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学术批评

【凌斌】学术评价机制与大学的两个世界

一、作为学术问题的学术评价机制

长久以来,什么是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大学管理中应当依据什么样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在学校和学者之间,乃至学者内部,始终存在着巨大争议。这固然与当代学术的实验性、异质性和过渡性有关,但一个不应回避的重要原因,是人们习惯于从个人经验出发,按照自己的理想选择学术标准。学者们(包括担任大学管理者的学者)往往觉得自己做的才是学术,自己做学术的方式就是最好的方式,因此,学术评价就应当以此为标准。于是乎,姚明类型的主张以身高排座次(比如发文数量),黄晓明类型的呼吁按相貌论高低(比如代表作质量),郭敬明类型的强调与国际接轨(比如国外专家认定)。反正是哪种制度下自己评价最高,就认同和主张哪种评价机制。其结果就是文人相轻、学者自重,到头来各说各话,学术评价的问题吵了几十年,最终还是莫衷一是。

学术可以是个人的事业,但学术评价必然是公共性的。珍惜自己的学术生命,对一个学者来说,要比任何外在激励都更重要。某种程度上,中国学术还没有堕落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很大程度在于学者个人的坚守和坚持。但是,讨论学术评价机制和大学管理体制,终究是要看多数人受到的影响如何。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选择,但大学乃至国家也必须做出选择,决定如何分配学术资源,聘任哪些人,给哪些人教授,授予谁至高的学术荣誉。过于强调学术的个人性,从而否认学术评价机制的公共性,最终否定的是制度本身的可能作用。因为制度有陷阱,就上升到不要制度,因为制度有缺陷,就要否定一切制度,结果只能陷入极端个人主义的乌托邦。个人经验主义的背后,是制度虚无主义。

因此,要讨论学术评价机制,必须首先摆脱这种个人经验主义和制度虚无主义。学术评价机制本身也是一个制度问题,和其他制度没有分别,也应当作为一个学术问题,以学术的方式加以讨论。本文认为,从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制度功能来看,客观上存在着教授职称(终身教职)晋升前后的两个世界。学术评价机制在两个世界中的制度功能是不同的,因此,应当采取不同标准。

二、学术评价与大学管理:理想类型

首当其冲的问题在于,什么是学术评价机制?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学术评价机制就是学术资源分配的标准和程序。学术资源包含了很多类型,比如,职位、岗位、职称(正式称谓即“专业技术职务”)、课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荣誉乃至研究生名额等。可以说,对多数学者而言,与其安身立命有关的主要学术资源,都是由所在的学术机构加以分配。学术机构用以在学者之间分配学术资源的规则和程序,因此,同时体现为一种管理模式。

那么,大学通常如何分配学术资源?或者说,大学的学术资源管理有哪些模式?简而言之,最为典型的是两种:一是所谓“人性化管理”,二是所谓“契约化管理”。尽管现实中的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往往都是一种混合体制(mixed constitution),但从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角度来看,不外是上述两种管理模式的某种组合。要理解现实中的大学管理体制,首先要厘清上述两种理想类型。①

学者们往往喜欢的是人性化管理,也就是充分考虑评审对象个人特点和实际情况,不是一刀切,不做预先的强制规定,特别是不依靠量化的审核标准。人性化管理对应的是定性的学术评价机制。比较常见的有“同行评议”、“学术共同体评价”、“代表作制”、“导师制”、“学术委员会制”等,②实质都是依赖于某个或某些人的主观判断。在一些中国学者看来,国外大学特别是欧美大学都是人性化管理的:学术上行不行,就是几个学术大佬说了算;学术水平的高低,就是看一个人的代表作,不搞量化评比。

与之相对,契约化管理则是预先规定明确具体的评价指标,将考核评价与科研和教学业绩挂钩,因此,也被称为绩效管理、指标管理。其典型做法,是通过学校与学者之间的聘任契约,列明对评价对象的业绩要求,特别是所需达到的学术指标。契约化管理要求业绩考核,因此,往往对应的是定量的评价机制。常见的定量标准包括发表数量、课题金额、发表期刊影响因子、引证数量、入职年限、在校资历、行政级别等等。总之,契约化管理的特点是不依赖某个或某些人的主观判断,将学术评价与特定的量化指标加以绑定。其中,理工科最常见的是SCI的发文数量和课题金额,人文社科则是SSCICSSCI和课题级别。这一做法饱受诟病,被称为“学术GDP”、“学术大跃进”。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一方面,不论学界如何批评这种量化的非人性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大学管理方式,契约化管理仍然普及开来,并且坚持下来。另一方面,尽管很多学校和院系的改革目标,最初都是契约化管理,最终却毫无例外地走了回头路,保留了人性化管理的许多做法。那么,原因何在呢?为什么不能实行单一的定性评价机制(人性化管理)或定量评价机制(契约化管理)呢?为什么当代中国大学普遍选择了定性与定量、人性化和契约化相结合的混合体制呢?这还要从两种纯粹类型的各自特点来看。

