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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贵春 赵晓聃】规则遵循中的语言共同体和规范性

规则遵循悖论及其相关问题向来广受争议。克里普克(Saul Kripke)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中系统阐释了这一问题,他以加法运算中的规则为例对规则遵循悖论进行扩展性解读,进而提出了一种怀疑论解决方案。这一方案实际上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方面暂且接受怀疑论论证的结论,即:不存在能够判断意义归因(meaning ascriptions)是真或假的事实根据;另一方面拒绝由于怀疑论论证的扩展而造成的彻底怀疑论立场,并且肯定意义归因的一些作用。但这二者的结合如何可能?意义归因的某些作用是非陈述事实的,所以无需事实来做辩护。尽管这种意义归因的具体使用不符合经典的真值条件的意义观念,却是合理而有意义的。那么如何判断人的活动是否遵守了某种规则?克里普克认为,共同体的规则模式是我们的活动(包括语言)的基础,我们正是通过语言交流来活动的,“我们所达成一致意见的反应的集合及其与我们的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方式是我们的生活形式”[1]96。比如,我们在具体的加法运算中能够得到相同的答案,并不是因为我们都以相同方式理解了加法的概念,而是因为我们彼此都同意以‘+’来意谓加法,这是一种‘语言游戏’的一部分。怀特(Crispin Wright)也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人们存在共有的理解力,“正是一致的约定使得所有规则和受规则支配的制度得以保存。我们的规则所施加于我们的要求归因于这种约定的存在。”[2]

因此,规则遵循问题与语言共同体和社会约定密切相关。本文试图分析克里普克共同体观点所面临的困境,并且表明,我们追问规则遵循活动的标准,追问语言表达的运用的根据,从而为语言表达的运用提供辩护,其实就是追问意义归因与意义的规范性问题,而语境分析在阐释语言共同体的作用和规范性问题时具有重要作用。

一 克里普克的共同体观点面临困境

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一书中,克里普克谈到规则遵循问题时强调了语言共同体和社会约定的作用,他试图从语言共同体的角度来反对私人语言的存在,并且为规则遵循活动提供一种判断标准。然而,克里普克在语言共同体方面的一些观点很难为规则遵循活动提供合理解释,他的论证方式也值得商榷。

第一,克里普克认为,从真值条件的确立方面来看,一个人不能从他自己的意向中建立真值条件,而语言共同体却可以,这一观点令人生疑。因为语言共同体也不能为规则遵循活动的判断标准确立真值条件,而且就意义的本质方面而言,个体的活动并不是只有符合共同体的一致判断才有意义。

以加法为例,运算者并没有独立的准则来确定目前对加法规则的使用与过去相同,他不能证实在用符号“+”做具体运算时所指谓的究竟是什么。然而,语言共同体也无法获得不证自明的事实,因而无法证实自己所判断的真或假的基础。[3]一个共同体所能做的只是,其共同体成员在语词的正确使用方面达成协议,在其成员所理解的“真”和声称什么为“真”的方面达成一致,所以,在真值条件的确立方面共同体并不比个体更有利。语言规则或行动规则的关键是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据此解释在某种情形中人的相似反应,进而判断人们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此外,对于一个私人的规则遵循者来说,他的活动并不是由于符合共同体的一致判断才有意义,他所需要的只是“充足的复杂性的活动规律来产生规范性”[4]。因此,尽管意义具有共同的或社会的方面,共同体成员做出的判断具有一致性,但这些并不是规则遵循活动具有意义的本质方面。

第二,克里普克提出语言共同体观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产生私人语言。然而,从他论证私人语言可能性的方式来看,语言共同体可能会与个体面临相同的情况,因而语言共同体的提出并不能避免私人语言问题。

