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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张志林】语言诠释需要什么样的知识

关于语言诠释的研究,戴维森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于两个要点:第一,为避免传统哲学中盛行的以“自我”式主体为出发点的“第一人称进路”难以克服心理主义的困难,他开辟出一条以彻底诠释方法为核心的“第三人称进路”,并明确主张语言诠释只能是彻底诠释。第二,为了解释真理概念与意义概念的内在联系,他对基于约定-T的塔斯基真理论模式做了颠倒式处理,并从语言诠释的形式正确性和证据可靠性方面做了深入挖掘。正是基于这两个要点,本文认为对“语言诠释需要什么样的知识”这个问题,可以给出如下简要的回答:参照第一个要点,语言诠释必备的知识要求是:就诠释者而言,他必须具有一种用于诠释言说者语言(对象语言)的语言(元语言)之知识,也必须具有关于两种语言遵循同样逻辑规律的知识,因而也拥有一套与被诠释者相匹配的概念;对于被诠释者来说,他所具有的知识要求仅仅是公共可获取的对特定语句的持真态度(或信念)。参照第二个要点,语言诠释必需的知识要求是:诠释者和被诠释者必须具有关于各自使用的语言的真理论的知识(这种知识受到形式限制和经验限制),具体表现为他们关于各个特定T-语句合理用法的知识。在戴维森看来,只有基于这些知识要求所构建的意义理论,才能满足有关合格诠释理论的两个基本要求。我们认为,从知识论的三元要素分析模式看,戴维森提出的诠释理论框架解释了真理、信念和辩护三个概念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语言诠释所需知识的核心是真理概念,关键在于为诠释理论提供合理的T-语句结构;信念则与特定T-语句的意义相对应,具体显示为言说者和诠释者对相关T-语句为真的持有态度;而根据所有T-语句在形式方面的限制因素(约定-T)和经验方面的限制因素(证据资料)来阐明语言诠释得以有效进行的条件,恰恰就是对语言诠释中言说者和诠释者对相关T-语句为真持有的信念所做的辩护。于是,在语言诠释中,“知识就是得到合理辩护的真信念”这条原则仍然成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戴维森对语言诠释的研究开辟了一条将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结合起来的新思路,同时推进了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研究。

但是,值得追问的是: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认为,“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关系是清楚的:一方面,它是与知识论相并列的一门独立的哲学学科;另一方面,由于知识论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它依赖于意义理论对其中关键词项(如真理、信念、辩护)具有意义是怎样一回事的恰当解释,所以意义理论对知识论的关系是一种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但是,根据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我们认为这种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是不清楚的。戴维森晚年试图根据三角测量模式构造一种新的知识论,其基本设想是分别讨论关于外部世界、自我心灵和他人心灵的知识类型的意义和特点,着力反驳怀疑论对这三类基本知识合理性的质疑。这种立论和思路提示我们:也许戴维森认为关于意义和知识的研究相互交织,彼此难以独立,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并列关系,当然也不存在以此为前提的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如果真是这样,则我们应继续思考:意义理论与知识论的区别何在,是否认定两者相互交织就可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

至于戴维森的诠释理论本身,我们还可进一步追问:当他把真理作为初始概念而对约定-T进行修正性使用时,所预设的二值原则(每一T-语句非真必假)是否合理?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二值原则隐含着这样的主张:一个语句为真或为假仅仅取决于该语句的结构和它所描述的世界的状况,而与该语句使用者是否能有效地断定其真假无关。而在包含空名、时态等的语句中,这一主张所面临的困难十分明显。于是,如下问题值得深入思考:真理概念在语言诠释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为了容纳语言使用者和诠释者对特定语句的实际断定能力,我们是否应该仍然坚持二值原则?如果抛弃二值原则,那么应如何规定特定语言中的逻辑常项的意义?语言使用者和诠释者具有的关于逻辑常项的知识,以及据此对特定语句真值做出实际断定能力的知识,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针对戴维森诠释理论提出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可预期的结果无非有两种:一是坚持彻底诠释方法和约定-T的结构在语言诠释中的核心地位,但提出一种足以回答上述问题的新的修正版的诠释理论;二是彻底抛弃戴维森的诠释理论,提出一种免受上述问题质疑的全新的诠释理论(这正是达米特所追求的目标)

(选自《哲学研究》2007年第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