三、人性化管理与定性评价机制:政体类型

所谓人性化管理,表面看来是要充分考虑评价对象的个体特点,究其实质,则是取决于有权做出评价的主体特点。这是因为越是要充分考虑评价对象的特点,越是排斥量化标准的预先规定,就越是只能依赖于评价主体的主观看法。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谁应当掌握学术评价的权力。学术评价机制也就演变为了一个评价权力的分配问题。也就是说,人性化管理归根结底是一个“政体问题”。而一个政体是好是坏,要看统治的是哪些人,是什么样的人。③

所谓“同行评议”或者“学术共同体评价”,不过是一种“学术民主制”。学术评价的标准,就是看大多数同行是否认可。民主制的好坏,取决于公民的好坏。学术民主制的好坏,取决于这个学术群体的人怎么样。如果确实存在一个学术共同体,大多数人都以学术为业,比较公道,也能积极参与学术评价,那么,同行评价就易于有效,就能够筛选出好的学者和好的作品。但是,如果这群人中大多私心很重,或者对学术评价漠不关心,学术共同体只是一厢情愿的想象,那么,同行评议就不会奏效,甚至最终变为拉帮结派、党同伐异。这种学术民主制,不过是以人性化为名的“学术暴民制”。这样的大学或院系,学术评价和资源分配必然是一次次的黑帮恶斗。许多大学和院系每每在换届时鸡飞狗跳、内斗不断,正是这种学术黑社会的鲜明体现。

所谓“学术委员会制”,则是一种“学术贵族制”。学术评价就是组成学术委员会的大佬说了算。同样道理,学术贵族制究竟是好是坏,也要看这些学术大佬讲不讲规矩,尊不尊重学术。很多学校或院系的学术委员会能够有效运转,得益于这个地方有一批做学问的或者至少是尊重学术的权威学者。另一些学校或院系搞得乌烟瘴气,问题也是出在这部分人身上。如果这些学术大佬都想培植自己的势力,只看亲疏远近,不看学问好坏,那么,年轻人中那些不会拉关系、只顾做学问的人,就永远别想有出头之日。最终必然是劣币淘汰良币。这种情况下,不管学术评价机制怎么创新,最终都不过是以创新为名的利益瓜分。这种学术贵族制,不如说是“学术寡头制”。学术寡头(也称学阀、学霸)之间的合谋与争斗,是以人性化管理之名,把学术评价变为了分赃政治。

在学术的发展期,很多大学或院系实行的是“学术君主制”,也就是院校领导说了算。在共和时代,君主制当然不得人心。然而,如果一个地方就这么一个明白人,君主制的结果往往要比前述的寡头制和暴民制要好。很多学校,从其他地方重金聘请著名学者担任院系领导,其实就是希望发挥君主制的优势,通过这些学者的远见卓识,将所在院系带到一个更高水平。君主也可以最为人性化地考虑每个人的个性需求。一个院校领导如果做得好,可以照顾到所有人的需求,是非常得人心的。然而,君主制的问题也在这里。一旦做得不好,也更容易激发矛盾。很多学校请来了人最终又把人送走,坚持不了最初的政策,往往是经受不住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那些老师的压力。还有的时候,则是因为识人不明,外来的和尚也不会念经。毕竟名不副实却沽名钓誉的学者大有人在。更多的情况是,学问做得好的,管理上未必能干,分配上也未必公道。更何况,学术君主制走向反面就是“学术僭主制”。一些院系乃至大学在学术上的衰落,都与曾经的学术僭主有着脱不开的干系。学术僭主制更是会把一个学校或院系的风气彻底败坏。最人性化的管理,可能产生的是最不人性的结果。

总之,定性评价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人治模式,人性化管理的关键在于管理者的人性。这就要看这个群体的政体类型:是“好人”还是“坏人”统治。只要负责学术评价的是真正做学问、真正尊重学术的人,不管何种评价机制都会往好的方向发展。反过来说,如果评价学术的恰恰是不尊重学术、不做学问的人,什么样的制度设计都阻挡不了学术的败坏。许多学者一边批评中国学术的堕落,一边又把希望寄托于“学术共同体”的“同行评价”。然而,可悲的是,哪里都看不着、寻不见那个伟大圣洁的“学术共同体”。所有灵丹妙药中,再没有比这更没谱、比这更大的乌托邦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避免人治的弊端,解决自身的政体缺陷,很多学校和院系都采取了契约化管理的方式。

