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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敏中】论价值共识

一、现实和理论凸显的问题
简单地说,价值共识是指不同主体对价值(主要指公共价值)达成基本或根本一致的看法,也即对价值形成基本或根本一致的观点和态度。
我国的改革开放孕育并推动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不是单一的经济事件,而是整个社会的深刻变革,即由市场主导型社会逐步取代计划主导型社会。从价值层面说,计划主导型社会的价值是单一的、指令性的和统一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价值共识,但这种价值共识不是建立在主体内在需要的基础上,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不顾主体内在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指令性和分配性的价值共识。从而,这种一元和指令性的价值共识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和简单划一性,并且是绝对平均主义的。它不但没有起到激发主体的热情、调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作用,反而泯灭了主体的热情,抑制甚至扼杀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价值共识既没有达到“个体功效性”,也没有达到“社会功效性”(王宏维),因此,它不是合理的、理想的价值共识。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调动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破了绝对平均主义的利益格局,出现了多元利益主体、多元价值主体及多元价值观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形成实现了个体和社会的双重功效性。但随着我国市场主导型社会的发展,利益分化进一步加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先富后富之间的利益差距进一步扩大,并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多元利益和价值格局出现了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明显突出甚至膨涨了个体主义而削弱了集体主义。这就是说,多元利益和价值格局的形成与发展虽然打破了计划主导型社会的单一、绝对和平均的价值共识,但并未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价值共识;同时,新价值共识在社会转型初期也未明显地显示其重要性。当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共同利益和公共价值进一步发展时,在客观上便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价值共识。在当前,新价值共识的形成更显示出其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前,全球化浪潮正汹涌澎湃。全球化实质上是各国利益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重新分配、形成新的多元利益和价值格局的过程。国内的多元利益和价值格局又同全球的多元利益和价值格局息息相关,并相互交错,形成更为多元、复杂的利益和价值格局。不同的利益和价值格局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既相互交流、相互渗透,又相互摩擦、相互冲突。全球化进程中各民族、各国家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也迫切需要各民族、各国家和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价值共识,并建立价值规范,使全球化步入到公正、合理的轨道。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国内的矛盾冲突做出了许多努力,在许多问题上促成了价值共识并使一些问题得到解决。但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并且还会产生许多新问题,对它们需要达成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共识始终是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要的现实问题。
从理论层面说,反观我国价值论研究的历程,可以发现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研究路向:一是从价值本体论向价值认识论发展;二是从纯理论问题向实际问题发展。就前一个路向说,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我国价值论主要研究的是价值本体论;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价值的本质、价值的属性、价值的表现形式和价值的实现等问题进行的。当然,这一阶段的研究也涉及到价值与认识、价值真理与事实真理等价值认识论问题,但这些研究是次要的。进入90年代中期后,我国价值论研究自觉不自觉地转向了以评价论研究为主线。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围绕评价的标准、评价的形式、评价的层次等问题进行。
在价值本体论研究中,人们往往从主客体的关系、从主体评价的角度看待价值;在强调价值的多元性和差异性的同时,对公共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性重视不够。评价论研究则进入了微观领域,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它往往把“价值评价”当成是对价值的认识论研究(李德顺,1987年,第3页),并把评价和价值认识等同起来,这就把价值认识窄化了。其实,评价只是价值认识的一个方面。价值认识的首要方面是对价值的科学认识,即认识价值是什么,然后才是对价值作出评价;价值认识应该是价值认知和评价的有机统一。另外,在评价论研究中,还缺乏对价值共识的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对公共哲学、公共行政、普世伦理、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的侧面涉及到公共价值和价值共识问题,只不过还缺乏一种哲学上的自觉。因此,从哲学价值论上研究价值共识是必要的,同时,这对于我国公共价值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也是必要的。
二、价值共识何以可能?
