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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清】作为共享的正义——兼论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政治学是一门主要研究国家、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公共事物及其运行方式的事关重大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社会科学。作为政治学基础学科, 政治哲学探讨的一个主题是社会正义:如何配置自然和社会资源, 促进国民财富不断涌流, 保障社会成员分享公平的收入份额, 并获得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均等机会?换言之, 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 既调动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 又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正如克莱顿和威廉姆斯指出的那样, “从最广泛意义上讲, 社会正义问题……事关不同个体或团体间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不仅涉及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而且涉及他们对未来社会的预期。

“经过长期努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表述, 为讨论“共享”和“共享发展”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本文的主题是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笔者提出一种“作为共享的正义” (justice as sharing) 理论, 从共享正义视角探讨社会成员拥有平等地分享公共事物的权利和自由的实际可能性, 探索解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由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的诸多难题。

一、效率、公平与发展的不平衡性

正义或公平观念像人类文明一样古老。从古希腊开始, 哲学家围绕正义问题展开了广泛争论, 涉及正义感、公民权利与自由、正义制度、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法律正义或司法正义、全球正义等议题。虽然他们就上述议题没有达成共识, 但有助于我们认清公共事物的性质。其中一种观点是, 作为美德之一, 正义同其他三个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区分, 并确定正义为城邦或国家的本质属性。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正义是在城邦中维系人与人关系的纽带。”

1. 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在哲学家围绕正义问题的诸多争论中, 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大难题。一般而言, 市场追求效率, 社会追求公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促成人财物的自由流动, 创造社会需要的商品、服务和价值。在市场中, 人们根据能力、机会、勤奋和表现来获取收入和财富, 包括荣誉、地位和尊严。天赋和运气也成为人们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市场决定财富和收入的初次分配。公平似乎不是每个市场参与者应当思考的问题。市场追求效率, 必然导致财富和资源向少数人集中。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社会贫富分化问题。

作为效率和公平的仲裁者和协调者, 政府在解决贫富分化问题上扮演的角色便凸显了出来。然而, 在政治哲学史上, 一直存在怀疑政府作为仲裁者和协调者角色的声音。比如, 古代希腊诡辩家色拉舒马霍斯断定, 政府只代表强者, “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哈耶克和诺齐克等提出保守主义正义理论, 主张“最弱意义的国家”观念, 反对政府干预市场。两种论调看似矛盾, 实质是一样的:国家和政府没有理由为弱者提供特别的社会支持。相比之下, 有一种主张国家和政府应当代表弱者的正义理论, 它赋予国家、政府等社会基本制度以道德属性, 强调优先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弱者利益的正当性。比如, 罗尔斯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正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一种理论, 无论它多么精致、简洁, 如果它不真实, 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如果法律和制度不正义, 无论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 都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这是一种具有鲜明道德取向的正义理论。

按照后一种正义理论, 市场不仅应当追求效率, 而且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平问题。换言之, 社会公平问题是自由市场的本质性问题。如果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那么就应当由其他社会制度比如政府来解决它。社会公平问题也就是社会正义问题。于是, 围绕社会正义问题展开争论的哲学家分成了两派, 一派是肯定论者, 另一派是怀疑论者。

2. 社会正义的肯定论者。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康德、罗尔斯和森等人认为, 拥有正义感和道德能力是人之为人的前提, 社会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对美好社会是实质性的。人们对正义存在主观的理解偏差, 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来强调是不太会错的。人们拥有正义感和共享正义知识是建设国家、社会等公共事物的人性基础。罗尔斯甚至诅咒道:“假如成员权力服从于合理目标的通情达理的正义的万民社会[或良序社会]是不可能的, 人多是不讲道德的, 纵使并非不可救药地玩世不恭或以自我为中心, 那么我们会和康德一起发出疑问, 人是否值得苟活于世上?

为了反驳优先追求效率的功利主义正义观, 罗尔斯设计了“良序社会” (well-ordered society) 。在那样的社会里, (1) 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2) 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在这种情况下, 尽管人们可能相互提出过分的要求, 但他们总还承认一种共同的观点, 不同的要求可以按这种观点来裁定。如果说人们对自己的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 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 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 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认为, 一种公共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这样的社会“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确立作为社会目标的公平正义, 在人民层面树立人民对社会基本制度的普遍信任, 在基层社区层面建立稳定、体面的社会共同体, 在公共政策层面建立向社会低层倾斜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 在哲学、宗教和道德观念领域建立友善、宽容而仁慈的价值冲突和解机制”。

按照罗尔斯正义理论, 良序社会无关于效率。然而, 假如没有充足的资源和财富, 社会就无法进行实际分配。理想社会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源和财富, 追求效率才能实现财富最大化和资源利用最优化。良序社会能否满足市场追求效率的要求, 是一个有待检验的问题。

3. 社会正义的怀疑论者。

洛克、休谟、斯密、哈耶克、诺齐克等人大多怀疑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他们认为, 天赋及其权利和利益是人享有的自然权利。每个人可以自由处置其天赋, 市场能够满足每个人自由处置其天赋权利的要求。人的天赋差异不构成分配正义的理由。政府应当尽量不干预市场的自由交易。哈耶克拒绝罗尔斯在分配正义方面所做的努力, 表示“罗尔斯渴望的世界决不是文明的世界。通过把差异强制归结于运气, 它将一笔勾销绝大多数可能的新发现”。诺齐克强调“个人拥有权利, 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和任何群体都对他们做不得的”。社会正义的怀疑论者反对借国家之手来实现正义, 主张在最弱意义上理解国家的功能, 使之限于“防止暴力、偷盗和欺诈, 保证合约实施等”, 取缔罗尔斯论证的国家具有重新分配财富和资源的功能。哈耶克甚至断言, “对于由自由人组成的社会来说, ‘社会正义’之类说法其实没有什么意义。”

