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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韦伯的理想类型理论及其在宗教研究中的运用
 

马克斯·韦伯作为人类文化历史上的思想大师,其研究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学科领域,而是探索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涉及到宗教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文化史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更为难能可贵的是,韦伯的研究不仅涉及到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而且,韦伯时时刻刻注意反思自己的学术研究,对社会科学方法论进行了系统的哲学思考。在学术研究中,韦伯对自己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几乎都有明确的含义界定,使用的原因、特点和优势的说明。在韦伯学术研究方法中,理想类型理论的运用是最具有特色的方法之一。

一、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理论

韦伯宗教研究方法的根本特色是,不是从社会实际生活出发,而是在收集经验材料的基础上,首先形成自己特定的学术研究范畴,构造一个理想的理论研究类型,利用理想的理论研究类型构造思想体系。

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是分析社会现象时,综合多样性的观察而形成的一种理论模式,理想类型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是从关于一个时代某些特有的社会现象的经验材料中概括和抽象出来的,其功能是对经验事实进行分类比较,韦伯认为,经验中有合于理想类型者,有不合于理想类型者,从这种对比研究中,可以发现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

韦伯认为,理想类型不是客观实在的,在客观现实中观察不到,不是对社会现实的客观描述。社会科学家为了确立社会事件和现象中的某些联系,依据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主观的价值观念,将它们视为一个统一体系的概念范式或建构原则,是社会科学家构筑的主观的理论模式。理想类型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科学规律,社会科学家不能从理想类型概念推演出社会现象,只能把理想类型作为分析具体社会事件的一种启发性的工具。一个理想类型是由单方面对一个或更多观点的强调,以及对大量分散的、孤立的、或多或少存在、但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现象综合而形成的,这些现象按照那些单方面强调的观点被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的结构。

韦伯强调理想类型是一种主观的价值理论、思想模式,不是伦理的理想,也不是自然科学的平均值。理想类型虽然不是对经验事实的客观描述,却也不是空想的,完全脱离客观经验事实的,它是对客观经验事实的主观抽象、概括,是主观发现的普遍存在于个别中的一般,所以,它可以用于说明客观经验事实,理想类型既是一个主观概念的体系,也表现为一个陈述的体系。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首先建构理想类型,然后通过实验和实践进行检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运用的研究方法,由于韦伯的倡导,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这种研究方法也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在其他更多的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中,建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还很少使用,在人文学科的研究中,就更加罕见。韦伯的理想类型理论在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

有的学者认为,对社会的认识和研究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建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强调事物之间主观的价值关联,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是唯心主义的,至少是脱离实际的。

人类的认识是都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基于不同的认识目的,人们采取不同的认识方法,不同的认识方法对认识主观性和客观性体现的程度不同,尽管韦伯强调理想类型突出的是事物之间主观的价值关联,但这种关联显然不是完全主观的,不是把事物完全不同质的因素生硬地拼凑在一起,这种方法并不违背人类理性认识的一般本质。列宁说:“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把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糙化、不加以,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测量和描述运动,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总是粗糙和僵化的,不仅思维是这样,感觉也是这样,不仅对运动是这样,而且对任何概念也都是这样。这里有辩证法的本质。” [1] 通过建构理想类型认识事物,不过是把运动的事物简单化、粗糙化、割碎和僵化,以此特别突出彰显事物某些方面的性质,暂时忽略事物其他方面的性质,使我们对某些方面的认识更清晰,能够对事物进行价值关联的比较,更清晰地认识他们对其他事物相同和不同的影响。

另有学者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有根本的区别,建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是有效的研究方法,但是,社会现象的高度复杂性决定了,不能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建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

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相比具有更高度的复杂性,并不意味着不能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建构理想类型,实际上,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建构理想类型意义更大,“实在本身具有无限多方面的联系,这种无限多的联系对于任何无前提的认识者来说都是一个混沌的世界,人们如果试图要获得对于它的清楚认识,那么就必须找到一个着眼点,并且确定所要清楚地认识的范围,理想类型的建立也就确立了文化科学某种研究的视野。” [2]

当然,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相比具有更高度的复杂性,注定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建构理想类型存在更大的难度,同时,对待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理想类型不也能像对待自然科学中的理想类型,那么苛求准确严密。自然科学中的一个理想类型,也许就可以使我们对相关事物有一个基本的把握,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理想类型,则往往只能彰显相关事物的某一个方面的性质。

