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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沁芳】道德良知:公共生活良序化的伦理支点——从公民社会建构的视角看

种种迹象表明,今天的中国社会正从传统的封闭式的“熟人社会”,逐渐走向现代的开放式的“公民社会”。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与社会之间具有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公共生活环境的优劣,公共生活秩序的好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在寻求公共生活良序化的进程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制度规范的建构及其完善与否。不少人认为,公共生活良序化的根本出路,是健全有关的制度规则并使其行之有效,倘如此,许多无序化的现象便能大大改善以至杜绝。客观地说,对于历史发展过程中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强调制度规范的建构及其价值意义,确有很大的必要性。但实际的情况是,制度规则的确立并不困难,难的是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人们对它遵奉与否及其实施的效果如何。因此,不难发现,面对已有的制定良好的制度规则,人们有意无意的曲解甚至任意违背的现象比比皆是。鉴此,在寻求公共生活良序化的问题上,关注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性作用,从社会成员的道德品性入手,强调其道德良知在公共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不仅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是具有根源性意义的重要考量。

公共生活的无序化及主体道德性反思

 言及公共生活,必然要涉及公共生活领域的界定问题。所谓“公共生活领域”(即“公域”),指的是介于政府(政治国家)与个人生活(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生活)之间的社会成员的公共生活空间或共同生活环境。它包括三个相互交叉的组成部分,即公共交往活动空间(实践层面)、公共物质共享空间(实物层面)和公共意识交流空间(精神层面)。需要指出的是,“公域”的形成并非纯粹自发意义上的,似乎只要有社会成员的自发交往活动,就必然形成一定的公共生活环境。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是须要全体社会成员有意识的参与和自觉自愿的作为的,且“公域”功能的发挥及其有序化更不是自然而然就会实现的。

综观现实,由于现代社会拥有了极为便利的交通条件、高度开放的价值观念及多元化的文化环境,使得公共生活空间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得到了充分的拓展。因而,公共生活及其功能和品质,对于现代人尤其对于现代中国人具有了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然而,人们不无遗憾的发现,尚处于“公民社会”雏形阶段的当代中国的公共生活,却呈现出了相当程度的混乱无序状态,此类现象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

其一,公共生活场所的无序化。作为公共生活最基本最普遍化的生活基点,公共生活场所表现出的生活状态最能反映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公民的道德水准。然而,在这些场所里,我们却常会看到许多令人忧虑的现象,诸如在过马路、乘公交车以及乘电梯等一切需要遵守规则、有序排队的公共场合,却经常会出现随意横穿或任意插队的现象;在那些应当关照老人和妇孺的地方,却总是会出现恃强凌弱、无所顾忌的道德缺失现象。更为让人忧心的是,由于此类现象频繁出现、屡见不鲜,使得大多数人司空见惯、麻木不仁,久而久之,原本想要遵守规则、按序排队的人,也往往只好“弃善从恶”、“同流合污”了。此即慈继伟先生所谓的“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现象。

其二,公共生活产品的无序化。公共生活产品,指的是所有社会成员在不同程度上都要享用的生活产品。它包括了从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到网络信息等各种公共物品或信息资源。在物流发达、信息畅通的现代社会里,这些公共产品一方面实现了运输流通的快捷便利,但由此也隐藏了在短时期内导致大范围危害的可能性。当然,所有的危害和破坏其根源都在于人的所作所为。近些年来,有关公共产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从最普遍的假酒、假药案、到影响巨大的有毒奶粉事件;从玩忽职守、见死不救的渎职失职的医疗事故,到见利忘义、屡教不改因而造成巨大人员伤亡的频发矿难;以及近期愈发猖獗的手机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和信用卡盗刷案件等。可以看到,其中包括了从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到人身安全等等一系列威胁人们生存状况的严重现象。其涉及面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深都是令人震惊、发人深省的。