四、契约化管理与定量评价机制:法治利弊

尽管定量评价机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改革往往并不彻底,但是对原有的定性评价机制和人性化管理体制还是构成了很大的冲击。具体而言,契约化管理的定量评价机制,作为学术业绩的考核依据,表现为一系列学术指标的定量排序。一是发表数量排序,就是看论文、专著以及教科书等学术作品的发表数量。早期看专著和教科书比较多,现在理工文社都是主要看学术论文。二是发表期刊排序,比较常见的排序标准就是影响因子。能否发表在影响因子最高的那些刊物上,比如理科的NatureScienceCell之类,文科的《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Harvard Law Review之类,就成为评价一个学者的重要指标。一些理工科的学者常常凭借一两篇在顶级刊物上发表的重要论文而晋升为教授、杰青、长江学者、乃至院士。文科虽然没有这么大的差别,但也有所谓A(如《中国社会科学》)B(如《历史研究》)C(CSSCI收录期刊)三级之说。三是引证排序,就看诸如SCIEIISTPSSCIA&HCICSSCI等引证数据库统计的发表作品的引证数量。也包括进一步的升级版,就是把原始的引证数据加以处理,比如H指数或者引发比(引证数与发文数之比)。四是年资排序,就是通常所谓的论资排辈,按照入职年限或者实际年龄排序。五是职级排序,比如按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等排序。此外,还有在前几种指标基础上的复合排序。比如复合指标的加权排序,就是把几种定量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后加总。例如,A刊的权重是2B刊权重是1C刊权重是0.5,再分别乘以发文数量。实际的算法多种多样,也复杂得多。再比如复合标准的分层排序,就是将不同定量指标按照先后次序排列。例如,先看年资,再看期刊,再看引证。诸如此类,五花八门。

量化评价的好处一目了然,指标客观中立、清楚明确,因此,易于比较、易于操作;但缺点也一目了然。很显然,再精致的量化指标和量化方法,都只能是学术水平的一种近似反映。以量化的指标和方法来评价学术,不可避免会有偏差,因而遭到质疑和诟病。而且学术研究、特别是人文学科,的确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量化评价的机制设计不论如何精细,都难免有一刀切的弊端。更何况,定量评价藉以量化的指标依据,往往也存在争议。比如很多中国学者都不认为,在SSCICSSCI的期刊上发文,就能说明一个人或者一部作品的学术质量。尤其是当代中国学术期刊存在腐败现象,使得以期刊为依托的学术评价机制,更加遭到广大学者的批评和反对。

量化评价机制的实质是一种法治模式,契约化管理的所有优缺点也就是法治的优缺点。量化评价机制比定性评价机制更客观,更不依赖于主观评价,因此,也就不可能兼顾所有特殊情况,不可能对学术本身做出最为恰切的评价。当然,这也是理想化的法治状况。正如现实的法治会因为腐败变得比人治还要败坏,现实的量化评价和契约管理也是如此。特别是改革名义下的朝令夕改,会严重损害法治的公信力,从而彻底丧失法治的意义。一旦学术期刊以及其他量化评价赖以依靠的量化指标出了问题,一旦量化评价的规则制定被某些并非出于学术目的和公共利益的人所操纵,甚至量化标准被肆意的歪曲解释,都会使得这种制度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并且对中国学术产生窒息性的损害和破坏。

除去法治模式本身的利弊得失,量化评价机制的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一如前述,国内学者往往倾向于人性化管理的定性评价机制,极度讨厌甚至憎恶契约化管理的定量评价机制。没有人愿意被眼前的量化指标所束缚,特别是一刀切的、计件式的量化指标。法学学者天天给人家讲“要法治不要人治”,轮到自己,也是“法治主义对外”,特别喜欢强调特殊性,要求特事特办。学者都觉得自己是特殊的,独一无二的,因此,不能按照一般标准来简单对待,尤其不能容忍按照“计件工人”式的量化方式来管理大学、评价学术。学者们总是爱用学术的名义要求得到“人性化”也就是“特殊化”、乃至“特权化”的对待。

而大学的管理者最终也会向人性化管理妥协。因为一些学者会针对管理者个人要求“人性”,会在管理者的办公室闹,会到管理者的家里哭,会用大字报、小字报、匿名信、发微博的方式针对管理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公事公办的结果,往往是个人恩怨。一个坚持量化评价的大学领导,即便没有任何私心,也不会被要求人性化管理的教师理解和谅解。很少有人愿意为公家的事情承担个人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不论有多少理由应当坚持契约化管理,最终的结果都要给人性化管理留出口子。

