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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论集体意向性的个体化——批判性考察塞尔的集体意向性理论

 

集体意向性是塞尔 (Searle, J.) 对社会实在的哲学建构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 他利用这一概念回答了一个关键问题:社会现象在由力场中的物理粒子所组成的世界之中是如何可能的?因而集体意向性被认为是从物理学到社会学的桥梁。塞尔用意向性的内在主义理论分析了这一概念, 从而将集体意向性个体化, 他认为即使我们是“缸中之脑”, 也能够拥有集体意向性。本文将表明这一研究进路是失败的, 个体的认知态度不足以解释意向性的共享, 极端的内在主义理论无法说明社会实在中的规范性关系。

一理论背景

塞尔的哲学可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6070年代是语言哲学时期, 继承和发展了奥斯汀 (Austin, J.) 的言语行为理论, 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8090年代是心灵哲学时期, 从语言哲学的观点切入意识、意向性、心脑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提出了生物自然主义的立场;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是社会哲学时期, 以早期的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为基础, 探讨了社会实在的本体论问题, 从而形成了独特、完整并且系统的哲学体系。

在塞尔的哲学体系中, 有一个核心概念和一个关键问题始终贯穿于其中。这个核心概念就是意向性, 塞尔将意向性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内在的意向性 (intrinsic intentionality) 和派生的意向性 (derived intentionality) , [1]内在的意向性是通常被人和动物所拥有的一种心理状态, 派生的意向性是指由内在的意向性所引申出来的意向性, 如语言。而在社会哲学中, 塞尔引入了集体意向性的概念, 并将集体意向性个体化, 把它看成是内在于个人头脑之中的概念, 从而建立起了由心灵到语言乃至社会的哲学体系。贯穿于始终的关键问题是:世界的各个不同部分是如何相互关联的?更确切地说, 意识现象、社会现象如何融入由力场中的物理粒子所组成的世界之中?对于这个问题, 塞尔分别用了两个本体论原理来解答:第一个是构成原理, 形式是“X在情境C中构成了Y;第二个是转换原理, 形式是“X在情境C中被视作Y”。

构成原理经常出现在塞尔的心灵哲学时期的著作当中, 被用来解释高阶属性与低阶属性之间的关系, 这让他一方面能够坚持物质的原子论, 另一方面又能够保持宏观现象的不可还原性。构成原理所描述的实际上是两个层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突现关系, [2]X在情境C中构成了Y”意味着X从微观上引起了Y的发生, XY之间存在因果关系;Y是从X中突现出来的, 虽然Y的发生是由X引起的, 但是Y所具有的属性是X所不具有的, 因而Y不能还原为X。塞尔用构成原理来解释物理系统和生物系统中的高阶属性是如何产生的。转换原理经常出现在塞尔的语言哲学和社会哲学时期的著作中, 通常被用来解释派生的意向性。一些声音或者一段文字的语言意义在言语行为中可以用“X在情境C中被视作Y”的建构性规则来解释。社会机构的职能赋予与此类似, 所不同的是它们被赋予的是集体意向性。

塞尔的哲学体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社会实在问题一直是他所关注的焦点, 在各个时期的著作中都有探讨。在语言哲学时期, 《言语行为:论语言哲学》当中已经探讨了社会实在问题。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中一个革命性的观点是:言语是按照社会规则行事的, 这些规则不仅规范并且定义了语言。例如, AB做了一个承诺, 这并不仅仅代表A具有实现这个承诺的意图, 并且根据承诺的社会规则, A要向B为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 社会规则的存在也使B能够理解A的承诺。因此, 言语行为是基于社会实在的, 这个论断反过来也成立, 因为言语行为是语言交流的基本单元, 所以社会实在是建立在言语行为的基础之上的。不过在这一时期, 塞尔并没有对社会实在做过多的讨论。在心灵哲学时期, 塞尔在《意向性———论心灵哲学》以及他的后续著作当中, 将言语行为理论置于心灵理论之中, 区分了内在的意向性和派生的意向性, 认为心理现象具有内在的意向性, 而有意义的语言则具有派生的意向性。塞尔在此阶段转向了个体化研究, 关注的问题是意识和意向性等心理现象的本质, 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概念框架来理解个体的心理现象。在这一时期, 他并没有过多关注于社会世界的本质, 因而遗留了一个问题, 就是言语行为之类的社会现象是否也能够用这个概念框架来理解。《社会实在的建构》就回答了这一问题, 塞尔试图用个体化的研究框架来解释社会现象, 《社会实在的建构》回归了以《言语行为:论语言哲学》为起点的对社会实在的探讨, 后者侧重于对语言社会现象的分析, 前者则拓展了对社会制度的分析, 完成了社会实在的本体论建构。

