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金岳霖(1895—1984年)是中国著名的逻辑学家、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逻辑学研究室的主要创立者。其主要著作有《逻辑》《论道》和《知识论》,这三部著作构成金岳霖所创立的哲学体系。金岳霖自己曾说,他用《论道》的世界观和《知识论》的认识论来写《逻辑》,用《逻辑》来推广他的世界观和认识论。他的论著具有很强的体系性,既有现代逻辑方面的内容,也有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吸收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研究和阐释金岳霖哲学思想,对于推动文化传承发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推进哲学学科理论创新,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1983年,金岳霖的《知识论》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迄今已有40年。为纪念这部著作出版40周年,本刊特邀请三位学者撰写论文,分别是中山大学哲学系马明辉教授的《金岳霖的事体世界观》、厦门大学哲学系郑伟平教授的《论金岳霖的知识三元定义》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刘新文研究员的《“符合”是“真”的所谓》。这三篇文章从本体论、认识论、真理论等方面对金岳霖的《知识论》一书进行了解读和阐释。
作者简介:郑伟平(厦门大学哲学系、厦门大学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在《知识论》一书中,金岳霖主张“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从中可以提炼出一个知识三元定义: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命题;(2)S断定p;(3)S能够断定p。基于这个定义,金岳霖表明知识是无程度的,知识进步表现为所发现的真命题数量的增加,“能够”的规范性也意味着金岳霖知识论的规范进路。金岳霖不仅回答了罗素的知识定义问题,即真信念加上何种要素将成为知识,还避免了罗素的消极结论,即全部人类知识都是不确定的。金岳霖的知识论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在哲学上的一次重要尝试。
【关键词】金岳霖 知识定义 确定性 罗素
知识定义问题是当代知识论的核心关切点,它致力于找寻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知识论》一书中,金岳霖主张“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金岳霖,第950页),它表明,一个认知主体拥有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本文的工作是,尝试从中提炼出一个知识三元定义[1]: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命题;(2)S断定p;(3)S能够断定p。本文将结合金岳霖的知识定义及其真理理论,进一步阐释金岳霖对于知识程度、知识进步、知识论性质等议题的更多新认识,这将凸显金岳霖在当代知识论中的重要性。
一、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
金岳霖在《知识论》结尾处总结他的知识论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关于知识的表述:
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知识少的就是能够断定的真命题少,知识多的就是能够断定的真命题多。[2](同上,第950页)
而在其1943—1944年的英文著作《道、自然与人》(Tao, Nature and Man)中,金岳霖亦有一个基本相同的提法:
我们的知识总和就是我们能够断定的真命题的总和。(The sum total of our knowledge is simply the sum total of true propositions which we can assert)(Jin, p.19)
在证明金岳霖提出了一种知识定义之前,我们将先考察当代知识论中的两种基本的知识定义方式——“属加种差”方式与“充分必要条件”方式。前者表现为: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在前者中,知识与真信念之间是种属关系。后者表现为:S知道p,当且仅当
(1)p是真的;
(2)S相信p;
(3)S相信p是得到辩护的(其中“S”代表一个认知主体,“p”代表一个命题)。
在后者中,“当且仅当”指的是充分必要条件关系。这两种定义方式是等价的,没有实质差别,真、信念与辩护都构成了两种知识定义的三个基本要素,因此这两者也被合称为“知识三元定义”。
