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发展带给我们的不全是欢笑,还有伴随灾难而来的眼泪。反思当代社会生活中的灾难,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最深重的文明灾难的制造者不是个体,而是组织。人类社会出现的生态危机、大规模战争杀戮的制造者,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单个个体,而是像企业、国家这一类的组织。传统道德哲学长期以来一直关注个体,而忽略了具有整体行动且具有较大行为能力的组织;将组织看作天然的伦理实体,将组织行为看作与道德无关的中立性行为。这不仅导致了现代道德哲学理论的某种缺位,而且还产生了生活世界的悲剧。因此当代道德哲学必须将长期逃逸于道德归责和道德建设之外的组织重新召回到自己的视野之中,通过组织伦理的建设,实现道德哲学范式的辩证转换。
一、问题的提出
组织行为是有计划、有秩序、有控制的集体行为,组织目标需要组织内部各部门及成员间的分工合作加以完成。人类通过组织这个社会机制完成了许多对个人而言无法企及的目标——从修建摩天大楼、制造原子弹到登上月球等。但组织行为并非总是给人类带来喜悦的结果,事实上,组织行为还常常给人类带来灾难。面对组织道德缺失所引发的悲剧,我们必须追问:谁是道德责任主体?“恶的平庸”[1]是如何产生的?
(一)谁是道德责任的主体?
由于组织行为是有计划、有秩序、有控制的集体行为,因而分析组织道德行为的责任远比分析个人道德行为的责任复杂。为更好地说明这种复杂性,这里以极具现代组织特征的纳粹德国的大屠杀为例,分析这一受谴责的集体组织行为中道德责任主体的指认问题。纳粹德国的大屠杀是典型的由人类道德缺失所产生的组织行为的灾难。尽管这场灾难已经过去了60多年,但历史反思仍未结束:谁是这场灾难的最重要的道德责任主体?
由于传统上人们习惯于将个人(特别是组织领袖)作为道德责任的主体,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希特勒都是承担上述道德责任的第一人。但仅希特勒一人完成不了“按计划、有秩序”地屠杀600万犹太人生命的恶行,于是人们又把目光锁定在纳粹的一些高级官员身上。面对这些人的工作精 神与行为所造成的恶果,人们在进行道德评判时感到了困惑:一方面,他们本人可能并无直接的邪恶动机,甚至可能有值得称颂的职业精神,是会被任何组织欢迎的成员;另一方面,他们又确实犯下了滔天罪行,是“恶魔”。对此,参加过对纳粹官员阿道夫·艾希曼审判过程的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提 出了“恶的平庸”这一新概念,用来指称那些行为结果极恶但无直接邪恶动机的道德行为主体。这是因为这种恶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恶不同:其行为不是直接被一种邪恶的动机所支配,而是服从于命令,服从于官僚组织体系中的自上而下的命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需要对服从命令所产生的最终恶果负责呢?如果需要,他们又该如何协调和处理极权主义时代“服从与责任”的关系?为了深入地揭示这一困境,我们以艾希曼为例来展开分析。
艾希曼曾经是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主要工具,是纳粹德国行将崩溃前执行丧心病狂的 “彻底解决方案”的负责人;在被屠灭的600万犹太人中,大约有200万犹太人的死与他有着极紧密的关系。对这位罪责极大的纳粹官员的审判和定罪,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审判从 1961年4月11日开始,持续近4个月。这场审判极其复杂,因为审判的对象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而是牵涉到“国家行为”和“自上而下的命令的行为”[2]的一个恶性事件中的罪人。在国家机构组织的行政杀人事件中,作为国家机器齿轮上的一个部分,作为“自上而下的命令”这一行为链条上的一环,对其该如何定罪?对此人们争论不休。从法庭内到法庭外,从当时到现在,这场争论仍在持续。有关争论的许多内容集中体现在阿伦特发表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一书中,其中涉及政治、文化、道德等多个方面。