人类既追求价值的差异、多元和个性,也追求价值的一致和统一;价值的多元和统一永远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既不能用价值的统一去消融价值的多元,也不能用价值的多元去对抗价值的统一,而是应该找到价值多元和统一的最佳结合界面。但在当代价值多元、价值差异和价值冲突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达成价值共识并寻求统一价值则显得更为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共识何以可能?这是一个比价值共识的必要性更加复杂和重要的问题。
价值共识的最大可能性就在于公共价值的存在。公共价值是指同一价值客体或同类价值客体能同时满足不同主体甚至是公众(或民众)的相同需要这种效用和意义。公共价值具有普适性、公众性、社会层面性等特征。
公共价值是存在于公共领域中的价值,它要以公共领域为依托,以公众的需要和消费为旨归,从而具有公众性和共同性。说公共价值以公共领域为依托,是指它总是存在于公众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之中,如公共环境、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等是同公众的公共生活息息相关的。有时,公共价值直接指公共领域,如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等。换言之,公共价值所依托的公共领域是指公众生活和活动的公共空间、公共环境和公共条件。公共价值之所以是公共的,就在于这种价值不属于个人或集团所有,而属于全社会和公众所有。从而,公共价值不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服务的,而是为社会的全体公民及公众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的;它的价值取向是公众,而不是个人。
公共价值是同私域价值相比较而存在并得到规定的。私域价值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不能公开和共享的价值,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如家庭生活和个人隐私就属于私域价值。私域价值是独特的,外人是不能分享的;它只能满足特定个人或私域群体的需要。所以,私域价值具有排外性,存在于狭小的私人领域。而公共价值则与之相反,它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和广域性。
公共价值有多种表现形式:从主体的范围说,有人类公共价值、民族国家公共价值和群体公共价值之分;从价值的内容说,有物质公共价值和精神文化公共价值之别;从价值的层面说,有最基本的公共价值、一般的公共价值和终极的公共价值之异。公共价值的这诸多形式和类型是相互联系甚至相互渗透在一起的。
公共客体和主体的相同需要构成了公共价值的两大基本要素。
就公共客体来说,它是指政府或社会团体所提供、治理和分配的,以满足和服务于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如自然资源、公共政治、公共财政、公共行政、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文化、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都属于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不属于任何个人和群体,而属于全社会,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需要,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意义和价值,它们是共享客体。(李德顺,1998年)
就主体的相同需要来说,无论什么民族和国家,也无论什么个人和群体,都过着人类社会的生活,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都要消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资料;都拥有各自的精神世界,都有自己的追求,也都要消费精神产品。当然,不同主体的生存状态是不一样的,从而不同主体的需要也是千差万别的,但在这千差万别的需要中却有共同或相同的成分,这就是主体的相同需要。
一般说来,主体的最基本需要即生存需要是相同的或大致相同的。这是因为人的生理结构和功能是相同的,从而由生理结构和功能所决定的生存需要也是相同的,并且这种需要是相对稳定的,变化较少。这就是说,无论什么样的主体,也无论什么时候,主体最基本的需要都得满足,否则就会死亡。因此,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物质产品对主体的生存需要构成了最基本的公共价值。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活动之所以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就在它超越了不同国家、不同种族和不同信仰,是基于人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生存需要的援助活动。
主体较高层次的发展需要则是千差万别的。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生活态度和生存方式,有不同的目标和追求,从而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需要又会面对不同的客体或客体的不同方面;并且,主体的需要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又增添了主体需要的复杂性。这些复杂多变的需要直接涉及到主体现实的和直接的利益。当客体资源有限时,主体需要的满足就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有的多有的少,有的优有的劣,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满足,这样就出现了矛盾和冲突。当今民族与民族、群体与群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价值冲突主要发生这一层面上。但在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矛盾中,却隐藏着相同需要和共同利益:这相同需要就是都要谋求发展,这共同利益就是各自的利益相互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利益的整体和平台,并且都要依赖相同的自然资源、社会文化资源才能得到满足和发展。因此,只要各主体从冲突着的需要和利益现象背后,能看到彼此间相同的价值资源和满足需要的方式,就可以以公共发展的平台和实现途径为重,求同存异,为寻求价值共识提供更多的共同的主客观前提和基础。
