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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论诡辩的特征

 

 

诡辩是一种谬误,它主要发生在论辩之中。虽然我们很难找到诡辩的特定公式,但从对各种类型诡辩的研究中发现,诡辩有一些基本的特征。

 

一、诡辩具有“强目的性”的特征

所谓强目的性是指,诡辩是以强烈的主观意志的需要为目的。这种强目的性,要求任何客观的或主观的因素都必服从于诡辩者个人的主观意志。在论辩中,它一方面表现出强烈的辩胜欲,另一方面它又与论辩者个人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

诡辩主要在论辩过程中表现出来。论辩中的主体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而很少出现盲目的论证。目的是主观的,但目的的内容是客观的。如果目的符合客观规律或符合反映客观规律的思维规律,那么目的是正确的。如果目的不符合客观规律或不符合反映客观规律的思维规律,那么就会导致谬误。因为任何目的都要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准则。然而,诡辩论者却不会考虑客观准则如何,它在论证中不管前提和论据或结论和论题的真伪,如果能达到主观需要的目的,则论辩可以任意进行。黑格尔曾评价诡辩说:“我拿来当作我的目的的,是我的快乐、面子、声名、荣誉、特殊的主观性;个人本身是最后的满足,因为我认识力量,所以我也懂得使别人适合我的目的”①。

诡辩的强目的性特征,大体上有两种表现方式。

 

第一,目的直接表现——辩胜

为了达到个人的主观目的,在论辩中辩胜是必要的。因而,辩胜就成为诡辩的直接表现方式。墨家曰:“辩,争彼也。辩胜,当也。”②“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③。“彼”指论题,“争彼”指对于论题进行论证或反驳的过程。论辩是对互相矛盾的观点进行争论。只有辩胜,论辩内容才符合客观实际。论辩是要争胜负的,辩胜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结果,而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充分条件。在诡辩论者看来,只要辩胜就是符合了客观实际,就是“当”。这样,诡辩就把辩胜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了,只要辩胜就是合理。这种以辩胜为论辩的逻辑起点,并且以辩胜为论辩的现实性目的,就是诡辩强目的性的直接表现方式之一。例如,春秋末年的邓析用“两可之术”教人辩讼之术和议政方法,其直接目的就是教人如何辩胜。《吕氏春秋·离谓》篇中讲:“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④。这说明,在论辩中压倒对方,取得论辩的胜利,以达到主观价值的实现,则是诡辩强目的性的表现。

第二,潜在目的——个人利益

诡辩论者在许多论辩的场合中获胜,不但可以实现其主观价值,而且可以取得实际的利益。这种个人的实际利益,不是直接表现在论辩之中,而是潜在于诡辩论者的个人目的之中。

在论辩中,论辩的范围小可在两人之间,大可在国与国、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论辩的内容可涉及到个人的利益或生命乃至国家、集团的利益或人类的进步。所以,在论辩中个人的主观意志与实际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诡辩论者往往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论辩,其强目的性蕴含着个人实际利益的实现。这是在追求一种实际的效用,它与追求个人的主观价值相同,辩胜就是真理,个人利益就是结果。因而,个人利益必然潜藏着诡辩论者的目的之中,它很少在论辩中直接表现出来。例如,古希腊时期论辩之风盛行,诉讼或议政的成败要靠论辩的胜负来决定,辩胜则成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必要条件。而诡辩的强目的性特点恰恰适用于论辩的场合。在论辩中,诡辩经常取胜,这充分地显示出强目的性的实际效用。如在法庭上,进行诡辩可以引起法官和陪审员的逻辑混乱,从而达到辩胜和获益的目的。

诡辩的强目的性实质是以主观主义的态度对待论辩的谬误。古希腊“智者学派”(即诡辩学派)的创始人普罗塔哥拉有一著名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中的“人”,无论理解成一个个具体的还是理解成普遍的人,他都是指受主观意志支配的人。所以,归根结底这一命题表示了感觉印象或主观思维是衡量一切的标准,这一命题也为诡辩的强目的性提供了最原始的理论基础,以主观需要衡量一切,是诡辩的出发点,正如黑格尔指出的,诡辩存在着主观自由的需要,只把自己所察见的,在自己的理性中发性的东西当作有效准的——法律、宗教观念只是当我通过我的思维加以承认的时候才有效准”⑤。