首先,克里普克认为,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恰恰表现为语言和规则的私人模式的不可能性,因为私人语言中的规则遵循只能通过一种私人模式来分析,而问题在于这种私人模式本身是不正确的。语言共同体的观点可以排除私人语言的可能性,这是因为:(1)一个语言上处于孤立状态的人不可能拥有一种语言,因为他不仅与一个共同体没有联系,而且不能将我们关于规则的概念应用于言行之中,因而这种私人语言不能被创造出来;(2)如果一种语言只有说话者自己可以理解,这种私人语言也不可能存在,因为说话者所做的一切或者被翻译成某人自己的语言或者作为非语言而被排除。

尽管一个人不能在没有规则概念的情况下仅从自己的例子中掌握语言,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共同体的观点或否定语言的真值条件。[3]即使我们暂且同意克里普克的观点,一个语言上处于孤立状态的人不能通过确立真值条件来证明规则遵循活动的正确性,但他仍然可以建立自己所认为客观的规则,确立私人的规范标准,而一个语言共同体能做到的并不比这更多。这样,一个处于孤立状态的人就与一个共同体处境相同了。

其次,克里普克反驳了一种倾向性的共同体观点(a Dispositional Communitarian View)。他认为,语言规则是公共的准则,而不能仅仅是对共同体倾向和习惯的描述,意义和意向与未来行动的关系是规范性的。[1]37但是,按照克里普克的思路,如果规则是一种规范性的标准,它产生于共同体的约定,这种约定在语言共同体中正是作为标准来发挥作用,它却无法得到证实和辩护,那么孤立的个人为什么就不能确立起自己的独立标准呢?他确立自己所认为的规范标准也无法得到证实和辩护,没有理由认为个体不能有自己的标准作为语言的基础,因此共同体并不比个体更具有优越性。如果克里普克认为一个语言上处于孤立状态的人没有任何关于规则的概念,因而他不能拥有一种语言,那么他的观点或许还可以接受,然而,克里普克实际上说的却是,一个孤立的个人仅有他自己的规则的概念,他只是没有客观的准则来评价这种概念。从这种意义上讲,语言共同体也处于一种孤立的状态。

最后,克里普克的共同体观点在某种层次上也会产生私人语言问题。如果规则遵循是一种社会约定,每个个体做出判断的标准都只是共同体观点的反映,那么个体就无法对共同体观点做出任何合理的判断,他也无法知道自己是否理解另一个共同体的观点并对其做出判断,以一个共同体的约定为标准就导致了无法对其他共同体做出评价。“在某种程度上用来反驳私人语言可能性的共同体观点在另一个层次上却产生了自己的私人语言问题。”[3]

第三,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观点的一些错误解释可能源于他对“私人的”一词的狭隘解读。一般认为,对于维特根斯坦的“私人的”一词至少可以有三种理解方式:(1)相对于公共的对象而言,它指的是只能被一个人所体验和了解的现象;(2)相对于可以翻译的或可以公共理解的东西,它谈论的是只能被一个人所理解的东西;(3)相对于团体或社会实践而言,它指的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实践。[3]克里普克似乎只是从第三种意义上理解“私人的”这个词的含义,因此他认为遵守规则不能是个体的行为。然而如果我们在(1)(2)的意义上理解“私人的”一词,遵守规则就可以是个人的行为。按照克里普克的理解,“私人语言”只局限于在孤立状态中的个人所获得的语言,因此规则遵循活动只是在社会实践的意义上而言的,他还错误地援引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199节作为论据。这一节的内容是:

“我们称为‘遵从一条规则’的事情,会不会是只有一个人能做,在他一生中只做一次的事情?——这当然是对‘遵从规则’这个表达式的语法注解。

只有一个人只那么一次遵从一条规则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只那么一次只做了一个报告、只下达了或只理解了一个命令,等等。——遵从一条规则,作一个报告,下一个命令,下一盘棋,这些都是习惯(风俗、建制)

理解一个句子就是说: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就是说:掌握一种技术。”[5]122