总之,法治的契约化管理和量化评价机制,原本是为了补救人治的人性化管理和定性评价机制的不足,但如今看来,本身也有很大的弊端,并且在执行上也有很大的困难。一如前述,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将性质上相克相生的不同制度结合在一起,形成可以制衡、而不是放大各自制度弊端的混合体制。④然而,当代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种种弊端,就在于两种评价机制和管理模式的制度错位。

五、两个世界 两种机制

如果混合体制不可避免,法治与人治、定量与定性、人性化与契约化如何搭配,才可以更好地促进而不是束缚中国学术的发展?

不论现行体制的实际做法,还是关于现行体制的批评争议,往往不加区分地将一种模式应用于所有评价对象。这就必须回答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是否所有学者都应当按同一个模式管理、以同一种方式评价?答案是:并非如此,而且恰恰相反。学者们并不处于同一个世界,因此,不应当按照同样的方式加以评价和管理。

即使在同一所大学,也不意味在同一个世界。用国外“终身教职”(tenure)的说法,获得终身教职的前后是两个世界。一个是()教授的世界,本文称之为“学术的第一世界”。一个是副教授和助理教授(讲师)的世界,本文称之为“学术的第二世界”。第二世界之外,当然还可以进一步区分,比如,将尚未获得正式教职的博士后和博士研究生,归为“学术的第三世界”。限于主题,本文只讨论前两个世界的学术评价问题。⑤

做一个不那么贴切但可以富于启发的类比,获得终身教职而成为教授的意义,就如同公司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就解除了迫切的资金压力,获得了基本的财务自由,可以按照单纯的商业目标生产经营。学者成为教授之后也大体解除了迫切的职称压力,获得了基本的学术自由,可以按照单纯的学术目标研究和教学。当然,公司上市后也会有业绩上和许多其他方面的压力,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其他目标,包括追求世界五百强或者成为百年老店的地位与荣耀。学者晋升教授后也会追求学术的和社会的影响力,有自己的经济和政治需求。但是,上市前后的公司和晋升前后的学者,仍然是不同的。上市和晋升如同一条分割线,清晰地区分出前后两个世界的不同境况。

两个世界的根本差异,在于教授晋升前后的竞争程度不同。对于第二世界的学者而言,晋升为教授,获得终身教职,是其中绝大多数人的首要目标。体制内的学者如果没能晋升为教授,即便有终身副教授这样的制度余地,也总会感到无形的压力。何况大多数重要的学术资源都是围绕教授分配的。尽管有少数学者会选择体制外的生存方式,但对大多数学者不是一个现实的选项。而教授职称总是极其有限的。也就是说,教授职称是一个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的紧俏商品。因此,在晋升为教授之前,学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必然十分激烈。采取什么标准固然影响着竞争结果,但竞争的宿命无法逃避。教授职称的供求关系,决定了竞争的激烈程度。相比之下,第一世界则远为平和。大学教授在解决了最后的职称晋升之后,彼此的竞争性大大降低了。从此以后,与竞争的胜出相比,他们往往更在乎的是自由、尊严和体面。除了内在追求,很难再有足够的胡萝卜和大棒让教授们像晋升之前那样参与同行竞争了。

如果说“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那么,也可以说“不同的世界,不同的梦想”。两者相比,第二世界中的绝大多数学者都会希望晋升为教授,但第一世界中的绝大多数教授不会继续追求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资深教授。第一世界中晋升为教授的学者,个人目标往往呈现为多元化特点。有的依然追求学术,有的更在乎社会影响,还有的希望获得高层重视,而很多人都会希望改善经济状况。这在国外和国内都是如此。大学很难给予统一化的强制管理。试图通过量化指标、也就是契约化管理来强行约束教授的行为,既难以奏效,也容易造成矛盾。即便是通过人事合同,事先约定了教授的应尽义务(比如教学的课时量、科研的发表数、课题的金额),最终也难以强制执行,往往是看教授本身的觉悟。量化指标如果不以评价对象的彼此竞争为基础,就难以发挥预定的激励作用。

对大学的这两个世界来说,晋升前后的竞争程度不同,适宜的评价机制也就不同。第一世界中,正教授之间的竞争程度低,目标多元化程度较高,决定了评价机制只能更多是引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是多样化的而非单一性的。引导性的评价机制,通常适于规定最低的而非最高的标准。这就是许多地方对教授只是规定“基本工作量”的原因所在。多样化的评价标准,首先体现为评价指标的多样化,比如发表类型可以是专著、教科书、论文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学术作品,达到专业水准,就应当予以承认。总之,对正教授的学术评价,目的不在于筛选,而是引导。就此而言,人性化管理的定性评价机制更适于已经获得教授职称的第一世界。

