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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夏】人的发展视域中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成为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是社会现代化进行到一定阶段时人的发展要求的反映。从人的发展视域理解社会公平,有助于把握社会公平的深层次根据,分析社会公平面临的复杂问题,确立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

通常认为,社会公平是指人们社会权利上的公平,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反映着人们从道义上对利益关系合理性的追求。从哲学上看,社会公平本质上是人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就是将所有人在社会的、价值的意义上同等看待,承认并保证所有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追求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人的发展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对人的解放和发展的论述中,超越了近代人道主义和资产阶级政治解放诉求的局限性,提出了对社会公平的新理解。

在人的解放内涵的理解上,马克思主义主张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社会公平即人的彻底解放。

为了揭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局限性,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论著中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指出:“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当它不考虑这些差别而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当它从国家的观点来观察人民现实生活的一切要素的时候,国家是以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尽管如此,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们的特殊本质。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①。“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②这种“部分的纯政治的革命,毫不触犯大厦支柱的革命……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③。认为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了公平和平等要求,但他们的要求不仅在适用范围上局限于政治法律领域,而且在实现方式上仅强调人的起点、机会和规则平等,忽视人们之间最终的或结果的平等,其结果是,人们之间、群体之间经济社会差异日趋扩大,一部分人高于另一部分人之上,导致人们经济社会权利不平等亦即公平的缺失。本质地看,资产阶级的解放只是政治解放,只是资产阶级自己的解放,而不是经济的解放,不是所有人的彻底解放。

与资产阶级的解放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人的彻底解放的要求,并对之作出了科学的说明。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④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又明确指出:“‘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一不明确的语句,应当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⑤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进一步发挥了上述思想,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建立的“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⑥。他针对性地指明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阐述了无产阶级平等要求与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区别:“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⑦“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⑧

在人的解放主体的理解上,马克思主义主张“全人类”的解放,即每个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人的发展时,多次使用“每一个人”或“每个人”的提法。在他们的理解中,人的发展定位于“个人”,但并非某一部分、某一层次或某一群体中的个人,而是“每一个个人”。追求“每一个个人”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和发展理论与近代人道主义的重要分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⑨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更是明确地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⑩这里的共同体或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的、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的论述,包含着对社会公平的深刻理解。他们提出的人的彻底解放主张,体现着对实现真正的、目的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的深切关注。他们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内在地包含着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的价值取向。

从人的发展视角看,社会公平是人生存发展的要求。

人们所以提出公平的要求,是因为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无论在任何时代,社会发展都是不平衡的,总会存在着地区之间、民族之间、阶级或阶层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人们之间在生活条件、社会地位上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差距。社会公平正是针对这一现象提出和主张的,是对社会发展不平衡效应的一种预防和纠正。从哲学上看,实现社会公平是为着人的生存和发展,既是为着每个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为着他人的生存和发展,体现着人的自我保存倾向和人的发展价值取向的统一。

作为人们自觉的价值选择,公平体现着人的自我保存要求和倾向。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从可能性上说,任何人都有可能在变动不居的社会发展中被抛入社会的底层,陷入艰难的生存困境。只有通过人们之间对公平的约定,确立公平的理念,制定保障公平的规则和制度,才能解除人们面临的上述现实的和可能的威胁。就此而言,公平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是满足人们生存和安全需要的保障。

从更本质的意义上说,公平作为人们自觉的价值选择,体现着人道以及人的发展的要求和倾向。从理论上看,人的发展诉求是对人的价值优先性的肯定。正因为承认人的价值的优先性,将人的价值置于所有他物的价值之上,才会有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才必须将人的生存发展视为社会进步的根本目的,才应当让每个人生活得更加幸福并更有尊严。正因为承认人的价值的优先性并追求人的发展,才应当肯定一切人的价值及由此而衍生的权利、利益和尊严都是平等的,不允许一部分人高于他人之上,也才应当将社会公平确立为衡量社会运行、制度安排、行为规范以及人的实践的现实尺度。正是基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要求,人们才会有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选择。否则,就难以回答如下问题:我们为何不能在社会发展中只强调效率和效益,只追求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只奉行GDP至上的原则,只强调做大蛋糕而不论如何分配。更进一步说,人类为何不能像动物界那样采用社会达尔文主义,实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很显然,只有从人的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出发,才能对这些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从人的发展视角看,社会公平是人的基本需要。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经济上的公平,不仅意味着对人们物质需要的重视,而且意味着对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视,因为在他们看来,物质需要的满足是人们其他需要满足的基础。马斯洛对需要层次的划分以及对需要满足顺序的看法,与这一理解有异曲同工之处。

