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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生】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两个特征

人本身生产方面既存在着生物学关系,又存在着社会关系,是没有疑问的。那末,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中什么是思想的社会关系,什么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呢?这方面的物质社会关系与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生产关系又是什么关系呢?近来,重读摩尔根《古代社会》,对摩尔根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了一些探索,同时对以上问题也产生了一些想法。把这些探索和想法整理出来,写在下面,就教于读者和专家。
一、引言
恩格斯于1884年说过:“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1]所谓以“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是指摩尔根在对于远古社会的研究中,没有参照马克思的学说而独自形成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摩尔根这种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它的独创性,摩尔根首次科学地解决了亲属制度(亲属名称体系)同亲属关系[2]、婚姻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为唯物史观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科学原理增添了新的内容。二是它的自发性,虽然摩尔根看到了“生存技术”对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影响”[3],但他却没有据此进一步形成生产结构、经济结构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因而在许多历史范畴的演变问题上又不得不求助于观念形态的东西,从而表现出不自觉的倾向。
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这两个特征,与我们通常在教科书里看到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相比,形成一种奇特的对照。在教科书里,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写得具体明确,而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则含混不清,甚至舍弃不问;摩尔根那里则相反,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内容丰富,有血有肉,可是关于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却还没有形成。因此,在阐述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两个特征的同时,论及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及其与物质资料生产关系的关系,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看到社会物质关系的全貌,从而形成全面完整的社会物质关系概念。
二、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第一个特征
摩尔根关于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的理论,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区分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物质的社会关系;虽然摩尔根这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还不够明确,但它毕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项重要的新贡献。那末,摩尔根是怎样做出这样的区分,并阐明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呢?
我们知道,摩尔根对古代婚姻形态的研究是从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着手进行的。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同我们习惯意义上的亲属制度很不一样,这种亲属制度把全部亲属分为若干类,每一类都用同一个亲属称谓统称之。比如,“母亲”这个称谓,是指本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女子;“父亲”这个称谓,是指婚盟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男子;“舅舅” 这个称谓,是指本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男子。同辈之间,本氏族的全体男女都是兄弟和姐妹,没有亲疏远近之别;婚盟氏族的全体男女都是表兄弟和表姐妹,也没有亲疏远近之别,如此等等。像这样的亲属名称贯彻到了易洛魁人亲属制度的一切称谓之中。可是易洛魁人的现实亲属关系与这种亲属名称体系并不相符合。易洛魁人那里实行的是对偶婚姻,因此,一个人的生身父母原则上是可以确知的。那末,这样的亲属名称体系是从何而来的呢?摩尔根认为,“家族形态的发展步骤必然要速于亲属制度,亲属制度是跟随在后面来记录家族亲属关系的”[4],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是对以前存在过的现实亲属关系的确切记录。按照当时所掌握的民族学资料,摩尔根的这个推想得到了证实。在大洋洲的波利尼西亚人那里,特别是夏威夷群岛上,发现了一群姐妹与另一群男子结为婚姻联盟,或者一群兄弟与另一群女子结为婚姻联盟的情况,由这样的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与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所谓普那路亚婚姻和普那路亚家庭。可是,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与普那路亚婚姻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又不相符合。于是,摩尔根根据同一原理再次推出了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
通过这一研究,摩尔根明确地得出了亲属制度同婚姻形式、亲属关系之间的关系的科学原理,他说:“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即生物学关系——笔者),而基于婚姻;并不基于虚想,而基于事实;每一种亲属制在其使用期间都是既合乎逻辑、也合乎实况的制度……亲属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情况。”[5]这一段精彩的论述不仅把人本身的生产划分为自然关系——“天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亲属制度”、“婚姻”等;而且,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的社会关系又划分为思想的社会关系——亲属制度,和物质的社会关系——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并且摩尔根通过自己的研究证明,亲属制度“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