主体最高层次的需要是寻找终极关怀和形上追求。一般说来,这种最高层次的需要属于终极的精神追求和信仰。即使是对物质财富的终极追求,也不是追求具体的物质财富,而是关涉主体整体的、长远的物质需要和利益。而这整体的、长远的物质需要和利益已超越了纯物质的意义,赋有精神和文化的内涵,即表征主体的身份、尊严、声誉和社会地位,所有这些都通过物质的外壳或媒介而间接地、隐蔽地和象征地表现出来。因此,即使是主体对物质财富的终极追求,实质上也是对精神追求的另类形式。不同主体对精神的终极追求所处的社会条件、文化背景及追求的方式方法和目标不尽相同,也即各自的终极信仰和价值取向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在寻找人生的终极寄托、归宿和安身立命之所。不同主体的人生道路不同、生存状态各异、荣华富贵不均、酸甜苦辣各味,但只要找到了各自的终极寄托和安身立命之所,就是找到了各自的终极关怀和形上追求,在这一点上,不同主体的终极需要是相对稳定的、相通的和相同的。个体的终极需要是这样,社会和人类的终极需要也是这样。
主体需要的这三个层面就决定了最基本公共价值、一般公共价值和终极公共价值的存在。
一般说来,公共产品如能足够地满足不同主体的相同需要,不同主体对公共价值就能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在多数情况下,达成价值共识需要经过一个曲折的过程;即使有足够的公共产品,由于主体的需要的个性特征以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差异,也要做出许多努力才能达成价值共识。而如果公共产品有限,不能满足全体的需要,则势必会发生价值冲突。但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人们也要努力地追寻价值共识,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价值规范。因此,可以说价值共识和价值冲突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正由于有价值的差异和冲突才需要达成价值共识。这同时也可以说明,价值差异、价值冲突和价值共识总是存在于公共价值领域,离开了公共价值就不存在也不需要价值共识;在私域价值中,不存在当事人的价值冲突,因而也不需要当事人的价值共识。
三、价值共识的基本过程
价值共识和价值认同的涵义有相似之处。价值认同主要指“社会群体中的成员在认知和评价上产生一致的看法以及感情”(刘易斯,第17页),它主要是个体对价值体系的同化和内化,从而确定自己的社会角色并成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价值共识包含着价值认同的成分,并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进行。但价值共识不是主体单方面对某一价值体系的接受、内化而得到社会角色的确认,而是指不同主体在公共价值领域达成根本一致的看法,以便制定价值规范来构建公正、合理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因此,价值共识在范围上要大于价值认同,在程度上要高于价值认同,在价值构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上也要高于价值认同。
公共价值有不同的形式和类型,因此,价值共识也会有不同的形式和类型。不管什么形式的价值共识,都要经过相同的阶段。由于价值共识总是在价值差异和冲突中的共识,这又增加了价值共识的曲折性和复杂性。一般说来,价值共识由认知共识、评价共识、思想共识和信念共识这四种共识所构成,并展现为递进的过程。
认知共识是指主体对价值是什么所形成的基本或根本一致的看法和认识。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理性来达成理性共识: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的目的是要达到主体间的共识,这种共识就是一种交往理性。而主体间的交往理性的达成都是在交往语言结构中进行的,主体间的交往是出自各自内心的、实际的和互动的,没有外来的强制因素的影响;理想的交往必须具有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因此,主体间通过交往所达成的共识是各主体共享的。哈贝马斯进而认为,理解是交往的本质,因而也是达成共识的关键的必由之道。他把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行为看作是最根本的东西,从而认为“达到理解是一个在可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的前设基础上导致认同的过程”(哈贝马斯,第13-4页)。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交往中达到理解,进而达成认可和共识,就可以组成有规范的社会世界,同时也就重建了价值的合理性。