从人的发展视角看,公平本身就是价值,公平的价值并非必须通过其他中介来体现,特别是并非完全要由经济发展程度和效果来衡量。这与对民主价值的理解是一个道理。有些论者在比较民主制度和非民主制度优劣时,常常以能否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标准,认为只要能更快地促进经济增长,非民主制度就比民主制度更为优越,由此断定民主并非社会进步所必须。这种理解实质是将民主仅仅视为一种附带的价值,亦即否定民主的独立价值,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民主所以必要,不仅因为它有利于社会良性、持续的发展,还因为它本身对人就有价值,是现代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公平也同此理。公平也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平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并实现社会和谐,其本身就是人们的一种精神需要。对人的发展而言,公平不仅有助于弥补人们之间在生活条件、社会地位上的差距,解除由于不平等给人们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威胁,而且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事实表明,社会越是进步,人们对公平的要求就越高,对公平的期待就越是强烈。

社会公平本质上是人的问题,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是衡量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最终标准。

人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公平实现的尺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其优越性集中表现为它具有包容性,体现着衡量社会发展诸种尺度的统一或能够与其他尺度相融洽,例如可以包含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尺度。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的发展是反映社会公平的一面镜子,社会公平实现程度归根结底要体现到人的生存发展上来,要由每个人的生存质量及相应的生活感受来确认。因此,判断社会公平实现状况虽然可以有许多标准,但有利于人的发展与否及其程度之高低,无疑是最根本的也是最真实的标准。

从人的发展视角看,社会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幸福程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机构陆续创设了“幸福指数”这一衡量生活质量和幸福程度的综合性指标。幸福指数除生产总值指数外,还包括社会健康指数、社会福利指数、社会文明指数、生态环境指数等内容。作为衡量百姓幸福感的标准,幸福指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超越了原有的仅仅反映经济增长的单一的GDP指标,更强调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强调以人的需要和发展衡量社会进步的程度。根据设计幸福指数的初衷,就人的生存发展而言,GDP增长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更不是全部内容,因为GDP只是衡量经济表现的指标,没有反映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幸福的社会不仅应当是富有的社会,也应该是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社会,例如应当是人人都有就业机会的社会,应当是人人都能享受医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以及优美环境的社会,应当是每个公民都真正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的社会。人的生活幸福和他们的自由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最高标准。

在决定人们生活质量和幸福程度的因素中,社会公平状况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对幸福的重新定位,在物质需要基本满足之后,人们幸福感的增长将主要取决于非物质需要的满足和发展。非物质需要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精神的愉悦,而这都与社会公平状况密切相关。幸福作为人的主观感受,具有显著的相对性。这里的相对性不仅是指幸福有程度之分,还是指幸福既取决于自己的状况,也取决于与他人的比较,是相对于他人而言的。这方面的例证很多,如中国古代“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说法,就是典型的一例。在那时的人看来,“寡”比“不均”给人的感受要更能接受一些,在两者之中宁愿选择前者。这种心态绝非古人所独有,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经广为盛行“大锅饭”、绝对平均主义的事实就是另一个明证。此外,现实中也有一些典型事例,例如近些年来,尽管人们在经济增长中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不少人仍然怨气重重。原因就在于,贫富差距拉大以及腐败盛行等造成的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的反差,给许多人带来了强烈的失落感,甚至是强烈的挫败感。

这些事实表明,幸福的社会应当是公平的社会,建设幸福社会应当关注每个人的发展,切实促进社会公平。人的发展应立足于每一个个人,公平地享有经济社会等基本权利,是人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济上的权利平等,一切人的共同发展和素质提高就无从谈起,因为经济状况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劳动条件、生活质量和受教育的机会,甚至还会影响到人们的政治权利。虽然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打破平衡、出现差异有其必然性,但如果任其发展而不加以有效的调控,人们之间的贫富分化就会更趋严重,就会远离社会公平的目标。为了提升人们的幸福程度、改善人们的生存发展环境,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特别关注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关注社会公平,关注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注重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致力于建设一个没有通货膨胀,失业率极低,也没有收入不平等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人皆感到幸福,环境也受到保护”。(11)

实现社会公平为建设幸福社会、推进人的发展所必须,但究竟应当实现怎样的社会公平,则是一个见仁见智、争议很大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对社会公平含义的理解。

一般认为,社会公平是指人们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即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简单地说,公平即对所有的人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对这种抽象的公平定义,比较易于求得共识,但在进一步具体的定义上,则是见仁见智,往往会出现歧义。诚如哈耶克所言:“‘公正的价格’、‘公正的报酬’或‘公正的收入分配’,这些概念当然源远流长,但值得指出的是,哲学家们对这些概念的含义竭力思考了两千年,至今未找到一条规则使我们可以确定,在市场秩序下什么状态才算是这种意义上的公正。”(12)