长期以来, 人们建设并完善着以私有制为基础、以私人占有为目的的社会制度, 一种排他的“自我所有权” (self-ownership) 制度, 难以共享许多美好的事物。怀疑论者看重的这种制度, 在保障人们拥有诸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 阻碍着他们寻求更加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在现实中, 实现效率往往比实现公平要容易一些。与效率相比, 公平是强制性制度构建的结果。哈耶克甚至认为, 公平违反人的自由本性, “力图实现‘社会’公平的各种努力与维护由自由人组成的和平社会不相容”。

4. 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的克服。

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社会, 不是人们向往的理想社会。只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的社会, 也不是人们想要的理想社会。假如存在既保全自我所有权又实现社会正义的某个办法, 那将为实践社会正义找到两全之策。它就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社会, 它将“既提升社会创造财富和克服贫困的能力, 又造就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共享发展理念正是这样的两全之策, 将为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指明方向。共享发展理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与社会哲学, 为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指明了方向。

与之呼应, 笔者提出一种共享正义理论, 并尝试对其作出哲学论证, 使之成为建设共享社会的基础理论。“现存制度依据理想正义给出判断, 理想正义理论则为追求正义社会提供目标。”无论在小范围的社区意义上, 还是在大范围的国家意义上, 人类社会应当是基于社会正义的共同体。社会正义的重心在于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本质上是一种作为共享的正义。共享社会是实现了共享正义的社会。以建设共享社会为目标, 政府的首要任务不在于创造新的财富, 而在于实现其治下的人民对公共财富的均等分配和对公共资源的均等分享。

今天, 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正是这样的社会。正如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要贯彻新发展理念,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同其他四大发展理念一起, 共享发展理念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共识, 它正好处于共享正义理论和共享社会实践的中间。

二、“共享”和“共享正义”

俗话说, 有难同担, 有福共享。所谓“共享”就是“人人有份”的意思。只要你是某个共同体成员, 你就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学习、工作、生活的机会和条件。“共享”意味着, 除非特殊规定, 共同体及其派生机构不能剥夺任何一个人作为其成员而享有的均等地进行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资格和条件。人际平等是共享的前提。“因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所以他们应当获得平等的份额。在许多语境下, 这个假定凭直觉看似正确:我们应当获得相同的法律保护, 在民主选举时获得相同数量的选票, 作为公民获得相同的权利。但是在经济语境下, 按照相同份额进行分配是有争议的。因为存在以下冲突的直觉:个体根据其所是和所行获得其应得。”共享有自己的适用领域和范围。富足相对于贫困, 充裕相对于匮乏, 共享基本资源将拉近富人和穷人的差距。共享正义理论将从政治哲学上论证人人平等地共享基本资源的合理性。为了理解共享正义理论, 进而理解共享社会, 我们先须了解“共享”的含义、性质和人性基础。

1.“共享”的含义。

“共享”在英语中的对应单词有“share, shared, to share”和“sharing”。“共享”有多层含义。比如, 罗尔斯提及的相关表述主要有:

(1)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 人的独特性在于, 拥有正义和不义感, 分享有关正义的通识 (sharing a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justice) , 造就城邦”。

(2) “公平分享 (to share fairly) 社会合作的好处和负担”。

(3) “平等共担风险 (equal sharing of risk) ”。

(4) “分摊成本 (sharing the costs) ”。

(5) “分担负担 (sharing the burdens) ”。

(6) “分配正义”意味着每个人获得“公平的份额 (a fair share) ”。

上述表述囊括了“共享”的主要含义。人必须先有属于某个团体的“共享身份和成员资格”, 才能分享公共事物, 进而支持他人与自己一起共享公共事物。凡是可以共享的事物, 一般具有“公共”的属性。“共享”有三个维度。A.共有, 即全体国民共享国家和政府控制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共享主体是全体国民。B.分享, 即个人私有财产使用权的有偿分享, 将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了分离。C.共享, 即共享“天然公共财产”的公共权益, 其共享主体为整个人类。正所谓, “且夫天地之间, 物各有主, 苟非吾之所有, 虽一毫而莫取。惟江上之清风, 与山间之明月, 耳得之而为声, 目遇之而成色, 取之无禁, 用之不竭, 是造物主之无尽藏也, 而吾与子之所共适。”

当罗尔斯谈论“共享”时, 他讨论到的“共享”对象既包括美好事物, 比如, “社会合作的好处”、“公平份额”, 也包括不美好事物, 比如大家“分摊的成本”、“分担的负担”。因此, 共享的关键含义是, 作为共同体成员, 大家同甘共苦, “平等共担风险”, “公平分享社会合作的好处和负担”。

相比之下, 在汉语语境中, “共享”很少同“正义”联系在一起。“共享”意味着“利益均沾”、“见者有份”, 极端的说法是“一人得道, 鸡犬升天”, 往往同美好事物主要是眼前利益联系在一起, 却很少同广泛的公共事物联系在一起, 尤其难以同超越个人、家庭甚至族群的正当事物联系在一起。换言之, 汉语“共享”回避“重大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忽视“共享”的哲学基础及相关论证, 造成中国社会基本结构存在重大缺憾:“与当代的社会正义概念相比, 中国古代的正义观念可能更缺少权利的意识, 更多的是对道德正当性的意识。”

