社会中遮蔽的“道德迷宫”——“群体道德”的不道德问题。他用大量篇幅描述并分析了这种不道德的“群体道德”,并给出了依靠宗教信仰、人类理性及社会强制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案。

首先,他将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对群体自利不道德原因的发生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个体的道德并不能确保群体的道德和社会的道德,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存在状况。认为个体的人往往可以成为道德的人,这是因为在涉及到行为的关键问题上他们能够考虑与自己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有时甚至能将他人的利益放到自己的利益之上。而让社会和群体具备道德则很困难,“一方面是因为要建立起一种足以克服本能冲动又能凝聚社会的理性的社会力量非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群体的利己主义同个体的利己冲动纠缠在一起,只表现为一种群体自利的形式。当群体与个体的私利在共同的冲动中结合在一起而不是谨慎地分别表达其各自的利益时,这种群体自利的形式就会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并且会造成严重的后果。”[5]

其次,他对现代性文化及道德理论的理论缺陷进行了揭示——认为对群体不道德行为的盲视是他同时代及以前的道德主义理论的最大缺陷,他明确指出:“所有这些道德主义者,…他们最大的缺陷就是他们认识不到在所有群体的相互关系中,所有人类群体的行为和所有建立在个体私利与群体私利上的权力都具有残忍的特性。”[6]现实中的群体往往以利已的形式出现,现实中个人的无私往往变成群体的自私。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的第四章,他提出了爱国主义的伦理悖论,对于这一悖论,他写道:“爱国主义将个人的无私转化成民族的利己主义。对民族的忠诚较之次要的忠诚和更狭隘的利益来讲,是一种较高形式的利他主义。因此,对民族的忠诚成了所有利他主义冲动的表达媒介。它有时是如此狂热地表现自己,以至于个人对民族及其冒险事业的批评态度几乎遭到彻底破坏。……于是,个人的无私变成了民族的自私。”[7]

最后,尼布尔针对解决群体不道德的状况给出了自己的综合治理方案。他强调宗教信仰、人类理性及社会强制的有机结合相结合。他认为,群体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群体利益和权力,因此,很难仅仅依靠“爱的精神去影响建立在权力和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群体。我们不应对人类德性和道德能力浪漫地高估,在解决群体冲突问题上,道德的规劝与理性的协调虽然能起一定作用,但“长期以来,在群体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关系,而不是伦理关系”[8],因此,在处理群体与群体冲突时,强制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尼布尔同时指出,强制的使用必须十分谨慎,因为强制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工具。在运用强制时,关键在于如何使强制降到最低,并选择与道德和理性最相容的强制形式。

尼布尔以非常敏锐的视角指出了现代性道德研究中最易忽略,但却是现代社会最严重的道德问题,即伦理实体的不道德性,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尽管其理论还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但他却开启了“群体道德”的讨论,揭示了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核心及复杂性问题,使现代社会遮蔽的“道德迷宫”得以敞开。

(二)集体责任的“道德迷宫”

“群体道德”的不道德是现代社会极为常见又是最易忽视的核心问题,要解决“群体道德”的不道德问题,从逻辑上来说,必须对群体(集体)行为的道德责任有所把握。阿伦特在其《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一书探讨了集体责任问题。

集体道德、集体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问题,集体组织行动中的道德责任是现代社会打开的一所“道德迷宫”。阿伦特透过迷宫中艾希曼内心的困惑,形象地展现了“道德迷宫”的复杂性和客观性。

阿伦特首先展现了“道德迷宫”的复杂性,她通过对耶路撒冷对艾希曼审判过程的记录、分析和讨论,用细腻不乏深刻的笔触展现了这种给传统道德带来激烈冲击的复杂的道德状况。在书中她将艾希曼这位由于很好地执行上级任务而犯下的罪称作“恶的平庸”。在1968写下的《集体的责任》一文中,她不仅区分了法律上的犯罪和政治、道德上的责任的区别,还进一步分析了极权主义制度对个人良知的影响,她指出:“具有良心的人,在所有的阶层中。如果更加明确地说的话,用超越文化教养程序高低的甄别方法可以把他们找出来。社会地位乃至文化教养程度上的地位,即使是一种有客观的特征表现为某种东西,可是这也不能保证其是否有良心”。[9]

其次,阿伦特肯定了组织权力结构对个人道德的影响,这对“道德迷宫”的研究很有帮助。在她之后,1974年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米格拉姆发表了《服从权威:一个实验的报告》,证明人的行为善恶受场景及权力结构的影响,人类的残酷行为与人的个性相关性不大。米格拉姆假设并证明了,我们每个人都有作恶的可能,非人性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事实。米格拉姆的发现十分具有震憾力,他的实验报告一发表,同行就说米格拉姆发现了藏匿在普遍人心中的“潜在的艾希曼”,也有人把这实验称之为“艾希曼实验”。

