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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

【田海平】论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与道德前景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中国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推行了近40联合国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也由以往的每个家庭平均生6个左右孩子,下降到今天的1. 7。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然而,对于中国的生育制度和人口生产实践带来重大挑战的,还不仅只是关乎适度人口生产的生育控制的政策层面或技术层面的问题,更大的且更为严峻的挑战是由之带来的伦理后果或伦理效应。亦即,由人口生产的计划生育实践所激起的生育伦理难题,及其对当代中国总体文明形态所产生的重大影响。我们称之为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它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代中国的生育政策具有显明的时效性,(尽管它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生育控制的伦理正当性只有在针对我国过度生育的人口生产活动进行“纠偏”时,才是有效的;而这至少表明,在“纠偏”之后,一个“后计划生育时代”的来临是可预期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它已然或正在呈现为某种客观历史进程;其二,适度人口的生育控制与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几乎同步而行,然而它在权利体系、人口生态体系、社会质量体系甚至总体文明体系诸方面带来的价值困惑和形态转变,则注定了令中国的“后计划生育时代”的文明进程染上深重的生育伦理“色彩”。

毫无疑问,人类的生育行为包含了“生”与“育”两个方面。它“自然而然地”是一种伦理化行为。然而,当今中国人口生育实践在道德标准、伦理方式和文明体系诸方面面临的伦理难题,表明我国的生育伦理在由传统向现代性转型过程中,已经告别了那种“自然而然”的伦理形式和伦理传统;它前所未有地面临生育伦理的诸多现代性难题。由于中国人口国情的复杂多变以及人口生态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之关联深厚,人口生产的道德性以及生育伦理的现代性难题也变得更为突出而艰巨。

当然,我们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本文突出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的重要性,主旨不在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质疑,它作为对传统形态的生育伦理观的一种矫正,是必不可少的;相反,我们认为,生育控制的政策和实践是中国人口生产活动和生育合理性构建的现代性之标志,且指明了生育伦理现代性的道德前景。从这一维度上,本文指证:中国人口生产和生育合理性构建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亦即一个可以回过头来反思一下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伦理效应的历史节点;当然,中国生育伦理仍然面临着人口数量继续增长、人口总体受教育素质偏低、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人口老龄化愈来愈重的四大难题;如何解决好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攸关中国人口生产、人口素质和生育生态的现代性道德前景。

二、生育的伦理传统与道德困境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本身有两种:是物资生活资料的生产;一是人自身的生产。它们分别受到劳动力发展阶段的制约和家庭发展阶段的制约。生育伦理与这两种生产方式紧密相关。它既包含了人口生产(生)的方面又包含了人自身成长或完善(育)的方面。由于它是从“人自身生产”和“人自身完善”的普遍本质中产生出来的“伦理”,因此它必然展开一种将人的物种规定(自然规定)和人的类生命本质结合在一起的伦理世界。从这一意义上看,生育的伦理传统总是受到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实践的制约,且与婚姻-家庭制度、社会文化传统、医疗科技或公共卫生的进步以及人口生态等因素相互交织、密不可分。换言之,人类的“生育”实践,由于是一种时间代际上的文明传承形式,它受到生育实践周期长、生育功能相对稳固和生育伦理生态日益凸显的影响,必然关涉到民族伦理气质和文化风貌之构成。中国的生育伦理传统,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突出。

中国的生育伦理传统,受到小农经济与宗法制度的影响,集中地体现为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儒家生育伦理观。儒家的生育观,可追溯到西周初露端倪的多子多福的伦理观,例如在《诗·大雅·假乐》中出现了“千禄百福子孙千亿”的颂词。孔子的治国纲领(“庶、富、教”)中居于首位的便是“庶”的纲领。(即“人口众多”的纲领)而儒家孝道伦理,把“有后”的生育观奉为最为优先的孝道,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鼓励生育的生育伦理传统,在中国传统文化形态中既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政治意识之诉求,又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经济意志之体现,更是一种关系主义的文化教化之必然