就道德哲学而言,争论主要集中在“服从与责任”上。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反复强调,他只是齿轮系统中的一环,只是起了传动的作用罢了。艾希曼说,在那种境遇里,他没有理由不执行元首的意志。若不服从,则有可能被这部机器辗得粉碎,而服从只会使自己的良心处于昏睡状态,拒绝正视自己行为的意义。更何况也没有外在的声音唤醒他的良知。固然,这些理由并不能为他洗刷滔天罪行,但他所说的这番话也不是全然没有道理,它说明处于纳粹国家机器控制下的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都遭遇到一种挑战:面临服从责任与人道责任的两难境地。
哲学上的主体概念是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具有能动性的一个概念;而道德哲学上的主体概念则是在道德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相对于道德实体、道德世界而言的具有主动性的一个概念。道德哲学上的主体概念与两个基本的规定密切相关:一是道德自我意识与道德反思能力;二是道德自由意志与道德行为能力。我们判断道德责任主体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具备正常的道德自我意识与一定的道德自由意志。依据这个原则,我们说艾希曼作为一个成年、健康、有着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个体,必须为自己所作的行为负道义和法律的责任。他在特殊的社会环境和特殊的组织运行中自我意识弱化,自由意志受到削弱,以至最终跌入恶的深渊。对此他本人固然罪责难逃,理应受惩,但是,使其道德自我缺失的“幕后操纵者”难道不也应该被问罪吗?
(二)“恶的平庸”与组织“操纵”的道德
阿伦特认为艾希曼的恶是“恶的平庸”。所谓“恶的平庸”,如上所说是常人囿于习惯所产生的是为权力或习惯所左右缺乏自我反思及自我决断的人所导致的恶。这是主要在现代性条件下、在现代组织机制中才能实现的恶。只有透过现代性条件及现代组织机制,才能解释传统道德哲学无法解释的困境:为什么并非心存恶意而是忠于岗位职守的“正常人”会“正常”地犯下如此大的恶?正常人是怎样在处于“恶的旋涡”的组织机制中失却良心、变得麻木的?其原因在于:在组织分工与合作的行为长链上,恶得以传递与放大;在组织目标与手段的不断置换中,道德悄然隐退与丢失。
作为“恶的平庸”的代表者,艾希曼就是在纳粹组织的分工与合作中实现了从“专家”、 “劳模”到罪犯的悄然转换,并在这一组织行为长链上将恶传递并放大。很多情况下,艾希 曼被称为“专家”:他既是爱好犹太文学、美学的“专家”,也是“铁路运输”的“专家”,经常被派到各地进行专题演讲。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无国界医生组织”主席、法国犹太人洛尼·布劳曼与他的朋 友耶尔·希凡一道,花了整整两年时间,将当时审判过程全程跟踪录像的原始磁带剪辑成两个小时的影片,取名为《专家》,影片中的主角就是艾希曼。艾希曼对意识形态不感兴趣,很少和别人谈论流行话题,包括种族歧视的话题;他“是一个纯事务、技术型的干部,在复杂工作中追求谨慎和细致”。在某种意义上可把他看作“劳动模范”,是一个“所有的权力都想把他吸收到自己的群体中去的人才”。作为一个“献身的战士,他经常充满无限的热情和永恒的忠诚”,出色地完成上级交给他的任务。上级官僚体系交给他的工作任务是:收集“生物学素材”,没收他们的财产,把他们隔离然后负责安排送到目的地。于是他按照行政要求每天将成千上万的犹太人送到指定的死亡之地。他不贪婪、不渎职,从未为了金钱和财产与犹太人组织进行秘密交易,他认为那样做“违背自己的良心”。他的工作主要在办公室进行,他直接打交道的是各种文件、电报、电话以及红色铅笔,他每天埋头于时刻表、报表、车皮和人头的统计数字。他具体的工作目标是效率和提高效率,衡量他工作成败与否的直接标准是他的“运输能力”。可以说,他是“负责运输犹太人业务的专家”。从这个角度来看,艾希曼只是照章行事的普通人,他之所以作恶,并非因为他有与人类为敌的恶魔天性,或者想做出惊天动地的事情来出人头地,而是因为他只是所属“机器中的一个齿轮”。他以钢笔和行政文件为武器,以对权威服从为动机,从事的是一种和普通事务工作没有太大区别的工作。我们不禁要问:艾希曼从“专家”、“劳模”转变为罪犯的关节点在哪里?