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取决于研究社会科学的人的知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生活的体认也有自觉地获取的知识,几乎显性和隐性的认识都在这一体系的范围,而这一体系决定了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范围。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认知主体的知识视野决定了,不同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建构的理想类型的价值大不相同,但是,不论研究者的视野多么广博,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理想类型反映事物性质的局限性也大大超过自然科学中理想类型的意义,其原因不在于这种研究方法本身,而是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决定的。只要我们不是过于苛责,我们不难发现,建构理想类型的方法可以使我们在杂乱混沌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清晰的事理。韦伯在他的宗教研究中成功地使用了这种方法。

二、韦伯的理想类型理论在宗教研究中的运用

韦伯认为,人们的行为是由社会行动模式决定的,人们的社会行动模式取决于他的伦理观念体系,人们的伦理观念体系取决于伦理观念归属的宗教文化体系,韦伯的宗教研究正是为了寻找决定人们行动模式的宗教伦理。从这个特殊的价值目的出发,韦伯在宗教诸多的社会功能中特别强调灵魂救赎的价值,而每一种宗教的救赎模式是由那种宗教里先知的模式决定的,韦伯依据宗教的救赎模式和先知模式构建了宗教的理想类型,将宗教分为入世禁欲主义宗教、出世禁欲主义宗教、入世神秘主义宗教和出世神秘主义宗教。

(一)宗教的先知类型

马克斯·韦伯认为,宗教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祭司为代表的维系、巩固既成的秩序;二是以先知为动力的变革既存的秩序。宗教的实质和精粹及其发展方向、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先知的预言中。所谓先知,韦伯是指那些能发布预言和戒律、从而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规范的思想家。

韦伯认为,现代世界主要宗教的先知有伦理先知和楷模先知两种类型。伦理先知是布道者,他们接受神的意志并发布出来,要求人们当作伦理责任来服从;楷模先知则是凭借个人的榜样显示宗教的救赎之路。韦伯说:“先知可以主要只是个宣扬神及其意志——不管是个具体的命令,还是抽象的规范——的工具;在传道时就像他已受到神的委托,而要求人们把服从他当作一种伦理上的义务。这种类型我们称为‘伦理型预言’。另一方面,先知也可以是个模范人物,他以身作则,指示其他人宗教救赎之道,如佛陀那样。这种先知在传道时完全不提神圣的使命或伦理的义务之服从,他只是诉诸那些渴求救赎之人的自身利益,向他们推荐自己走过的路途。我们称这种类型为‘模范型预言’。” [3]

韦伯认为,伦理先知和楷模先知有共性,也有很大的差异性。

伦理先知的宗教思想借助逻辑推理预先设定一个超验的实在、理性的绝对存在者,强调神圣与世界的对立,也就是具有伦理位格的上帝与邪恶的罪的力量之间的对立,上帝被视为世界的造物主和第一推动者,是控制世界的理性实在,宗教具有外在的强制色彩,趋向于控制世界。而与楷模预言的宗教观念相联系的是与神合而为一的虚幻境界,通常崇拜活的救世主,强调这种虚幻境界与日常现实生活之间的对立,虚幻境界是从在世的角度未经逻辑推理虚构出来的、凭借控制自己或冥想方能达成与神合而为一的状态,缺乏逻辑推理的理性因素,宗教旨在通过教化劝导人们对纯内在世界的关心,或对存在的内在本质实行某种禁欲或玄思式的修行和锻炼,旨在通过教化调适人际关系,倾向于使人适应世界。

伦理先知有将上帝旨意布达给民众的使命,他们提出一整套的预言,并由此衍发出系统的教规、教义和伦理规范,对人们世俗生活的控制深入而全面;宗教伦理的核心建立在上帝与罪恶的对立上,引导人们追求从尘世向天国的外在超越。楷模先知凭借个人的美德善行来教育人,预言缺乏系统性,不能将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全部容纳在宗教伦理的约束范围之内;宗教伦理的基础建立在人与世俗生活的对立上,要求人们重耻知辱,追求在世与神融会合一状态的内在超越。

伦理先知借助上帝推出伦理,使每个人从出生就背负原罪的沉重压力,迫切需要救助,伦理具有广泛的威慑力,因此以伦理先知预言为基础的宗教可以征服广大民众;而依据楷模先知行事需要一定的教育基础乃至个人灵性才能领略其深奥精微的内涵,以楷模先知为基础的宗教在本质上只能与知识分子相结合,对于一般的社会成员,宗教更多的具有巫术迷信的作用。