首先,中国生育的伦理传统有着明显的政治功利主义诉求。二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统治者从一种实用理性的价值导向出发,倡导“多生”。因为,“多生”会带来“户口滋多”和“赋税自广”。从一种政治意识的角度看,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将人口看作是劳役、赋税、兵役的来源,认为它关乎国力强弱,财富多寡,因而中国生育的伦理传统与这种功利主义的政治意识诉求及其鼓励人口增殖的政治动机有着莫大的关联。

其次,中国生育的伦理传统植根于自然经济形态的经济土壤。在一种相对封闭的自然经济体系中,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遵循着“人口”即“劳力”的生产逻辑,因而鼓励“多生”(尤其是多生男丁)是这种生产逻辑的必然结果。[1]

第三,中国生育的伦理传统受到儒家关系主义的文化预定。儒家关系主义强调自己本位的“推己及人”,因而形成了一种“尊祖宗”、“讲孝道”、“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关系秩序原理。这种关系主义的文化预定形成了重男轻女、多子多福和传宗接代的儒家“孝”文化的生育伦理观。

毫无疑问,儒家的生育伦理与中国前现代社会的社会经济状况是相契合的。中国人口生态在整个前现代社会还是比较平衡的。但是,这种鼓励人口生产的生育伦理到了近代就产生了令人担忧的情形。1712 清政府采取“摊丁入亩”制度极大促进了人口增长。在半个世纪不到的时间里,人口突破2 亿大关,后又突破三个亿,到1834 年突破4 亿大关。在清王朝统治的200多年里人口翻了倍。[2] 1949 ,新中国成立时人口总数约为5. 4 亿,目前接近13 亿。可见,传统儒家的生育伦理旨在鼓励生育,它带来的人口问题使得“计划生育”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纠偏政策。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鼓励生育的文化传统以及控制生育的国家政策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新”、“旧”两种传统。它使当今中国社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人口道德困境。学者们注意到生育伦理在当代中国背景下呈现出无数挥之不去且令人困扰不已的难题。其中,最为重要且根本的道德困境是:

(一)生育伦理面临道德标准之困惑。例如,人们如何处理以社会总体价值坐标为参照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道德合理性和以个体权利坐标为参照的妇女生育权的道德正当性之间的两难;人们如何权衡优生优育的生育价值和人的生命尊严的价值,换言之,人们怎样解决计划生育的必要性与生育人权的不可剥夺性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二)生育伦理在伦理方式上遭遇诸多伦理难题。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由于存在着人口数量控制和人口质量提高之间的两难,我国的人口生产在生育的伦理方式上面临如何行之有效地贯彻优生优育的伦理原则之难题;其二,我国的人口生产实践在减缓人口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导致了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从而造成了人口年龄生态的失衡,它从大的时间尺度上使生育伦理方式面临尖锐的年龄生态重建的生育伦理难题;其三,传统重男轻女的性别歧视和现代高新生殖技术的运用使得性别选择日益普遍,这对生育伦理是一种颠覆性的挑战,它的直接后果是人口性别比例之失衡,且从伦理方式的自然本原(男女)上导致了性别偏好选择与性别自然生态之间的矛盾紧张。

(三)生育伦理在文明体系方面卷入到一系列的道德困境中。比如说,由独生子女政策引发的传统伦理关系的断裂,新一代独生子女无法理解传统的“兄弟姐妹关系”为五伦之一的文化意义;由生育质量控制引发的伦理困境,例如堕胎问题;由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例如由“代孕”引发的伦理论争;以及由生育方式的变化(如通过克隆技术)而引发的婚姻家庭伦理问题;等等。

生育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它体现着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人类的福宁与希望,它本身就是一种最本原意义上的人类伦理事务。生育伦理不仅仅与家庭有关它还与权利秩序和社会文明体系紧密相联。仅就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看,它实际上是由性别选择性流产、溺弃女婴等违背人权的行为所导致的。然而,年轻夫妇通常认为,这只是他们自己家庭的事情,他们通过B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早期胎儿性别鉴定,并做出生育选择。这里存在着个体家庭(或个人)的人口道德与社会整体的生育伦理之间的尖锐冲突。当然,虽然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境,中国社会的人口道德,随着计划生育的普及,表现出一个共同趋势,即与传统形态的生育伦理相揖别。中国的人口控制政策在经历了漫长的探索与发展后, 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且成为国民调节生育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中国的生育伦理在今天面临的人口道德困境,是向“适度人口”的生态学目标演进过程中必然遭遇到的现代性难题,其中的关键是寻找生育的权利、生态和自由诸道德实践难题上的伦理“中道”。