克里普克将“只有一个人只那么一次遵从一条规则是不可能的”理解为:规则遵循必须与社会实践密切相关。这样看来,199节似乎提出了规则遵循是个体的还是社会的论题,但这节真正要表明的并非规则遵循必然要与社会实践相关联。因为如果从“只那么一次遵从一条规则”出发,也可以把199节理解成“规则”不是只发生一次的现象,这样就可以把“规则”看做一种正式机制,它为不同和重复的应用或解释阐明了准则,这点正是维亨(Patricia H. Werhane)与克里普克的分歧所在。这节表明一个或一些个体不可能只在某一个场合使用一条规则,对这句话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克里普克将规则限于社会实践,但这并不一定是维特根斯坦真正意谓的东西。麦金(Colin McGinn)就认为,“维特根斯坦在这些章节的核心主张是,规则需要很多显示的场合。”[6]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表明私人地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的,因为规则需要被不止一次地遵守的论断并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

可见,在理解维特根斯坦的这段文字中,克里普克关注了“只有一个人”遵守一条规则的不可能性,因此强调社会实践的重要性,得出规则遵循必须在社会实践中才是可能的,而如果我们关注“只那么一次”遵守一条规则的不可能性,理解就会不同,它可能强调的是一条规则需要更多显示自身的场合。语言共同体并非与规则遵循活动不可分割,而且可以据此推断语言共同体的提出并非必要。

总之,克里普克对语言共同体地位的论证处境尴尬,语言共同体既不能为规则遵循活动的判断标准确立真值条件,也不能避免私人语言问题。克里普克之所以要求助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约定,是要寻找判断规则遵循活动的根据,为什么我们在某个场合、某个时刻会遵守一种规则或以一个表达意谓什么?他把这种标准或根据放在了语言共同体之中。语言共同体和社会约定并非没有重要作用,而是克里普克的论证方式面临重重困境。面对规则遵循问题,我们都无法避免对规则遵循活动的根据或标准的追问,这其实就是追问意义归因与意义的规范性问题。

二 规则遵循中意义的规范性

克里普克在讲怀疑论悖论时已经涉及意义归因的非事实论,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意义的概念是与实践相关联的,它不能在一般意义上被理论化地建立起来,而应该是被说话者彼此心照不宣地理解的一种概念。要清楚阐释意义归因问题需要结合这几个方面,即决定意义的基础、语言表达的意义和应用等。然而,无论是探讨决定意义的基础与表达的意义之间的关系,还是探讨表达的意义与应用之间的关系,都离不开意义的规范性。探讨意义的规范性问题时,首先要澄清这里所讲的“意义”。我们知道,语词的意思或含义(sense)在使用之前就能够存在,可以被预先确定下来而不依赖于人的使用,一个语词可能有特定的含义或好几种词义,这都是在sense的层面上讲的,而它们的意义(meaning)却一定要和使用相联系才能理解,并且这种意义根植于社会的生活形式之中。我们也可以借助维特根斯坦的表层语法和深层语法的理论来做区分,从表层语法上而言,语词在使用之前可以有确定含义,如词典上关于各种词语的明确意思,它们并不依赖于人的使用。然而很多语言表达有含义也符合表层语法却没有意义,因为语词的“意义”(meaning)必然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使用才能赋予的,意义与使用密切相关,这正是在深层语法的层面上讲的。与规则相关的“意义”探讨的是关于“meaning”的问题,而不是从“sense”的角度来探讨。与之相联系,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层面上来理解“规范性”。

第一,“规范性”是围绕意义本身的形成或确定而言,“规范”被看做一种实在的确定不变的标准,意义由这种外在的标准所决定,语词或语句的意义本身与某种外在的实在之间有一种确定关系,这是一种抽象和先验的意义观。

第二,“规范性”涉及的是语言表达及其运用之间的关系,探讨正确运用有意义的表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或者规则及其正确运用之间的关系,分析如何在某个时刻的特定场合中为某种语言表达的正确使用提供根据或者辩护。