其三,公共意识活动的无序化。公共意识活动,指的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空间里所从事的各种信息获取、观点交流和思想碰撞活动。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开放度的大大增强以及通讯手段的发达,“公共意识活动”获得了从未有过的繁荣,进而也使得它对个人和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原有公共生活的不成熟、不完善,“公共意识活动”的秩序化同样存在很大问题,其中,在“现实生活环境”和“虚拟网络空间”两大“场域”里均有典型表现:一是在现实生活环境里。当社会成员以某种利益共同体(利益集团)的形式表达所谓的“共同意识”时,或者由于表达渠道的不畅通,或者出于对团体利益的过度维护而产生的情绪冲动,人们往往会做出一些损害其他主体利益以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近几年不时爆出的集体上访事件,其中便发生过利益群体成员蓄意冲击地方政府或公检法机关,不仅造成当地社会秩序的一定程度的混乱,而且还不同程度的伤害相关人员的情况。二是在网络交流空间里。众所周知,网络安全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成为困扰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涉及到网络信息泄露、网络侵权行为以至网络暴力事件等各类现象:从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并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黑客攻击”现象;到人肉搜索爆出的虐猫铜须、“艳照门事件”;以及视频聊天中利用相关技术偷拍他人隐私场景并进行网络曝光的侵权行为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在让人感慨现代社会网络发达、信息快捷的同时,不由得深深担忧自我的身心安全。因此,有学者指出:“在人肉搜索问题上,我们需要确立一个‘度’——一个道德的限度,这就是不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生命权,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和工作单位的权利。” [1]  也正因如此,人们对公共意识活动的完善性及有序化便有了十分强烈的要求。

上述种种发生在“公域”中的无序化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的许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而且,无论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依然在不断地蔓延和加深着。面对此类现象,我们在表达义愤和担忧之余,需要进一步的冷静反思:既要思考造成这种状况的诸种原因,更要探讨改变现状的途径和方法。应当看到,对于一个刚刚踏入“公民社会”门槛的中国社会来说,公共生活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化现象是十分正常的。它首先表明,我们在制度规则的建构上还不够成熟,需要完善的机制和规范还有许多,而且在制度执行的力度分寸上也还有待把握。但更需要反思的是,即使制度健全了,执行的力度也在不断加码,就一定能实现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了吗?在此,显然有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必须考量,那就是主体内在的因素。因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不论是好是坏,都是人为的结果;而任何一种制度规则,要想行之有效,根本上也都必须依靠人的自觉尊奉。即如今天我们面对的公共生活的无序化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主体法律意识的强弱问题,而主体的法律意识问题,说到底就是主体内在的道德自觉性问题。因为,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道德规范的制度性表现。倘若说,人们在“公域”中表现出的种种不良行为,是由于我们的制度太不健全了,或执法的力度太轻了。不如说,在根本上是因为社会的道德根基动摇了,是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而在根本上是由于主体自身存在着严重的道德缺失。主体的道德缺失,主要表现为人们的道德意识大大降低了,以至于其道德良知淡化甚至丧失殆尽。当道德良知丧失了,作为人之为人的伦理底线就会被突破,那么,即使制度和法律制定得再完善,也还是会被极具能动性的人在其需要时进行任意的扭曲和破坏。如此状况提醒我们,关注社会主体的道德存在状况,提升其道德品质和素养十分必要。而从最基本的层面看,唤醒主体的道德良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不断的道德反省中自我觉悟,并以强烈的道德良知引导自己的言行,必将对公共生活的良序化产生积极的效果。而在此过程中,道德良知所起到的便是制度约束所不能替代的伦理支撑作用。

“道德良知”的伦理内涵及其意义所在

在道德构成系统中,“道德良知”是最基础但却最深沉、最无形但却最持久的组成部分,因而,它对于道德生活最具有本原意义、也最具原动力作用。然而,也正是由于“道德良知”的这种内在性和复杂性特点,使人们对它的认知和把握十分困难。在此,笔者将通过对“良知”与“良心” 概念的甄别比较,在分析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对“道德良知”进行一定的学理阐述,以明确其伦理内涵及意义所在。

关于“良知”,人们常常将它与“良心”概念并称,在内涵与外延上亦不做明确的区分,这无论是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还是在当今社会现实里均如此。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良知”的提法多于“良心”,而在使用上二者则常常可以互换。在有关良知(或良心)的思想学说里,儒家的良知论最有代表性,也有着最丰富的表述。何怀宏先生指出,儒家的良知论属于直觉体认论,“即都是在生命体验的层次上去感认和直觉良知,把良心视为一种直觉。……这种直觉是天赋的,即孟子所谓‘不虑而知’之‘良知’” [2]如孟子所谓:“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 [3]而对良知作为一种天赋意义上的人性的存在,孟子有一段众所皆知的经典表述:“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4]王阳明的良知论与孟子的精神一脉相承,他认为:“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 [5]

与汉语的“良知”和“良心”相对应的英文单词是“conscience”,意为共同的知识,或简称“同知”、“共知”,强调人们之间的共性认知或同一感知。而对“良心”给予了比较明确界定的,是西方良心论的重要代表巴特勒,“他把良心看做一种能辨别善恶的心灵知觉能力,认为良心是一种人心中的据以赞成或反对他的欲望和行动的支配原则,而自身并不直接趋向于行动。良心具有一种普遍性和优越性,也实际的存在于大多数人的心中。” [6] 显而易见,巴特勒亦是从知觉以至直觉的意义上谈论良心的。而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则认为,可以“把良心定义为对风俗的意识或风俗在个人意识中的存在。” [7] 他把良心看作是一种世袭智慧,是从习俗中获得的,主张良心的后天获得性。