“共享”是一个比较晚近的政治概念, 其前提是可分享的公共权力和不可分享的个人权利的确立, 缺少个体权利意识的正义观, 谈不上是具有“共享”含义的正义观。在中国政治文化中, “共享”不是作为个体的政治社会权利提出来的, 多是基于血缘和等级、区别对待的, 往往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社会团体或政治团体的。在中国哲学史上, 儒家推崇“亲亲相隐”和“爱有差等”, 使共享成为不可能, 但很少有人对它们作出深刻的反省与批评。刘清平为此评论道:“通过肯定血缘亲情的至上地位, 尤其是通过肯定人们可以把慈孝友悌的血亲规范凌驾于其他一切行为准则之上, 它实际上就等于是容忍、认可乃至赞许那些为了维护血亲团体性的特殊利益、而不惜违背社会群体性的普遍准则的腐败现象。”照此推论, 无论“亲亲相隐”, 还是“爱有差等”, 凡是局限于特殊阶层和团体的“共享”都不具有正当性, 只会败坏公共事物, 败坏人对正义事物的向往。不是建立在每个人的正义感和道德判断力基础上的共享, 实际上就是腐败。比如权贵或裙带资本主义, 形成赤裸裸的权力和资本合谋关系, 腐败、权钱交易或权力寻租盛行, 只给特殊社会团体或特殊阶层带来实际利益。这些丑恶现象同“亲亲相隐”、“爱有差等”等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多少有些关联。因此, “共享”不是基于人际自然关系或血亲关系, 推崇“亲亲相隐”、“爱有差等”等基于慈孝友悌的血亲规范, 不能成为共享正义的哲学基础。同儒家相比, 老庄等道家提倡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天均”思想。有学者对老子同罗尔斯的正义观相提并论:“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追求, 对正义原则及优先原则的偏爱, 对不公平根源的探索体现了他的弱者关怀思想。而老子关于政府‘为而后不为’、真圣人的先人后己、高贵和贫贱转化统一、关注弱者德行的论述, 同样透露出老子对弱者的深切关心。”不过, 与罗尔斯论证的自由平等的个体相比, 基于“天地齐一, 万物并生”的自然哲学观念, 老子等道家的正义主体并不限于人类, 是一种不着边际的“泛生物”主体。按照小国寡民的静态的桃花源式社会理念, 国家或政府成为整个社会的单纯负担或恶的对象。在这一点上, 道家正义理论更相似于哈耶克和诺齐克的保守主义正义理论。道家推崇的“无为而治”政治哲学基调, 难以支撑起共享正义理论的大厦。

那么, “共享”是如何可能的?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 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在有关共享、共享发展和共享社会的所有讨论中, 如果“共享”在学理上无法得到辩护, 那么我们的实践努力便是徒劳的。

2. 共享的性质。

(1) 共享的均等性。共享对自由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自由不是共享的首要价值, 平等才是共享的首要价值。“政府保证每一位公民, 作为社会权利, 而不是作为慈善, 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安全、教育和住房。”在国家层面上, 共享主体是所有社会成员, 共享客体是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的公共事物及其公共福利, 包括公共负担。笔者在此区分了两种权利, 一种是在自由市场中得到实现的权利, 是社会成员享有的自由、自愿公平交易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最大特点是对等性。哈耶克和诺齐克都强调这种权利的首要价值。人的自我所有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相比之下, 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不是在市场中实现的权利, 虽然有人拿它们进行交易, 但是, 这样的交易是非法的, 因为社会成员不必经过市场交易就应当具有这样的权利。它们是社会成员人人共享的公共福利或国家福利, 均等性而非对等性是其最大特点。

对等性权利以追求效率为目标, 均等性权利则以追求公平为目标。后者属于基于社会正义理论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制度调节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社会正义由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组成, 前者以制度方式确认人们的权利, 后者公平地分配由国家和社会支配的资源和利益。分配正义一般分为市场分配正义和社会分配正义。二者最大的差别是, 前者以劳动力、生产资料和资本作为分配正义的衡量尺度, 后者以成员资格、身份和地位作为分配正义的衡量尺度。前者以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为基础, 以土地、工资、利润等形式, 只有狭义的分配概念, 没有广泛的共享概念。而后者相反, 其共享概念更为广泛和彻底。按照社会应得理论, “在对于社会基本资源的分享上, 每个人皆应有其社会应有, 得其社会应得。在分配正义上, 社会应得是可能的。”

(2) 共享的公共性或非排他性。共享“意味着某事物被共同拥有, 并由集体管理”。共享是一个非排他性概念。它表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资格和机会参与分享公共事物的好处和负担。共享涉及“私有财产”、政府控制的“公共财产”和“天然公共财产”等三类资源。由于“私有财产”具有排他性, 是无法共享或难以共享的。同样地, 大量“公共财产”也具有排他性, 是无法共享或难以共享的。“天然公共财产”不受政府控制, 也不受私人控制, 包括河流、海洋、空气、空地、乡间小路等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它们是人们共享的主要资源。除了基于财产概念的资源以外, 共享还涉及大量非排他性社会资源, 比如学习、工作、生活的机会、资格和条件等等。社会成员能够均等分享的资源越多, 社会越平等, 社会成员越感到生活的幸福与自由。相反, 可共享的资源越少, 成员之间的竞争越激烈, 为争取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机会越疲于奔命, 社会越不平等, 他们便越是感到生活的不幸与压力。因此, 扩大共享社会资源的范围, 是缓解社会成员之社会压力的重要途径。

(3) 共享的法定性。共享是人为的或法定的, 是特定社会政治制度设计或安排的结果。共享是有条件的, 共享主体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习俗、法律法规等生活、学习和工作准则。由于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于不同社会条件之中, 共享着不同的公共事物。人与人因为共享的公共事物的差异, 而划分为不同的社会成员和不同的社会阶层。每个领域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他们只有符合那些规定, 满足那些要求, 他们对公共事物的共享才具有合法性。共享以基本制度为依据, 基本制度对共享主体有具体的条件限制或资质限制。达到某些特殊条件或具有特定资质的主体, 就能共享相应的公共事物。