(二)宗教的救赎类型

韦伯一般不从神学和哲学立场上,谈论宗教的本质、宗教信仰的真伪,以及宗教之间的优劣问题,他仅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把特定的宗教当作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并从教徒的价值观念出发,研究特定宗教的教会组织、教规、教义和宗教伦理,考察它与教徒日常生活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宗教信仰者行为背后的价值动机。在他看来,一切宗教都有对尘世拒斥的倾向,它是指以死后的善福恶祸报应为生前行为标准的信仰,也就是说,一切宗教的核心问题是通过信仰使人的灵魂在充满诱惑的世界中得到拯救的问题。

韦伯认为宗教有入世主义(禁欲主义)和出世主义(神秘主义)两种救赎方式。入世方式以介入世界的态度,借助日常生活的实际行动做到禁欲而达到救赎;出世主义以逃避世界的态度,通过冥想默祷进入着魔入迷的附体状态达到救赎。禁欲是一种依照神的意志所指引的方向而实行的现世行动,它以人神的对立为特征,人首先要把自己视为神的工具,通过禁欲而救赎,韦伯也承认人们一般所说的禁欲与此含义不同,但是,他强调他所说的禁欲是这样的意思。附体状态则是必须提高修行才能进入的一种神秘状态,它以人神合一为基础,在附体状态人是神的载体,通过人神合一而达到救赎。所以,奉行出世主义的信仰者,不认为自己是神的工具,而是认为自己是神的容器。

(三)宗教类型

将宗教先知类型和救赎方式类型的理论组合,韦伯认为宗教的类型主要有两种:禁欲主义宗教和神秘主义宗教。禁欲主义宗教又可以分为:入世禁欲主义宗教和出世禁欲主义宗教;神秘主义宗教又可以分为:入世神秘主义宗教和出世神秘主义宗教。

韦伯认为,从宗教理论体系这一根本点上看,西方宗教本质上是与伦理先知预言相联系的,因而总体上属于禁欲主义宗教;东方宗教本质上是与楷模先知预言相结合,总体上属于神秘主义宗教。在论述这两大类型宗教的差异时,韦伯写道:“一是行动的禁欲,亦即身当神的工具者的一种合乎神意的行为;一是神秘论中冥想性的充满圣灵。神秘论趋向一种救赎‘拥有’的状态,而非行动;个人并非神的工具,而是神的‘容器’。以此尘世中的行动,便显然会危及绝对非理性的、彼世的宗教状态。行动的禁欲则施展于尘世生活中,以成其为世界之理性的缔造者,亦即是:试图通过此世的‘志业’之功,以驯化被造物的堕落状态;此即入世的禁欲。与此恰成极端对比的是,以脱离现世为其彻底结论的神秘论;此即出世的冥思。” [4]

在韦伯看来,基督教新教和佛教分别是禁欲主义和神秘主义的两个典型,即入世禁欲主义和出世神秘主义。犹太教和伊斯兰教属于禁欲主义的被限制阶段,犹太教囿于民族,伊斯兰教局限于地域,终未能将禁欲主义发展成为一种开放性的宗教。韦伯认为是使徒保罗真正把禁欲主义宗教从民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奠定基督教成为世界宗教基础的。《新约》中记载着保罗在异教徒中传教的事迹,他曾非难彼得耻与不行割礼的异乡人同桌共餐,以及阐明人非由于律法而是因信仰被称为义(因信称义)的观点,打破了犹太教固定于律法的因循守旧的传统以及对外对内的道德二元性,使基督教具有了世界宗教的内涵。

其次,韦伯把救赎方式区分为入世和出世两种不同态度,入世本质上与禁欲行动相连,出世则与神秘的拥有相通。基督教的先知借凭卡里斯马式预言将上帝旨意外化为一种世俗伦理体系(摩西十诫中有六诫是社会伦理内容),引导人们做出禁欲的行动以拒斥尘世邪恶的诱惑达到救赎,这里讲的是介入世界、参与世俗生活的外在行动。东方宗教发展出的是一种精神式的救赎论知识,这种玄思冥想式的知识非有卡里斯马能力之人无法拥有,因此一般民众无法得到,这就决定了这种救赎知识本质上具有知识分子性质;冥想的“拥有”状态无法沟通,起码无法凭借理性可供沟通,其中起作用的往往是一些无法以理性计算的神秘的巫术因素;这种救赎论所追求的目标往往不在此世,其最高形式是“虚空”,引导人们逃避这个由瞬间事物(无常)构成的世界。例如印度教讲“轮回”、讲“业”,佛教讲“空”,讲“涅槃”,道家对世界的关系是“得道”,是“无为”,所有这一切都引导人们关心内在的超越,而与世俗生活无涉,最终堕入神秘主义。