转化的关节点正在于他所置身的现代性组织机构的设置、运作及对人的工具理性要求这一单向度取向上。或许有人认为,纳粹进行的大屠杀是由变态的希特勒发起、不明真相的人们盲目跟从、一时狂热的结果。这种说法似乎没有多少说服力。我们不能理解:一个产生过歌德、贝多芬、康德、黑格尔的文明民族怎么会发生如此野蛮的事件?为什么有着较高理论素养的民族会没有理性地盲从希特勒并允许他建立法西斯独裁政府?历史上也有其他不正常的人,为何没有造成如此大的灾难?因此,对纳粹大屠杀的最好解释只能放在现代背景下,放在现代组织制度中去进行。
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阐明:大屠杀并非情绪一时冲动的结果,亦不是非理性的情感的胜利,而恰恰相反,它是理性的体现,是理性行动的后果,是现代组织成就的集大成之体现。正是现代组织制度本身催生出纳粹大屠杀这一让人震惊的事件。大屠杀与现代性紧密相关,而且也只有在现代组织制度中才能实现。借助于先进的现代技术,纳粹德国变成了现代化的杀人工厂,杀人变成了一个工业流水线,它被分解成若干个互相分离的部门,在这个流水线上的所有“工作”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权限。人们只需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必过问下一个环节的工作内容。但在这一过程中,只要行动方向出错,行为链上的行为者就有可能踏上恶的征程,手段与目标也会悄然置换,行为者将杀人过程变成技术本身,丢失了天然情感和道德本性而变为恶魔。
因此,正是由于“恶”可以通过现代组织分工与合作的行为长链而传递与放大,再加上科学技术的支持,纳粹大屠杀造成的恶性范围和恶性程度要远远大于以往任何时候的屠杀,而且往往是效率越高,速度就越快,罪孽亦越深重。
二 、组织与道德责任主体
尽管我们通过分析,排查到文明史上这一特大恶性事件的“幕后操纵者”,但它能否作为道德责任主体,还需进行合法性论证。于是,这一现实问题转化为有待论证的伦理学问题,即组织能否成为道德责任的主体?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组织是否具有成为道德责任主体的主观条件?二是组织是否具有成为道德责任主体的客观条件?前者以自觉自控的自由品格为其衡量标准,后者以行为的社会影响力为其衡量标准。
(一)自觉自控的自由品格
所谓“道德责任主体”,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从本体论意义来说,道德主体的存在是道德行为所以可能的前提。道德行为与一般行为不同,指有自觉意识、自由意志并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利害关系的行为;道德责任指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的善或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道德责任主体是道德责任落实的前提。成为道德责任主体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两个主观条件:(1)具有自我意识、自我反思、自我批判的思维能力;(2)具有自我决断、自我选择、自我控制的意志能力。简言之,自觉自控的自由品格是判断道德行为主体的基本的主观条件。从逻辑上来说,道德责任以自由为其前提:只有行为出于主体的自由选择时,主体才应该对其负责。很长时间以来,人们把道德责任主体仅局限于个人,是因为人类在日常活动中直接表现出自由的天性,组织作为实体则出现得较晚,也较难于把握,不似 “身”这一个体可感可触。人类对社会实体的认识,需要在抽象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进行,对组织实体、组织伦理实体等概念的把握则只有到现代社会才有可能。要追问组织是否具有道德责任主体的合法性依据,首先需要分析组织及组织行为的基本特质,审视它是否具备自觉自控的自由品格。
我们所生活的现代社会是组织化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已成为高度分化的社会中的主要机制。社会生活中的组织呈现出一种令人眼花缭乱的状况,但不管其规模和形式怎样,组织均有着较为确定和共同的内涵:组织是指个人或团体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依据一定的职权关系、通过一定的结构所形成的具有明确界限的实体。组织的形成除了一定的人员外,还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共同目标、组织结构及组织文化。组织是人们实现目标的工具,组织目标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围绕这一目标,组织需要进行组织目标的选择、制定以及组织目标的管理和组织目标的评估。组织目标的实行需要组织成员的通力协作,这就要在组织内部通过职权关系对组织进行结构设计,其目的是协调好组织的内外关系以达到和谐与平衡,从而实现组织目标。正是由于组织具有围绕其目标进行的结构设计和安排,才能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行为主体的行为动能。组织文化是组织生存的标识,是实现组织目标的软件部分。作为组织灵魂的组织文化,一方面,它具有塑造和融合组织成员的观念和行为习惯的能力,以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另一方面,则具有批判和反思的功能,以确保组织目标的正确。通过上述对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文化三要素的分析,可以说,组织具有自觉自控的自由品格,具备成为道德责任主体所需要的主观条件。