根据这一原理,摩尔根还把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亲属制度科学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比较古老的,就是易洛魁人所属的那种亲属制度,摩尔根叫做类别式的亲属制度。这种亲属制度的每一个亲属称谓都不是专指一个人,而是对某一类人的称呼。这样的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只能是群体与群体之间婚姻形式的产物。因此,类别式亲属制度是群婚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记录。另一类晚近的,就是我们习惯意义上的亲属制度,摩尔根叫做叙述式的亲属制度。叙述式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只能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婚姻形式的产物。因此,叙述式亲属制度是个体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这样,摩尔根就把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全部亲属制度和婚姻形式都纳入了他的理论体系之中,因而使他关于亲属制度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之间的关系的科学原理具备了普遍的性质。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出版,于今已有105年。在这段期间内,关于远古社会的科学资料又有了很大的增长,学者们对古代婚姻形态的研究也深入细密得多了。科学的发展,虽然已经证明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作为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的一个历史阶段是不存在的,摩尔根的普那路亚群婚概念也带有片面性,但这些主要是由于摩尔根受到当时所掌握材料的限制,对波利尼西亚人、特别是夏威夷人的社会发展程度做了错误的判断造成的[6]。这种具体群婚概念上的缺点丝毫都没有影响到摩尔根研究古代婚姻形态所得出的上述原理。相反,一百多年来不断增长起来的大量事实材料却一再证明摩尔根的上述原理是正确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这一原理一直指导着关于婚姻形态的研究,取得了愈益卓著的成就。
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做出结论说,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就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呢?我认为是可以这样说的。不过,摩尔根本人并没有形成这样明确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比如前面的引文中,当摩尔根说到“家族形态”、“家族亲属关系”时,我们把它解释为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当摩尔根说到“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而基于婚姻”时,这里的“婚姻”也被我们解释为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其实,摩尔根并没有明确地说过,亲属关系以婚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婚姻形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他只是说,家庭以婚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婚姻形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家庭。摩尔根关于人类历史上顺序相承的五种家庭的定义,就是按照这个原则制定的[7]。这样,摩尔根就把家庭与婚姻完全叠合起来了,因而也就把家庭与亲属关系完全等同起来了。然而,家庭是一种具有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体。摩尔根这样做混淆了许多科学上的界限,因而是不正确的[8]。故此,说到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那只能是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
三、怎样认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
婚姻是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亲属关系是两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人类一代接一代地繁衍下来,就是在一定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之中实现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构成为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具有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正是人类的自身生产与动物的种的繁衍的本质区别。这里,首先需要回答两个问题;(1)为什么说亲属关系是由婚姻形式产生,而不是由血亲关系直接派生出来的呢?这是因为,当两性关系社会地组织起来之后,社会对两性关系的承认就只限于婚姻,婚外的性关系社会是从来都不承认的;因此,对于两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社会也仅仅以婚姻为基础承认它们和组织它们,婚外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社会同样地不予承认和组织。(2)为什么说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呢?这是因为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有其自身的客观必然性,它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律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历史上有过不同形态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形成一定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也像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一样,其发生和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9],这个过程同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
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它有其生动具体的现实内容。我们知道,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条件下,婚姻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为社会所核准的权利和义务,亲属与亲属之间也是一样。在氏族与群婚的时代,结为婚姻联盟的氏族双方,其各自的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都有与对方氏族的成年女子和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都有不与婚盟氏族以外的异性人群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以及干预婚盟氏族的人们与非婚盟氏族的异性人群发生性关系的权利。氏族内部,舅舅们和母亲们既有抚养、教育外甥、外甥女和儿子、女儿的义务,年老之后也有受到下一代人供养、照护的权利。在对偶婚条件下,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独占性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说来,此时群婚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符合群婚规范的性关系仍然为社会所承认,而且群婚还调节着对偶婚姻),并且财产平等,但由于生产上存在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生活上却有互相交换劳务和劳动产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对男子来说,凡妻子所生的孩子,他都有以父亲的身份进行供养、教育的义务)。至于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男女平等的个体婚姻,以及这些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其中权利和义务的纷繁复杂在历史上和现代各国的民法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记载——虽然法律上的条文不一定都符合事实,但这些内容大体上是人们所熟悉的——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人类自身的生产就是通过这一切权利和义务实现的。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意志关系,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表现,它的实际内容就是由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所规定的。这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准确无误地分别包括在各个亲属称谓的内含之中——无论是否正式写在法律条文上——因此,这些权利和义务无非就是各个亲属称谓之间的关系,而它们的总和无非就是亲属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说:“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10]可见,亲属制度不是别的,它恰恰就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正是通过亲属制度这种权利意志形式才得以实现的。