“S有知识p”和“S知道p”,只有字面或词性上的差异,前者包含一个名词,而后者带有一个动词。它们之间没有实质区别:我们拥有[3]对于一个命题的知识意味着我们知道一个命题,与此同时如果我们知道了一个命题,那么也就拥有了对于该命题的知识。因此本文建立起了第一个共识点:“有知识”等于“知道”。这将为把知识定义的充分必要条件方式应用于金岳霖的重要表述(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之上创造一个基本前提。
本文想要建立的第二个共识是,在金岳霖知识论中,知识不是真命题,知识与真命题之间不是种属关系。如果第二个共识成立,那么它将排除采用亚里士多德式属加种差的知识定义方式的可能性,为建构金岳霖的充分必要条件定义方式创造另一个基本前提。真命题是一种语义值为真的命题,真命题刻画并反映了外部世界的事实。命题由陈述句所表达,与语言相关。知识则是对于真命题的认识结果,是一种命题态度。知识不等同于真命题(或积极性的真命题),它们是不同层次的事物。如果认知者知道一个命题,那么他拥有一个真命题。反之,真命题的拥有者不一定是知识的拥有者,因为真命题的拥有过程可能掺入了认知幸运。试举一例,在一堆真假难辨的人造钻石与天然钻石之中,某人出于幸运指向了一颗天然钻石,进而断言“这是一颗真钻石”——显然这个人拥有了一个真命题,但我们不会认为他是有相应知识的。当代知识论中数量极多的葛梯尔型反例已经向我们表明这个立场。
如果上述两个共识可以成立,我们就拥有了构建一个充分条件定义方式所需的理论前提。我们可以从金岳霖的这个重要表述,即“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出发,凝练出一个知识三元定义[4]:S知道p,当且仅当
(1)p是真命题;
(2)S断定p;
(3)S能够断定p。
这个知识三元定义的论证工作将展开如下。
第一,“p是真命题”意味着知识蕴含真命题。[5]在金岳霖的知识论中,知识与命题的联系“就是‘有知识就是有真命题’。所以要了解什么是知识,就得知道什么是真命题”(胡军,第54—55页)。命题指的就是“思议内容之有真或假者”(金岳霖,第831页)。金岳霖在此明确表明了命题就是认识的一种内容,这种内容是有真假的。命题的真之标准是很清楚的,那就是“符合”,“判断既以所断定的命题为真,照本书底说法,当然也以此真为符合,既认为此命题与事实或普通的情形或固然的理符合”[6](同上,第933页)。按照这个说法,如果一个命题为假,它便不可能成为知识的内容,只有以真命题为思想内容,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知识。
第二,“S断定p”意味着认知者对于命题有一种判断。“断定”[7]是一种认知活动,它具有四个要素——自认、情感、赌博性和客观化。第一个要素“自称或自认相当于英文字Claim。所自称或自认的是一命题显现底真”(同上,第859页)。当人们自己认可一个命题的时候,他会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并且由于这种自认,人们会在断定活动中投入第二个要素,即“情感”。当断定某个命题的时候,断定者投入了一定的情感,需要承担该命题实际上不为真的风险,这就是一种“赌博”。除此之外,要完成断定活动,断定者不仅仅需要完成作为思想活动的判断,还“要把他底主张客观化或公开化”(同上,第860页)。
第三,“S能够断定p”意味着认知者能够作出断定,并把握了命题的真。“能够”一词显然不是在身体能力意义上提出来的,一个不聋不哑会写字的认知者也有身体能力去作断定。金岳霖明显是在证据、理由等规范含义上使用“能够”一词的,他多次提及了这个立场——“断定一命题之为真总有理由有标准”(同上,第861页),“断定一命题之为真或假,是有理由的,有根据的,或有标准的”(同上,第862页)。断定一个命题为真,意味着断定者有理由、有根据去进行断定;反之,当断定者拥有了理由或标准之后,他也就能够断定一个命题。一个认知主体能够断定一个真命题,意味着他把握了命题的真,不是出于认知幸运而得到了真命题。当代知识论的核心术语“justified”的意思就是有证据的、有正当理由的、有依据的。金岳霖已经考虑到了这个因素,即知识获取的过程要求添加证据与理由,“所谓理由根据,及标准,都是对于断定命题之为真或假而说的,不是对于命题底真或假而说的”(同上,第862页)。这也说明,“能够”一词关乎主体所持有的关于一个命题的断定理由。
二、对知识论的兴趣就是对真假的兴趣
有了金岳霖的知识定义,我们可以进一步推知金岳霖的知识观念,即知识具有何种性质。自笛卡尔以来,确定性(certainty)就被视为知识的基本性质当然,关于知识的基本性质[8]不同于信念、意见等,知识应当是确定的。从确定性视角上看,知识程度是知识确定性的数值表征,知识进步则是知识确定性的上升。本文在此将围绕着知识程度与知识进步这两个主题来展开论述。金岳霖关于知识与真之关系的思想将有助于我们去理解这些立场。这是因为,一方面根据金岳霖的知识三元定义,知识蕴含真,真是知识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金岳霖明确表示:“对知识论底兴趣就是对真假底兴趣。”(同上,第74页)金岳霖的知识观念包含着两个基本主张,且都与“真”这个概念相关。
第一,知识是没有程度的,源于真是没有程度的。在《知识论》中,真假有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