三、生育伦理的中道:权利、生态和人之自由

适度人口的生育生态,是我国人口控制政策的伦理价值旨归之所在。它的实质在于引导和规范人们自觉地进行生育控制,实现“优生优育”。因此,它涉及到我国的生育政策和生育实践如何诠释、遵循和维护生育人权、生育生态和人之自由的伦理诉求,并有机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从道德标准看,人口控制和生育权的矛盾冲突,成为我国生育史上最为敏感的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有人甚至以西方的人权标准反对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然而,如果说中国生育伦理必须告别那种鼓励生育的伦理传统,那么以适度人口的生育生态为目标的人口控制政策及其所倡导的生育实践,在回应有关人权问题的困扰的过程中,就必须在伦理方式上从实践中探索人口数量控制(生)与质量提高(育)之间、人口性别比以及人口年龄结构(尤其是人口老龄化)三大问题上的合理生态,此乃生育伦理在实践方式上亟需解决的中国难题。同时,在高新生殖技术或者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生育伦理必须在面对生殖干预(或者生殖控制)时守护人之自由生命,这对于仍然纠缠于鼓励生育的伦理传统和控制生育的公共政策之两难境地的中国人口生产和生育实践而言,是一关乎总体文明进程的伦理难题。因此,中国生育伦理在道德标准、伦理方式和总体文明三方面遭遇的道德困境之实质是:以适度人口为目标的生育政策和生育实践,如何在权利、生态和人之自由三大主题上体现伦理之中道。

1、生育权的伦理尺度:在人口控制与人的生育权利之间保持中道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内涵是指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多少以及如何生育的自由或资格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在人类生育史上,生育权观念的产生与人类生育合理化进程相伴而生。生育活动最初是一种自然行为,属于个人私事,他人基本上无权干涉。在私有制社会,出于宗祠或财产继承的需要生育被视作义务,而妇女也因此沦为生育的工具。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女权意识觉醒,女权主义者提出了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此时现代意义的生育权观念才开始形成。此后,相关国际会议文件逐渐确认生育权。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第一次被正式承认。1974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的主体从“父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1984年联合国《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又重申生育权是“所有夫妇和个人”的基本人权我国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亦明文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首次认可男性的生育权。

有趣的是,国际上达成“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共识,与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本上同时进行。这并非偶然。因为,优先强调人口控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以对生育权的伦理正当性的实践确证为前提的。从实践合理性的意义上维护生育权,不是要回到那种原始的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自然状态下的任意生育,也不是倡导那种不顾及妇女福利和自由平等权利的工具性生育;而是要使得社会的人口生产和个人生育权的保护在一种合理化的尺度上运行。从这一意义上看,计划生育政策是从中国国情出发认真对待生育权的有效形式。当然,计划生育的人口控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避孕、人工流产和绝育等措施,在控制人口出生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与生育权相冲突的个案,如堕胎、产前性别鉴定等等;这亦招致了关于人口控制政策是否违背生育权的争议。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计划生育的伦理正当性,就会看到,它通过诉诸实践合理性而提出了生育权的伦理尺度问题,即如何通过一种积极有效的人口政策体现一种“适度”,一种在“过”与“不及”之间(在人口控制和生育权利之间保持适度)保持适度的“中道”,此即我们所说的生育权的伦理“中道”。

