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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华】自我所有权:观点与议题

 

一个人可以拥有他自己吗?这看似不容质疑、简单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获得政治哲学的关注。这个问题所指向的概念即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它涉及许多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诸如自由至上主义的基石、运气的分配、财产权的来源、马克思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异同、剥削的界定、器官的移植,等等。一个学科发展的常见现象是,随着领域的扩张与应用的拓展,学术争辩让学者们愈来愈感觉到基本概念的重要性,并迫使他们经常回到最基本的概念层次上进行探讨。围绕着自我所有权的学术研究,便是一个很好的事例。

本文的任务是梳理自我所有权的文献以及议题生长的空间。首先概述这个概念的兴起及其成为政治哲学关注焦点的过程;接下来,对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这两派观点分别予以评述,在此基础上介绍与自我所有权相关的议题。

一、自我所有权:走进政治哲学的舞台中心

在政治哲学史上,约翰·洛克是最早使用“自我所有”这个概念的重要作者。①他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②。显然,在洛克看来,个人对于自身的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原则,它具有直觉意义上的自明性。接下来,洛克认为,这一自我所有权也决定了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具有所有权,并引申至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具有所有权。这一逻辑可以视为对私有制合理性的论证,由此,自我所有权成为洛克财产理论的基本前提。

洛克的这一思想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启蒙的社会历史在思想上的折射。在中世纪,个人的本质与社会地位为习惯所决定,而不是个人的选择。正如格雷和塞蒙斯所指出的,当时人际关系“由各种各样的爱与责任的原则所调节……这是一种家庭导向的与社会地位相关的联系”③。随着契约社会的来临,个人取代了家庭成为民法所调节的基本单位,而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兴起。

当资产阶级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之后,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也正因为这一观点的自明性,自我所有权几乎不值得讨论。不过,康德对自我所有权的说法持批评态度。在他那里,“人不能处置自身,因为人不是物;他不能是自己的财产。认为人归自己所有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他不可能同时作为人和物、所有者和财产存在”④。当然,康德的批判只是一种逻辑上的推敲,并非对自我所有权所蕴含的个人自主观念的否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自我所有权被视为一种集体无意识而得到了社会的接受——至少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如此。而它为当代学术界所关注,却是因为约翰·罗尔斯在论证差别原则时提到了与自我所有权相对立的可能性。“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⑤这使学者们意识到,自我所有权受到了挑战。应当说,罗尔斯并不完全主张人类共同拥有天赋,因此,他在《正义论》的修订版中作了一些小小改动。但不管怎么说,此外罗尔斯的论述是石破天惊的,它开启了一种极富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论述的可能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托马斯·内格尔说,虽然修订版避免了人们对于罗尔斯的误解,但初版的大胆论述更让人怀恋。⑥

罗尔斯的这一看法在全书中所占的比例极其微小,而且对于他的主旨来说,这一说法并非绝对必要。罗伯特·诺奇克却极其敏锐地意识到罗尔斯这一论述所蕴含的学术价值。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对此予以严厉批评,并对洛克的理论进行复述和扩展,从而使得自我所有权这个概念得以放大,并引发了更多作者的注意。

真正让自我所有权成为政治哲学焦点的事件是G.A.科恩的介入。今天来看,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并不成功,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对此“处之泰然”⑦。但科恩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论剥削的前提与自我所有权存在着内在相通之处。剥削概念“已经不自觉地求助于自我所有权,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如果不对自己的主要立场进行质疑,就很难驳倒自由意志主义”⑧。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明确意识,科恩于1986年发表了《自我所有权、世界所有权和平等》⑨一文,把自我所有权的两种对立论述扼要提炼出来,并深入剖析这个问题所蕴含的研究价值。以科恩此文为代表,自我所有权进入政治哲学的舞台中心,并迅速吸引了众多哲学家的参与。