意义的规范性涉及的是语言表达的意义和运用的关系、规则和运用的关系,因此在第二个层面上可以讲意义的规范性。它分析为什么在某个时刻、在某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运用某种表达来意谓某事物,这种有意义的运用有什么根据。就规则遵循活动而言,它分析为什么在某种特定场合中我们会遵守某种规则,这是为具体语境中的规则运用提供辩护,只有分辨不同场合中的具体情况才能正确地运用规则。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如果在语言表达中存在作为一个标准来发挥作用的东西,它是作为语法规则的一部分,那么这种语法规则不能作为事实上的根据,也不存在事实上的真假,它只是要为语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提供辩护,这样就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并且涉及社会约定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意义的规范性是存在的,对这种“规范性”的理解也需要结合语境分析。

那么在第一个层面上能否讲意义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脱离了使用语词和语句的具体动态的语境来理解它们的意义,认为意义的规范性与经验的事实根据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讲,意义的规范性是不存在的,我们也无法探讨意义的规范性。帕金(Peter Pagin)所反对的规范性准则(N)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这一准则表述为:“一个言说可以表达一种信念或其他的态度,仅当被说出的这个表达的意义已经预先被确定(或决定)下来。”[7]171

由这个规范性的准则可以得出:决定意义的东西与意义之间有内在而非偶然的关联,这意味着准则(N)要求意义被私人的理解状态确定下来,而且理解状态和被表达的规则或概念之间要有一种非偶然的联系。帕金提出了一个逻辑论证来证明准则(N)的不合理性(在这里,我们将帕金前后的论证结合起来,并且为了避免在论证顺序上产生误解,在不影响内容的前提下,将他论证过程中一些步骤的序号作适当改动),其主要步骤为[7]175-178

(1)规则预先决定了正确的应用。(假设1)

(2)决定意义的东西内在地与意义相关联。

(3)(1)(2)是不协调的。

(4)因此,(1)是错误的。

(5)如果(1)是错误的,句子的意义就没有被预先确定下来。

(6)我们没有表达信念[(4)(N)(5)得出]

(7)我们确实表达了信念。(事实)

(8)矛盾。因此,或者(4)是错误的[那么(1)是正确的,或者(N)是错误的]

(9)但是,如果(1)是正确的,那么(N)是错误的[(3)得出,因为从(N)可以得出(2)的结论]

(10)因此,(N)是错误的。[(8)(9)得出]

这是一种关于意义的规范性概念(N)的归谬法。帕金通过这种逻辑的论证过程对规范性准则(N)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从逻辑上证明了在第一种层面上理解意义的规范性是错误的,因此我们应该放弃在第一种层面上探讨规范性问题。实际上,在逻辑论证之外,帕金偶尔涉及了交流中的一些情况,但没有给予充分阐释。这些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如果我们不通过帕金这样的逻辑推理过程,而结合实际交流中的一些情况也可以证明第一个层面上的规范性不合理。

第一,如果接受规范性准则(N),那么对规则的理解将是不可能的。因为从(N)可以得到这样的推论:如果某人确实理解了正确的规则,那么必须有对于意义的一种确定,这要在此人的理解状态之内发生,人的理解状态和被表达的规则或概念之间要有一种必然联系。然而我们知道,这种理解不能存在于有限的状态或实体中,因为任何有限的状态或实体,都不可能必然地与一种无限的规则相联系,或者与一条有限规则的未曾有的应用相联系。

第二,从实际的交流情形来看,规范性准则(N)是不适当的。一个说话者在交流中可能已经具有关于某种特定事态的知识,只是自己没有观察到,而与他交流的人却观察到了。说话者可能已经通过语言交流而得知了这种事态,并且已经通过他们的言语表达了某种态度。说话者在交流中能够彼此传达信念、期望或其他态度,至少某些场合,我们并不需要预定的意义而达到自发的理解。因此,我们不必为了使得成功的语言交流成为可能,而假设规范性准则(N)的存在。