有四种备选的道德标准,似乎可以应用到解决人口控制和生育权之间相互冲突的伦理难题上:(1)排斥生育控制的由个人权利出发的道德标准;(2)排斥生育权的由整体利益出发的道德标准;(3)既排斥生育权又排斥生育控制的道德标准;(4)既承认生育权又承诺生育控制的道德标准。第一种标准得到了西方以“人权”反对“生育控制”的人权主义者的支持,我们称之为“过度人权”的道德标准。这种观点由于过度强调个人的生育权,而忽视了生育权利的社会属性,因而指责政府有意识地控制人口出生的政策违背了基本的人权法则。第二种是典型的封建社会的生育道德标准,它是一种过度控制的生育伦理观,其实质是对妇女的生育意愿进行控制,把她们当作人口生产的工具。第三种是自然态度的标准,属于原始社会的生育伦理观。显而易见,第二、第三种备选方案,分别代表了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生育伦理观,它们属于过时的传统生育道德观。现代生育伦理以承诺个人的生育权为前提;因此,拒斥生育控制的观点对于强调生育权优先的人权主义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且迎合了一种将人口控制和生育权绝然对立起来的政治意识诉求。在这些备选方案中,真正需要认真对待且体现着现代性生育合理性价值的是第四种标准。它表达了生育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应该坚持的伦理尺度,即是在人口控制和生育权之间保持适度或中道。

从这一意义上看,生育权是一种以适度为标准的生育之自由权利,它诉诸一种实践德性的道德标准。此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明智”。其基本原理就是在“过”和“不及”之间保持适度。用亚氏的话说:“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3]它是由逻各斯所规定的明智选择,是“两种恶即过与不及的中间”。[4]从亚氏“中道”智慧出发,一种“既承认生育权又承诺生育控制”的适度人口控制,既非是一种损害生育权的“控制过度”,也非是一种放任生育权的“控制不足”,而是这两者(过与不及)之间的中道。这里,视生育权的伦理尺度为“中道”或“适度”,似乎表达了人们到最后总是不得不放弃的一种形式标准。因为对于何谓“中道”或“适度”,我们并不能给出一个普遍确实之界定,只能诉诸一种形式标准,即“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5]这似乎陷入了一种折衷论或调和论的观点,或者一种相对主义的泥淖。因为它允许保留实践合理性作为道德标准的基本规定,似乎是在支持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而且,当人们按照这种标准寻找人口控制和生育权之间的中道时,却发现国家、个人、妇女等不同主体所理解的适度、适中或中道是各不相同的。于是,恰到好处的或不偏不倚的人口控制,作为生育权的伦理中道,又似乎是一种只可憧憬不可达到的绝对理想。这至少又从另一侧面表明,把生育权的伦理“中道”理解为在人口控制和生育权之间进行调和或折衷,无助于生育伦理的难题的解答。

如果对生育权的道德解释必须考虑到解释者的主观差异,包括文化、宗教、历史和具体国情等方面的差异,例如北欧人口增长呈现明显下降的国家对生育权的道德解释和南亚地区如印度对生育权的道德解释就明显不同,这些国家的解释又与中国有着很大的差异;那么,申言自己理解的生育权是出自唯一正确的普遍人权,就如同说对某人合脚的鞋子对一切人都是合脚的一样荒谬。当然,由此就断言我们在生育权问题上不存在共同标准,则又陷入另外一种荒谬。对于以适度人口的生育生态为目的的中国人口控制政策而言,如何在人口控制与生育权之间保持中道,是一典型的生育伦理难题;当然说中国国情与别国不同,无疑预设了对于自己适中或者适度的实践合理性。这使我们有理由优先重视作为生育权的伦理尺度的中道标准。如此,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以何种方式保持在人口控制和生育权之间的中道上。

2、生育生态的伦理协调:在总体人口素质、出生性别比和年龄结构上保持适度

我们反复强调,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首要且直接地与生育权问题紧密相关;它的道德前景有赖于:人口生产如何保持在人口控制与生育权之间的伦理中道上。如果这一判断正确,那么道德标准作为 “中道”或适度的形式规定,就必然地是一种不断地在实践合理性尺度上进行协调的伦理方式。存在着两种协调形式:一种是从总体出发的伦理协调形式;一种是从个体出发的伦理协调形式。前者是有关人口生产的生育生态的伦理协调,后者则是有关人口生产的生育自由的伦理协调。从一种伦理的观点看,为什么“人口控制”对于支持或维护“生育权”很重要?可能的理由之一是:人们倾向于在权利的判定上附加上义务的限制,因此生育权的享有并非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我们看到,那些人口增长进入下降通道的国家通常采取比较优厚的福利政策鼓励适龄妇女生育;而像中国这样人口生产仍然呈现增长态势的国家,则采取计划生育的政策限制人口过快增长。这个问题与第一种伦理协调形式有关,它是以“人口控制”的观点来看待“生育权”的伦理之“中道”。