二塞尔的集体意向性理论

对于社会实在的建构, 塞尔认为有三个关键要素:集体意向性、功能的施加和建构性规则, 其中在理论中占据中心地位的是集体意向性, 因为它定义了社会事实的概念, “任何涉及集体意向性的事实都是社会事实”, [3]22它在对社会制度的描述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并且集体意向性是“从物理学到社会的桥梁的中心跨度”[4], 是回答“社会现象如何融入由力场中的物理粒子所组成的世界之中”这一关键问题的核心概念。

塞尔认为不管是人类还是动物, 所有的集体行为都覆盖了集体意向性, 这是人与动物所具有的一种能力。集体意向性指的是人或者许多动物“共享诸如信念、愿望和意图的意向状态”, [3]21这里包含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行动都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 例如都在散步;另一种情况是一个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行动虽然不一致, 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 即我相信我所做的事情是我们在做的事情的一部分, 例如各种团队合作, 足球赛中的前锋和后卫, 交响乐队中的大提琴手和小提琴手, 虽然他们的行动不一致, 但是目标是相同的。塞尔认为甚至大多数形式的人类冲突也覆盖了集体意向性, 例如职业性拳击赛中两位选手的较量, 法庭上案件审理时控辩双方的相互攻击, 虽然从表面上看他们的行为充满了冲突, 但是实际上存在着更高层次的合作和共享意图。

那么, 集体意向性和个体意向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塞尔认为集体行为或集体意向性不能分析为个体行为或个体意向性的简单概括, 这是一种原初的生物现象。塞尔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设想一种情形, 在一个公园里的不同地方坐着很多人, 突然天开始下雨, 于是他们都站了起来跑向一个中央庇护所。在这种情形下, 每个人都有各自独立的意图“我跑向庇护所”, 这个行为也是个人的, 不涉及任何集体行为;设想另一种情形, 在这个公园里有一个剧组的演员在表演一出戏, 每个人的动作与前一种情形完全相同, 但在这种情形下, 这些动作是他们集体表演的一部分。这两种情形为什么会不同呢?因为他们的身体动作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区别在于心理成分, 塞尔认为后一种情形的行动涉及“我们打算做X”的集体意图, 而前一种情形的行动涉及的是“我打算做X”的个体意图, 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并且前者也不等同于后者的总和, “一套‘我意识’即使加上相互信赖, 也不可能等同于‘我们意识’。集体意向性的关键要素是一起做 (, 相信等) 某件事, 每个人的个体意向性来源于他们所共享的集体意向性”。[5]415因此, 在塞尔看来, 集体意向性是不可还原的, 这是一种独立的意向现象, 是很多物种所具有的“生物原始”的合作和共享意向状态的能力。

塞尔认为“我们所说的关于集体意向性的任何东西都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它必须符合这样一个事实:社会由个人组成。既然社会完全由个人组成, 就不可能有群体的心灵或意识。所有意识都在个体心灵中、在个体大脑中。

(2) 它必须符合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个体意向性结构必须独立于他是否正确地获取事实, 无论他对实际发生了什么是否有根本性的错误认识。这种限制同样适用于集体意向性, 正如它对个体意向性一样。一种对这一限制的描述可以如是说:这个叙述必须符合这样一个事实, 即所有的意向性, 无论是集体的还是个体的, 都可以由缸中的一个大脑或者一组大脑所拥有”[5]407

综上所述, 塞尔的集体意向性观点可概述如下:

(1) 集体意向性是不可还原的, 它是许多物种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物原初的能力。

(2) 集体意向性内在于个体的大脑之中。

塞尔认为, 他的观点能够解决集体意向性两个潜在的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很多人力图将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体意向性加上其他的东西, 如互信念, 而这种尝试势必是失败, 因为它会导致无限倒退的问题。例如, 假设你和我打算一起做某件事情, 如果将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体意向性和互信念, 这就意味着我打算做某件事, 并且我相信你也打算做这件事, 你打算做这件事, 并且你相信我也打算做这件事, 也就是说, 我必须有关于你的信念的信念, 你也必须有关于我的信念的信念, 这里存在着无限层次的信念。所以, 在这些例子中, 如果将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体意向性, 那么必然会导致信念的无限倒退, 即“我相信你相信我相信你相信……”, 所以, 塞尔认为将“我们的意向性”归结为“我的意向性”是失败的, 而他将集体意向性看成是物种进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生物原初的能力, 能够巧妙地避免这个难题。在他看来, 物质原子论和生物进化论是科学世界观中不容置疑的基础。[6]因而, 不论是对意识、意向性, 还是集体意向性问题的探讨, 塞尔始终强调它们与两者之间的关联。