 

二、诡辩具有“似逻辑性”的特征

所谓似逻辑性是指,诡辩的论辩过程似乎逻辑性很强,实际上是似是而非的思维过程。似逻辑性是就诡辩的手段而言,它以逻辑性强为假象,因而它表现出,有时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逻辑规则,有时又有意利用逻辑规律规则。而有意利用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诡辩更能迷惑人,更体现了似逻辑性的特征。诡辩的这一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可以为一切找到理由或根据

理由或根据是指推理中的前提或论证中的论据。对于逻辑论证来说,前提和结论、论据和论题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结。如果论据真实可信而且依照逻辑形式的必然联结,那么会推出一个真实可信的结论来。前提、论据是逻辑论证的必要条件,没有根据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

 

诡辩在理由或根据上的态度,是寻找能为我的目的服务的理由或根据,而理由或根据的真实、虚假是无关紧要的。诡辩的逻辑是这样的,当且仅当论证有了理由或根据,则结论真实可信。而理由或根据在内容或形式上如何,则依赖于人们感觉到它是真实可信的。所以诡辩论者又千方百讲地使人们相信其理由或根据,即利用人们的某种心理状态,使人们相信他们有充足的理由或根据,从而达到诡辩的目的。

诡辩在理由或根据上,突出地表现在理由或根据的虚假性上。黑格尔剖析诡辩时说,诡辩“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象真的一样。”⑥并且进一步分析说,诡辩的推论是有根据的推论,这种根据是从特殊的实例去证明普遍意义的观点,所以,诡辩使用的是一种“片面的原则”,是以感觉、心情为最后因由的辩术。诡辩的形式推论,由于理由和反面理由的特性,“可以为一切找出理由和反面理由”⑦。例如,古希腊麦加拉学派的欧布利得曾有许多怪论,其中“有角的人”就带有明显的诡辩性质。“凡你所没有丧失的东西便是你所有的。你没有丧失角,所有你有角。”这个怪论的根据,如果不加以认真的分析,很容易使人相信它是真实可信的。在“没有丧失的”和“没有丧失角”的根据中,包含着一个预设,即“原本有而没有丧失的”和“原本有角而没有丧失角”,这个预设本身是虚假的。从这一点上看,这个怪论带有明显的诡辩性质。

利用理由或根据制造诡辩的常用手法有如:以人为据,包括诉诸权威、诉诸武力、诉诸情感、诉诸怜悯、诉诸传统和习惯、诉诸无知;虚拟根据,包括虚拟原因、虚拟前提或论据;片面根据,包括片面理由,以偏概全、不当因果等等。

第二,以“不确定的原则”作标准

任何理论观点都要有评判的标准,是真理还是谬误,验证的最终标准是实践。但并非每一个推论都需要由实践去验证,对一些理论观点的论证要用一些已由实践检验过的原则作为标准。因此,任何主观形式上的标准最终都离不开实践的客观标准。

诡辩在其强目的性的支配下,不但有意识地排斥实践的客观标准,而且突出地表现为使推论地标准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实质上是一种个人主观的标准。当某个事实有利于自己的目的时,它会毫不犹豫地拿来当作标准;当某个事实不利于自己的目的时,它又会毫不犹豫地抛弃之,而另寻利己的标准。诡辩的“不确定性”与辩证法讲的不确定性有根本的区别。辩证法讲的不确定性是与确定性不可分割的,任何事物都有确定的一面,又有不确定的一面。而诡辩的不确定性,是脱离了确定的不确定性,进而推之,诡辩的“不确定性”本身也是不确定的。因而,诡辩的“不确定性”的标准是以个人的主观目的为出发点,凡利于自己的就可以作标准,凡不利于自己的就拒绝作标准。例如,古希腊的克拉底鲁说,人一次都不可能进入同一条河流。因为当整个身体浸到水里时,水已经不是原来的水了。一切都在运动,关于任何东西都不可能说出什么来。克拉底鲁的诡辩,就是抹煞了事物之间的界限,把一切都看作是无条件的亦此亦彼,把任何东西都看作是不能够确定的,这是相对主义的诡辩。