从这里我们引出对“生育生态”这个概念的特别强调。当一个国家或社会在面临是鼓励人口生产还是限制人口生产时,它必须考虑生育生态的合理性。人口控制的实质是以生育生态为伦理尺度指导并协调人口生产的生育实践,或是鼓励生育, 或是鼓励节育,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早在1957马寅初针对中国人口生产的实际,在《新人口论》第一次明确指出:“我国人口太多”,“增值率太高”“一定要实行计划生育、非计划生育不可。”[6]很遗憾,他的远见卓识延迟了二十多年才为我们所重视。这使得我国30多年来人口控制的主要任务,一直是在与庞大的人口规模和人口增长率的“数字”进行战斗。强调这一点,在我看来是极其重要的。它足以使我们严肃地看待另一种意义上的“生育生态”的伦理协调实际上已经迫在眉睫了。我国目前的人口生产和生育实践的“国情”与马寅初当时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断言中国人口生产和生育实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面临更为严峻的生育生态的伦理难题,可从总体人口素质、出生性别比和年龄结构三项指标获得支持。它们分别影响了生育生态之“善”的整体品质、伦理本原及其社会质态。这是我们支持从整体出发的伦理协调方式的基本理由,它们从生育生态的层面上关联着中国生育制度的道德前景。

第一个理由始于对人口数量控制所导致的人口质量的观察。对生育之“善”的生态权衡,与一国总体人口数量及其变化是否有利于提高总体人口质量有关。人口质量即人口素质。如果人口数量控制并不是明显地有利于总体人口素质的提高,相反带来人口质量下降,那么它就是一种不利于生育生态之“善”的人口生产的协调方式。“生育生态”的理念,强调一种从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尺度上设想 “好”或“适度”。它把一国或一个社会的人口生产和生育实践看作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且凡是有利于这一整体之完整、稳定和美丽的便是好的或适度的,否则便是“不好的”或“不合适的”。这意味着基于总体人口素质的伦理协调,必须以生育生态之善的整体品质为基准。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育生态的道德前景至少面临两大难题:一是人口密度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是否符合总体伦理诉求;二是人口数量控制与人口质量提高之间的协调是否符合总体伦理诉求。

人口密度是指一个社会的单位人口容量,它与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契合的程度是总体人口素质的生态伦理条件。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2007年底,我国总人口达13.21亿,占全球人口总和的22%以上,约占发展中国家人口总和的13。世界人口密度为36人/k㎡,我国则为131人/k㎡,是世界人口密度的3倍多。至本世纪中叶,中国由于人口增长所造成的人均耕地、人均淡水资源、人均粮食、人均森林资源、人均矿产资源等等都将面临一个较长期的低水平。人口、资源、环境关系所形成的人口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冲突在短期内还难以协调。因此,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仍然是一个攸关中国生育生态之善的首选议题,它涉及到人口生产与生育实践如何与生态环境协调一致的伦理难题。

人口数量控制和人口质量提高之间的良性循环,是总体人口素质的社会伦理条件。由于数量控制不一定带来质量提高,因此一种符合生育生态理念的生育伦理必须倡导一种好的人口数量控制,即一种有利于人口质量提高的数量控制。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信息看,我国人口生产面临的重大挑战是:人口数量控制并没有成为人口质量提高的助力,好的人口数量控制尚有待形成。这导致人口生产出现了质量不高的问题。例如,我国文盲半文盲人口的数量很大,且主要分布在农村和西部地区;①就业人口素质偏低;②从事生产和研究的实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如何在降低人口增长率的同时提升人口质量,是我国生育制度面临的更为长远、更为艰巨的伦理难题。