所谓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最终就应当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我们知道,社会的物质运动与自然的物质运动不同,社会物质运动中的社会物质关系必然要外化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意志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物质关系的人格化)社会物质运动形式才能实现。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运动是如此,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运动也是如此。我们切不可以为亲属制度仅仅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简单记录,它也决不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着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亲属制度对于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有着重要的相对独立的反作用。在澳大利亚,几千公里以外,通过亲属称谓既可以找到妻子或丈夫,也可以找到兄弟和姐妹,因为这些称谓正是他们的婚姻类别的标号。摩尔根曾被易洛魁联盟塞内卡部落的鹰氏族收养入族。一旦收养入族,就会取得该氏族一定的亲属称谓,于是与这个称谓相联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同时为全社会所承认,因而成为该氏族的正式成员。在氏族社会里,或者由于战争,或者为了友好,收养入族的事情往往是成批地进行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义父、义母、义子、义女,都能取得与父、母、子、女相同的亲属关系,并为社会所承认,也是亲属制度对亲属关系的反作用的典型事例。总之,亲属制度一旦形成,它对于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就会以社会的名义进行干预,而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也只有通过亲属制度才能实现。这种情况与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十分相似。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类比。
马克思说过,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的总和就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11]。这种生产关系是怎样运转起来的呢?是通过它的人格化,即经济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运转起来的。举商品交换为例。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虽然它已具有价值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笔者)。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的所有者。……这种物品要能当作商品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就必须当作有本人意志在这种物品之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本人所有的商品时,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权利关系,不问是不是依法成立的,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在其中,有经济关系反映出来。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也就是由这种经济关系规定。在这里,人是互相以商品代表者,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存在的。……经济舞台上的人物,原也不过是存在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12]如果我们把马克思这段话中的“经济关系”全部换成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那末这里所说的“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也就全部成为各个亲属称谓之间的关系了。这决不是巧合,这是社会的物质运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所以,怎样理解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呢?简单地说,就可以按照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一般特点来理解。
四、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第二个特征——自发性倾向
摩尔根看到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出发点——物质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历史进步的指示器。他说:“在人类进步的道路上,发明与发现层出不穷,成为顺序相承的各个进步阶段的标志。”[13]但是,摩尔根并没有据此形成生产结构、经济结构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如果把摩尔根的这句话与马克思的一段相类似的话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得很清楚。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14]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经济时代”、“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而摩尔根却看不到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摩尔根才不无踌躇地写了这样一段话:“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技术每隔一段长时间就出现一次革新,它们对人类的生活状况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这些生存技术作为上述分期(指历史时代的分期——笔者)的基础也许最能使我们满意。”[15]摩尔根就根据这种孱弱的思想把人类社会的历史时代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蒙昧社会(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段)、野蛮社会(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段)和文明社会。摩尔根认为,人类的“生存技术”是社会历史发展长河中的第一类“事实”。此外还有三类“事实”,其一为政治制度,包括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和以地域、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16];其二为“家族制度”;其三为财产制度[17]。摩尔根说,这“各种社会制度,因与人类的永恒需要密切相关,都是从少数原始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它们也同样成为进步的标志。”[18]可见这后三类“事实”,并非发端于“生存技术”,而是从“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在真正进入社会领域后,观念形态的东西又成了摩尔根的出发点。摩尔根《古代社会》全书第一、二、三、四编的大标题——“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政治观念的发展”、“家族观念的发展”、“财产观念的发展”——就是这样制定的。总之,摩尔根说,“上述四类事实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行前进”[19],这就是摩尔根的结论。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摩尔根的社会历史观并没有真正统一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而是一种多元式平行发展的历史观。其所以如此,关键在于没有形成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这种社会物质关系去解释摩尔根的“各种社会制度”。这就是摩尔根的自发性倾向。