诡辩以不确定性作标准,还突出地表现在概念的灵活性问题上。诡辩往往离开概念的客观基础去运用概念的灵活性,如果符合诡辩的主观需要,它就会把概念本身确定性的一面排斥掉,而以主观的不确定性作为识别概念真假虚实的标准;它也会把概念的偶然性夸大成必然性,而给人们以逻辑性强的感觉;它也会把概念间的转化变成无条件的转化,而完全排斥时间的地点的局限,任意亦此亦彼;它也会把概念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进行混淆,而使人们分辨不清概念的确定含义。正如列宁所说:“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地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⑧。

诡辩以不确定性作标准的常用手法还有如:标准不一;语言歧义、关系暧昧、名实混一;自相矛盾、模棱两可或两不可、含糊其词、有意使统计或计算模糊等等。

第三,只讲形式的有效性。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传统的形式逻辑认为正确的推论是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推论的前提论据要真实,二是推论的形式要正确。要能从真实的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这样才是正确的推论。然而,由于具体推论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所以前提论据的真实性问题在形式体系中是作为一种要求提出来的,它要求在具体的推论中,形式的有效性要与内容的真实性结合起来,才能成为正确的推论。从莱布尼茨开始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对逻辑推论的要求有了变化。数理逻辑撇开客观上繁复的具体内容,以数学的方法研究更抽象更直观的思维形式,它使推论变成一种演算。逻辑演算要求推论的形式必须有效,即推演在形式上是正确的。亚氏建立逻辑体系以拒斥当时十分流行的诡辩,数理逻辑适应了科学,尤其是数学的发展,建立起一个更加严密的公理化体系,以排斥一切逻辑谬误。但是由于这两种逻辑体系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逻辑形式时,仅仅从形式上是无法完全拒斥诡辩产生的。任何实际的推论都有其自身的内在矛盾,从逻辑的角度讲,就是推论形式和推论内容的矛盾。在实际的推论中,形式有效性是正确推论的必要条件。如果在实际的推论中,把推论的具体内容从推论形式中割裂开来,也会导致谬误。

诡辩正是这样一种谬误。在论辩过程中,诡辩也表现为一种推论过程,它也有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导过程。从这一点讲,诡辩与正确的推论具有同一性。诡辩在其强目的性的支配下,会不择手段地利用一切可以为自己服务的思维方式。如逻辑的某些规则,辩证法的某些方法,都可能成为诡辩任意歪曲的对象。诡辩会把逻辑形式无限制的夸大,以至于逻辑形式可以任意地违反其客观基础。在实际的推论中,诡辩中讲形式的有效性,而不管推论的具体内容如何,以至于形式只是一个空架子,其间可以填塞任何内容。这对于逻辑修养较差的人,诡辩不但很难识破,甚至会被误认为逻辑性强。正如黑格尔所说,诡辩“在思维中还没有发现确定的原则,因此思维无非是形式推理,余下来的不确定的东西因此只好用任意来填塞”⑨。

 

例如古代中国和古希腊时期,许多有名的诡辩论者利用二难论式搞诡辩。就二难论式的形式来看,它是有效的,如果用命题逻辑表示,它是永真的,如下式:诡辩利用这一形式的有效性,以图用“逻辑”的力量制服对方。相传古希腊的某智者与他的学生的那场学费诉讼案,双方都运用了二难论式,以图赢得法庭上的胜诉。双方使用的论式相同且都有效。双方使用的两个标准也相同,但是其中每一个相同的标准又在支持着互相对立的两个观点。在事实上,双方都没有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这是因为,仅仅靠形式的有效性,并不一定能解决论辩中的具体问题。实际中的具体问题往往涉及到许多非逻辑因素,它需要有多种知识的正确应用才能够解决。

再如,我们可以从诡辩那里发现这样两种信条,一是如果你相信某个结论,那么任何理由(正面的或反面的理由)都可以得到这个结论;二是虽然我的理由可以虚假,但是它可以得出任何一种结论。所谓的强权即真理、谎言重复一百遍就是真理等论调,都是这两种信条的体现。如果我们用逻辑知识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两种信条正是“蕴涵怪论”的体现。在数理逻辑的体系中,无论是“实质蕴涵”还是“严格蕴涵”,都不能避免“蕴涵怪论”的产生。这种怪论在形式上是有效的,这种怪论为诡辩所利用,并非错在其形式上,而是谬在诡辩利用了形式上的必然和内容上的非必然之间的矛盾,使错误的内容有目的地服从于形式上的有效性,从而达到是非混淆的效果。