(4) 共享的渐进性。人类文明进步表现为可共享的公共事物的广度和深度的逐渐推进。当人类社会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 社会资源和财富不再成为稀缺资源, 特定的社会制度为共享提供制度安排, 共享便成为可以实现的社会目标。当然, 实现资源共享是一个渐进过程。资源共享可分为“个人所得”和“社会应得”两大基本权益。由于人的出身、禀赋、背景和运气等偶然差异所产生的个人“私有财产”, 属于个人所得, 可用于市场交易, 也可用于人际分享, 这取决于个人意愿。由此产生的“自然所得”必然存在人际差异, 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这种差异难以改变。相比之下, 人的社会应得, 即每个人共享公共财产和公共权益的份额, 不取决于其出身、禀赋、背景和运气, 不取决于人的健康、精力、理智和想象力, 而取决于人的社会成员资格及其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地位。换句话说, 基于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身份, 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从社会中获得并平等享有公共财产和公共权益的权利。“社会应得是社会基本制度的结果, 而不是个人幸运或者不幸的结果, 分配正义意味着人在社会经济意义上得其应得, 而不在个人偶然运气上得其所得。”社会应得使人的成员资格优先于人的自我所有权, 当人类社会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 社会资源和财富不再成为稀缺资源, 特定的社会制度为共享提供制度安排, 共享便成为可以实现的社会目标。

3. 共享的人性基础。

在共享主体身上, “共享”是一种超越个体自生自发情感局限性的意愿和能力, 同人的正义感和道德判断力相一致, 却往往与人性中的自私性和占有欲或者资本的目标相背离。

马克思说过, “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 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 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 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 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一切资本活动都以利润最大化或占有为目的的。资本家都是冲着利润才去冒险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 共享要么是不可能的, 要么是极其有限的。

然而, 人性还有超越自私而寻求善、正义和共享的一面。共享与人类追求善和正义的努力相一致。像善和正义一样, 共享是人类追求的一种普遍价值, 共享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孟子曾经提出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乐与少乐乐不若与众乐乐的共享哲学主张, 表达了一种跨越社会等级的普遍大爱, 一种人人皆有的“恻隐之心”。正如罗蒂所说:“道德两难不是理性和情感冲突的结果, 而是两个不同自我、两个不同自我描述、给予某人生活以意义的两种不同方式冲突的结果。……我们并不因为自己在人类中具有成员资格而具有一个核心的、真正的自我, 一个响应理性召唤的自我。相反, ……自我是一个叙事的重心。在一些非传统的社会里, 大多数人都有数种这样的叙事, 任由自己处理, 因此具有数个不同的道德同一性。”就处理道德两难而言, 不存在康德哲学事先预备的“标准答案”或德沃金断定在裁决疑难案件时存在的“正确答案”。

从主观上考虑, 共享以主体间情感共鸣为前提。正如阿里克桑德尔所说:“正义依赖于团结, 依赖于同他人相处时萌生的休戚与共情感, 依赖于我们成为比自身更宏大的某个总体之一部分的某种感觉。”同情具有普遍性, 对他人苦难的同情, 不受时间、地域或国界的限制。这种同情将转化为对所有在世成员的责任要求, “对所有人给予平等关切的要求表明, 为了满足需要而担负全球责任是完全可行的。这样的关切支持担负责任去限制各团体, 使每个团体获得大致相同的资源。除了家庭和友人, 我们与之同甘共苦的团体成员都是陌生人。……人们会对远在他乡的人表示同情。”恻隐之心跨越时空限制, 是一种人人皆有的普通情感。

人们要建立共享的社会关系, 同情心是必要的, 但不是充分的。只有每个人拥有正义感和有关正义的通用知识, 才是共享成为可能的充分的人性基础。人人皆有的正义感不属于人的特别能力;有关正义的通用知识不属于专业知识。拥有正义感, 作为一种能力, 不属于智力, 而属于人的基本道德判断力。它们当然是需要培养的, 但是, 在文明社会里, 只要接受过一定的基础教育或家庭教育, 任何一个公民都将具备这样的道德能力。这种能力普遍地为任何正常的个体所具备。这是一种抑恶扬善、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过, 由于人的慷慨的有限性, 人所面对的可共享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尤其是财富的有限性, 人的正义感会受到束缚, 甚至被遮蔽。这是在历史上共享正义难以得到普遍承认的原因。因为同情既是普遍的, 又是不确定的, 个人的慷慨是任意的或独断的。所以, 假如共享只停留在个人主观独断层面, 真正需要帮助的个体或团体往往得不到资助, 共享正义必须突破个人正义感的局限性。

作为对同情不确定性和慷慨有限性的克服, 总体性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制度是必要的。人们获得平等的社会成员资格是共享正义的社会条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随着先进社会制度的设立, 原来被遮蔽的人的共享意愿, 人类愿意与他人共享美好事物的意愿得到肯定和发扬光大, 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博爱精神, 而是人类生存的实际需要。当我们摆脱个人视角, 从人类作为整体来看时, 人类共享要求就变得真实而可信。共享不是要求特殊个人做出单纯牺牲, 而是要求每个个体做出奉献。这种奉献既成就他人, 也成就自身。这是共享的哲学内涵, 也是作为共享的正义得到正当性辩护的理由。

4. 共享正义理论是共享社会的政治哲学基础理论。

换言之, 共享正义理论是共享社会的基本理论。“作为共享的正义” (justice as sharing) 或“共享正义”指的是, 借助于特殊社会基本制度, 每个社会成员在最大程度上拥有平等地分享公共事物 (包括其利益与负担) 的权利和自由。共享正义是一种制度正义, 一种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实现的正义。它不是依靠个人主观意愿和实践行动来实现的, 而是根据社会基本制度的刚性设计来实现的。它致力于解决在经济和社会领域, 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均等分享问题。

