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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伦中】马克思主义与经济社会权利的确立

 

 

在三代人权说提出之前,人们对人权的认知一直集中在两个层面的人权内容上。第一层面是政治与公民权利,该项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安全与自由免受异在力量、特别是国家暴力的侵害。政治与公民权利又被分为两类:

一是基本自由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18条):指的是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以及财产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思想及良心和宗教自由权、政治避难权、缔结婚姻和组建家庭自由权。国家的相应义务是:不干预。

二是政治表达与参与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9-21条):指的是平等地参与政治意志的建构的权利。国家相应的义务是: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从19世纪至和20世纪初,对自由和政治人权最激烈的反对声浪,来自于天主教和新教两大教会。尽管人权、人的尊严的概念在基督教那里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但作为一个机构的天主教会对人权理念却一直持抗拒的态度。早在1791年,罗马教皇庇护六世就强烈谴责了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猛烈抨击了启蒙的自由与平等理念。从19世纪到20世纪上半叶的罗马教皇通谕都明确反对政治与自由权利(如世界观、宗教、良心、言论、出版和教学自由),认定这些自由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也是有害的,因为这些自由会得到滥用,从而导致约束力、凝聚力的丧失,使人们偏离真理。天主教会自信自己是最终真理可信的载体,所以提出宁要真理、不要自由,并且将自由思想视为现代化时代的主要错误。罗马教廷之所以坚决否认自由与政治人权,就是因为它将这些人权思想看成是对其权威的最大威胁。直到20世纪中叶二战之后,两大教会才改变了态度,双双接受了联合国的人权宣言。

第二层面是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28条),包括社会保障权(保障所有社会成员最低程度的生存条件)、劳动权、健康和福利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权。国家相应的义务是:支援。而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巨大思想贡献之一,就是积极推进了人们对第二个层面人权内容——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的建构。

    必须指出的是,理解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的关键在于对“自由”这一概念的认知。历史上,对于“自由”概念存在着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霍布斯和康德的方式,即将“自由”理解为个体在前法律状态下的一种存在事实(即每个人天然就拥有一种自由意志);因为假如不认可自由是一种先在的事实性存在,那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或契约缔结都是不可想象和无法论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是无需论证的,它与人的利益与需求的其他表现形式一起构成了一切人际契约与法律关系的最终源泉。自由并非是通过契约产生的,而是全部(法律)秩序都要归功于个体的自由意志。这样一来,就人权与自由的关系而言,自由逻辑上先于作为人类的建构物、创制物的人权,尽管在人权中包含着基本的自由权。换言之,人权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人自己建构、创制的,人权是由人自己设定的权利,其源泉存在于原始的事实性的自由的状态。总之,自由并非由人权而创立,而是人权因自由之故而确定的。

    另一种对自由的理解方式恰恰相反,认定自由是人权建构出来的,故把人权作为自由的前提,从人权中引出自由,进而将自由作为最高的目的。把自由作为最高目的的一个后果就是只重视自由权,不重视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物质与社会前提条件;也就是只强调个人自由与政治参与权利,忽视了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而只强调自由权的极端后果,还会造成自由概念的工具化——自由成为有产者追逐私利和任意享有与处置其财产的特权。

这一点,马克思看的非常清楚。一方面,对于作为人权内容的第一层面的政治与公民权利,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充分肯定了其历史进步性。《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而政治自由权利的实施体现着人民从宗教神权和封建特权下赢得人身解放,从而也就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由发展开辟了前进的道路,政治与公民权利的落实,使广大人民群众赢得了封建统治时代不可想象的信仰自由、出版、结社、集会和选举等方面的自主性。马克思主义从没有否认,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比,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

但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深刻地认识到,仅仅强调自由意义上的人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都是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拥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与行为能力,自由的信号枪打响之后,人群便经由自由竞争而开始分化,分成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有产阶级通过对自由权利的享有,而形成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所以马克思 1843年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人权便变成对财产的垄断的特权,“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这样一来,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协调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根据。”[]而对于不具备使自由选择权利得以运用的基本物质生存条件的无产者而言,自由这项权利完全是一个华而不实的空洞口号。那些鼓吹人权而实质上拥有特权的有产阶级,“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实行的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已往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出版自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出版需要钱,需要购买出版物的人,而购买出版物的人也得需要钱。陪审制也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他们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只选‘有身份的人’做陪审员。”[]

    自由主义的发展在19世纪的确给社会造成了权力和占有关系的深刻不平等。所以到了20世纪,人们通过采取福利国家的战略抑制了这种趋势,许多福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限制人们对私有财产自由的任意支配,要求这种支配必须服务于社会的公益。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出对自由的第二种理解方式(——从人权中引出自由、只重视自由权利、将自由作为最高目的)的社会后果。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社会权利的确立,与马克思人权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巨大贡献之一,在于清晰地揭示了:自由、政治权利固然重要,但经济、社会权利也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没有后者前者马上就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没有前者后者就得不到切实持久的保障。所以德国学者韦茨指出,两种权利都重要,“只有所有的权利一起才能造就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存在”。一个真正的“自由国家”,必须同时是一个“社会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一层面的人权与第二层面的人权处于相互依存的关系,在重要性上并不存在先后顺序。在人权建设上,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我们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同时也必须重视经济文化社会等项权利。没有经济社会权利,政治自由权利就形同虚设、失去了依托,经济社会权利的获得,恰恰能够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和发展人民的政治自由权利提供保障,从而使人民所获得的各项权利得到全面的落实与切实的享有。

    综上所述,人类的人权观念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发展进步的。马克思创建的人权观突破了西方传统人权观开始时仅仅局限在第一层面人权内容的片面的狭隘视野,极大地丰富和推进了人类对人权内涵的全面认知,为后来三代人权理论的阐发典立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标示着人权科学理论发展的一座不可逾越高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伦理室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24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25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7-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