与之相对,第二世界是高度竞争性的,目标的单一程度较高。这决定了评价机制只能是强制性的而非引导性的,是明确的而非含混的。只要学者之间的竞争性没有改变,量化评价的需求就很大,定性评价的困难就很大。正如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货币这一明确统一的定量标准,激烈的职称竞争也需要明确统一的定量标准。游戏规则越是明确,就越是有助于强者胜出。

第二世界的学术评价,首要功能在于筛选。大学给予终身教职的前提,是能够筛选出具有较高学术能力的学者。从筛选的角度来看,明确的、定量的评价标准要比含混的、定性的评价标准更能鼓励学术工作。很多学者喜欢说“十年磨一剑”。“十年磨”是可观察的,“磨一剑”是不可观察的。因为人们不知道,这十年究竟是在磨一剑还是磨洋工。就算是磨一剑,是干将莫邪,还是废铜烂铁,也不好说。意愿不等于结果。没有人怀疑一个学者有着磨一剑的决心和能力,问题是这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高度的竞争性要求评价标准是可观察的。不可观察的定性评价,将迫使学者们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拉关系而不是做研究上。不论评价主体的政体类型如何,都是如此。差别仅仅在于,作为评价对象的学者是要取悦于所处群体中的多数人、少数人还是一个人。

很多年轻学者不喜欢量化的评价标准,不愿意被指标所驱赶。这本质上是不希望竞争,希望享受特权。但是,即便是在欧美大学,一个学者也只有在晋升为教授后,才能获得不受竞争的特权待遇。年轻学者在证明自己具备教授能力之前,没有资格也没有道理要求养尊处优。这些学者没能明白的是,自己的压力不是来自于这些评价指标,而是来自于同辈竞争,是处于第二世界的必然经历。同代人是彼此的地狱,评价指标只是走出地狱的阶梯。什么时候把竞争的激烈程度降下来,建立了严格的学术等级制,量化程度才会降下来。希克斯认为垄断的好处是内心平静,就是这个道理。相比于没有明确标准的定性的人性化管理,定量的契约化管理总是自己可以把握的。对于一个不想靠关系而是靠实力的学者而言,再坏的标准也比没有标准要好。

总之,获得教授职称前后的学者,所处的是不同的学术世界,面临的是不同的竞争环境,因此,应当采取不同的学术评价机制。对于第一世界的、已经获得教授职称的学者,人性化管理为主的、引导性的、类型多样的激励机制更为合适。而对于身处第二世界、尚未获得教授职称的学者,契约化管理为主的、强制性的、规则明确的筛选机制,对学者个人和一个国家的学术发展都更有利。⑥本文区分两个世界,是希望可以从学术的实际状况出发,找到一种对两个世界中真正做学问的学者来说,都相对较好的制度标准。

六、两个世界 两种自由

很多学者都会以“学术自由”为名,主张祛除大学管理中的学术评价,甚至主张“教授治校”,摆脱学校和院系的官方管理体制。要澄清这一问题,有必要区分两种学术自由。我称之为“初阶学术自由”和“高阶学术自由”。

不同于一般的表达自由,学术自由不是基本权利,不是人人都有资格获得的。⑦初阶和高阶学术自由都有门槛,各自对应着一定的学术能力。初阶学术自由要求具备的是合格的学术能力。所谓合格,就是符合学术规范和达到专业水准。从现代学术制度来看,这种合格的学术能力通常以博士学位的获得为形式要件。具备合格能力的学者,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禁忌,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当伤害,就可以进行创造性的学术活动,并且表达和分享自己的创造成果。这甚至不需要教授乃至学者身份。可以说,初阶学术自由是具备合格学术能力的人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学术自由。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的学者都具有初阶学术自由。

与之不同,只有第一世界的学者具有高阶学术自由。高阶学术自由要求具备的是出众的学术能力。高阶学术自由是一种特权,因而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高阶学术自由的前提条件,是依据一定学术评价标准获得了学术能力上的公共承认。这种公共承认通常依托于大学自身的学术评价或更大范围的同行评价。获得了公共承认和同行认可的学者,就可以获得学术研究和经济收入的充分保障。大学教授职称的设立目的,就在于赋予一个社会中的极少数人以高阶学术自由。将有资格获得高阶学术自由的极少数人筛选出来,是学术评价机制的一个主要目的。