共享正义是对分配正义的限制性规定, 要求平等地分享社会合作的成本和好处, 保证每个人在公共物品、岗位、机会和服务分配中得到“公平的份额”, 包括均等地承担社会责任、义务和负担。“即使别人忽视了本应承担的责任, 你也要尽到公平分担的责任。”共享正义是共享社会的基本原则, 将把分配正义广泛应用于社会资源分配领域。“所有社会初始益品都得到平等分配: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甚至收入和财富是共享的。”共享正义是共享发展理念的制度化, 把后者融入社会基本制度设计当中。落实共享发展理念, 不得背离共享正义这一核心环节。

以共享正义观为哲学基础, 共享社会不想改变人在出身、禀赋、背景和运气方面的差异, 因为那样的改变在实践上是困难的。相反, 那些个人差异仍然保留着并且被鼓励着。在社会资源分配策略上, 共享社会不把关注重心放到对私有财产包括个人财富或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上, 而是放到对由国家和社会掌握的公共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共享上。假如分配正义没有达到共享正义的要求, 那么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便没有实现。在共享社会里, 人人可以均等地共享的社会基本资源, 不能仅仅归结为可量化的公共财富, 还包括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的各种机会、岗位和荣誉。公共财富只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 社会成员可以分享的社会资源比公共财富无论种类还是范围都要多得多。共享社会将为社会成员均等地分享社会资源打开巨大的操作空间, 从而实现在分配正义上从关注公共财富向关注社会资源的策略转向。

三、落实“共享发展”理念, 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如果人的选择和行动是自愿的, 那么他是自由的, 也即是免于他人或国家强加的外部阻碍或限制的。在经济和政治领域, 个人私下选择越不受约束, 其获得的福份也就越大。”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公平问题。由于人的出身、身份、地位、能力和机遇存在差异, 人享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资格、机会、份额、水平、潜力和预期存在差异;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不同, 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 包括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方面, 不同的社会和政府存在不同的供应能力;由于存在着区域发展水平、城乡发展水平、行业发展水平差距, 导致了不同社会阶层在财富、收入、机会等方面的差距。其解决办法在于全面深化改革, 推行共享发展理念, “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因此, 共享发展理念不仅有经济含义, 而且有政治含义。基于共享正义理论, 共享发展理念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共享是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共享发展将实在地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这种获得感不仅是收入和财富方面的, 而且是机会和资源方面的。共享的对象不仅有物质的, 而且有精神的。

1. 共享发展理念和共享正义理论具有内在一致性, 将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引导现有产权制度变革, 使之更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产权制度是法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权观念也是重要的法权观念。在现有产权观念中,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等等。诺齐克、哈耶克等自由主义学者强调自我所有权的完备性、不可让渡性或神圣不可侵犯性。他们强调, 个人权利是至上的, 合法的个人权利优先于也高于公共权力, 纵使君王权力也不得欺凌个人权利。任何个人和团体皆不得妨碍、侵占、剥夺属于他人的权利。“国家不得迫使一些公民去援助其他公民, 不得以强制手段禁止人民追求自利的活动。”个人自我所有权以及依附其上的权利和利益是竞争性的、排他的。

由于存在着资源占有比例的巨大差异, 财富和资源在自由市场中不断向极少数资本家、经营者和社会上层聚集, 过分集中的私有财富、财产和其他资源因其排他性导致产权交易和流通的僵化, 市场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因此, 过分强调自我所有权的完备性、不可让渡性或不可侵犯性, 不利于人财物的自由流动, 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 也不利于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这方面, 共享经济先行者Uber、滴滴、Airbnb等在有效地利用所有权方面取得突破, 有利于挖掘和利用闲置的资源、时间、机会、知识和信息等, 为发展共享社会提供了新思路。比如, 2015年初, Airbnb已拥有超过100万间房间, 因其采用的是盘活存量住房, 而非买地盖楼等重资本投入, 降低了酒店业的新增投资需求。”

共享经济将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 包括提高私有财产的利用效率。但是, 共享经济难以从根本上挑战或改变现有产权制度, 难以缓和贫富分化加剧的趋势。共享经济无益于增进社会公平, 在分配正义方面无甚作为。共享经济是自由经济的一种新形式, 在提高效率方面作了新尝试, 但无关乎社会正义。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建设共享社会需要特殊的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是其制度前提。必须指出的是, 虽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趋同理论在学术界颇为流行, 但是两者差异是不容怀疑的。有学者表示, “侵害 (aggression) 、契约、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诸概念可以通过所有权 (property, 财产) 得到定义:‘侵害’指对所有权的侵害;‘契约’指在所有权拥有者之间建立的无侵害关系;‘社会主义’指侵害所有权的制度化政策;‘资本主义’指承认所有权和契约的制度化政策。”这样的见解是片面的, 但它抓住了两者差异的一个本质方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局限性的批判仍然有效, 那种局限性正是自由市场的局限性。相比之下, 社会主义是“再分配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化政策”。社会主义共享社会将解构最坚固的财产所有权堡垒, 重构人的社会关系, 使人们“从给予和分享中获得快乐, 而不是从积聚财物和剥削中获得快乐”, “让自己和自己的同胞得到全面发展, 使之成为生活的最高目标”。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制度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保障, 共享是不可能的。

当然, 社会共享并不想简单地消灭私有制, 而是鼓励善于创造财富的人继续去创造财富。在经济意义上, 富人还是富人, 穷人还是穷人, 人人享有相等的财富是做不到的。关键在于, 在社会意义上, 穷人和富人在社会资源共享上应该享有均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 他们拥有同样的社会权利。共享社会将改变在社会资源共享方面严格按照社会等级、收入差距、家庭或个体的特定社会身份来划分的做法。