五、两种“掩盖”
这里说的两种“掩盖”,其一是指,在文明社会中人本身生产上的生物学关系掩盖了人本身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其二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人本身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掩盖了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从这里,也可以一般地窥见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两个特征的认识论根源。现在我们先谈第一种掩盖。
关于人本身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不同于人本身生产上的生物学关系——两性关系和血亲关系的情况,在古代社会,特别在群婚条件下,本来是十分明显的。因为这时两性之间的关系仅仅作为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异性集团社会地组织起来了,作为异性集团之间个体与个体的性关系并没有社会地组织起来。社会只调节着异性集团之间的两性关系,并不直接调节异性个体之间的两性关系。同样地,由于社会只承认不同氏族异性集团之间的婚姻形式——群婚,所以它也就仅仅以此为基础承认由群婚所产生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而并不直接承认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血亲关系。可是,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生物学意义上的两性关系和血亲关系却始终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即一个男人加一个女人生出小孩来,由此而派生出一切血亲关系。不管社会以什么样的形式承认、组织和规范它们,这一点是始终不会改变的。在群婚条件下,社会意义上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两性关系和血亲关系不相符合的情况,通过类别式亲属制度可以看得很清楚。比如,“父亲”这个称谓,并不是指使一个人出生在世界上的那个男子这种确定的含义(群婚条件下,很少能知道生父);“母亲”这个称谓,也不只是指使一个人出生在世界上的那个女子这种确定的含义(尽管生母从来都是确知的);相应地,“儿子”、“女儿”的称谓,也不只是指亲生的儿女,如此等等。在类别式亲属制度中,根本没有反映个体与个体之间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名称,因为在群婚条件下,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这种纯粹的情况是在对偶婚姻出现之前)。正因为如此,摩尔根才能够通过类别式亲属制度去发现群婚,才能把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同生物学意义上的两性关系和血亲关系区分开来,提出“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而基于婚姻;并不基于虚想,而基于事实”的科学论断。这可算作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第一个特征——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创造性新贡献的认识论根源。
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父系的财产继承权就要求生出确实是属于某个男子的子女。这种要求立即成为社会对两性关系进行调节的首要原则,于是出现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婚姻完全是按照人本身生产上的生物学原则把两性关系组织起来的,由这种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自然也就完全按照人本身生产上的生物学路线将血亲关系组织起来。而叙述式亲属制度,恰恰就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对偶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并没有形成稳定的亲属制度,那时的亲属制度是一种过渡的形态)。因此,叙述式亲属制度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它并不是人本身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反而倒象是人本身生产上的生物学关系的反映。这时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一方面是叙述式的亲属制度,另一方面就是人本身生产上的生物学关系,尽管叙述式亲属制度与生物学意义的两性关系和血亲关系有时也会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但通常情况下二者毕竟是相一致的。因此人们就总是从两性关系和血亲关系上去寻找亲属制度的现实根源,而不会想到在亲属制度与两性关系和血亲关系之间,还会存在什么物质的社会关系。如果对一个人说,你的“父亲”并不是指使你出生在世界上的那个男子这种确定的含义,他会惊愕,甚至生气,就是这个道理。可见,在存在一夫一妻制婚姻的阶级社会里,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生物学关系代替了、准确地说是掩盖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种“掩盖”。正因为如此,生活在文明社会里的人们,就很不容易看到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
然而,换一个问题来看,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不同于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情况,在文明社会中却很明显。这是两棵各自独立支撑的大树。尽管马克思以前谁也没有发现过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但是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的权利意志表现——财产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形式[20],则是早已为人们所通晓的。并且同样明显的是,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亲属制度,也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对于文明社会的人们来说,谁也不会把所有制形式同亲属制度混淆起来。但是,在氏族与群婚的时代,情形就大不相同了。每一个氏族的成年男女,都分别组织在男、女两个生产集团之中,男人集团主要从事狩猎和捕鱼,女人集团主要从事采集和制备农物、食品等。氏族内部的生产关系(经济结构),也就是男、女两个集团分别组织生产,互相交换劳动及其产品,共同消费的关系。而在氏族与氏族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生产关系,只有婚姻关系。因此,每一个氏族,都是一个生产集体,又是构成群婚的一方,还是一个亲属团体。在氏族内部,狭义上的(不存在婚姻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与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是完全重合在一起的。男、女两个生产集团的关系,也就是舅舅们和外甥们与母亲们和女儿们分别从事生产、互相交换劳动及其产品、共同消费的关系,这既是生产关系又是亲属关系,其权利意志形式的表现也重叠在一起。这样,整个社会看起来似乎都是在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被淹没在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之中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种“掩盖”。这种古代社会中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掩盖了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情况,可以算作摩尔根没有形成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概念的一个认识论根源。
总之,了解到以上所说的两种“掩盖”,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部社会物质关系我们就比较清楚了。
六、两种生产关系的关系