(二)行为的社会影响力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行为的客观条件在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影响力。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影响力,只是个人的一种兴趣、习惯,不对他人产生影响,就不是道德行为。组织作为社会实体,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其本性注定了它的行为具有社会影响力。
人类随着社会的进步,组织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早期的人类社会主要由家庭、家族等社会群体构成,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需要专门化的组织形式。随着社会分工的进行,在几次大分工特别是工业革命后,社会出现了大量专门化的组织,承担并取代了家庭的某种功能,在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今天我们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找到相当数量的、用来执行许多完全不同任务的组织,如军队、公共行政机构、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公司、银行、电台、电视台、报、医院等。组织应社会之需在 历史中逐渐生成,其活动必然是社会活动,也必定会对现实社会生活发生影响,且影响力远大于自然个人。正是由于当今社会的组织影响力十分巨大,一旦它发生负面作用,其影响也十分巨大。为防止社会生活中道德活动主体在复杂的生活权力场域失却其道德意识,消融其道德意志,必须强调道德责任。当代伦理学越来越多地强调道德责任,如行政伦理学、企业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都将责任作为行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评判标准。传统道德哲学对行为主体进行道德评价时,较多的是从道德主观动机出发,将行为动机作为道德考量指标来评价个体行为道德与否,而现实社会生活则要求组织对其道德行为承担起道德责任。道德哲学若想实现其对现实的解释力和干预力,必须对传统的道德哲学范式进行转化。
据此,就不难理解上文所述的对艾希曼的审判。艾希曼是一个生活在现实伦理世界中却利用传统道德哲学为自己辩护的人,尽管他反复强调他是齿轮系统中的一环。只是起了传动的作用。他相信作为一名公民,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当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作为军人,他只是在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阿伦特尽管没有用恶魔的形象来定义艾希曼,但却用自己坚定的语言对他作了宣判:“这里引起我们关注的是你所做的事情,而不是你的内心生活是否具有犯罪的天性和动机,你的周围是否存在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你把你自己说成一个不幸的故事;而知情的我们,理应认为如果你是一个幸运的人,就不会出现在我们或其他刑事法庭面前。但即使按你说的,没有比作为一场组织起来的大屠杀的工具更为不幸的,这样的事实也仍然存在——你执行了、因此积极地支持了一项大屠杀的政策。因为政治不是儿戏,在政治中,服从和支持没有什么两样。尽管你和你的上司并没有权利来决定谁能够或者不能够居住在这个地球上,但是你们却制定和执行一种政策,不想让犹太人和其他民族分享这个世界——因此,我们发现同样也没有人、没有任何人类成员愿意和你们一起居住在这个世界上。这就是必须处以绞刑的理由,而且是唯一的理由。”[3]
尽管阿伦特的论证还不十分充分,但她告别了传统道德哲学的思考范式,用一种新的方式回答了实践生活的难题,为道德哲学范式的转换作了准备。
三 、道德哲学范式与组织伦理
(一)道德哲学范式
“范式”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中提出的概念,也是其论著的核心概念,这一概念一经提出便立刻被学界采用,并且围绕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如何理解范式?库恩本人对范式做过各种不同的表述。最初他对范式的定义是:“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4]库恩采用这个术语是想说明,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设备统统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但在1969年他对范式又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说明。在库恩看来,范式是一种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承诺,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范式的特点是:(1)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2)范式是 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构成的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3)范式还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的先例。库恩认为:“取得了一个范式是任何一个科学领域在发展中达到成熟的标志。”[5]不过库恩认识到社会科学研究的复杂性,认为“在社会科学各部分中要完全取得这些范式,至今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历史向我们提示出,通向一种坚实的研究共识的路程是极其艰难的。”[6]