关于科恩在自我所有权上的基本看法,国内学界曾有文章介绍,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争议。⑩本文对此不拟复述。这里想强调的是,虽然科恩在坚持社会主义平等的立场上从未退缩,在自我所有权问题上却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犹豫与摇摆,其意味值得琢磨和思考。他最初认为自我所有权是不容否定的,后来他的看法又有所修正。大体来说,一方面,他认为自我所有这个概念是成立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自我所有论——即基于自我所有而构建出来的自由至上主义——应当加以反对,同时应当降低自我所有这一概念的重要性。科恩的这种犹豫说明他尚未确立一种明确、清晰的人身所有权理论。

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对左翼自由至上主义

有关肯定自我所有权的论述几乎都属于自由至上主义,而它们又可以区分为右翼自由至上主义(right-libertarianism)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left-libertarianism)。两者都主张个人对自我身体的完全拥有,但对于外部资源则持有不同的立场。“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认为,通常情况下,应当归首先发现的第一个人,他或者将劳动与资源混合或者仅仅声称他有权占有。相反,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无主自然资源应当以平等主义的方式归属于每一个人。”(11)

右翼自由主义的代表无疑是诺奇克,他完全不能接受人类相互拥有的可能。诺奇克的论证是从反对征税开始的。他直截了当地提出“对劳动所得征税等于是强迫劳动”(12)。因为一个人有可能会追求非物质的额外闲暇时间,比如看落日,也可能去追求更多的收入。为什么对于前者,我们不征税,却又对后者征税呢?这两者并无原则上的差别。为此,他提出对财产权的理解。“我对我的刀子的所有权允许我把它放在我想放的任何地方,但是不允许放在你的胸膛里。我可以在涉及这把刀子的各种可接受的选项中选择哪一个加以实现。这种所有权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早期的理论家把人们说成是对自己和自己的劳动拥有所有权的人。他们把每一个人都看做是拥有做出决定权利的人,即决定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成为什么,以及看做是有权利收获自己行为所带来利益的人。”(13)据此,诺奇克从人身的所有权出发反对任何强迫行为。“如果人们在某个时期强迫你做某些工作,或做某些没有报酬的工作,那么他们就是抛开你来决定你应做什么,来决定你的工作应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他们抛开你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使他们成为你的部分拥有者,它给了他们一种对你的所有权。这恰如基于权利对动物或非生物拥有这样的部分控制权力和决定权力,就是拥有对它的所有权。”(14)在此基础上,诺奇克还声称天赋较高者比天赋较低者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收入理所当然,政府不应当进行干预,否则就侵犯了前者的自我所有权。由此也可以说明,罗尔斯等人所追求的公平实质上是错误的。(15)

总之,诺奇克在自我所有权问题上的主张如下:第一,重申自我所有权,并且主张彻底的自我所有权。第二,主张个体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比如卖身为奴是允许的。第三,反对征税,认为征税是一种对于自我所有权的严重侵犯。第四,人们拥有自己的身体并从而拥有依附于该身体的运气。右翼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还有高西尔等人。(16)虽然各自观点存在不小的差异,但都承认个人拥有自我所有权并进而拥有世界的外部资源。因此,右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问题是如何证明自我所有权同时可以延伸至外部资源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私有财产权是如何从自我所有权延伸出来的。对此,塞缪尔·惠勒三世(Samual C.Wheeler III)的论述细化了诺奇克的逻辑:首先个人拥有移动和使用其身体的自然权利,他人无权干预。接下来,个人对其自身的所有权应当延伸到其食用的物品,因为后者化成蛋白质等成分,事实上构成其身体的部分。与此同理,其他为我们所需要并为“我”所用的物品,如衣物等日用品也应当为“我”所有,因为这些相当于附着于“我”身体的人工器官。由此,那些事实上构成我们延伸的手、足等身体部分的物品,都理应为“我”所有;并且,只要每个人是自愿的,每个人都可以与他人交易自己的身体器官,或者自愿捐献。这自然也可以扩展到我们的人工身体器官:“财产,即人工身体器官,对于我们的主体性而言,与我们的自然身体器官一样重要。”(17)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认可个人对于自我身体的所有权,但同时又期望实现平等。持这种观点的作者甚多,比如希列·斯坦纳(Hillel Steiner)、巴鲁·布罗迪(Baruch Brody)、艾伦·吉伯德(Allan Gibbard)、约翰·克里斯特曼(John Christman)、迈克尔·大冢(Michael Otuska)、彼得·沃伦泰因(Peter Vollentyne)、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等。2004年沃伦泰因和斯坦纳编辑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及其批判者》(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一书堪称这一流派的集成。这里,笔者着重介绍约翰·克里斯特曼和迈克尔·大冢两人的理论,其中前者对所有权的分析构成自我与平等的权利基础,后者在社会图景上的构建代表了这一流派的美好期望。