尽管先贤们对“良知”与“良心”的区分并不强调,也未对其内涵做更明晰的界分,但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看,二者都不该简单的混为一谈。它们应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我们不能因为它们在传统理解上或习惯认识中的近似性或同一性,而忽视了它们在内涵与外延上的一定区别。倘不对二者做一定的界分,则不仅有碍于对概念本身的深入认识和准确理解,更重要的是,它会影响到人们对二者价值意义的把握与运用。因此,不论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上说,还是从道德心理学的层面上看,对“良心”与“良知”之间的关系及其社会价值,都应有个比较明晰的认知。就本主题而言,厘清二者的关系,对认识和把握道德良知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具有重要作用。

就“良心”而言,主要指的是一种道德意识现象。它是道德主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习俗和群体价值观念浸染下因袭而来的道德心理活动,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各种道德情感,诸如同情心、羞耻心等所谓的“善良之心”。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道德情感是一种社会性遗传的结果——它是社会道德文化世代传承在个体身上的一种自然延续。对个体而言,它属于一定程度的先天的“道德基因”获得。当然,人类毕竟是不同于其它动物的高级动物,这种“天赋性”的遗传情感,必然有它高于一般动物的人类特质,即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精神性和崇高性。正因如此,它是一种根植于个体内心的稳固的心理素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良心的情感体验成分较多,所以,“良心”的感性特质较明显,在主体的认识结构中,它属于感性认识的层次。

就“良知”而言,它则属于主体的道德认识现象。它是道德主体在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道德观念影响下形成的道德认知,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善与恶所具有的普遍性、共同性的认识与选择,可谓为“良善之知”。它主要包括了主体的道德知识、道德观念、道德评价标准等。相较于“良心”,“良知”的理性颗粒较多,且后天习得的成分更大些;“良心”更多的表现为个体化的内心道德情感,具有一定的物种遗传或文化因袭的成分;“良知”则更多的体现为群体化的社会道德共识,包含着较多的后天培养及训练所得的成分,因此,我们又常常可以把道德良知称作“社会良知”。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良知具体表现为主体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等具有强烈社会化色彩的要素成分。

不可否认,“良心” 和“良知”之间确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在二者之间,相对来说“良心”先于“良知”而存在,“良心”是主体道德认知即“良知”形成的前提或基础,只有社会主体本身具有了接纳和包容各种道德观念、道德理论和道德准则的先天基础——“善良之心”,才有可能在后来的生命历程中进一步获得更多的道德认知——“良善之知”,进而也才能不断提高他的道德水准。换言之,“良知”的形成和提升,必须建立在个体拥有道德良心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当然,“良知”的不断丰富和提高,又会促进“良心”的大大增加,并使主体之“良心”更为纯洁、稳固和高尚。而从广义上说,“道德良知”则包括了道德情感和道德认识等感性兼理性的内容。

显然,在此意义上看,具有更多“习得”成分的“良知”(道德良知),不论是在其后天再造的层面上说,还是在其所能发挥的社会作用上看,都应当更多的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道德良知在“公域”良序化中的作用

前已述及,在人们追求公共生活良序化的过程中,制度建构的作用倍受关注,这对于在制度建构上先天匮乏“历史遗传基因”的中国社会而言,确有相当强的针对性。但矫枉不应过正,倘若把今天中国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一股脑儿都归咎于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法治的力度不够,则会走向“制度决定论”的极端,并于事无补。因而,从根源的意义上说,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完善和道德水准的提升,进而在内化于心的道德良知的作用下自觉自愿的遵奉社会规则,才是解决“公域”无序化的关键所在。

那么,“道德良知”不同于制度规则等硬性机制的独特价值究竟何在?对此,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认识:

强化社会主体的公共道德意识

 “公共道德意识”指的是社会主体的道德意识中关涉公共生活领域的那部分意识,其中包括各种具有公共性的道德观念、道德主张和道德评判标准,它有着突出的整体性、社会性特点。