这里应强调一点,逻辑有自己的体系和特点,它并不是为诡辩研制工具。而诡辩利用形式的有效性,是出于某种个人目的,它不是为了掌握科学和真理,而只是为了根据充足理由表明自己的推论是正确的。所以诡辩从根本上违背了逻辑的宗旨。

第四,有意违反逻辑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人们揭露诡辩,主要集中在违反逻辑规律和逻辑规则上,亚氏在《辩谬篇》中专讲诡辩,他把诡辩的类型归结为语言方面和形式的逻辑谬误。这种归结很有道理。因为,语言是思维的直接体现,语言本身的含义如果不加以明确,是很容易被歪曲的。形式方面主要指思维的形式,它一般是通过一定的逻辑形式表现出来。违反语言的内在含义或违反逻辑形式的论辩都会导致谬误。后来,人们把诡辩看作是逻辑规律和逻辑规则的直接对立物,把诡辩看作是有意违反逻辑的逻辑谬误。这种看法,只是针对狭义的诡辩。因为诡辩不仅仅有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而且它还有意利用逻辑规律和规则。诡辩不仅仅是个逻辑问题,它还涉及语言、心理以及认识方面等等问题。所以,有意违反逻辑只是诡辩的常用手法之一。过去人们对这方面的研究和论述很多,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诡辩有意违反逻辑的具体手法很多。如在违反形式逻辑基本规律方面,常用手法有偷换论题或偷换概念、自相矛盾、模棱两可等;如在违反思维形式结构方面,常用手法是有意违反概念、判断、推理以及论证的有关规则而制造逻辑谬误。

综上所述,诡辩似逻辑性的特征是以逻辑论辩之表行诡辩之实。如果没有很好的逻辑修养,是很难识破诡辩伎俩的,尤其是诡辩利用逻辑形式的手法更具迷惑性。所以,我们在揭露诡辩时,不但要看到诡辩违反逻辑的一面,而且要看到诡辩利用逻辑形式的一面,这样才能更彻底地批判诡辩在整体上反逻辑的性质。

 

三、诡辩具有反事实性的特征

所谓反事实性是指,诡辩在论辩过程中以主观随意性为判别真实和虚假的标准,从而以任意的方式混淆思维过程的真实性,并且以任意的方式违反客观事实。如果人们缺乏具体的知识,不了解事实的真象,那么很难识破诡辩的这一特征。即使人们对诡辩内容的真实性有所怀疑,也会因为事实真象的复杂性而被迷惑。

人们认识真理或论证真理,就要求认识必须正确地反映客观事实。思维能否真实地反映事实,这是个真实性问题。无论是逻辑研究还是人们的认识过程,都不可能避免真实性问题。真实地反映事实,即真实性,有着深刻的内涵,它首先要求思维能客观地反映事实,其次要能准确地反映事实,再次要能逻辑地反映事实。所以真实性问题涉及到了具体的事实、具体的知识以及具体的语言环境。如果不能客观地、准确地、逻辑地反映事实,那么真实性就有疑问或是不真实的,在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反事实的。诡辩正是具有这样的反事实的特征,它从不同的方面违反事实以制造诡辩。

例如,在论辩中对于某个事件的争论往往有可能和不可能的对立。如果仅仅从事件上讲,可能或不可能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来作出最后的论断。然而,在论辩中很难等到事态的发展有个自然的结果,这就需要双方的论证去说明这个问题。诡辩在这个问题上的准则是“一切都是可能的”。无论这个可能或不可能的事件真实与否,诡辩都可能由“一切都是可能的”命题出发,推导出这个事件是必然的结论来。我们从两个角度试析一下诡辩的推导过程是反事实的论证。

1.由可能或不可能得出可能的结论来,所以“一切都是可能的”。由可能得可能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不可能得可能则不真实。诡辩是利用逻辑形式进行这样的推论的:如果某事件不可能,那么它就可以推出任何一个结论来。因为并非它可以推出任何一个结论,所以这个事件是可能的。这样的推论是以严格蕴涵怪论为前提的,推论过程是有效的。这种推论的含义就有:如果以事实上的不可能为前提进行推论,那么就得出事实上的可能,所以“一切都是可能的”。诡辩进行这种推论这所以谬误,是把事实上的可能扩大到了逻辑上的可能,而逻辑上的可能要比事实上的可能之适用范围大得多,事实上的可能之范围是具体的,而逻辑上的可能之范围是普遍的。所以诡辩的“一切都是可能的”准则在事实上不成立。