2. 共享发展理念将变革政府管理方式, 并增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

市场与政府有着微妙的关系。不同层级的政府, 尤其是基层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 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共享社会鼓励非公有经济发展, 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 激活各种社会发展因素。政府将注重资源市场化配置之后的参与者利益保障、公共资源归属和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共享社会将变革当前政府管理方式,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使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职能取得动态平衡。与此同时, 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 要求政府退出市场是无理的。因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是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途径, 政府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主体。所以, “必须重视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不断壮大国有经济, 振兴集体经济, 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采用各种综合调节措施, 以便制止贫富分化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3. 共享发展理念将改善社会分层结构。

社会分层指人的社会地位差异结构, 本质上由人们占有资源份额不同和社会地位差异所产生。在社会分层结构中, 不仅存在着基于职业差异而形成的各种身份阶层, 而且存在基于收入、财富、资源占有量等因素而形成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级阶层。

现有社会分层结构最显著地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当中。城镇与乡村无论在人口、收入、机会、资源方面, 还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方面, 都存在巨大的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没有有效扭转中国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贫富差距日益拉大, 呈现两极化趋势。在城镇化过程中, 不同城市之间的发展水平、同一城市各行业的发展水平、各阶层人员的收入水平等也是高度分化的。

现有社会结构是分层、等级化和固化的。在这样的结构中, 人口、技术、资本等流动性不足, 阶层等级差别明显, 中低阶层获得感低下, 不同阶层的资源占有份额和资源分配比例不均衡。其产生原因, 既有个人特质、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差异, 也有社会制度因素。在改变社会分层结构过程中, 即使政府采纳罗尔斯差别正义原则, 优先照顾最低收入阶层, 在社会经济政策方面向其倾斜, 但是, 无论如何倾斜, 都无法改变社会底层收入低下的状况。政府实行差别正义原则, 只是一种程度性改善, 而不是一种制度性改变。尤其在社会分层与等级固化情况下, 低收入者仍是低收入者, 即使政策倾斜也难以改变其低收入状况, 更难以改变其固定的社会阶层地位。

共享社会有望借助于资源共享和机会共享, 打通社会阶层隔阂, 利用私人占有或公共占有的闲置资源, 满足其它阶层成员的需求, 创造更多可共享的商品、机会和服务。通过阶层良性互助, 中下阶层将改善自身的糟糕处境。因此, 改善社会分层结构, 既依赖于可共享社会资源的不断丰富, 也依赖于社会成员共享能力的不断提高, 还依赖于创立不同阶层共享自然和社会资源的机制。

4. 共享发展理念将为消除贫困提供解决方案, 共享正义理论则将为实现共享社会提供哲学基础。

“贫困不只是个物质匮乏问题。它还事关人的尊严、正义、基本自由和基本人权。”黑格尔早就指出, “如何消除贫困是一大难题。它一直困扰着社会, 在现代尤其如此。”共享发展理念将为消除贫困提供解决方案。经济增长是解决绝对贫困的主要手段。“1990年以来, 亚太地区出乎意料的增长, 已经让大约3亿人摆脱了极端贫困, 中国占了最大份额。”但是, 经济增长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如果单纯依赖市场, 那么“富人变得越富, 而穷人变得越穷。基尼系数……表明, 在过去10年里, 21个国家中的15个国家的收入不平等在加大。”

精准扶贫是实现共享社会的重要进路。共享社会将消灭绝对贫困, 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共享正义理论指导下, 政府实施分配正义, 具体化为发展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和包容性原则。

(1) 发展性原则。“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 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使供给能力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发展是共享的逻辑起点, 经济可持续增长是建设共享社会的基础。发展与共享的关系好比做大蛋糕和分享蛋糕的关系。做大蛋糕, 才能更多更好地分享蛋糕。共享发展理念兼顾效率与公平, 两者不可偏废。一味追求效率, 必定陷入贫富两极分化和收入差距拉大的困境, 背离中国改革的初衷。过分追求公平, 会抑制人的创造力。只有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可持续的发展性原则, 人民的幸福生活才能细水长流。

(2) 均衡性原则。共享发展强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全面协调发展, 既强调区域经济的协调性, 又强调总体发展的平衡性。但在财富和收入分配层面, 共享的均衡性原则强调对弱者的帮扶。共享正义旨在实现人民在争取经济社会岗位和职位方面的机会均等, 而不是财富和收入的均等。均衡发展不是平均发展, 共享社会不会剥夺人民合法创造的财富, 不会出现劫富济贫的做法。但是, “人人均等地分享社会基本资源是分配正义的根本要求。”政府为缩小贫富差距而努力, 为缩小城乡发展水平差距而努力, 并在政策和制度上做出具体规定。

(3) 包容性原则。这个原则同包容性增长或包容性发展联系在一起。包容性增长一般用于讨论世界经济, 表示在经济全球化冲击下, 处于边缘的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也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实现经济增长。正如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 (Nicholas Stern) 指出那样:“全球经济一体化有助于消除贫困而非相反。不过, 世界经济将变得更具包容性:全球市场增长不应当继续与有着20亿人口的国家失之交臂。富裕国家能做很多事情, 通过援助和贸易政策, 帮助目前处于边缘的国家走上一体化道路。”包容性原则既适用于国际环境, 也适用于国内环境。在经济与社会领域, 包容性原则倡导, 在全球范围内, 各国人民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 寻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政治、文化和精神领域, 包容性原则承认人际社会差异和文化多样性, 承认存在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和财富差别。社会是一个整体, 其发展离不开各社会力量的贡献。

共享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而且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落实共享发展理念, 实现共享正义, 建成共享社会, 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国家作为社会资源或公共资源的掌控者, 既要促进国民财富增长, 也要维护社会正义, 协调不同社会阶层利益, 为全体人民谋福祉。