第三,在实际交流中,规范性准则(N)并不足以解释所有情况,所以它实际上是不充分的。如果假设规范性准则(N)是必需的,那么当交流中遇到新情况时,说话者要表达的意义已被预先确定的标准就不足以解释所面临的问题了。因为新情况不是确定的,当说话者把一种表达应用于一种新情况时,那种表达的意义并没有为这种新情况而被预先确定下来。在新情况中说话者并非仅仅遵循已有规则或者应用某种概念,还有对已有规则或概念的扩展,因此还存在说话者在具体境遇中运用语言表达时的自主选择。

另外,从规范性准则(N)的内涵来看,它也是不成立的。帕金认为准则(N)有两个关键的成分,即时间性(temporality)和充分性[7]173,但他只是简单地解释了这两个成分的含义。实际上,我们从这两方面就可以有力地反驳规范性准则(N),进而论证意义的规范性在第一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

第一个成分是时间性。时间性的内涵为:(1)如果语词的意义决定于某种规则或准则,那么显然一个语词要被有意义地运用,它的意义就必须预先确定下来。(2)如果语词的意义是预先确定下来的,那么必然有其他的东西,如语义准则,先于该语词的运用来决定它的意义。

时间性的内涵表明,只有当一个语词的意义被预先确定下来时,这个语词才能被有意义地运用,那么必然有语义准则之类的东西来预先决定这个语词的意义。这种抽象和先验的意义观似乎仍然在寻找哲学中的“阿基米德支点”,它预设了一个先验可靠的基础性的存在,语词的意义可以被孤立地确立下来,这体现了认识论中本质主义、基础主义和还原论的倾向。它表明语言表达及其意义是从实在的外部东西中派生出来的,并且要在逻辑上符合这种实在的东西,是在一种静态的关系中寻找语词和语句的意义,这种观点遭到很多哲学家的反对,也是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境论”思想相冲突的。

第二个成分是充分性。如果一个“决定的行为”自身不足以充分决定意义,而需要某种另外的关联准则把行为和意义联系起来,它就不能体现规范性。因为如果这种联系是偶然的,我们还需要某种另外的准则。这样一来,我们还要询问那种准则的合理性及它又是如何被决定的。这种充分性要求那些决定意义的事实、特性、行为和被决定的意义之间有一种内在的联系。

然而,这种充分性在实际的交流中不可能达到。根据交流中语言发生作用的方式,语言中各种表达的意义都不是完全确定的,语言的本质是在交流中体现的,它是一种社会的行为。我们是在任意的语言游戏中,或明确或隐含地使用了一些相关的规则或采取了某种社会约定,各种语言因为其所采取的不同规则和社会约定而有所不同,而且,一个言说行为所表达的意义,必然随着场合及语境的变化而有不同含义。如果要解释某个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为它们的使用做一种辩护或寻找一种根据,我们常常需要借助多种标准,而不可能依赖某种单一孤立的标准。因此不可能由所谓的一种“决定的行为”就可以充分地决定其意义。在探讨语词和语句的意义时,如果只从对语言的命题分析和语义分析的角度来寻找其中的逻辑联系,或者只对某种和某些行为做简单的语用分析,将是不充分和不准确的,会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探讨规范性问题时,我们要在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的基础上扩大视域,寻求将语形、语义和语用分析结合起来的基础,而语境分析能够提供这几个方面统一的基底。

因此,第一个层面上意义的规范性的要素——时间性内涵和充分性内涵都必然遭到质疑,这种意义的规范性是不存在的,并且它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语境分析的必要性。综合这两个层面对意义的规范性的分析,并结合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境论思想可知,规范性问题只有根据语境才能回答。例如,维特根斯坦讲人在表达“我害怕”这一感受时,会在不同情况中以不同语调说出来,因而意义会有差别,“这些句子每一个都带有一个特殊的语调,不同的语境。”[5]292如果要想明白“我害怕”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是找不到答案的,“‘这话是在哪一种语境中出现的?’才是个问题。”[5]292可见,语境分析是理解规范性问题的合理和有效方式。