高阶学术自由不仅是一种特权,而且是一种权力。获得高阶学术自由的学者,通常更有资格参与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主导学术资源分配。这也是国外大学所谓教授治校的制度基础。由此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学术共和制”。之所以主要的学术资源在教授之间分配,并且由教授做出分配,就在于教授是经过筛选和公共承认的、具有出众学术能力的卓越学者,因此,有资格评价其他学者,也有资格参与学术资源的分配。也因此,相比于初阶学术自由,高阶学术自由的条件要求更高,必须经历学术评价的筛选过程。理想的学术第一世界,就是从学术第二世界中筛选出较为优秀的精英学者,赋予高阶学术自由。在没有通过筛选机制之前,任何关于教授治校或者高阶学术自由的主张,既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那些拿国外大学说事儿的主张,往往混淆了两个世界和两种自由的基本差异。给每个学者以高阶学术自由的说法,只是截取了国外大学中第一世界的图景。而主张对晋升为教授、获得终身教职的学者也要持续考评的说法,则是将国外大学第二世界中对初阶学术自由的限制延长到了第一世界。要说借鉴国外经验,区分学术的两个世界,正是国外大学的典型做法。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通过学术评价的筛选机制,赋予少数学者充分的高阶学术自由。大多数学者,尤其在获得终身教职前的职称考核(tenure track)阶段,都要经历学术评价的筛选过程。很多时候,这一学术评价的筛选过程同样让国外学者非常痛苦。这是筛选过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实际上,国外大学的学术评价和筛选过程要比国内更为严格和漫长。国外学者的学术能力通常经过两个阶段的筛选机制。一是获得博士学位,证明具有基本的学术能力,获得从事学术工作的基本资格,即初阶学术自由。这是从学术的第三世界进入第二世界的唯一入口。获得博士学位,特别是研究型大学的博士学位,构成了第一道筛选机制。通过这一筛选机制,只意味着一个学者获得了申请大学教职的签约资格。学者在获得大学聘任之后,其学术水平还没有获得同行认可和公共承认,因此,还需要与其他学者同等竞争,经受各方面的学术评价,直至获得终身教职。要获得终身教职,除了少数天才学者,大多数人都要经过漫长的努力。很多国外学者在博士毕业后,要经过多年乃至多轮的博士后工作,等待一个大学教职的聘任机会。至于终身教职,更不是朝夕可得。很多博士毕业生因此转行,到企业的研究所工作,甚至彻底离开了学术领域。国内学者在和国外大学比较时,往往忽略了学术筛选的常规情形,只拿金字塔尖的极少数人作为例证。仿佛国内学者都已经达到了可以打破常规、一飞冲天的天才水平。

获得终身教职是第二道筛选机制。这是从学术的第二世界进入第一世界的唯一入口。只有通过这一筛选机制,一个学者才被认为具有出众的学术能力,有资格获得从事学术工作的充分保障,即高阶学术自由。终身教职的制度保障,是学者和学校签订一份规定了业绩要求的终身合同。在此之后,学校就只根据合同约定考核学者的学术表现(比如发表和授课数量),而不再进行重复性的学术评价,即不再需要与其他学者比较和竞争。一以贯之的逻辑在于,获得终身教职,意味着学术能力和学术志向已经获得公共承认和同行认可,因此,不需要重复评价。

七、世界的入口:公平竞争与有效筛选

因此,赋予高阶学术自由,对教授学者适用宽松的评价标准,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确保学术评价机制的筛选功能发挥积极作用。也就是说,第一世界的学术自由必须以第二世界的公平竞争为前提。这既需要机制设计的合理,也需要机制运行的有效。当代中国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种种扭曲,正是第二世界的筛选机制出了问题:既有学术评价和筛选机制在设计上的不合理,破坏了本该具有的公平的游戏规则;也有学术评价和筛选机制在执行上的无原则,使得什么样的人都可以进入大学,什么样的人都可以成为教授。其结果,是中国的大学管理,既表现为初阶学术自由的泛滥,又表现为高阶学术自由的匮乏。

当代中国,教授晋升的学术评价,混入了太多学术以外的影响因素,因而筛选出的学者往往不具备出众的学术能力,甚至缺乏足够的学术兴趣。很多学者一旦晋升为教授,就不再专注于、甚至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对这些学者来说,大学教职和教授职称是且只是饭碗。饭碗是生存需要,因此,不论是否具有学术能力都要获得。一个在学术竞争上失败的学者,不会真的认输,而会无所不用其极,用各种旁门左道实现在学术战场上无法实现的目标。教授在当代中国早已没有了起码的荣耀和尊严。