第二个理由与生育生态的伦理本原有关:生育制度以男女相悦(相爱)的结合为前提,以生男生女、抚育子女以延续人类自身和人类文明为旨归,其基本的制度化形式是婚姻与家庭。家庭不仅担负“生”的功能,还肩负“育”的使命,它是直接立足于饮食男女之“本原”的伦理实体。从“男女”至“夫妇”,然后“家--天下”的伦理秩序看,生育之“善”的伦理本原始自“男女”之“生态”。这也是中国古代思想特别强调阴阳平衡之缘由。从这一意义上,无论何种意义上的人口控制都不应干扰或破坏社会总体的男女性别平衡;这是一条源自生育生态的伦理本原而来的道德命令。中国生育控制在应对人口爆炸之危机的过程中,产生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负面效应。1982年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男女比例数据明显偏高,人口控制引发性别比失衡的症候明显。③因此,中国人口控制的生育制度不能固守某种不变的传统或标准,它必须不断调整或警戒它所衍生的与生育生态不相匹配的伦理后果。对于中国生育制度的道德前景而言,改变以重男轻女为生育偏好的传统生育观乃是大势所趋。而适时调整生育控制的严格限制也是其实践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唯有如此,生育生态的伦理协调才可能以出生性别比为基准界定人口控制的适度或中道。

第三个理由源自如下观念:对于生育之善的生态权衡,使得人们在社会质态的人口学体征上不能忽视人口年龄结构的发展趋势。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的健全,特别是由于现代生活方式对传统生育制度和生育伦理观的巨大挑战甚至颠覆,现代社会普遍遭遇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社会伦理难题。在西欧、北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与现代生活方式相伴而生的社会现象。中国至2005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1.5亿左右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以上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中国日益卷入到由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利于生育生态之“善”的以“白发浪潮”为标记的社会质态之中。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既有一般意义的现代性社会结构转型方面的原因,也有中国特色的人口控制或生育制度改革方面的原因。因而,它对家庭、社会和国家三大伦理实体的生态改变,决定着中国生育合理化的道德前景,且从社会质态的层面敞开了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

3、生育自由的道德限制:在权利的应享上保持适度

以上从总体出发的伦理方式及其支持理由表明,中国人口控制在生育生态之善的整体品质、伦理本原和社会质态上面临人口质量、出生性别比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伦理难题,它实际地勾画出中国生育实践合理化的道德前景有赖于生育生态的总体伦理协调。然而,整体伦理协调要通过人口控制的生育制度作用于现实的人口生产和生育实践,这时它就与具体个人的生育自由建立起相互依存的本质关联。于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总体伦理必然会被一种“微观”意义上的道德意识所衡量或权衡。从这一意义上,我们遇到另一种类型的生育伦理难题,即从个体出发的伦理协调形式:它优先强调从个人自由的意义上“称量”权利之正当。这一类伦理难题,产生于人类文明的现代性结构转型之中,包括现代生活方式的“理性化”和现代技术的“座架化”。正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生育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先行设定了对这种权利之应享的限制。在该领域的种种争论中,从个体出发的伦理,首先关心的是个人的道德世界,亦即个体良知的领域,它属于道德自由的范畴且并不直接受制于可由政治意志或者生育制度施行的制裁,但又总是与由之而来的责任或义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一种遵循道德世界之自立法度的生育自由,决定了个人的道德自主必须在生育行为的合理选择问题上保持适度或中道。

生育自由在内容上存在着两种,即“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在形式上也存在着两种,即“免于干涉”和“自主意愿”。④个人的生育自由作为自由之一种,不论从其积极意义还是从其消极意义上,皆以特定生育制度的生育生态为前提,且总是受到时代的法律、政治、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活方式以及生育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生育自由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前提决定了其受制于且表征着文明体系之“正当行为”的规范和基准。从结构上看,存在四种类型的“生育自由”的伦理正当性理念:(1免于干涉的“生育的自由”;(2)免于干涉的“不生育的自由”;(3)自主意愿的“生育的自由”;(4)自主意愿的“不生育的自由”。我们以这四种理念为指引,可以初步从个体出发的伦理样态上,探测一下当代中国生育自由面临的诸种伦理难题及其呈现的道德前景。

第一种生育自由的理念,主要针对由传统生育制度、个体生育能力、个人生育心理以及生育主体间关系对生育的意愿和行为所施加的干涉或强制。生育自由作为一种道德上的进步,是一种“免于”此类干涉或强调的自由。我们看到,节育或避孕技术的成熟及其广泛使用,使得妇女的生育自由免于干涉或强制得到了技术上的保障。同时,现代女权意识的觉醒及两性平等权利观念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逐步加强,使得生育伦理建立在生育主体间关系基础上。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个体生育能力(比如不育症)和个人生育心理(比如同性恋)不再由于“较强”的外部干涉而成为道德问责乃至自责的缘由。

