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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林】哲学伦理学的实践意义——古谢伊诺夫的“否定式伦理学”简析

 

伦理学作为对道德问题的研究,自古希腊开始就属于哲学家的思想领地。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它研究人性善恶问题、道德的本质问题、宽恕与正义问题、良知与义务问题等。①但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伦理学发展的主流朝向了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作为一种应用知识,出现了商业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等,统称为应用伦理学。在当今世界,应用伦理学较之古典的理论伦理学受到更多关注,大学生们对这些应用伦理学的问题表现出更大的兴趣,社会也向哲学家提出要求,希望他们研究和讨论应用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哲学伦理学面临被应用伦理学排挤的危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用伦理学是否可以取代古典哲学伦理学?道德哲学问题还是否具有社会生活的实践意义?在当代俄罗斯哲学和伦理学界,也像在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广泛争论和意见分歧。老一辈哲学家多主张哲学方法对伦理学的必要性,探讨哲学伦理学的现实意义,年轻一代哲学家则更多关注应用伦理学问题,赞同境遇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其中,持前一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当今俄罗斯哲学和伦理学界的权威人物A.A.古谢伊诺夫院士(Гусейнов A.A.1939 ),他是俄罗斯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现任所长,莫斯科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主任。古谢伊诺夫把从古希腊到康德的伦理学看作是哲学伦理学的古典形式,并分析了古典哲学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不同的主要特征,这就是,在古典哲学伦理学体系中具有双重结构。如在柏拉图伦理学中就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个体伦理学,它表明人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上升到完善的状态。他在《会饮篇》里发展了这种伦理学。第二层是社会伦理学,表述在其著名的《理想国》中。社会伦理学的使命是组织国家的公共生活。个体伦理学比社会伦理学更重要。社会伦理学的基础是个体灵魂的结构。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双重结构比在很多哲学家那里表现得更加清楚。他认为美德存在两个层次:伦理美德(包括勇敢、节制、慷慨等)和理性美德(智慧、直观等),伦理美德引向低层次的幸福,理性美德导致高级幸福。斯多葛学派的伦理学也清晰地表现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相对价值,或者是如他们所说,是普通人拥有的价值体系。在这里,财富比贫穷好,健康比疾病好,生命比死亡好。在这个层次的行为里,人总是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另一个层次是绝对价值的层次。在这里,善与恶是绝对对立的。善与恶取决于人如何对待自己的命运,如果人接受发生在他身上的一切,接受命运给他安排的一切,而且很愿意地接受,那么他就是拥有美德者。康德伦理学的双重结构不那么明显。他一方面制定了自律伦理学,强调普遍道德义务,绝对道德律令,另一方面也承认普遍道德义务的要求与人的爱好、对利益的追求是有矛盾和冲突的,正是在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我们才能看到我们行为的道德特征的纯粹形式。

上述哲学伦理学的任务都是对道德的研究和解释,为道德观念、道德规范提供更适当的表述。古谢伊诺夫认为,伦理学对待道德的古典态度从来没有对道德自身提出怀疑,一直认为道德是个人和社会生活中有价值的因素。但到19世纪中期以后,在哲学伦理学中出现了对道德自身的否定和批判,以尼采和马克思为代表。尼采认为,道德是意识的奴性形式,是人类软弱的表现,应当拒绝道德,超越善恶。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是统治阶级借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大众的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的异化形式,应当加以克服。这种批判的后果之一是使得哲学伦理学陷入危机之中,结束了古典哲学伦理学中的双重结构特征。

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哲学伦理学面临应用伦理学的严重挑战。在应用伦理学中,道德不再被放在理想的前景中加以考察,不再关注善的理念、美德的本质及普遍道德义务问题,道德主要被理解为经验现象,成为具体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的组织方式,针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境遇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古谢伊诺夫的基本观点是,(1)应用伦理学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因为古典哲学伦理学自身变得无力的结果;(2)但应用伦理学不能容纳全部道德问题,伦理学仍然需要哲学的立场和方法,哲学伦理学的实践意义在于,它是哲学借以进入生活实践的主要途径;(3)现代哲学伦理学的任务是试图在人的活动里找到一个完全由人自己来创造和支配的自由空间,这就是道德行为领域;(4)这个领域的核心问题是“我应该不做什么”,这种“否定式伦理学”比肯定式伦理学具有更大的道德实践意义②。

在古谢伊诺夫看来,应用伦理学不能包括超越现实处境的最高道德理念问题。境遇伦理学研究人在现实生活处境中怎样选择符合道德的行为问题。麦金泰尔不同意康德关于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循“不可说谎”这一道德原则的观点,认为在必要处境下可以说谎,这也符合另外的道德原则,比如社会正义的原则。因此,境遇伦理学的道德标准要求我们做出在给定处境里能够允许的最好行为,也就是应该选择最小的恶,即便这一行为以牺牲个人的道德纯洁性为代价。这样的具体道德原则和行为指导,无疑是非常具有实际意义的,也是完全合理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仍然把个人的道德纯洁性看作被牺牲的代价,把合乎处境的最好行为看作恶,即便是最小的恶。也就是说,在境遇伦理学所关注的现实层面的道德原则之外,还有一种理想层面的道德原则,即人对道德纯洁性和道德自我完善的追求,还有更高的善恶标准。这些道德现象的来源和基础问题,正是哲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