真假没有程度问题。……如果它是真的,它就是真的,它不能够百分之六十或七十是真的;它不能够非常之真或不那么真,它没有程度问题。(同上,第899页)
真的无程度性是分析哲学家们的基本见解。弗雷格说过:“比较‘真’这一谓词与‘美’。后者有程度,前者没有程度。”(弗雷格,第199页)如果真是没有程度的,那么知识也是没有程度的。在金岳霖看来,一个命题的真是能够被单独发现的,是随时随地可以得到的,是不相对于任何特殊的时间和空间的。命题的真被发现,认知主体也就自然而然地能够断定该命题,这也意味着他知道了该命题。金岳霖关于“真假无程度”这个观点有着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一个命题的真是超时空的,“说它有程度就是取消它底能够单独发现性,而一命题底真就不能随时随地可以得到了”(金岳霖,第901页)。
第二个理由是,命题的真假程度假设将带来一个比较难题:“假如真假有程度的话,我们只能说甲比乙真些,乙比丙真些,我们没有法子说一命题百分的真。可是,甲比乙真些并不表示甲真,乙比丙真些也不表示乙真。如此类推没有一命题本身是真的。”(同上,第901页)如果不同命题的真之间存在着程度差别,那么“甲命题真于乙命题”这个可能性依然无法保证甲命题为真,这将导致只有形而上的命题才是真的。形而下的命题在真之程度上低于形而上的命题,故不是真的。因此,真的程度性在理论上取消了真本身。金岳霖认为,知识是没有程度的,人们只有“知道”和“不知道”两种知识定性状态,而不是“有点知道”或“非常知道”等知识程度状态。
第二,“知识进步”表现为所能断定的真命题数量的增加。有的学者可能会主张“知识进步”概念其实就是反映了知识的确定性的增加,在这个意义上知识的确定性程度是上升的。对此,金岳霖是这样回答的:
这里所谈的进步,差不多只是就量方面说而已,因为我们所注重的是所发现的真的命题底数目底增加。知识底进步当然不只是真命题底数目增加而已。(同上,第944页)
S知道p,并不会随着S发现了更多关于p的真命题,而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差异,S依然只是知道p而已。在这个意义上金岳霖所强调的是,一旦认知主体知道了某个命题,那么无论以后他是否将知道更多的相关命题,例如原因、结果、涵义等,就那个命题本身而言,认知主体也就是知道而已,并不会“更加”知道或者“比较”知道。当然,如果认知主体在知识状态之上对于某个命题有了更多认识,按照金岳霖的说法,他就是进入了“理解”状态,他不再只是知道这个命题,而是理解了该命题。金岳霖说:“我们能够理解事物也就是知道事物之所以然。”(同上,第879页)在当代知识论中,“理解”是一种原因知识或技能知识。(参见李大强、郑辉荣)金岳霖的说法接近“理解”的原因知识说,也就是说理解一个命题意味着知道该命题的前件后承等命题的“理”。
金岳霖的这两个知识主张为重新解释知识的确定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一方面,知识的确定性不可以用知识程度进行刻画,因为知识是没有程度的。另一方面,知识确定性的增加只是意味着发现了更多的相关真命题,认知主体获得了知识进步或者理解了该命题,而不是关于单个命题的知识程度的增加。知识的确定性是罗素知识论的核心议题,罗素对此有大量的论述。以罗素为镜,其知识论将为我们重新审视金岳霖知识论的价值提供清晰的标尺,也将使我们看到,金岳霖在当代知识论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
三、知识论的对象即知识的理
金岳霖承认,“就现在的人说,在知识论给人们以最大的影响的也许是罗素”(金岳霖,第46页),“本书底作者非常之佩服罗素。罗素底思想有缺点,我们也不必讳言。……就罗素底哲学说,一主要问题或重要问题之一是知识论上的唯主方式”(同上,第98页)。在《罗素哲学》一书中,金岳霖批判了罗素建立认识论的演绎系统以及从感觉材料推出外在事物这两个理论目标。本文将对此作进一步论述,即在《知识论》中,金岳霖回答了罗素的知识定义问题,消除了罗素的知识程度问题,并最终走向了知识论的规范进路。
罗素的知识定义问题指的是“一个信念除了真之外还必须具备什么性质才可以算是知识”(罗素,第191页)[9]。这是当代知识论最重要的问题。传统上,知识是真信念加上可靠的证据。罗素认为,在日常层面这种定义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拿它当作关于这个问题(按:即知识概念的定义)的一种完备的说法就很不够”(同上,第191页)。不仅传统的知识定义是不成立的,罗素甚至认为知识是不可定义的。在1948年的《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10]一书中,罗素总结表述了一种立场——“看来我们所要得出的结论就是知识是一个程度上的问题”(同上,第195页)。知识是有程度的,而这将导致知识概念的模糊性与不可定义,因为“我们无法判断不确定性达到什么程度一个信念就不配叫作‘知识’,正像我们无法判断一个人脱落了多少头发才算秃一样”(同上,第120页)。进一步地,一生追求确定性知识的罗素得出了一个消极的结论——“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准确的和片面性的”(同上,第606页)。