阿伦特对“道德迷宫”的探讨是尼布尔理论的深化,她非但肯定群体、集体道德责任的存在,并且进一步研究群体、集体道德对个体道德的影响,肯定了权力结构、权威对人的影响。她的这一研究成果被鲍曼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深入的研究。

(三)官僚组织的道德操纵

尽管阿伦特对集体责任中个体责任承担的复杂性进行了探讨,透过艾希曼窥见到权力结构、权威等个人的影响,但她更多的是以一种充满同情的话语表达一种新的观点,对这一观点的论证并不充分。鲍曼对阿伦特这一观点进行了进一步深化,对权威、集体对个体行为影响的进行了深入揭示,明确指出社会组织特别是官僚组织对个体道德的操纵作用,这种探讨对现代社会“道德迷宫”的解决奠定了重大的理论基础。

鲍曼在其《后现代伦理》、《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及《现代性与大屠杀》三本著作中,对理性建立的科层制组织对组织成员道德的影响,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深入探讨了社会组织结构对组织成员道德的影响。

鲍曼不仅指出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有可能削弱道德行为,使道德成为社会操纵的道德,而且指出这种操纵得以完成的途径。他认为这种道德操纵通过一系列互为补充的安排实现,在书中他分析指出了三种途径:(1)延伸或扩展行动与行为结果间的距离,直至这一距离超过道德冲动能够触及的范围;(2)抹去脸孔。也即从道德行为的潜在的对象,即潜在的“脸”中,将某些“他者”排除;(3)将行动的对象、行为的人类目标分解为具有功能上特殊品质的聚合物,并保持割离状态,以致没有机会再组合那张脸,并使为每个行为安排的任务都不受道德的评价,摧毁了作为一个完整自我的行动目标。消减道德后的组织就成为道德上中性化的机制。[10]正因为科层制组织或官僚组织具有宰制道德的可能,因此,我们更要警惕组织而不是个人本身所带来的道德问题。

鲍曼比阿伦特,当然也比尼布尔,更清晰地揭示了现实生活中令我们产生道德困惑和道德问题的“道德迷宫”。在从尼布尔经阿伦特到鲍曼的理论追寻中现代社会“道德迷宫”的核心和实质逐渐得以澄明,“道德迷宫”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社会伦理理论发展滞后于社会伦理生活的产物。要走出“道德迷宫”我们必须加快现代社会的伦理理论和伦理实践的建设。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了迷宫所在,虽然找到了迷宫并不等于一定能走出迷宫。在伦理危机四起、“道德迷宫”叠出的现实社会,我们如何走出迷宫?在上述历史的探索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的分析我们认为,组织伦理是帮助社会摆脱现代性伦理危机,走出“道德迷宫”的关键。

三、后现代视域中的伦理出路与组织伦理

伦理作为客观社会的一种文化存在,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并帮助人们应对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其具体内涵必定取决于社会的客观状态。因此,对现代性伦理危机的解决,对现实社会的“道德迷宫”应从伦理的现代性社会背景着手。我们不妨求助于社会学所提供的材料,因为,“任何一种道德哲学都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这是因为,每一种道德哲学都要或明或暗地对行为者与其理由、动机、意图与行为的关系作出至少是部分的概念性分析,而这种作法通常预设着这样的要求:这些概念体现在或至少能够体现在现实的社会世界之中。……不论什么道德哲学的主张,如果不搞清其体现于社会时的形态,就不可能充分理解它。”[11]组织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群体存在方式,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实体,伦理学应该也必须将之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组织伦理的建构,走出现代性的“道德迷宫”,摆脱现代性伦理危机。