三 语言共同体与规范性问题的语境选择

从以上对语言共同体和意义的规范性的分析可知,语境思维的重要性渗透于其中,而以语境分析方法来探讨这些问题是一个合理的途径。这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语言共同体可以看作一个具体动态的语境的基础。对克里普克语言共同体观点的反驳和质疑并不表明共同体本身的存在是不必要的,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和帕提特(Philip Pettit)强调,我们可以从其他角度论证共同体的地位和作用,比如,语言的规范性,它使我们能够判断话语是否正确。语言的规范性与其他共有的社会约定所具有的规范性相似,它依赖于共有的社会维度,无法脱离整体的社会语境,因而对共同体的研究需要综合这个语境中的社会、历史、文化等各方面因素。显然,这种建议为分析共同体问题指出了一种语境选择。

克里普克在探讨共同体问题时指出,一个语言上处于孤立状态的人不可能拥有一种语言,但是这种观点也遭到了批评。布莱克本等人认为,从表面上看,我们无法排除一个处于孤立状态的人可能指称事物或表达思想,因为他显然能够有真正的词语技术。“他或她给事物命名或贴标签的实践能够形成应付环境的方式的一部分。没有明显的理由表明其他人的出场是必要的。在这里,论证依赖于语言的规范性质。”[8]531-532布莱克本认为语言具有规范的性质,正是这种性质使得我们能够判断话语的正确或错误,因此,他同意帕提特的观点,认为语言的规范性只能在共有的社会维度才能产生。从规范性的实际产生过程来看,规范性必须是生物之间的相互交往和预期的产物,这些生物通过彼此发送信号来传递正确或错误的信息。[8]532语言所具有的规范性使得它与其他正当行为方式的规范一样,语言和各种行为方式在本质上都是我们彼此之间如何交往的问题,孤立的个人无法复制这种规范。当然,从语言的规范性来分析论证共同体地位的合理性也有待于考察,但它无疑为分析规则遵循问题提供了新颖的方法与视角,也指出了论证语言共同体问题时与语境相结合的必要性。

第二,意义的规范性问题涉及命题态度、心理表征与语义特性之间的关系,而命题态度体现了语境的趋向,也是语境的结构性的体现。通过上文对规范性准则(N)的分析,可以看到命题态度和语义特性之间的重要关联。

从规范性准则(N)可以有这样的推论,如果某人确实理解了正确的规则,就要有对于意义的一种确定,但是这必须在此人的理解状态之内发生,人的理解状态和被表达的规则或概念之间要有一种必然联系。

与上述的意义的规范性观点形成对照的是非规范性观点。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就持这种观点。在戴维森看来,一个表达具有什么意义决定于说话者对他的表达的态度,正是这样的态度解释了真实的言语行为,体现了合理的使用。因此没有这种可能性,即在表达一种信念或其他的态度之前,意义就已经预先被确定下来。虽然帕金和戴维森在构成性问题方面持有异议,但在以下方面他们是一致的,即只有在语言表达的使用的基础上,自然语言理论中的语义概念对于语言表达才是适用的。因此如果我们不想迫使说话者陷入一种危险的倒退中,就不能要求他预先规定表达的意义。

由以上这两点可知,命题态度和心理表征与它们的语义特性之间有密切关系,我们在考察一个表达具有什么意义时需要考虑说话者表达的态度,因为正是这样的态度解释了真实的言语行为。那么如果要了解说话者在某种表达中的态度,也必然要知道这个表达的语义特性和意向性特征。“命题态度和心理表征都依赖于对它们的语义特性和意向性特征的说明。因为,只有通过心理表征的语义特征,才能说明命题态度的语义特性。……在命题之间的语义关联和心理状态之间的因果关联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同晶性。”[9]所以,我们可以在把握语义特征的基础上来分析命题态度及其意义。

第三,在第二个层面上探讨意义的规范性并反驳规范性准则(N)时,体现了语用分析与语义分析的重要关联及其相结合的必要性。

规范性准则(N)在实际的交流情形中是不适当的。我们不必为了使得成功的语言交流成为可能,而要求一个表达的意义被预先确定下来。说话者在交流中不借助预先确定的意义而达到自发的理解是可能的。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句子的命题内容是预先确定的,而要考虑实际的交流情况,在语义分析的同时结合适当的语用分析,才能结合特定的语境找出需要遵守的规则。