金岳霖与罗素的知识论立场截然不同。罗素认为知识是有程度的,金岳霖认为知识没有程度;罗素推出了知识的不可定义性,金岳霖则持有一个知识三元定义;罗素的结论是消极的,认为全部知识都是不精确的,金岳霖则积极承认知识的进步——它意味着更多真命题的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实际上说明了,罗素还停留在以主体为主的个体认识论领域,他探究的是认识的来源、范围与限度,因此在研究问题上也以知识来源问题为中心,在研究方式上以主体为中心。这也就是为什么金岳霖批评道,罗素哲学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知识论上的唯主方式”。(参见金岳霖,第98页)
当代主流知识论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规范化。在金岳霖看来,知识论不同于心理学、逻辑学,它是一门规范性学科。金岳霖有一个响亮的口号:“知识论底对象是知识底理。”(同上,第2页)“理”这个概念是规范性的,因此他的知识论的目标是规范,即通过提供一种认知规范,不仅解释了知识概念本身,还给出了判别某个命题或信念是否为知识的标准。
在金岳霖的知识定义即“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中,“能够”(can)这个词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认知主体主张自己有权利作出某个断定;二是根据著名的“应当蕴含能够”原则,如果认知主体不能够作出某个断定,那么他不应当作出该断定。“应当”是一个规范算子,这个定义也可以被视为一个认知规范,这使得金岳霖的知识论具有了规范的意义。金岳霖的确承认他的《知识论》不指导认知者从事具体的知识探究,但是他的知识论对于“如何成为知识”是有解释的。当认知者知晓了知识的“理”之后,他也就能够去探寻、发现与断定真命题,进而获得知识。当认知者获得了知识论基础之后,他的认知实践就有了一定的依据与规范。
结语
回到金岳霖的知识定义——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这个表述出现在了《知识论》一书的最后一章,起到了总结全书与呼应前文的作用。在《知识论》“导言”开头金岳霖提出,知识论最重要的问题是“知识究竟是甚么”(同上,第1页),他认为整本《知识论》就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在第一章中金岳霖提出,“一个人很可以知道另一个人要做某件事体,然而假如你问他如何知道,他只是知道而已,却不知道他怎样地知道。这里当然有‘知道’两字底定义问题”(同上,第63页)。这些文献证据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金岳霖的知识论是围绕着知识定义而展开的。
金岳霖将自己的知识论视为阐述知识的“理”,但其理论覆盖面更为宽广,不是为知识论而知识论。他将知识与真假这个客观因素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使之兼具知识论与形而上学的双重色彩,开创了中国自主知识论研究的一条鲜明进路。
【注释】
[1]知识有着不同的类型,本文只讨论命题知识(propositional knowledge)这种基本类型。金岳霖在《知识论》中基本没有考察技能知识、对象知识等其他知识类型。
[2]在《知识论》中,金岳霖还有一个类似提法——“所谓知识是以抽自所与的意念还治所与”(金岳霖,第185页)。本文认同这个提法“关乎的是知识的获取过程,而不是知识的定义方式”这一看法(参见刘静芳),故对之不予考虑。
[3]当代知识论有着“拥有”(having)和“持有”(possessing)的区分,笔者认为金岳霖是在“拥有”层面上讨论知识概念的。
[4]金岳霖的知识定义非常接近当时的英国知识论学家艾耶尔(A.Ayer)的知识定义。艾耶尔认为,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S确定p是真的;(3)S有权利确定p是真的。(see Gettier)
[5]值得注意的是,金岳霖区分了“真命题”与“真理”两个概念。
[6]金岳霖的“符合”观念并非简单的“照相式”的符合,而是“融洽”“一致”与“有效”的结合体。
[7]在标准知识三元定义中对应的要素是“信念”。诚然,恰如金岳霖所说的,“相信是一重要题目,可惜在哲学方面没有专书讨论”(金岳霖,第216页)。但不管是按照奥古斯丁、康德所主张的信念即“以之为真”的观念,还是依据弗雷格式“断定蕴含相信”的观念,在此有理由将金岳霖式“断定”概念视为基于信念的言语行为。
[8]也有不同看法。拉姆齐(F.Ramsey)在其写于1929年的一篇论文《知识》中就认为,对于可靠性(reliability)这种知识性质我们更应当加以探究。(see Ramsey)。
[9]笔者对此译文略作修正。原译文在此处将“truth”(真)翻译为“正确性”是不对的。
[10]罗素在该书中更早地讨论了后来著名的葛梯尔问题,也给出了一些葛梯尔型反例,正是这些反例挑战了传统知识定义。
【参考文献】
原载:《哲学动态》2023年第11期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杂志”微信公众号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