(一)组织伦理是后现代性伦理危机解决的内在要求

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明确指出道德哲学必须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因为只有把握其体现于社会时的形态,也即只有把握伦理的现实定在才能充分地理解它。麦金太尔阐述了体现于现实个人身上的两难:一方面具有选择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处于宰制的社会关系之中;一方面具有人格自我,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性角色,认为要理解和阐述这种两难,必须回到社会生活背景之中。对于我们目前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背景条件,麦金太尔强调,当代“社会背景条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组织化生活,即那些官僚政治结构的生活,这种结构不论以私人团体的形式还是以政府机构的形式出现,都规定着众多当代人的工作任务。”[12]在这里,麦金太尔已触及组织这一关键的背景条件,看到“当代社会处于进入社会组织化王国的分歧点上:一方是一个所有目标皆为既定并且不可能受到理性仔细审察的社会组织化王国;另一方是一个以价值的判断和争论为其核心因素的人格王国,但其中的问题又不可能得到合理的社会解决”[13]。麦金太尔认为当代人类的道德实践正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究其原因在于没有绝对的、合理的权威,社会生活中缺乏客观的道德标准,标准都是主观的、相对的。他提出“美德的追寻”的新思路——即返回到我们一直寄生于其中的历史与传统去寻找新的资源和灵感,回到我们一直生活其中的社会生活背景,探寻一条走出现代性“道德迷宫”的希望之路。应该说这种探寻是有十分有意义的,这种哲学方法的提出,也引起了现代西方世界社群主义的回应。应该看到,尽管麦金太尔从历史的变迁指出了社会生活背景的不同,也通过对韦伯在当代社会的影响指出了当代社会背景的特征,指出组织是社会背景条件中的关键,但是,他却未能对组织进行穷追不舍的道德追问,并对组织进行道德建设。也就是说,他虽提出道德哲学应以体现于社会的、伦理的现实定在作为理解和研究对象,却未能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使组织这一伦理实体的现实定在在美德追寻中又轻松逃逸,使美德追寻仅仅成为一种激昂的宣言。

既然我们赞同摆脱危机的方法应在社会背景条件中探寻,我们也赞同组织是当代社会背景条件中关键实体。要想摆脱道德困境,就必须紧紧拽住现代组织对之进行道德追问和伦理建设。

传统道德哲学,无论是“自发生成论”,还是“理论建构论”,在社会道德产生、道德建设问题上,进行的都是“原子式的探讨”,也即,都是将个人作为道德研究和道德建设的对象,都是将个人的生命秩序、个人灵魂的完善、个人生命的完满作为关注的对象。这种道德哲学范式在在传统社会、自然经济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社会是社会结构十分简单的同质性社会。这一社会十分稳定,道德合理性的权威扎根于天然形成的伦理实体(如家、民族)中,这时的社会更多地是要求自觉担当天然伦理实体所赋予的道德要求,通过理性的把握、情感的认同、意志的执守,人们把握“善”并实现“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宗教的改革、科技革命的推动,我们来到有着高度分工、要求“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带来了复杂的社会场景,我们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超出了环节类型以外,其速度之快、比例之大在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与这种社会类型相适应的道德逐渐丧失了自己的影响力,而新的道德还没有迅速成长起来,我们的意识最终留下了一片空白,我们的信仰也陷入了混乱状态”,“道德——既是理论意义上的,又是伦理习俗意义上的——正在经历着骇人听闻的危机和磨难”。[14]现代性社会的许多道德悲剧都源于社会所要求的新道德的缺失。后现代性伦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但这个任务是不能在悄无声息的研究中即刻完成的。它只有在内在因素的逼迫和要求下,才能借助自己的力量产生出来。”(P367)这内在因素的逼迫和要求是指,我们所在的现代社会是道德生活失范的社会,从个人出发的传统道德哲学已解决不了复杂的、“有机团结”社会中的道德问题,我们必须进行道德哲学范式的转型——从实体出发。因为,“集体生活并非产生于个人生活,相反,个人生活是从集体生活里产生出来的。”[15]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一方面,人的个性特征日益强烈,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分化社会中的个人对社会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人与社会的相知相遇、相依相对透过社会实体动态地展现出来。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伦理道德是个体的事,集体、实体具有天然的善,带有先天的合理性。随着社会分工的展开,社会实体数量的增加及类型的增多,复杂的社会关系透过实体展现为实体与个人、实体与实体、实体与社会的关系,实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通过实体能较好地把握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当实体作为整体与其他实体及社会发展作用时,就成为集体个体主义或实体个体主义。集体个体主义或实体个体主义是新的形态的个体主义,它自来到世间,就造成严重的文明后果和巨大的道德灾难;它一直并且至今仍然处于伦理反思与道德批判触须之外,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人们的宠爱。人们强烈地批判自然个人主义,但对实体个体主义、实体利已主义却熟视无睹,甚至认同鼓励。事实上,实体或集体的不道德比个人的不道德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组织这类实体道德的盲视及不恰当对待是造成现代社会道德灾难的根源,从现代社会实存的伦理实体——组织出发,是后现代性伦理危机解决的内在要求。