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可不可以也叫做生产关系呢?也可以。列宁在反驳米海洛夫斯基把历史唯物主义荒谬地归结为经济唯物主义时说过:“难道米海洛夫斯基先生以为子女生产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吗?”[21]在这里,列宁就是把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称作“子女生产关系”的。可见,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称作“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那末,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又是什么关系呢?这是最后要谈的一点看法。
我们知道,保障人类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一旦退出流通领域(交换过程),它就进入了消费生活资料的消费过程。此时它已离开了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经济结构),而进入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这个消费生活资料的过程就是在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之中实现的。换句话说,这些物质生活资料就是通过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这样的渠道,把人类自身生产出来的。无论婚姻关系、姻亲关系还是亲属关系,各自都在不同的方面是这样的渠道。我们从各个亲属称谓之间的那些权利和义务,可以把这种情况看得很清楚。不过,人本身的生产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生活资料的直接消费,这是现实的人的生命力的再生产;另一种就是生殖,即生出下一代的新人来。这第二种人本身的生产与第一种不同,它是对现实的人的“生命力的一种消耗”,这种消耗与物质资料生产中对生命力的消耗倒是“完全一样”的[22]。然而,无论哪一种人本身的生产,都是生产出人的生命力(生存能力、学习能力、劳动能力)来,这种生命力又投入到各种社会活动中去,实现生命力的消费;其中有一部分(这部分的大小视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定)不可避免地又回到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中去,通过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生产出生活资料来,再进入消费过程;于是,这些物质生活资料又通过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实现生命力的再生产。这就是两种生产关系的关系。可见,人本身的生产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来说是消费,物质资料的生产对于人本身的生产来说也是消费,这就是所谓“消费的生产”和“生产的消费”。马克思说,“在第一种生产中,生产者物化,在第二种生产中,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23],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从以上这两种生产关系的关系中可以看到,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和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是统一的社会物质运动过程中两个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在一定意义上(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的意义上)互相转化的紧密相联的环节。同时,一般说来,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起着主导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物质资料生产——笔者)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24]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两种生产关系的关系。不过,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这两种生产关系作为完整的社会物质关系体系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都经历过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过不同的社会形态,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具有各个不同的具体情况,那是必须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的。这方面的内容,有些前面也已经提到,这里就不再论及。
总之,只有既理解了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生产关系),又理解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生产关系),并且认识到这两种社会物质关系之间的关系,才能形成全面完整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才能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正确地、科学地解释各种社会历史现象。
 
【注释】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页。
[2]   在这篇文章中,凡未特别说明的地方,“亲属关系”都是作为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由一定婚姻形式所形成的婚姻双方的关系)和姻亲关系的总名称使用的;同样,“亲属制度”一般也是指这三种关系的名称体系,也是一个总名称。
[3]   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页。
[4]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86页。“家族”family一词,通常译作“家庭”。
[5]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91页。
[6]   参见拙作《论群婚》的第一部分《摩尔根的群婚概念》(《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
[7]   在后来的著述中,笔者又将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区分开来,将婚姻形式看作人本身生产的“生产方式”,仅仅将亲属关系界定为人本身生产的社会物质关系。请参见蔡俊生著《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5页。——作者于2006130
[8]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26382页。
[9]   关于家庭这个概念,拟另文论述。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初版的序》,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
[1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页。
[1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6114页。
[1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162页。
[14] 摩尔根:《古代社会》,《序言》第2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
[16]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8页。
[17] 同上书,第61页。
[18] 同上书,《序言》第2页。
[19] 同上。
[20] 摩尔根:《古代社会》,《序言》第2-3页。
[21] 关于所有制形式不是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而是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或权利意志形式的总和的问题,目前基本上已为理论界所承认。这个问题的论述,请参见孙冶方《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载《经济研究》1979年第8期)。
[22]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列宁选集》第1卷,1972年版,第18页。
[2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8页。
[24] 同上。
[25] 同上书,第97页。
 
(《哲学研究》,1983年第2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