克里斯特曼将所有权的各种核心权利——占有、使用、管理、交易、转移和获得收益——分为两类,一类为控制权(control rights),包括占有、使用和管理等权利以及相关资本权利(如交易、转移或毁灭权等);一类为收入权(income rights),指从资产获取收入的权利。控制权的基础是个人自由、自主和自决之类的个人利益;而收入权是经济生活中的物品分配原则,它们不能还原为个人利益。克里斯特曼认为,控制权是排斥所有其他人的;相反,收入权却要求其他人的合作,否则,“我”的价格有可能会降为零。基于这一区分,克里斯特曼认为,自我所有权能够解决自我所有与平等之间的冲突。比如在一个资源平等分配的社会里,由于人的天赋有别、生产能力不同,最终会导致极大的结果不平等。此时政府或其他机构就可以对“我”的收入权予以约束,而这样做本身并未妨碍“我”对于自己生活的控制。克里斯特曼以眼睛移植为例来说明。如果按照平等主义的做法,强迫正常人捐献一只眼给盲人,这当然侵犯了“我”的自我所有权。但如果眼睛健康者利用其谈判优势,以极其高昂的价格出售一只眼给盲人,从而创造出一个非常富裕的“独眼阶级”,这时政府显然可以介入了。也就是说,政府应当保护控制权,同时通过税收来对收入进行分配。税收政策不应触及个人的生产决定,但可以限制利润。如此在促进平等的同时,也保护了自我所有权。(18)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主张是:虽然个人之间的能力不平等,但他们在初始世界资源的分配上要做到平等。(19)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坚持世界资源的联合共有,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则将世界资源“分田到户”。在这方面,大冢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一方面坚持自我所有权这一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核心,另一方面又力图实现结果平等。在比较重视平等的哲学家中,多数哲学家都或多或少承认结果的不平等。如罗尔斯并不否认天赋优势者多得,只是这种多得相对要照顾最不利阶层的利益。德沃金强调初始资源的平等,但对之后因各种原因所导致的不平等则听之任之。而大冢采取一种非常激进的立场:最终所有人的所得福利都是相等的,即科恩所说的福利机会(access to welfare)平等。科恩认为,一旦坚持了自我所有权,那么任何一种平等主义规则都无法保证平等的结果。大冢则试图将自我所有与平等这两个人们最基本的直觉观念结合起来。他用一个故事来说明。

设想两个人来到一个无主拥有的孤岛上,一个为正常人,一个为残疾人,后者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而生存。那么,应当如何分配资源呢?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显然应将所有资源平等分配,当然这里的资源还包括脑力、体力这类天赋人身资源。而在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天赋资源是自我所有的,是不能加以分配的。如若只是平均分配自然资源,那么,两者的生活状态不仅有差距,甚至后者仍然无法活下来。为此,大冢设想了一种分配方案:将该岛的大部分资源都分给残疾人,而仅给正常人极少的资源,正常人靠这些资源根本无法存活。这样,残疾人就可以迫使正常人在他的土地上耕种,并将收获的一部分果实分享给残疾人。之所以这样分配,是确保双方参与人拥有相同的谈判实力,从而最终保证平等的福利结果。相反,如果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平均分配,那么,正常人将不会为残疾人工作,最终将导致一方彻底死亡。(20)大冢的方案代表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试图融合两大标准的思路。但正如阿克纳·井上(Akera Inoue)所指出的,一旦遭遇未来的种种不确定性,这个方案就会轰然倒塌。这里的不确定性包括:计算各人的能力与资源的产出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火山爆发等自然灾难导致最初的分配完全失去平等意义;意外的市场繁荣——如海边的贝壳升值——也使得财富的天平向一方倾斜。(21)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然资源私有制,那么,不管自然资源或天赋的初始分配如何平等,最终仍然会导向一个不平等的结果。