第二个难题与第一个难题相关, 塞尔认为, 之所以有很多哲学家试图将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体意向性, 原因在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的要求, 那就是“看起来似乎任何承认集体意向性是精神生活基本形式的人必定会陷入这样一种观念, 即认为存在着某种黑格尔主义的世界精神———一种集体意识或者某种同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东西”[3]23。这就意味着, 倘若要承认集体意向性, 那么人们就只能在两种立场中选择一个, 要么选择还原论, 要么选择在个体心灵之上还有一种“超级心灵”的存在, 相信后者是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的, 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将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体意向性。塞尔认为这种二择一的观点是错误的, 虽然我的精神生活只能存在于我的大脑中, 你的精神生活只能存在于你的大脑之中, 但是我和你的精神生活中所涉及的主体并不是一定是单数形式, 集体意向性就是个体头脑中的以“我们意图”形式存在的意向性。

三进一步的分析与评论

在当代分析哲学中, 对心灵和语言等问题的研究路径有很多种, 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两个范畴的争论: (1) 个体主义和反个体主义。个体主义也称为内在主义, 主张心理内容是发生于大脑之内的, 与身体之外的事物无关, 它完全是由大脑或身体的神经系统所决定的;反个体主义认为心理内容并不仅仅由个体的大脑和身体的物理结构决定, 而主要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 这种观点更强调心灵与语言和社会之间的密切关联, 反个体主义也常常被称为外在主义, 一种更为极端的观点是集体主义, 这一观点甚至允许超个体主义、集体心灵、集体意识的存在。 (2) 原子论和整体论 (atomists and holists) 。原子论主张将语言和心灵解构, 强调心灵与大脑的关系, 因此常常与认知科学结合在一起;整体论强调语言和心灵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从神经生物学上无法将人类与大猩猩区分开, 只有将人类作为一个社会存在, 人类才具有这些能力, 如语言和信念。

按照上述的两种区分来进一步分析塞尔所提出的集体意向性的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说明塞尔显然是站在个体主义的立场, 反对集体主义的观点, “不可能有群体的心灵或意识”。[5]407塞尔的第二个条件表明所有的意向性, 不论是集体的还是个体的, 都完全独立于现实世界, 这说明他是原子论者。当然, 在此处不能误解塞尔的观点, 他也会承认我们是在与我们所生活的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的互动中获得了信念、愿望和意图, 这是一个很显然的经验事实。但是, 塞尔认为在逻辑上却不必如此, 即使我们是缸中之脑, 也就是说, 即使我们的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实际上没有被满足, 我们也能够具有意向性。因此, 虽然整体论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是真实的, 但这并不代表它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都是必要的;原子论则不然, 它不仅在我们这个世界上是真实的, 在与我们这个世界完全不同的其他可能世界中也是真实的, 这是逻辑事实与经验事实的区别。

塞尔虽然站在个体主义的立场, 反对群体心灵和群体意识的存在, 但是允许个体具有集体意图的可能性, 即“我们打算做X, 他指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 我认为我的集体意向性实际上是被共享的, 我并不是单独在行动。但是即使我是完全错误的, 即使其他人的明显存在和合作是一种幻象, 即使我遭受了完全的幻觉, 即使我是一个缸中之脑, 我仍然能够拥有所有的意向性。”[5]407

塞尔的立场可以通过区分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意向状态加以澄清:

I1我意图做p;

I2我意图我们做p;

I3我们意图做p

I1I2I3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意图, I1I2是个体意图, 因为它们是由个体主体所拥有的, I2也可称为弱集体意图, 因为它的内容中的主体是复数形式, 只有I3是真正的集体意图, 因为它是由复数主体所拥有的意图。集体意向性的还原策略通常是将I3还原为I1或者I2, 塞尔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集体意向性在概念上不可还原, I3还原为I1I2都是错误的;第二, 集体主体可还原, 他否认集体主体的存在, 集体意向性与其他形式的意向性一样, 只存在于个体的头脑之中;第三, 集体意向性能够被这个集体的成员所共享, 集体意图I3虽然是单个人所拥有的意图, 但其他人也会有类似的意图。

塞尔实际上是将类型“我们意图”分解为单个的个体殊型, 将集体意图赋予单个个体。按照塞尔的观点, 假设一个集体C由个体成员a, b, c, d…所组成, 集体意向性IC可由以下形式表达:

 