(二)组织这一现实伦理“场域”给现代社会提供了新的道德基础

一个健全的社会总有其道德基础,机械团结的传统社会依据集体良知得以团结,但在“诸神纷争”的现代社会,机械团结意义的集体良知瓦解了,建立在高度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有机团结社会,深度道德自我的个体透过组织得以建立。组织是道德主体与伦理实体相互建构和对举的实际场域。组织作为现实伦理“场域”给现代社会提供了新的道德基础。

从组织视角看社会,可以说,社会就是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网,在这系统网络中,存在着类型不同、规模不一、权力不等的组织。现代社会存在的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组织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分工逐渐形成的。麦克高希在《世界文明史》一书中对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揭示,他指出:“首先一个组织机构从社会的混合物中分离,然后接着又一个,再一个,直至出现今日我们社会所拥有的各种组织机构。历史的进步就是反映了先进社会的多元结构的进程。”[16]对于复杂的组织系统我们可以从层次和类型两个维度对它们进行区分。

从系统论角度来分析组织,层次性是复杂组织系统中的一个基本特征。将组织视作系统,则组织这一系统由许多亚系统组成,而它本身又被包含在超系统中。这是所有复杂系统的共同特征,所有系统都是由亚系统组成,所有系统也都是其他更外围系统的亚系统。现代组织是随着市民社会内部分工创造出利益集团,它既是个人目标借以实现的手段,也是社会功能得以落实的场所,它在各种功能组织、社会和利益群体之间可以起到“链合”的作用。组织作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在社会发展中作用巨大。人类个体通过与组织结成关系以使个体的目标通过组织有效完成,组织借助组织目标集合利益群体,并通过制度使组织中的人群确立权责明确的一种关系性的存在,承担社会所需要的特定功能。由此可见,组织自身具有双重特征:既具有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既是整个的“一”又是复杂的多。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在现实的社会行为中往往执其一端,未能很好地处理组织自身所特有的辩证特征,造成现代社会组织中的异化、不平等、盲从等“组织病理性”现象。[17]现实复杂的社会状况往往会遮蔽组织的辩证本质,要使组织辩证处理好这双重特征,则需要伦理的智慧,需要组织伦理的确立。

我们也可以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来分析组织,依据组织的功能和目标不同将社会组织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类组织。经济组织是指以经济利益为主要活动目标,如现代企业组织;政治组织是指为了保证整个社会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进行权力分配的组织,如国家的政府机关组织;文化组织是以语言符号表达意义世界为主要活动目标,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这些分类组织的目标总的来说是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的三类组织,也即现代社会的三大领域,本是同根所生,然后由于分工的不同,使他们的精力导向不同的领域——经济的“效益原则”,政治的“平等原则”,文化的“自我实现原则”。由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动力源,它们的过度扩张并会危及对方及整个社会的生存。如果按哈贝马斯的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分化的有机体,靠三种不同的媒介进行维持:一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货币,二是与日益强化的官僚体系相适应的权力,三是与生活世界的日常交往相适应的话语。也就是说,货币机制、权力机制、话语机制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整合机制。传统社会的整合是通过风俗、禁忌、规范的共识而达到的社会整合,生活世界对社会整合起着支配的作用,而现代社会则通过已从生活世界分离出来的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和社会政治系统)进行社会整合。现代社会已表现出系统整合的优势及对生活世界的侵犯,致使“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这是现代社会不合理现象及现代社会危机的社会根源。哈贝马斯谈及的“系统整合”,指的是自我调节系统的特定驾驭功能。哈贝马斯强调生活世界的重要性,指出系统机制必须以生活世界为基础,否则将会出现全面危机。失控的组织的返归社会生活世界,以伦理来平衡其间关系,不失为一条出路。通过组织的分类研究我们知道道德发生的根源所在,并能有针对性的解决它。我们可以知道现实社会权力场中,各类组织的权重,在通盘考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权重大的组织,使伦理实践落至实处。

总之,伦理作为社会的一种文化存在,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并帮助人们应对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文化努力和创新是人类特有的、值得骄傲的品性。当社会时空背景发生根本转换,传统道德哲学范式无法解释并解决现代社会所产生的道德问题时,就需要进行道德哲学范式的创新。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危机(包括伦理危机)的解决,需要通过文化(包括伦理文化)的创造来完成。现代性“道德迷宫”的解蔽,现代社会伦理危机的克服,社会和谐伦理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伦理范式的创建,需要组织伦理的自觉建设。

【注释】

①本文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项目号:05&ZD040)以及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06JSDZX00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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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威廉•麦克高希.世界文明史——观察世界的新视角[M].董建中、王大庆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47-48.

[17][]W.理查德•斯格特.组织理论[M].黄洋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307-326.

(原载《学海》2008年第6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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