实际上,不仅第二世界通往第一世界的入口基本失守,第三世界通往第二世界的入口更是形同虚设。大学的博士生录取、培养和答辩制度,往往没有发挥应有的筛选作用。一些博士毕业生,并不具有合格的专业研究水平。从其毕业后的学术表现来看,很多人实际上并不适合学术工作。这既害了学术,也害了学生。

如今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公知”,左右舆论和公众意识。究其根源,就是初阶学术自由过于泛滥。我们只要看看那些美国的“公共知识分子”,乔姆斯基也好,克鲁格曼也好,波斯纳也好,都首先是各自领域的杰出学者,其次才是教育公众的先知。反观国内,不要说那些没有博士毕业、乃至没有上过大学的人,就是顶着教授头衔的“公知”们,又有多少人做出过重要的学术贡献、有过出众的学术成果?他们用1%的学识和99%的口水,就足以成为指引国民的天才。中国的大学都是有围墙的,可是中国的学术世界没有任何门槛!

第二世界的筛选失灵,导致了第一世界的持续筛选。很显然,既然中国的博士生培养和教授晋升都不能保证学术质量,不能确保学者的学术能力和学术志向,那么,重复性的学术评价、不断的学术监管,也就势所必然。真正做学问的学者,当然会苦恼于获得教授职称后还要受到无休止的学术评价,但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同行那里:当代中国的学术市场中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地方,没办法不加强监管。市场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之所以“官大学问大”、“嘴大学问大”,山寨(法学界叫继受)、模仿而不是发明或创新成为了学者的主要工作,都与第二世界的筛选机制失灵有密切的关系。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学术评价的恶性循环。

本文区分学者的两个世界,一方面是希望提醒年轻学者正确面对早期学术生涯的筛选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改变国内大学的这种持续评价的管理现状,减少学术管理对学术研究的负面影响,使真正有学术能力和志向的学者可以少受折腾,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高阶学术自由。如果面对年轻学者之间的高度竞争,量化的严格的学术评价和筛选机制不可避免,那么,至少应当给已经通过筛选机制的教授学者更为宽裕的学术研究空间。第二世界中的年轻学者之所以愿意忍受痛苦、经历学术评价的筛选过程,是因为付出限制初阶学术自由的代价,最终可以换取高阶学术自由。如果不能免受持续性学术评价的干扰和压抑,高阶学术自由也就名存实亡,终身教职就会彻底失去对学者的吸引力和激励作用。因此,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第一要务,是解决第二世界的评价和筛选机制问题。只有通过学术评价机制的有效筛选,降低了学者之间的竞争程度,建立了相对严格的学术等级制,高阶学术自由才有存在的条件。

第二世界的学术评价和筛选,必然意味着对初阶学术自由的限制。这是年轻学者痛苦的根源。就个体而言,每个学者都可以选择充分的不受限制的初阶学术自由;但是,只要选择进入大学体制,竞标高阶学术自由,就必须接受大学的游戏规则,必须自愿放弃部分的初阶学术自由。这意味着,一方面,如果大学不愿意真正给予学者们高阶学术自由,伴随学者的不是终身教职而是终身考评,也就没有学者愿意限制自己的初阶学术自由。另一方面,如果学者不愿意限制自己的初阶学术自由,无法通过合理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筛选出真正的学术精英,那么,高阶学术自由也终究没有充分的根据。

总之,摆在当代中国大学和学者面前的选择是,要么继续现在这样泛滥的学术初阶自由和无望的学术高阶自由,要么对学术的初阶自由作出限制,通过学术评价的筛选过程,为学术的高阶自由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这是中国的大学和学者必须做出、并且事实上也必然做出的选择。

八、结语:中国学术的道路选择

归根结底,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目的是促进中国的学术发展。学术评价标准和大学管理模式的选择,最终是学术发展道路的选择。

这是大学和大学管理者的选择。首先,要人治的学术还是法治的学术?如果是人治的学术,就必须让具有学术水平的人来掌管学术评价;如果是法治的学术,必然要制定符合学术规律的学术评价标准。其次,要计划性的学术还是市场化的学术?如果是计划性的学术,就必须要具有高水平的宏观调控,并且避免腐败。如果是市场化的学术,就必然是高度竞争性的。总之,所有制度都有缺陷,所有选择都有代价。大学和大学的管理者最终必然要在人性化管理和契约化管理两种模式之间做出取舍,寻求一种现实可行的适度平衡。但无论选择什么制度,都应当是稳定的制度。一个真心要做学问的学者,最怕的不是坏制度,而是没制度,是以改革为名的朝令夕改、朝秦暮楚。这才是对中国学术和中国学者,也是对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伤害最大的做法。