除了追求个人自由与福利平等这一基本原则之外,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彼此在许多问题上仍存在着分歧,但并不妨碍他们形成倾向大体一致的学术流派。这些努力表明,折衷平等与自由的哲学倾向仍然是英美政治哲学的主流之一。

三、相关议题

自我所有权之所以日益受到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它相关的议题非常广泛。从英美政治哲学的讨论来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都将自我所有权这个概念延伸应用到政治与社会中的问题,同时也推进了对传统的政治与法律观念的反思与修正。下面介绍一些与自我所有权相关的议题。

一是自我所有权的限度问题。充分的自我所有权不允许任何程度上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犯,除非获得权利主体的同意,亦即绝对的个人自由与财产自由。这实际上给每个人赋予了一项否决权,即在任何涉及他的事务上他可以让任何人都无法作为。这是一种极其严苛的情形。戴维·索伯(David Sobel)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微小的权利侵犯(trivial infringement)极其普遍,任何人都无法避免,比如飞机从天空掠过给人们带来的不快。但从一个更为广泛的视角来看,微小损害正如我们对社会的一些微小贡献一样是正当的。(22)这一修正路径显然更符合我们的常识与实践,但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损害阈值。损害“一毛”可以被人们大方地原谅,政府也不必追究;而损害“一肢”则不行。那么,从“一毛”到“一肢”,究竟什么程度上的损害才构成实质性的差别呢?在现实中一般是由法律规定一个标准,高于某个数额为刑事犯罪,低于某个数额只能算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低的数额可能连处分都不需要。这样操作相对简单,但法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另一种可行的思路是,将执行惩罚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如果总收益为正,则可以做;反之,则放弃执行惩罚。再者就是赋予权利主体充分的自我所有权,他可以根据受损害的大小决定是否要求执行正义。可以说,自我所有权的限度问题本质上探讨的是政府干预的实质与范围。史蒂文·沃尔(Steven Wall)对“温柔的父权主义(soft paternalism)”和“强硬的父权主义(hard paternalism)”的区分就属于这方面的讨论,前者指在当事人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对其行为的干预,比如禁止人们跨过一座朽桥;而后者指即使在当事人已经深知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干预,比如禁止人们吸毒。主张充分自我所有权者往往拒绝一切父权主义,但温柔的父权主义仍然是可取的。(23)笔者认为,考虑到人性的脆弱以及改进社会福利的目标,沃尔的立场仍然过于软弱,某些强硬的父权主义(如禁毒禁娼行为)能够普遍存在,既说明它的合理性,同时也说明自我所有权的实际限度远没有自由至上主义者所期望的那么大。

二是外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财产理论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与人身所有权密切相关。对它的回答直接区分出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两个派别。这里简要提及三个侧重点不同但多少相关的重要概念:外部资源的初始权利状态、洛克但书和外部资源公有制。第一,外部资源的初始权利状态是人类共有还是无主之物。在一些右翼学者看来,外部自然资源相当于无主之物,应当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强调在初始所有权问题上的公地私有化以及对所有权现状的认可。金里卡对这个问题与自我所有权的关联以及相关观念有深入的分析。(24)但一般来说,多数学者都接受洛克的假定,即初始权利为人类共有。第二,洛克但书对于私有制的限制。在外部资源人类共有的初始权利基础上,以洛克为代表的财产理论通过基于自我所有权的劳动而实现了外部资源的私有化。但外部资源总是有限的,如何在确保个体的占有之外,还能够给其他人留有足够的土地,这就是洛克但书的初始意义。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语境中,洛克但书构成一种以限制私有制为取向的讨论财产正义与再分配的重要原型,由此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与深入研究。(25)第三,外部资源公有制。一般来说,多数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虽然假定初始权利的人类共有,但其逻辑最后仍然通往私有制。至于一以贯之主张公有制的学说,基本上可以划归为社会主义,这方面以科恩为代表。(26)笔者曾提出一种多级所有的地权,它与多级所有的人身所有权相对应,深化外部资源公有制的结构,以追求集体生存、共同富裕与个体自由的目标。(27)总之,不管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研究持什么样的立场,其哲学基础的探讨不可能脱离人身所有权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有关外部世界的权利安排源于对我们自身权利的认知。