IaIbIcId代表个体主体abcd的意图, 需要说明的是, 在这个形式表达中, 集体C中成员的意图之间用的是合取符号, 而非析取, 表明这并不是将集体意图还原为个体意图。在塞尔的框架下, “我们意图”类型的意向状态以在不同的个体殊型的方式存在才具有唯一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 集体意向性本身是由个体所拥有的, 成员abcd都拥有集体意向性, 这些集体意向状态之间是相似的, 但是对于单个个体a而言, 其他成员究竟是否拥有这种意向性, 甚至他们是否真的存在, 都不影响a所拥有的集体意图, 它只由a的大脑的物理状态决定。对于bcd而言, 他们共享与a类似的意向状态, 但这与a所拥有的集体意图是无关的。

从上述表达可以看出, 塞尔有关集体意向性的观点与他的内在主义立场是一致的, 但是却显然与他的另一个观点相冲突, 那就是集体意向性是许多物种在生物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合作和共享意向状态的一种能力。并且, 他实际上已经提及了集体意向性的“共享”, 但是这个概念在他的理论中并没有展开。布拉特曼 (Bratman, M.) 发展了“共享意图” (shared intention) 的概念, 他试图按照内嵌和反身个体意图来解释这种联合类型的行动, 按照他的观点, “我们意图施行联合类型的行动J”当且仅当 (1) 我意图我们施行J, 并且你意图我们施行J; (2) 我和你意图我们施行J是因为 (1) ; (3) (1) (2) 是我们之间的共同知识。[7]他认为:“共享意图不是存在于某个融合主体 (fused agent) 心灵中的某个态度, 因为根本不存在这种心灵;并且也不存在于两个参与者中的任何一个心灵或者两个心灵中。更确切地说, 共享意图主要存在于参与者的态度以及这些态度之间的关系之中, 但任何参与者的态度本身不是共享意图。”[8]布拉特曼的观点与塞尔的个体主义立场是一致的, 都拒绝承认集体心灵的存在, 两者的差异在于:塞尔将集体意向性内化于个体的大脑之中, 布拉特曼则认为个体的心灵不可能拥有集体意向性, 而用共同知识以及态度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对于共享意图的讨论引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 也是塞尔的理论所存在的问题:个体的认知态度不足以解释意向性的共享, 唯我论与意向性的共享思想无法协调。

四极端的内在主义立场

第二节中叙述了塞尔对集体意向性设定的两个条件, 其中第二个条件———“缸中之脑”条件明确地提出了他的内在主义立场:“所有的意向性, 无论是集体的还是个体的, 都可以由缸中的一个大脑或者一组大脑所拥有。”[5]407在塞尔看来, 集体意向性与个体意向性一样, 都内在于个人的大脑之中, 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意向内容中的主体是单数还是复数。对于个体意向性而言, 它并不依赖于主体是否获得正确的事实, 我幻想我的面前有一只粉红色的大象, 这一意向状态不依赖于我的面前是否真的有一只粉红色的大象, 而只依赖于我的大脑神经层次的活动。类似的, 集体意向性也不依赖于主体是否获得正确的事实, 因此存在这种可能性:虽然个体拥有“我们意图”, 但是这个个体并不确定这个集体中的其他人是否也共享相同的“我们意图”, 例如, 我可以幻想我和一群人在一起推车, 但实际上只有我一个人在推车, 其他人并没有在推车, 甚至这些人根本就不存在, 但这并不影响我拥有这种集体意向性。