如此,第二种生育自由的理念,即免于干涉的“不生育”的自由,显示出其重要性来。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今天比较保守的基督教徒仍然坚信“生儿育女”不仅是夫妻的生育权利,而且是其应尽的责任,因为有意的“不生育”被他们视为违背上帝旨意的事情。[6]同样,受儒家传统影响的中国传统伦理,尚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孝道”对“不生育”的干涉。免于干涉的“不生育”的自由,主要来自生育责任的挑战。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以上由“免于干涉”所呈现的自由,属于消极意义上的“生育自由”。当然,绝对意义上的“免于干涉”并不存在,亦不现实。我们只能在一种相对的意义上设想在“不干涉”与“过度干涉”之间保持“中道”。而这里所说的“免于干涉”,也是指免于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当的过度干涉及其对主体应享的生育权利的损害。因此,生育自由在一种消极意义上,预设了生育权与生育责任之间的平衡。

如果说,这种由外部而来的道德限制有赖于社会总体文明之进程,那么由内部而来的道德限制则指向了第三种生育自由:自主意愿的生育自由。对自主意愿的生育自由的限制,或者由生育制度而来,或者由生育能力而来。对于前者,道德正当性体现在“免于干涉”的自由中,它主要地不是因生育主体的自主意愿而产生的。因此,这里的重点与生育能力有关。对于后者而言,道德限制体现在:人们如何保持“自主意愿”与“生育能力”之间的适度。特别是在辅助生育技术(包括克隆技术)的应用不断突破人的自然生育能力局限的情况下,对“自主意愿”的生育自由的道德限制就更为重要。例如,当自主的生育意愿遇到“不育症”时,生育自由是否能够借助生育科技的手段来实现,便是一个棘手的生育伦理难题。问题显然触及到生育技术在拓展自由之“边界”的同时对人的自由的干预,它同时也对责任提出了挑战。有人这样提问:“……在选择为人父母,包括采用生育科技达到这个目的时,人们究竟选择了怎样的责任?”[7]这问题将人们逼到了两难选择的境地,因为选择与责任的双重压力使某些人产生了一种不合理的负担,认为要么生育一个完美孩子,要么不要孩子。[8]这种或此或彼的选择近似疯狂,但在独生子女政策下的中国并非罕见的心态。于是,自主意愿的生育自由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生育自由由于强加上太多的责任而造成了实际的“不自由”。这种自由之逆转时常发生,其频率之高,足以使得年轻夫妇宁愿选择不要孩子。

于是,第四种生育自由,即自主意愿的“不生育的自由”,成了一种可能的生育选择。一旦人们做出这一决断时,大多数情况下必须经受一种道德合理性的辩护与反驳。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性生育自由理念。它面临的道德论争主要围绕“避孕”和“堕胎”展开。毫无疑问,存在着支持或反对“堕胎”的各种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基于对胎儿的道德权利或道德地位的判定。事实上,现代医学技术直接针对胎儿进行外科手术的进展,实际遵循着“胎儿也是患者”的观念,这一事实鼓励人们把胎儿看作是独立于母亲的个体,且应该得到应有的医疗保护。然而,人们关于口服避孕药的使用和宫内避孕器的使用是否具有堕胎潜能的讨论,(即关于“避孕是否杀人”的讨论)以及关于终止意外妊娠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论争,(即关于“堕胎是否杀人”的讨论)尽管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至少揭示出自主意愿的“不生育的自由”必须在母亲自主意愿的“不生育的权利”与胎儿的生命权利或道德地位之间保持适度。

四、简短的结论:中国生育制度的道德前景

与世界各国的人口政策和生育制度相比,中国的人口控制和生育伦理表现出更为复杂的两难处境:

首先,如果我国人口生产和生育实践在生育道德标准问题上放任自流,只会导致更为重大的人口灾难,不利于生育生态的合理化;而人口控制的生育制度又必然导致生育控制与生育权利之间的紧张冲突,并在生育生态和生育自由两个方面引发影响深远的生育伦理难题;