三是自我所有权的让渡及其劳动市场的管制问题。一种完整的所有权必然包含所有物的让渡权,那么我们能否让渡自己的人身所有权呢?诺奇克认为,个人有权出卖自身从而成为奴隶。(28)这一坚持彻底的自我所有权的推论,因其结论与常识相悖而引发学者们对于相关伦理问题及劳动市场的性质问题的探讨。从完全禁止让渡人身所有权到个人可以充分自由决定让渡自我所有权,其中存在诸多可以选择的权利空间。美国《独立宣言》主张,“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9)。有学者主张应严格按字面理解,禁止个人出售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卖身为奴是错误的。而这又涉及对许多相关权利丧失情形的解读。比如一个犯罪并被拘禁的人,其对于身体的自我所有权应当如何理解,丧失(forfeit)还是让渡(alienate)(30)彻底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则坚持,如果禁止让渡某些权利,也就意味着消灭了这些权利,说明自我所有权并不存在,这才是真正对个人生命与自由权的侵犯。其结论是,任何法律不得禁止或者限制个人出售他所拥有的事物,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商品化并出售给他人,包括爱情、道德责任、尊严,只要个人是自愿的,他可以卖身为奴,甚至献出生命。(31)在这两个极端中,事实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中间地带。爱德华·安德鲁(Edward Andrew)描述了一种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的情形:人们的劳动能力并不是私有的,或者至少不是个人专有的。比如政府制定的收入政策、最低工资法、集体协商以及各种平权法律,这些都破坏了自我所有权这一诺奇克所声称的个人所拥有的天赋权利。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如果个人完全拥有自己的身体,那么,一位妇女将不得不接受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结果。但法律禁止她以某个价格出售其劳动力,说明我们的身体并不完全由个人所有,其让渡受全社会的约束。(32)安德鲁的论述很有启发性,它指向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众多受共识约束的政府管制与社会禁忌现象,包括婚姻制度、卖淫等事例。可以说,个人自由的大部分内容与此紧密相关。

四是剥削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对于自我所有权的态度。剥削问题是英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科恩从劳动者的自我所有权介入这一领域,认为马克思主义者是通过自我所有论来批判资本家对劳动者的产品的剥夺。围绕着科恩的观点,引发了诸多争议问题:(1)马克思是否批判了资本主义剥削,其批判剥削时是否借助了自我所有权问题;(2)科恩是否正确理解了马克思的文本,我们今天应当如何看待科恩的观点;(3)马克思主义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自我所有权;等等。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显然还没有对自我所有权问题给出一个很成熟的批判、吸收和建构路径。在马克思那里只有零散的文本涉及这个问题,科恩的研究启发了众多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但他本人也很难说建立起非常系统、完整的理论。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如何结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构建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人身所有权的话语论述,将是一项值得期待的任务。