 

2.由“可能”推出此事件并非不必然,再由此事件并非不必然推出此事件不是不可能的,所以此事件是必然的。这种由“一切都是可能的”得出必然如此的论证过程,有意违反了逻辑规则,即:把此事件并非不必然应得出的不定结果(不可能或者并非不可能)归结成为一种结果——并非不可能,所以最后的结论“必然”是不真实的,是反事实的。

诡辩由“一切都是可能的”准则出发进行论证,是反事实的,如果不加以认真的分析,很容易上当受骗。如果我们把“一切都是可能的”看作是一种激发人们创造性思维的主观因素,则可以理解,但若有意使这一命题为推论的基础,则会形成诡辩。诡辩反事实性特征的表现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歪曲对方已知的事实。这种手法易被戳穿。因为诡辩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虽然诡辩把假的说成真的,但事实与反事实的断定毕竟根本对立,这种对立是逻辑上的矛盾,所以诡辩很难为对方信服。诡辩的这种表现手法,往往以公然欺骗的方式进行,只要能达目的,使用谎言也不足为怪了。诡辩的这一表现的常用手法还有如:移花接木、张冠李戴、颠倒黑白、曲解原意、无中生有等等。

第二,利用模糊性混淆事实真象。这种手法往往用于对方对某个或某些事件不甚了解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之时。事件本身无所谓模糊不模糊,只有与人的主观意识联系时才能产生模糊性。这实际上是一种客体矛盾的体现,当人们对客体产生模糊时,就尽力想使其不模糊。主观上的要求成了诡辩暂时辩胜的心理依据。当诡辩所依据事件的真实性还在模糊状态中时,人们很难断定其真假虚实。虽然有时人们可能产生疑惑,但又无力进行准确的反驳,这时诡辩的辩胜目的效果显著。例如芝诺的“阿基里斯追乌龟”论证,就是把事物在时间和空间里的运动关系颠倒了,使事物在事实上的质量变化模糊不清,以至消失。所以这个论证具有诡辩的性质。诡辩利用模糊性的常用手法还有如:传闻秘事、预期理由、因果倒置、多因为一因、一因为多因、含混模糊的统计和计算等等。

第三,用对方未知“事实”迷惑对方。这种诡辩手法最难被对方驳倒。因为诡辩论者所依据的是对方不知道的事情,而其真实性还有待于人们去了解,它也许真实,也许不真实。诡辩论者单方面以对方未知的“事实”论辩,往往能迫使对方承认其为真实。这种以虚乱实的手法,既用于伪科学的论证中,也生于政治骗子的诡辩之中。所以,这种手法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很大。诡辩这一表现的常用手法还有如:编造事实、虚假预设、以奇代正等等。

诡辩的以上三个特征,强目的性是根本的特征,似逻辑性和反事实性则是为强目的性服务的,是强目的性实现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具体的诡辩类型很多,但大体上都具有三个特征。有的诡辩可能明显的表现出某个特征,而其它特征被掩盖了。如有的具体诡辩明显的表现出符合逻辑形式,而它的强目的性或违背事实的特征被掩盖了。当我们一旦指出被掩盖了的特征,就可以发现其逻辑形式的运用有悖于逻辑的宗旨,因而它在根本上是反逻辑的。如果只看形式的一面,而忽略了强目的性和反事实性,那么会错误地认为诡辩也是一种逻辑性很强的思维过程。再如,有的诡辩的前提是依据了某个事实,但我们联系结论分析就会发现,这个事实与结论没有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根本不能必然导出所要的结论。如果只认定了某个事实而不看其它方面,则会误认为诡辩是真实的了。当然,许多诡辩当中也有合理因素,如逻辑的或科学的等等,但我们不能仅凭其合理因素而否定其诡辩的性质。我们既要批判地接受合理因素,又要指出诡辩之所在,既要区别什么是真正的诡辩,又要深入研究许多被历史上误解为诡辩的观点,这样才能有利于真理的发展。

 

注释:

①⑤⑥⑦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1872218页。

②③④《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56258694页。

⑧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12页。

 

(原载《内蒙古师大学报》1995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