应当看到,在当今公共生活领域里存在的诸种无序化现象,其中的一个主要症结,就是在社会主体的内心深处缺乏强烈的公共道德意识。公共道德意识的缺失,使人们对公共生活中的各项现象和问题充耳不闻、麻木不仁,而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应当遵守和维护的各项规则也便形同虚设。深入考察会发现,当我们重视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建构,并且各种制度规则业已逐步建立并付诸实行之后,其实施的实际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主体的道德素养,而其中,“公共道德意识”的强弱对于公共生活的发展状况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要强化这种“公共道德意识”,道德良知的作用不可小觑。前已论及,“道德良知”实际上就是“社会良知”,它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善与恶所具有的普遍性、共同性的认知与选择,有着很强的社会性、公共性色彩。在现代社会,道德良知越来越具有了突出的社会性和普遍性意义。这样一种社会性的良知,必然要求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意识,必须以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需要作为自我生存发展的一个基点,并严格遵循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倘若违背这些准则规范,那他就要受到共同体所有成员的一致鄙视和谴责。

可以想见,在强烈的“公共道德意识”的引导下,社会主体将对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各种现象和各项活动予以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他能把公共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和要求当作自身必须遵奉的道德要求,且能在现实中自觉自愿的遵守,从而对公共生活的良序化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净化公共生活空间的社会风气

公共生活空间主要包括公共交往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公共意识空间等。在刚刚迈进公民社会雏形阶段的当代中国社会,公共生活空间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公共交往空间中的诚信缺乏;公共服务空间里的责任缺失;公共意识空间里的道德失范等。而所有这些公共生活空间里的负面现象,不断累积扩张之后,便会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

那么,要改变目前公共生活中一定程度上的失范无序现象以使社会风气好转,社会主体自身的觉悟以至积极作为显然十分重要。在此,不必要求个体一定要有多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水准,倘若人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良知,从内心深处把公共生活状况的优劣好坏看做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并身体力行的参与其间,相信社会风气的现状定会有所改观。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净化社会风气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责任心、正义感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道德良知的构成要素中,除了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同情心、羞耻心之外,责任心、正义感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基本的“良知”要素,除了让公民个体在灵魂深处始终保有作为一个人的善良公正之心外,同时,它还会使个体拥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对他人和社会的一定的关切之情。这种社会情感,可能一时会被遮蔽或被抑制了,但只要条件具备了,一如当下这样一种开放民主的社会环境,社会对公民的参与度的需求大大增强了,公民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就会被大大的激发并产生巨大的现实推动力,从而对社会风气的净化发挥积极的作用。

3、优化公共生活环境的社会秩序

公共生活环境的社会秩序,包括两大方面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诸如机场、车站、商场、以及文体活动场所等以公共设施为依托的的社会秩序。对公共场所社会秩序的遵守,表现为人们是否爱护公共财物和珍惜优美的公共环境,并能否在公共环境中根据特定场所的要求开展有序的公共活动。其二是公共交往活动中的社会秩序,如公共交通秩序、市场交易秩序、网络交流秩序等以人的交往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既有现实世界中的人际交往活动,也包括了在虚拟世界中人们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流和互动。

尽管今天的国人,已经越来越明白秩序井然的公共生活对于建设一个现代文明国度具有的重要性,而且在文明习惯和社会礼仪上也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看到,仍有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并未从内心深处了解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常常能看到公共设施被任意破坏、公共秩序被随意打乱的场景。而令人忧虑的是,很多情况下,人们往往是明知错误却在一种强大的从众心理的支配下随波逐流、甚至同流合污。因此,有学者指出“礼貌要成为公民性的内涵,就在于要同样礼貌地对待不相干的陌生人,并且更难的是,自己能够相信陌生人通常也会同样对待自己。…… 礼貌作为马路边、公车上、餐馆里的细节,可能显不出重要性来,但是作为整个社会的集体心理却是现代国家能够在个人自由的条件下有序运转的基础。” [8]

综上所述,面对公共生活环境中的无序化状况,社会主体的道德良知是能够发挥它的独特作用的。我们应当看到,良知不仅是人之为人的道德基础,还是社会之为社会的伦理支点。没有良知的人,就无所谓人;而良知匮乏的社会,则无法实现其健康化、良序化。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确实没有人会相信:一个民族,倘若它完全缺乏我们称之为风俗和良心的东西,缺乏个人在其中通过审慎和畏惧控制自己行为的东西,能够支持哪怕一天以上” [9]

【注释】
[1].      孙春晨 曹刚:2008,中国的道德记忆,中国教育报,20081230
[2].      何怀宏:良心论,三联书店(上海),1994年版,第16页。
[3].      《孟子•尽心上》。
[4].      《孟子•告子上》。
[5].      《王阳明传习录,卷二, 答聂文蔚二》
[6].      转引自何怀宏:良心论,三联书店(上海),1994年版,第6页。
[7].      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著,何怀宏 廖申白译: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310页。
[8].      高丙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2期,第9-10页。
[9].      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著,何怀宏 廖申白译: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312页。

(原载《中国应用伦理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