五是与身体相关的伦理问题,如堕胎、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代孕等。经过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伦理与法律讨论,人们对堕胎问题现在比较趋于一致的观点是:当胎儿发育到一定阶段时,即承认其拥有生命,不可以堕胎(美国还有些州一般地禁止堕胎,除非怀孕有害其母亲健康)。这里既涉及自我所有权的定义,更关涉它在具体的生命伦理上的应用策略。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极端两难的处境,比如在母亲堕胎而胎儿仍然存活的情况下,医生应当如何处置。这里,对胎儿的自我所有权的哲学界定与法律实践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33)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上,自我所有权也提供了一个审视相关法律和实践的机会。目前各国都承认个人拥有拒绝他人决定其器官是否移植的权利,但并未赋予个人对其自身器官的充分所有权,后者意味着他可以自由地出售其器官并以此谋生。(34)不过,在精子或卵子问题上似乎比较特殊,一些国家允许个人捐献而不允许出售。但相关机构对捐献者的补偿与个人出售它们似乎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而且捐献之后产生的问题是其精子或卵子究竟归谁所有,最初的捐献者抑或机构?20世纪美国加州就因为一名患者就自己被摘除的脾脏的所有权与其主治医生之间发生诉讼。尽管该案例以患者告败,但其中所引发的许多相关问题——如所有权、获益权、科学研究权等各种权利之间的边界——仍有讨论空间。(35)此外,安乐死、代孕、卖淫等与身体相关的伦理问题,也蕴含着自我所有权这一概念的研究价值。

六是动物权利以及反向人格问题。传统的法律观念将动物视为一种财产,它自身不具有任何利益。但在过去一百多年的法律实践中,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或《禁止虐待动物法》,甚至还签订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动物保护的法理实践引发了对其理论基础的讨论。戴维·法弗尔(David Favre)提出,应赋予动物公道的自我所有权,如此各国的动物保护实践才真正有其法理基础,同时也为动物利益的保障给予了更多的法律途径。比如,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动物受主人虐待,法律只能制止其行为。而确认了动物的公道自我所有权,则动物可以要求主人施以疗救以补偿其痛苦。(36)目前,中国社会也有呼声要求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政治哲学的讨论可以审视动物的自我所有权概念。当然,动物权利毕竟只是一个狭窄的权利领域,如果我们认定动物没有自我所有权,那么,其反向的议题就是人何以为人?杰克·普雷斯贝瑞(Jack Presbury)等人饶有兴味地对动物、机器人、奴隶、僵尸等非人事例中的权利展开分析,将自我所有权的讨论重新置入人格、灵魂等基本哲学问题的语境。(37)

除上述议题外,为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还有许多,比如个人是否有权将其财产遗赠后代,个人在世时将财产遗赠他人的权利;自我所有权应当从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去理解,等等。(38)这表明,作为基础概念,自我所有权蕴含着诸多研究主题的生长空间。不仅如此,笔者以为,如果将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置于这一研究视域,这个概念对于澄清中国人的群己权界观或许不无裨益。

【注释】

①科恩(又译柯亨)认为,洛克并不是这个概念的提出者,理查顿·奥弗顿就比他更早提出了这个概念(参见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第235)。但洛克无疑是早期最重要的概念使用者,并且由于洛克的财产起源假说已经成为当代财产理论研究中最重要的原型,众多作者反复回到洛克的自然状态下检验每一个逻辑环节,因此,笔者认为从洛克讲起是恰当的。

②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19页。

K.Gray and P.Symes,Real Property and Real People:Principles of Land Laws,Butterworths,1981,p.15.

Kant,Lectures on Eth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165.

⑤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9697页。因为后来受到诺奇克等人的批评,罗尔斯将其修订为“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在某些方面把自然才能的分配视为一种共同的资产”。这里插入了“某些方面”来改变之前的全称判断,从而让自己的理论更为圆融。

Thomas Nagel,"Justice,Justice,Shalt thou Pursue",The New Republic,25,1999,p.39.

⑦⑧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第5页;第13页。

⑨文章分两个部分分别发表,最后收录于《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参见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 ownership and Equality,Part I",Justice and Equality Here and Now,Frank Lucash(ed.),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pp.108135; 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 Ownership and Equality,Part II",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3(2),1986.