社会科学有无范式,这是目前学界仍在争论的一个问题。一部分人认为,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社会科学研究的观点很难达到完全共识,因此社会科学无范式;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就本质而言,范式是一种理论体系,是一种从学科角度提供的研究方式和视角,社会科学理论具有此功能,因此社会科学有范式。本文中提及的道德哲学范式是从后一种意义上认定的。
如前所说,传统道德哲学的理论范式关注的对象是个人,其研究是以个人为基础和出发点。个人既是道德活动的主体,也是道德责任的主体;个体德性既是道德哲学理论体系的逻辑出发点,也是道德建设的现实着力点,它追寻从个体至善到社会至善的伦理建构路径。但这种道德哲学的研究范式在解释和回答有关现实组织的伦理道德问题时,往往陷入困境,如:(1)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行为方式所产生的道德问题,其道德责任主体如何认定?(2)组织行为是一种集体行为方式,如何理解这种集体行为方式中存在的“恶的平庸”?当传统道德哲学范式对当代道德生活的解释和指导无力时,我们只能进行范式调整。
(二)当代道德哲学范式的核心:组织伦理
传统道德哲学出现的危机及现实生活出现的悲剧都在提醒我们,道德哲学范式转换的时机已经到来,“危机是新理论出现的前提条件”[7]。通过上文对传统道德哲学所遭遇的现实困境的分析可以看出:组织是当代道德哲学范式研究的中心,组织伦理是当代道德哲学的核心。
现代组织的兴起,已使社会生活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社会中的个人通过多样化的组织交织成丰富的网状结构。社会生活中活动的个体、集体较以往都有了丰富的内涵:个体不仅有自然意义上的个人——自然人,而且有社会意义上的组织概念——法人;集体由于其层次的多样性也有了分化——组织和社会,组织成了各种关系的节点。组织本质上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相统一的伦理实体,由组织着眼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伦理矛盾和道德危机。组织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分工日渐丰富,形成为形态各异、内容不同的结构形式,如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军事组织等。但为完成一定社会功能发展起来的组织,在其努力实现其特定的社会功能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异化,这就出现了现实生活的一些伦理道德困境。
对于走出这种困境,道德哲学范式的转变有其指导意义。黑格尔曾说:“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有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8]与传统道德哲学着眼于个体不同,当代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应是组织(实体)。组织伦理是对组织进行的伦理研究,它研究的是由现实组织变为伦理实体、由伦理实体上升为道德主体的过程;而由组织上升为实体的必要条件是精神,准确地说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伦理精神。因此,由伦理实体上升为道德主体的关键,是实体的道德精神。
总之,当代道德哲学范式关注的主要对象应是组织,以组织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以组织伦理作为解释道德问题和进行道德建设的关键;通过组织伦理(伦理实体)的建设,使人类的伦理世界在个人、组织、社会的互动中有序地展开,从而走向理想的伦理世界。
【参考文献】
[1][2]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77,57.
[3]Arendt.Hannah, Eichmann In Jerusalem, Published in Pengu in Books.1977.278-279.
[4][5][6][7]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1,10,14,71.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173.
[9]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译林出版社,2002年
(原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4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