丹尼尔·贝尔曾总结道:“从逻辑上讲,平等有三个层次:条件的平等、手段的平等和后果的平等……条件的平等指的是公共权力的平等……手段的平等都意味着机会的平等——获得导致不平等后果的手段的平等。”(13)三个层次的公平可以归结为两类:起点和规则的公平,以及结果的公平。从现实中的争论来看,焦点主要在于,我们应当追求起点和规则的公平还是结果的公平。不同的理解不仅存在着理论上的差异,而且会导致现实中的矛盾。

从人的发展视角看,对公平的不同理解对人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是不同的。

起点和规则公平是作为行为规范的公平,强调在共同行为和交换中体现平等和等价的原则,强调付出与收获之间的平衡,承认行为结果上的差别。这个意义上的公平是手段意义上的,是与效率本质统一的,它强调过程的合理而不论结果是否公平,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引起两极分化。结果公平是指最终结果的公平,其特点是不论行为的原因和过程,只看结果。这个意义上的公平是目的意义上的,单向度地体现着价值取向,而不论效率之高低,因而实行的结果往往会影响效率。

从人的发展的现实条件看,必须肯定起点和规则的公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迄今我国仍面临着尽快发展生产力的任务,而强调起点和规则公平,可以尽快地发展生产力,更好地进行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表明,肯定起点和规则公平,强调效率优先,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活动积极性,进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有利于尽快改善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是与我国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最相适应的。

从人的发展的最终要求看,显然应当追求价值意义上的、结果的公平。从理论上说,结果的公平必然意味着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从而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反之,在利益分化、对立的环境中,人们必然重占有甚于重生存,人与人之间必然会普遍地存在利益博弈、你争我夺甚至尔虞我诈,优胜者发财致富,失败者亏本破产,导致人们收入差别扩大以及阶层和阶级逐渐分化,导致社会公平丧失。也就是说,没有结果的公平就不可能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现实来看,市场经济信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本意是初次分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激励和竞争的作用,在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的环境下充分体现效率,再次分配由政府采取措施调节个人收入的差距,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但现实表明,在贯彻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往往侧重于效率而忽视公平,效率和发展甚至成为唯一目的,因而在极大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对公平的忽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引发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制约着人的发展。

上述分析提示我们,基于人的发展现实条件并着眼于人的发展未来目标,必须注重两种公平的统一,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保持一种张力。既要坚持起点和规则公平原则,鼓励人们通过努力取得更多收获,以更好地推进社会进步并为未来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又要兼顾结果公平,防止手段和目的异化即手段遮蔽目的,把贫富差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避免两极分化,以保障现实中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权利。

公平具有理想性。公平作为人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人们之间关系的一种应然的期望和设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公平。这一论断有待深入辨析。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但却不能说没有抽象的公平,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抽象的公平。如果抽象的公平就是指公平的抽象性,那么抽象的公平显然是存在的。公平是理想和现实、抽象和具体的统一,抽象性和具体性、理想性和现实性不是非此即彼、绝对排斥的。社会公平作为人生存发展的要求,是人对应然的、理想生活状态的期望和追求,因而公平的内容是具有普遍性、普适性的,是抽象的或者说具有抽象的一面。否认公平具有抽象性的观点,从方法论上看是陷入了将抽象和具体绝对对立起来的误区之中。

公平的抽象性源于人性的抽象性及其普遍要求。这种抽象人性及其普遍要求在中外历史上已然存在,例如中国古代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等说法,西方思想史上则有“人道”、“博爱”、“怜悯同类”的表述。古今中外的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见解可谓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正因为具有抽象性,所以公平的实现不是单方面的行为,不是个人或部分人通过对自己的诉求和努力就能达到的,而是要通过人们的共识、通过共同的行为来实现,要通过具有普遍性的规则和制度来体现。

公平具有理想性和抽象性,并不意味着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可以仅限于理想的、道德层面,可以停留于价值的诉求。但从另一方面看又应当承认,在追求社会公平的问题上,理想的、道德的价值诉求是必须的,因为社会不公违背了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上的不合理性。否则就根本不会有公平的要求,更遑论追求公平的现实行动。

公平又具有现实性。公平的现实性表现在它的提出和实现有赖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15)公平本质上体现着人们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作为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现实的价值追求,公平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公平的实现不仅有赖于理想和设计,亦有赖于现实条件和现实的行动,有赖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改善,有赖于制度安排的合理化。