再次,韦伯认为禁欲主义和神秘主义的对立不是绝对的,世界宗教中也有一些宗教是这两种极端的融合。韦伯说:“不过,两者的对立也可以缓和下来。情形之一是,行动的禁欲仅限定于行动者本身抑制与克服被造物堕落状态的问题。这时,对于确实合乎神意的、行动的救赎业绩之专注会激越到避免在俗世生活秩序中采取任何行动的地步,此即出世的禁欲。就其表面的态度观之,实接近于出世的冥思。另一种情形是,冥思的神秘论者还未得出必须逃离世界的结论,而是像入世的禁欲者一般,仍然置身于世俗的生活秩序中,此即入世的神秘论。” [5] 韦伯认为天主教是典型的出世禁欲主义宗教,而中国儒教则是典型的入世神秘主义宗教。

三、韦伯理想类型理论的理论意义

韦伯在宗教社会学的研究中,对理想类型的运用,应该说基本上是成功的。他提出的宗教先知类型、宗教救赎类型和宗教类型等,对于认识宗教及其在东西方文化中的不同表现、对东西方文化发展产生的不同影响都具有重大意义。

韦伯通过用对世界几支主要宗教进行比较研究将宗教分为入世禁欲主义宗教、出世禁欲主义宗教、入世神秘主义宗教、出世神秘主义宗教四种类型。韦伯在提出自己的理论时明确强调了两点,首先,这些宗教类型都是“纯粹类型”或“理想类型”,它是研究者对复杂的现象进行提纯的一种主观思维构造,都是研究者为了对现象进行分类和比较分析时的一种主观建构。对于研究者来说,这些类型都是“价值无涉”的,它们不包含研究者本人感情的好恶、褒贬色彩,也不意味着哪种类型是可取或可鄙的。其次,无论哪种类型都与其他类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包含着他种类型的因素,实际上任何—种类型都不可能在现实中以纯粹形态出现。

通过对四种类型比较研究,韦伯提出带有神秘色彩的宗教,具有被动地接受现实社会秩序的趋向,而以禁欲为特征的宗教,则倾向于世俗生活和现实秩序的能动的理性构成,神秘主义往往导致社会的静态延续和停滞,禁欲主义则与理性主义相联系,有助于社会的革新和动态发展。他认为,东方宗教属于神秘主义,而西方宗教是禁欲主义。正是禁欲主义与神秘主义之间的差别,导致东西方文化乃至社会发展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尽管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宗教都不能严格符合入世禁欲主义宗教、出世禁欲主义宗教、入世神秘主义宗教、出世神秘主义这四种宗教类型,但是,韦伯对宗教理想类型的建构确实让我们对纷繁复杂的世界宗教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对东西方宗教的表现及其对文化的不同影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让我们对宗教文化中哪些因素对促进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价值无涉是韦伯建构宗教理想类型的基本原则,在其研究中,他力求摆脱价值立场的影响,但是我们不得不说韦伯并没有将这一原则完全贯彻,在他的研究中我们还是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基督教价值立场的影响。韦伯的宗教理论是用西方基督教的“原罪”和“救赎”观念看待东方宗教,用西方宗教观念分析东方宗教现象。如印度佛教讲“解脱”、“慈悲”、“救渡”,似与基督教的“救赎”还有相近之处,而中国儒家根本不讲救赎。尽管儒学的天、道观念中也有神义解释,“获罪于天,无所祷也” [6],但真正儒学是把“明德、亲民、至善”作为人生追求目标。用西方宗教模式框架中国宗教总是令人有牵强之感。

当然,这不意味着韦伯的宗教理想类型理论,从总体上来说,是不成立的或者没有意义。在比较文化研究中,完全摆脱本民族的价值立场,做到真正的价值无涉是不可能的,我们在注意到韦伯理论的缺陷的同时,更应该认识到他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以及对几支主要宗教的比较研究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表现了韦伯的睿智洞见,为半个多世纪以来全世界宗教以及经济伦理研究的学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模式的学术研究方法。

 

【注释】
[1].      列宁.哲学笔记.[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285
[2].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8
[3].      [].韦伯著.韦伯作品集•宗教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71
[4].      [].韦伯著.韦伯作品集V•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509
[5].      [].韦伯著.韦伯作品集V•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509
[6].      孔子.《论语.八佾》

(作者惠寄。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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