四、开启更加公平的人类文明之路

如前所述, 共享正义是落实共享发展的初始原则, 共享正义理论是实现社会共享的哲学基础。实践共享发展理念、实现社会共享的关键在于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特定的制度安排。显然, 不是所有的社会形态都能实现共享正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共享正义的可靠社会形态。为人类社会找到共享发展之路, 正是社会主义的伟大性所在。

1. 实践共享发展理念, 推进社会共享建设, 将为构筑自由人的联合体打下坚实基础。

1516, 莫尔发表《乌托邦》, 社会主义学说至今已有五百年历史。社会主义学说的核心假设是, 私有制乃万恶之源。“任何地方私有制存在, 所有的人凭现金价值衡量所有的事物, 那么, 一个国家就难以有正义和繁荣。”资本主义社会是把人对资本和金钱———包括人追求金钱的才能———的崇拜推向极端的拜物教社会。相比之下, 社会主义者设想的社会是取缔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消灭阶级差别和按需分配所得的社会。“在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范围内, 所有公民应该除了从事体力劳动, 还有尽可能充裕的时间用于精神上的自由及开拓, 他们认为这才是人生的快乐。”共享社会没有取缔私有制, 但找到了克服其局限性的办法。它将是基本解决贫富两极分化问题, 缩小城乡发展水平差距, 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世界历史进程决定, 中国只有选择社会主义, 进而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才能实现现代化。”共享社会是刚性制度安排的结果, 只有沿着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建成共享社会。

2. 在注重共享发展和倡导社会共享的社会里, 政府、市场和社会既有分工, 又有合作。

落实共享发展理念, 实现共享正义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在分配正义方面, 市场主要参与初次分配, 政府主要实施二次分配, 各方共同努力, 才能实现共享发展, 推进社会共享。政府将“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 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规范初次分配, 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 调整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努力缩小全社会收入差距。”效率和公平往往此消彼长, 是不兼容的。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将兼顾效率和公平, 重视人民的获得感, 以制度、法规和政策来巩固人民的获得感。政府鼓励企业追求效率, 实现经济利益和效率的最大化, 又鼓励企业通过分享发展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由多方创造的共享平台将重新配置和利用闲置资源, 为政府承担部分公共职能。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通过特殊制度安排, 把人的创造力引向更有利于实现共享正义和社会共享的方向。

3. 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以物质共享为基础, 追求人际精神分享, 形成自由、平等、民主、和平、关怀、友善、合作等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吻合的共享价值观。

随着社会共享程度的提高, 人们共享的范围从物质领域延伸到精神领域。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提倡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 互帮互助成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无论我们走到哪儿, 都会受到欢迎, 得到他人的帮助”, 这种情形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变得更加普遍。像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重视合作、利他、诚信等价值观一样, 共享将作为一种价值观, 受到整个社会的推崇。除了资源共享, 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也是技能共享、智慧共享、价值共享的社会, 不仅给社会带来物质利益和实际便利, 而且对社会成员起着净化心灵、提升觉悟的作用。注重共享发展, 倡导社会共享, 把与共享相吻合的新价值观注入社会主义事业之中, 既造就新人, 又改造社会, 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

4. 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社会正义。

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以共享正义为基本原则, 重视人际平等, 强调“基于成员资格的社会应得”。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将克服市场对社会正义的忽视或侵蚀, 强调在社会意义上实现每个成员平等享有基于平等社会地位和政治身份所获得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 关注普通民众享有的基本社会价值。政府在社会正义方面积极地扮演协调者和仲裁者角色, 给予人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养老等方面的均等机会或公共福利, 增进人民团结与社会和谐。

有人主张个人应得, 认为正义就是应得, 应得是我们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每个人按照个人的能力、勤奋、运气等获得的东西, 是因人而异的。的确, 每个人都有他的应得, 它按照对等原则来实现。笔者承认基于对等的个人应得, 但是更强调基于社会基本制度保证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的均等权利。“均等”的意思是, 每一个体除了获得个人应得, 还应该有社会应得。社会应得理论的核心主张是, 不管个体是什么出身, 无论乡下村民, 还是城里市民, 在共享社会基础资源方面, 都应当给予均等机会。要明确区分社会应得和个人应得, 不应只讲个人应得, 却不讲社会应得。

社会应得必定涉及共享正义。共享正义是分配正义的细化。假如分配正义没有达到共享正义的要求, 那么在经济和社会意义上, 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便没有实现。按照共享正义理论, 在共享社会里, 人人可以均等共享的社会基本资源, 不仅包括可量化的公共财富, 而且包括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的机会、岗位和荣誉。共享社会将为社会成员均等分享社会资源打开空间, 实现在分配正义上从关注个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再分配向关注社会资源的均等分享的策略转向。

5. 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享有, 中国社会主义将获得充分的制度自信。

在改革开放初期, 邓小平提出了共同富裕思想, 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不能动摇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 不是两极分化”。最近, 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共同享有理念:“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 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 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发展了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 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筑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 兼顾效率和公平, 并把公平置于首要位置, “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以贯之的最高理想、价值追求和逻辑起点, 共建共享发展成果是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将随着建设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实践成就得到进一步确立。

综上所述, 共享正义理论是共享发展理念的哲学基础, 也是共享发展理念的思想内核。建设注重共享发展的社会, 是一项事关人类文明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宏大事业。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收入和财富, 是国家和政府的政治责任。均等地分享社会基本资源, 是每个社会成员享有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在人际收入差别和财富差距存在扩大化趋势的情况下, 政府调节人际收入差别和财富差距是必要的, 也是合理的。政府既要全面保护个人的自我所有权, 又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均等地分享社会基本资源的权利。沿着这个政治逻辑, 社会主义既承认和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利益, 又维护和增加人民可共享的国有财富与社会资源。扩大可共享的社会资源的范围, 是缓解社会成员社会压力的重要途径。共享发展理念及其实践将更充分地彰显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越性, 更接近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设想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理念。这将是一条越走越宽广的人类文明之路。最后, 以习近平十九大报告的一句话作为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 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 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 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注释】

(1) (1) 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 , Social Justice, Oxford:Wiley-Blackwell, 2004, p.1.