在很多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中, 参与者必须能够以某种方式建立这种事实, 因而, 倘若要确定这些事实是否已经建立, 外在的证据是不可或缺的。以两个机构之间的经济交易为例, 经济交易实际上就是商品、服务或货币的交易, 对于交易的双方而言, 即使他们所施行的行动并不相同, 例如, 一方的兴趣在于获取收益, 另一方的兴趣在于获得商品或服务, 但只要他们都认为“我在做的事情是我们做的事情的一部分”即可, 因此, 经济交易是一种存在着高层次合作的集体行为, 符合塞尔的定义。现在假设一次经济交易中途出现了问题, 导致买方付款之后, 卖方并没有向买方交货。买方认为卖方在交易中失信, 因而求助于法律来解决问题, 然而在法庭上, 卖方声称双方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 于是, 法官要求买方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这次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或者是否有发生交易的意图, 因而需要提供诸如信件、发票清单、书面合同、收据凭证之类的证据来验证。然而, 根据塞尔的理论, 即使有各种证据, 被告人仍然能够拒绝曾经有以经济交易形式存在的社会事实, 只要他说他没有与这次交易相关的“我们意图”。因为在塞尔看来, 社会事实所覆盖的集体意向性仅存在于个体的大脑之中, 而个体只知道自己头脑中的东西, 其他人无从反驳, 它与外界的任何因素都无关。如果法庭接受了塞尔关于社会实在的理论, 那么这次经济交易会被认定为不存在的, 任何外在证据都不会被允许, 因为这些证据不能建立起内在于相关主体大脑中的集体意向性, 因而也就不能建立一个已经发生了的社会事实。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 对于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而言, 判断它们是否真实发生需要依赖于外部的因素, 不单单是经济交易, 其他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同样如此, 都是基于事先明示或隐含的协议, 这些协议以各种方式约束参与者, 并在随后的集体活动中起到解释性的作用。吉尔伯特 (Gilbert, M.) 认为这种约束性协议实质上是参与者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例如权利和义务, 这是集体意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布拉特曼的观点不同, 布拉特曼区分了强共享意图和弱共享意图, 两者之间的不同在于是否存在一个约束性协议, 强共享意图中存在着约束性协议, 因而这种意图涉及权利和义务, 而弱共享意图中则不存在约束性协议, 因而不会涉及权利和义务。但吉尔伯特认为即使是最普通的集体行动也会涉及规范性关系, 比如一群人集体出去散步, 她认为义务是集体散步的重要部分, 这些义务不能用自我兴趣来理解, 同样这里也涉及权利, 例如, 如果一个参与者走得太快, 其他人有权责备他未能履行他的义务。[9]这就是一般社会现象的范式, 当一个集体意图形成之后, 实际上就进入了一个规范性关系之中, 这里虽涉及了集体意向性, 但是不可能用塞尔的内在主义理论来说明这种规范性关系。

综上所述, 塞尔对集体意向性的个体化是不恰当的, 这源于他对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哲学体系的追求, 他希望能用同一个模型来刻画心理现象、语言现象和社会现象, 然而结果却事与愿违。从关系角度来划分的话, 可以将属性划分为关系属性和非关系属性两种, 关系属性是指以周围环境和其他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为条件的属性, 因而对它的说明必须诉诸它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 非关系属性则不然。根据塞尔的内在主义立场, 集体意向性是非关系属性, 而他又将其看作是一切的社会活动的基础, 这从根本上来说是矛盾的, 任何权利、义务等规范性关系都不能用仅凭个人的意图、信念和愿望等心理状态来分析, 它是一种社会关系, 与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关联, 这种在社会活动中广泛存在的人际关系无法用塞尔的内在主义框架来解释。

近年来, 从对集体意向性研究的发展趋势来看, 极端的个体主义和极端的集体主义都不被支持, 一种中庸的路径显然更受欢迎。塞尔的集体意向性理论属于这种路径的典型代表, 他反对从概念上将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体意向性, 但是, 他将集体意向性完全内化为个体头脑之中的做法却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 因为这种“个体化”了的集体意向性无法说明社会实在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最近十几年以来, 以图梅勒 (Tuomela, R.) 为代表的模型进路和以施佩曼 (Axel, S.) 为代表的关系进路分别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切入集体意向性问题, 图梅勒用“我们-模型” (we-modes) 来说明集体意图、集体信念以及其他的集体意向态度, 这一理论的特点在于通过区分“接受”与“相信”, 强调了复杂的互信念和社会规则、职务、角色等的作用。[10]施佩曼将集体意向态度看成是相关个体的态度, 强调个体之间在言语行为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11]虽然这些理论也遭遇了各种难题, 但是却表明一种能够作为社会实在的本体论基础的集体意向性理论, 极端的内在主义立场是无法达到这一目标的, 对于社会规范性等问题的说明, 必须诉诸一种外在主义的研究路径。

【参考文献】

[1]塞尔.心灵、语言和社会[M].李步楼,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88-89.

[2]李珍.意向性的自然化路径探析[J].现代哲学, 2014 (4)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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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EARLE J R.Making the social world:The structure of human civilizatio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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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塞尔.心灵的再发现[M].王巍,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75.

[7]BRATMAN M E.Shared intention[J].Ethics, 1993, 104:106.

[8]BRATMAN M E.Faces of intention[M].Co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122-123.

[9]GIBERT M.Walking together:a paradigmatic social phenomenon[C]GIBERT M.Living together:rationality, sociality, and obligation.London: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6:108.

[10]TUOMELA R.Social ontology: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and group agent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36.

[11]SEEMANN A.Joint attention:Toward a relational account[C]SEEMANN A.Joint attention:new developments in psychology, philosophy of mind, and social neuroscience.New York:MIT Press, 2011:186.

(原载《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