这也是掌握着学术资源的大佬们的选择。败坏和拯救中国学术的主要力量,都是这些学术大佬。这是任何评价机制无法改变的。量化评价本来是为了以一定方式显示学术水平,避免人情干扰。但如果量化评价的依据偏离了学术,那就是任何办法都无济于事。这里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学术期刊的腐败问题。本来,学术评价的量化指标之所以注重期刊论文,是希望借助于期刊的学术评价和筛选机制(如审稿标准),来衡量学者的学术水平。SCI或者所谓A刊之所以权重更大,就在于这些刊物往往评审更加严格,在学术水准上有基本的保障。然而,如果学术期刊本身腐败了,那么,以期刊论文为量化指标的评价机制就会失去作用,也不可能获得年轻学者的认同。如果学术编辑的权力过大,就会使得量化评价机制下同样需要拉关系、走门路。如果这一状况不能改变,那么,年轻学者就将面临双重的痛苦:一方面是量化评价对初阶学术自由的限制和压抑,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和定性评价一样的人情关系。长远来看,学术期刊的腐败,可能要比大学管理的腐败,对中国学术的破坏更大。

这更是中国学者自身的选择。学者不应把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弊端都归咎他人。任何一种学术评价标准都意味着要让特定的人在学术竞争中获胜,让极少数人获得学术分配中的更多资源。如果每个学者都只关心怎样一种竞争规则能够确保自己获胜,中国的学术发展就不会有真正的希望。问题的关键始终在于,我们要创造什么样的学术,成为什么样的学者?这是每一个中国学者都必须、也必然回答的问题。中国学者的学术理想,就是中国学术的未来希望。

因此,制度的问题归根结底仍然是人的问题。一如本文开篇所述,如果能做到“好人统治”,所有问题都易于解决。正是由于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都面临严重的人情干扰乃至权力腐败,难以阻挡学界的“政体败坏”,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才演变为了抵制人情和权力,而不是服务于学术本身。引入定量评价机制和契约化管理模式的根源,就在于当代中国的大学和院系难以解决人的问题。这客观上的确导致了对学术的制约,让很多做学问、讲规矩的学者,感到痛苦和愤怒。这就是外部性,界定产权解决不了。真正让“好人”受折磨的是那些“坏人”,而不是防范“坏人”的制度。如果中国的人情因素没有这么厉害,如果学界能够维系一种“良好政体”(不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对制度的依赖性就会相对降低,相应的定性评价和人性化管理也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当代中国的学术生态,当代中国大学的政体类型,决定了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机制类型。

本文对学术的两个世界和两种自由的二阶划分,提出的是一种学术评价和大学管理的“双轨制”。学术的第二世界,应当以筛选为目的,对应的是法治的量化评价机制和契约化管理模式,必然会对学者的初阶学术自由有所限制。学术的第一世界,应当以鼓励为宗旨,对应的是人治的定性评价机制和人性化管理模式,赋予的是稳定自足的高阶学术自由。如果说第二世界保护的是学者的公平竞争,那么,第一世界追求的是学术的充分发展。两个世界结合起来,构成的是一个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旨在追求学术充分发展的科研体制。只有越来越多的好学者被筛选出来,中国学术的“良好政体”才能建立,高阶学术自由才有基础,这个悠久国度的学术复兴才有希望。

感谢孙赵君、朱效民、张大成、张新平、曹国鑫、陈晨、阎天、左亦鲁等师友的批评建议。一如成例,文责自负。

【注释】

①理想类型或纯粹类型,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种社会学研究方法,用以区分和描述研究对象的典型特征。参见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

②阎光才:《学术共同体内的权利博弈与同行评议制度》,《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9年第1期。

③关于政体理论,本文依据的是亚里士多德的经典框架。以下不再另外注明。参见Aristotle,The Politics,trans.with an intro.,Notes,and Glossary by Carnes Lor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1278b10-1280a5

④关于混合体制的运行特点,参见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

⑤终身教职与教授职称并非严格对应,也会有终身副教授。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作进一步区分。

⑥之所以强调每个世界中的评价机制以何种类型为主,是因为任何现实的制度总是一种混合体制。每个世界的学术评价,在现实当中往往会同时包含人性化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的因素。这里强调的是,每个世界的评价机制在侧重上仍会有所不同:第一世界侧重引导,第二世界侧重筛选。

⑦参见罗伯特·波斯特:《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左亦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

(原载《清华大学学报》2015年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