在面对新的情况时,说话者并不是仅仅遵循已有的规则或者应用某种概念,他们还有对已有规则或概念的扩展,因此说话者在具体境遇中运用语言表达时要进行一些自主选择。可见,一个句子的命题内容并非一成不变的,对它的使用要考虑具体的语境,并随着语境的转换而做出调整,这样才能知道我们在具体的语境中怎样做到遵守规则。

这两个方面正是自然语言的语用学特征的一些表现。因为自然语言的语用学“研究在社会语境中语言学的表征使用。但存在着两条极其不同的探索方式,而它们的任何表征又都依赖于语境。其一,一个句子的命题内容是随着语境的转换而变化着的;其二,即使一个句子的命题内容已被确定,它的使用也存在着其他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仍将随着语境而变化。”[9]前者考察的是在特定的语境中使用什么样的规则,我们要通过具体的语用语境来确定命题的内容和意义,这属于语义语用学(Semantic Pragmatics)的研究范围。阐释意义的规范性问题蕴含着语义学分析与语用学分析的内在一致性,而这正是语义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语义语用学方面的理论对于进一步探讨规则遵循和意义的规范性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在论证语言共同体的作用和地位,正确理解和合理解释规范性问题时,语境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视角。

论证语言共同体的作用和地位时需要结合特定的语境来分析。虽然克里普克对共同体作用的解释有很多欠缺,但不能因此否定语言共同体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结合语言的规范性来论证共同体的作用,而这种规范性依赖于共有的社会维度,因此本质上也是一个语境分析的问题。语言共同体是语言游戏这个特定语境的一个构成要素,在语言游戏这种语境中解释意义问题要考虑语言共同体的因素,语言游戏所体现的规则及其意义也需要联系语言共同体的实践过程才能得到合理解答,它是理解和解决规则遵循问题的必要前提。语言共同体的地位正是在语言游戏这种具体语境中才能彰显出来,也必然要结合语境分析才能有令人信服的解释。

语境分析是理解规范性问题的重要途径。“规范性”涉及的是语言表达及其运用之间的关系、规则及其运用的关系,这需要为某种语言表达或规则在具体语境中的合理使用提供辩护,这种辩护会涉及社会实践和社会约定,而这些离开语境都无法得到解释。如果仅从语义方面来分析社会约定,将无法合理地解释约定性与必然性之间的对立以及语言共同体存在的意义,容易造成狭隘性和不可通约性,对共同体成员的行为仅做语用分析也明显不足。而语境分析体现了语形、语义和语用分析各自的优点,语境结构性地将社会、文化、心理等各种要素统一起来,将语言、说话者和外部世界三者相结合,在语境分析的过程中,可以鲜明地体现对本质主义、基础主义和还原论倾向的有力驳难。这种方法正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境论思想相契合。

意义与语境有本质上的关联。意义是在具体的语境化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对意义的理解需要借助语境的解释,意义的问题在特定的语境基底上才能得到回答。后期维特根斯坦把语言游戏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一个表达可以用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这种不确定性并不是对其意义的否定。因为语言游戏是一种包容各种因素和特征的动态的语境,只有在言语行为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才能把握语言表达的意义,只有在语用分析的基础上实现不同语境的转换才能澄清表达在语言游戏中的使用。“一个词在语言中的用法就是它的意义。”[10]要解释语言表达的意义就要揭示其具体使用。维特根斯坦的语境论“突破了逻辑语形、语义分析的狭隘层面,引入语用分析方法,将语形、语义和语用融于语境的整体,保持整体论与各种分析方法之间的必要张力”。[11]生活形式、语言游戏是多种多样的,意义也随着各种语境中语言表达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意义就是在动态的语境的结构关联之中体现出来的。

 

郭贵春,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晓聃,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太原 0300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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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山西大学学报》2009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