(2) (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人民日报》, 20171019日。

(1) (1) Aristotle, Politics, 1252b36, in The Basice Works of Aristotle, ed.By Richard Mckeon, New York:Randon House, 1941, p.1130.

(2) (2) Plato, The Republic of Plato, the Third Edition, p.15.

(3) (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

(4) (4)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128.

(1) (1) 罗尔斯:《正义论》 (修订版) ,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4页。

(2) (2) 张国清:《罗尔斯的良序社会理论及其批判》, 《复旦学报》2014年第4期。

(3) (3) Friedrich August Hayek, 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 London&New York:Routledge, 1988, p.74.

(4) (4)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UK and Cambridge US:Blackwell Press, 1974, p.ix.

(5) (5)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ix.

(6) (6) 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 邓正来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1, 177页。 (译文略有改动。)

(7) (7) 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 179页。

(8) (8) Hans-Hermann Hoppe, A Theory of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Economics, Politics, and Ethics, Boston, Dordrech and 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 2010, p.9.

(1) (1) Gerald Gaus, The Tyranny of the Ideal, Justice in a Diverse Society, 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6, p.5.

(2) (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人民日报》, 20171019日。

(3) (3) Sherwood Thompson (ed.) , Encyclopedia of Diversity and Social Justice, Lanham:Rowman&Littlefield, 2014, p.6.

(4) (4) (5) (6) (7) (8) (9)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p.214, 214, 145, 250, 253, 96.

(10) (10) Gillian Brock, Global Justice, A Cosmopolitan Account, 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93.

(1) (1) 苏轼:《前赤壁赋》, 见吴楚材等《古文观止》 () , 中华书局, 1959, 508-509页。

(2) (2) 陈少峰:《正义的公平》, 人民出版社, 2009, 32页。

(3) (3) 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 《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

(4) (4) 庄子:《庄子注疏》, 郭象注, 成玄英疏, 中华书局, 2011, 40页。

(5) (5) 孟凡拼:《弱者关怀:罗尔斯与老子正义思想之契合》,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

(1) (1) Harold L.Willensky, Rich Democracies:Political Economy, Public Policy and Performance, Berkeley, CA:University Press of Califonia, 2002, p.211.

(2) (2) 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3) (3) (4) 里夫金:《零边际成本社会》, 赛迪研究专家组译, 中信出版社, 2014, 196159页。

(1) (1) 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 1975, 829页。

(3) (3) 《孟子·梁惠王下》。其原文为, “曰:独乐乐, 与人乐乐, 孰乐?:不若与人。曰:与少乐乐, 与众乐乐, 孰乐?:不若与众。”

(4) (4) Richard Rorty, Philosophy as Cultural Politics, p.45.

(5) (5) 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3.

(6) (6) Jeffrey G.Alexander, The Civil Spere, 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2006, p.13.

(1) (1) John Baker and Richard Jones, “Respossibility for Needs”, in Gillian Brock (ed.) , Necessary Goods, Our Responsibilities to Meet Others Needs, Lanham, MD:Rowman&Littlefield, 1998, p.229.

(2) (2) (3) David Miller, Justice for Earthlings: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13, 13.

(1) (1) Sebastiano Bavetta, Pietro Navarra&Dario Maimone,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A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6.

(2) (2)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 《求是》2014年第1期。

(3) (3)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UK and Cambridge US:Blackwell Press, 1974, p.xi.

(4) (4) 彭文生:《共享经济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证券日报》2015912日。

(1) (1) Hans-Hermann Hoppe, A Theory of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Economics, Politics, and Ethics, Boston, Dordrech and 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 2010, p.18.

(2) (2) Hans-Hermann Hoppe, A Theory of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Economics, Politics, and Ethics, p.33.

(3) (3) 弗洛姆:《占有还是存在》, 李穆等译,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5, 159页。

(4) (4) 程恩富、张建刚:《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与促进共同富裕》, 《求是学刊》2013年第1期。

(5) (5) 李强:《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1) (1) Thomas Pogge (ed.) , Freedom from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Who Owes What to the Very Poor, 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vii.

(2)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 1961, 245 (译文有较大修订) 。另参阅Georg W.F.Hegel, Philosophy of Right, trans.by S.W.Dyde, Amherst and New York:Prometheus Books, 1996, p.189.

(3) (3) (4)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of United Nations (ed.) , Economic and Social Survey of Asia and the Pacific 2008:Sustaining Growth and Sharing Prosperity, New York, 2008, p.4.

(5) (5)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人民日报》2016318日。

(6) (6) 张国清:《分配正义在中国:问题与解决》,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15年第1期。

(1) (1) Paul Collier and David Dollar, Globalization, Growth, and Poverty:Building an Inclusive World Econom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xi.

(2) (2) (3) 莫尔:《乌托邦》, 戴镏龄译, 商务印书馆, 1982, 4260页。

(4) (4) 王伟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代理论成果---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

(5) (5)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人民日报》2016318日。

(1) (1) Tom Slee, What’s Yours is Mine:Against the Sharing Economy, New York&London:OR Books, 2015, p.14.

(2) (2) 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 《中国社会科学》, 2015年第5期。

(3) (3) 《邓小平年谱1975-1997 () ,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4, 1253页。

(4) (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 1993, 110页。

(1) (1) 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人民日报》2012318日。

(2) (2) 董振华:《共享发展理念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探析》, 《哲学研究》2016年第6期。

(3) (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人民日报》, 20171019日。

 

(原载《浙江学刊》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