其次,如果我们在伦理方式上片面强调总体人口数量控制或人口出生增长率的生育控制,必然导致日益严峻的生育生态失衡,这在第二代独生子女的生育实践中已初露端倪;与此同时,一种基于生育生态的总体伦理协调形式,则要求中国生育制度必须纳入伦理合理性的价值导向,在人口素质、出生性别比和人口年龄结构上保持生育伦理之中道或适度;

再次,如果我们从生育合理化的文明进程看待个体的生育自由与责任,就必然遭遇到由于生育制度变革和生育技术革命带来的现代性生育自由的伦理难题;因此,一种基于对个体生育自由进行道德限制的伦理协调形式也要求生育主体在权力的应享上保持伦理之中道或适度。

以上三个方面的探讨,是从生育伦理的“中国难题”(即中国生育制度如何诠释、遵循和维护生育人权的伦理诉求)出发,展现了其在道德标准、伦理方式和文明进程三大主题上面临的生育权利、生育生态和生育自由方面的伦理难题。

行文至此,我们一直偏重分析和揭示当代中国人口生产实践和生育制度变革在权利、生态和自由等重大论题上遭遇到的伦理难题;而如何看待这些伦理难题则未及深究。限于篇幅,我们这里引用费孝通《生育制度》一书中的一段论述聊为补充。在这部出版于上世纪40年代的著作中,费孝通为中国社会开出了“节制生育”的药方。他指出:“……社会结构是有一定的人口容量。一个结构所能容纳的分子必须有地位安置,不然就格格不入了。社会里的个人并不是堆积而是组合。因之社会的容量受着结构的限制。”[9]他由此得出,中国人口众多,“是病症,而不是病源”,“病源”乃在于一种社会结构的变化。[10]费孝通对中国生育制度的社会学考察得出的这个结论,在今天仍然有着振聋发聩的意义。沿着这个思路,我们认为,中国人口生产和生育制度面临的各种伦理难题,只有从中国社会经历的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结构性转变的意义上才能够获得更为透彻的理解。

如果从中国生育制度的道德前景而论,这种结构性变化从两个方面架构了生育伦理的未来方向:一是社会合理化的前景;二是个人理性化的前景。前者表明,生育制度告别各种类型的传统乌托邦(例如柏拉图的优生学乌托邦、基督教的神启乌托邦和儒家的孝道乌托邦)和现代意义上的(建立在生育技术基础上的)歹托邦(如赫胥黎的“美丽新世界”),是生育伦理观向合理化或现代性方向演进发展的总体表征。它预示着我国生育制度将会向更为务实合理的生育生态的总体伦理协调的方向发展。同样,个人的生育自由也将在告别传统类型的生育乌托邦和现代意义的技术歹托邦的过程中,向着更为理性化的方向发展。

由此,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生育伦理在道德标准、伦理方式和文明进程三方面遭遇人权标准问题、生育生态问题和生育自由问题三大伦理难题,而它的道德前景有赖于:以适度人口为目标的生育制度,如何在权利、生态和人之自由三方面体现伦理中道。

【注释】

①目前我国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人口计1.138亿,其中女性8383万,占到七成以上。文盲90%分布在农村,且一半文盲在西部地区。

在现有近5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8.2%,初中占49.3%,受过专业技能培训者仅占9.1%;

③据统计,2005年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为118.92007年更是高达120.22。以2007年为例,中国男性比女性多出3700万,其中,0-1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1800万。这比公认的比较平衡的103-107的男女性别比高出许多。有关专家预测,到2020年全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4000万,将面临男女性别比失衡的危机。

④这里对生育自由的形式上的区分参照了柏林的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理论。参见以赛亚.伯林著,胡传胜译:《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⑤参见[]许志伟著,未晓红编:《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参考文献】

[1]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2]参见王育民著:《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

[3]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注:《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第47页。

[4]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注:《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第48页。

[5]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注:《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第47页。

[6]马寅初著:《新人口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7][]许志伟著:《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

[8][]许志伟著:《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

[9]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10]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229页。

(此文为2011年未刊稿。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