⑩如段忠桥在《基于社会主义立场对自由至上主义的批判——科恩对诺奇克“自我—所有权”命题的反驳》(《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一文中认为,诺奇克的外部世界最初是无主的假定是轻率的,相反,自我所有权与联合所有相结合,可以避免广泛的不平等。此文对于科恩的观点持肯定态度,而林进平、贾顺良等人则持否定态度。(参见林进平:《柯亨在指证马克思主义持有自我所有权上的理论失察》,《哲学研究》2017年第1期;姚顺良:《<资本论>与“自我所有权”——析柯亨的“马克思批评”和“后马克思”转向》,《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4)

(11)Peter Vallentyne,"Libertarianism",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libertarianism/,检索日期:2017415日。

(12)(13)(14)(15)(28)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202页;第204205页;第206页;第232233页;第397页。

(16)有作者认为,高西尔的自我所有权相当于他所定义的洛克但书,其中参与人彼此自我约束,从而可以从互惠中获利(Gijs van Donselaar,"Sticks or Carrots? The Emergence of Self-Ownership",Ethics,123(4),2013,p.703)。关于高西尔对洛克但书的理解,参见李风华《基于协议的道德:高西尔的契约论述评》(《哲学动态》2006年第2)

(17)Samual C.Wheeler III,"Natural Property Rights as Body Rights",,14(2),1980,p.189.

(18)John Christman,"Self-Ownership,Equality,and the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Political Theory,19(1),1991.

(19)(20)Michael Otsuka,"Self-Ownership and Equality:A Lockean Reconciliation",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27(1),1998,p.65,pp.8485.

(21)Akira Inoue,"Can a Right of Self-Ownership Be Robust?",Law and Philosophy,26(6),2007.

(22)David Sobel,"Backing Away from Libertarian Self-Ownership",Ethics,123(1),2012.

(23)Steven Wall,"Self-Ownership and Paternalism",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17(4),2009.

(24)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第四章第二节。

(25)参见李风华:《洛克但书:一种当代财产正义观》,《哲学动态》2008年第6期。

(26)James O.Grunebaum,"Autonomous Ownership",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The Contemporary Debate,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eds.),Palgrave,2000,pp.5356.

(27)李风华:《理想地权:一个思想实验》,《哲学动态》2012年第10期;《“一毛”与天下:论自我所有权的局限与多级人身所有权的存在》,《哲学动态》2016年第11期。

(29)原文“unalienable rights”,中文译本通常译为“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此译只强调了权利主体非自愿性地被外部力量剥夺的含义,而忽略了英文原意同时蕴含着权利主体自愿放弃或者出售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的含义。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unalienable rights译为“不可让渡的权利”似更为妥当。当诺奇克以极其彻底的姿态主张“自愿为奴”时,实为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开启了一个重要的争辩议题,并重新审视美国《独立宣言》以及相关法律实践。

(30)Randy E.Barnett,"Contract Remedies and Inalienable Rights",Social Philosophy & Policy,4(1) 1986,p.186; George Smith,"A Killer's Right to Life",Liberty,10(2),1996,pp.4748.

(31)Walter Block,"Toward a Libertarian Theory of Inalienability:A Critique of Rothbard,Barnett,Smith,Kinsella,Cordon,And Epstein",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17(2),2003.

(32)Edward Andrew,"Inalienable Right,Alienable Property and Freedom of Choice:Locke,Nozick and Marx on the Alienability of Labour",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8(3),1985.

(33)Ellen Frankel Paul,Jeffrey Paul and Gerard J.Hughes,"Self-Ownership,Abortion and Infanticide",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5(3),1979.

(34)Robert S.Taylor,"Self-Ownership and Transplantable Human Organs",Public Affairs Quarterly,21(1),2007.

(35)J.W.Harris,"Who Owns My Body",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6(1),1996.

(36)David Favre,"Equitable Self-Ownership for Animals",Duke Law Journal,50(2),2000,p.499.

(37)Jack Presbury,Joe Marchal and Ed McKee,"Must the Tin Man Have a Heart? The Qualifications of Personhood and Self-Ownership",The Personalist Forum,15(2),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ersons,Santa Fe,NM,1999,pp.302319.

(38)Barbara H.Fried,"Left-libertarianism:A Review",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32(1),2004.

(原載《哲学动态》201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