公平的现实性决定了它的历史性。公平的历史性首先表现在,它的发展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经历一个过程,因而提出和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公平问题的提出和解决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代,人们就有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提出了“均贫富、等贵贱”的要求。近代资产阶级系统地提出和论证了政治法律公平的观念,并付诸现实行动而宣布了人的政治法律上的解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提出了以经济解放为基础的人的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随着社会进步,在当代,社会公平问题包含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在收入分配、教育、医疗、就业、居住、司法等社会生活领域都提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要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还提出了实现代际公平的诉求。

公平的历史性又表现在,公平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在现实中,公平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也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途径。既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永恒的公平,更不可能实现绝对的、永恒的公平,否则便意味着社会发展的停止。公平的相对性根本上决定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社会发展都不可能是完全同步的,不同地区是如此,不同群体和个人亦是如此,这就会不断地造成差异,不断地出现不公平。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实现了,又会产生更高程度的公平要求。

公平问题自古就存在,但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这一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我国当代,社会不公平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劳动的权利的不公平、受教育的机会的不公平、医疗服务的不公平、法律的不公平、职业的选择的不公平等等,但最为显著且基本者,是经济方面的不公平,尤其是收入差距的拉大。经济的不公平从根本上决定着其他领域的不公平。

现代化不会自然而然地带来一切人的共同发展,人们在权利和利益上的不平等反而有可能较以往更为严重。人们对现代化成果的享用往往是不均衡的,一部分人占有较多甚至很多财富而另一部分人相对甚至绝对匮乏的现象,是现代化的普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重增长轻发展以及缺乏制度制约等原因,出现了以收入差距拉大为特征的社会不公问题。表现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贫富差距扩大,少数富人垄断经济发展过程及其所带来的成果,占据大量财富,而一些社会弱势群体被排挤出经济发展过程,所能分享的经济成果甚微,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正如人们所指出的,从收入状况看,中国尚未形成富裕的中间阶层人数庞大的、比较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而是一种“金字塔”或“倒陀螺”型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群体越来越富,另外一些群体越来越贫穷,阶层之间的界限更加分明,社会群体上下流动通道更加不畅,社会阶层关系趋向固化。其结果将进一步强化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当代社会公平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实现社会公平,给每个人以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已经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

公平的历史性还表现为,公平的实现往往是曲折的,是有代价的。公平是在曲折中实现的,在一定时期中,为了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平,还会以牺牲部分人暂时的公平为代价。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代价的付出突出表现为个体利益的牺牲。从实现社会和人的发展的长远目标看,这种牺牲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及历史合理性,因为这将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人的更高层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可能。但是,在认可代价的同时又应强调三点。一是付出代价的最终结果应是达到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虽然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但最终会克服这种对抗,而同每个个人的发展相一致”(16)。二是个体利益的牺牲只是在特定阶段是必须的,因而只是暂时的。三是这种个体利益的牺牲必须是有限度的。

基于上述对代价问题的判断,基于实现“每一个人”发展或改善“每一个人”生存状态的目标,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是关注弱势群体,因为这具有底线公平的意义,而在人们能力和机遇不对等的条件下,维持这种底线公平至为重要。罗尔斯“公平机会的优先意味着我们必须给那些具有较少机遇的人以机会”(17)一说,丹尼尔·贝尔“公共政策应该寻求后果的更大平等——简言之,即使人们在收入、地位和权威上更为平等”(18),“衡量社会福利的不是个人满足,而是把对社会地位低下者给以补偿作为社会良心和社会政策的优先项目”(19)等说法,都表明从底线公平切入推进公平的必要和意义。总之,虽然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下,一定的代价或阵痛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须的,但绝不能对此心安理得,更不能放任自流甚至任其扩大,而应当尽可能地管控和降低代价,减轻它给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带来的痛苦,在推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切实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生存发展的权益。

对社会公平抽象性和具体性及其关系的分析,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实现社会公平要基于现实条件,充分估量其复杂性和长期性,而不能超越阶段、把将来条件具备时才应当做的事不分时机地提前到现在就做,不顾条件地只强调结果公平、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否则就会过犹不及。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公平要坚持理想的追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注意人的发展的平衡性,积极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使所有人公平地参与社会发展过程并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为每个人更好地生存发展创造条件。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当前提出并将实行的“包容性发展”,将是保障底线公平原则、促进每一个人发展的良好开端。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18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④⑨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22119294页。

⑤⑥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356448448页。

(11)佐和隆光:《建设幸福社会须打破GDP神话》,《参考消息》201144日。

(12)[]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哈耶克文选》,冯克利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页。

(13)[]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24页。

(14)(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44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24125页。

(1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1页。

(18)[]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325页。

(19)[]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高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90页。

(原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