认知共识包括对价值内容是什么、主体需要是什么、什么样的价值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和规范才能保障价值的实现等从感知到理性的一致认识。主体要形成认知共识,必须面对公共价值客体,面对共同的矛盾和问题,并有着相同的需要和利益,还要有相同的认识立场和方法,这样才有必要和可能形成认知共识。如当人们说“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时,这就意味着大家都认识到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护地球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人类的共同需要,从而就此达成基本认知共识。正如孔德所说:“认识一致是人类任何真正结合所必需的基础,这一结合又与其他两个基本条件有相应的联系:感情上的充分一致,利益上某种相通。”(孔德,第19页)认知共识是整个价值共识的第一步:主体形成了认知共识,就为他们形成评价共识乃至整个价值共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评价共识是主体在认知共识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标准所形成的对价值是否合理、公正和可行的一种基本或根本一致的判断。评价共识之所以可能,一是因为认知共识给它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二是因为主体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共同的、相对稳定的价值标准。这些共同的价值标准有些是人类共有的,有些则是民族国家和群体特有的。在人类社会中存在普遍的、共同的价值标准,也就存在共同的评价即评价共识。
主体共同的文化传统和信仰也为达成评价共识创造了条件。共同的文化传统和信仰是主体共同精神需求的表现,也是他们所达成的文化共识。文化认同不只是对自我的确定和识别,也是对民族文化、群体文化的确定和识别;文化的确定和识别就是对主体共同文化所达成的共识。另外,在主体的经济、政治及日常生活的交往和实践中,往往渗透着共同的传统文化和信仰因素,这就为他们在经济、政治及日常生活的交往和实践中达成共识提供了纽带和中介,进而为他们在具体的实践领域中达成共识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前提。不难发现,面对相同的价值,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和信仰的主体要比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信仰的主体容易达成共识。只要主体运用共同的标准去评价价值,就能基本形成评价共识。如果说,认知共识只表明主体对价值的认识和了解,它是主体对价值的一种客观陈述和表达,那么评价共识则表明了主体的价值立场和态度、价值主张和诉求、共同的愿望和需求。所以,评价共识比认知共识前进了一大步,已进入到价值共识的实质和关键阶段。
问题在于各主体虽然能达成认知共识,但由于评价标准不同或相反,却很难达成评价共识。各国政府虽然在保护地球环境上基本达成了认知共识,但当保护地球环境同本国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少数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宁愿牺牲地球环境,或是把环境污染转嫁给发展中国家。这说明,不同主体达成评价共识比达成认知共识要复杂和困难得多。这就要求各主体从全局利益出发,放弃各自的偏见,寻求各方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力求取得一致的意见,达成评价共识。
思想共识是主体在思想意识上所形成的基本或根本一致的观念。思想共识是认知共识和评价共识升华到思想意识层面的结晶。它不仅是认知的,而且已凝结成思想和觉悟,并升华为情感和理想。正由于此,思想共识已进入到主体的灵魂深处,成为主体难以动摇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说,认知共识和评价共识还只是对具体价值所形成的共识,那么思想共识则是对整体价值特别是核心价值所形成的共识;它同认知共识和评价共识相比,更具有整体性和综合性。如果说,认知共识和评价共识还停留在价值共识的表层,还具有易变性的话,那么思想共识已进入价值共识的深层,进入到主体的思想意识领域,是主体认知和评价的观念积淀,它更具有内在性和稳定性。
信念共识是主体所形成的基本或根本一致的信念。信念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坚信某事物真实存在并一定会到来的观念(李景源、孙伟平,第18页)。信念和信仰是形影不离的:信念是主体的观念形态和精神状态,而信仰则是信念投射物和对象化表现,是信念的事物所指。信念和信仰是主体最内在、最深刻、最高层的观念和追求,也是主体情感和意志最内在、最深刻、最高层的表现。信念和信仰已同主体血肉相融,连为一体,同主体同生死、共命运。信念共识是维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群体的根本纽带,也是他们能够生存、发展和发达的最坚强的精神支柱。同其他层面的共识相比,信念共识是最高层、最内在的价值共识。
四、达成价值共识应遵循的基本途径和原则
达成价值共识的途径有许多,如意识形态的教化、文化交往、思想交流、外交谈判和利益协调等方式和途径,都可以达成价值共识。这多条途径可以归并为两条主要途径:第一条途径是主要依靠价值主体自身内部的力量,以交往、交流、对话、商谈、合作等方式达成价值共识。罗尔斯提出的“重叠共识”和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共识”,实质上就是指依靠主体自身内部的力量达成价值共识。罗尔斯提出的“公共理性”概念就是指有着不同价值观的个人所达成的“重叠共识”。哈贝马斯认为,交往实践是化解社会冲突的重要途径:交往实践能达成交往理性,而交往理性也就是一种“理性共识”或“交往共识”;只有达成交往理性和理性共识,才能化解社会的分裂、冲突和危机。不同的主体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追求,但也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如果各主体意识到共同价值的存在,从共同的价值追求出发,以大局和共同利益为重,秉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并能对各自的特殊价值追求作出适当的调整和权衡,他们之间就能达成价值共识。
达成价值共识的第二条主要途径,是通过价值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包括他人、团体、组织、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力量,以意识形态的教化、思想文化的宣传、利益的调节、外交上的斡旋等方式促成价值共识。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追求,加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从而导致不同民族文化和价值发展的不平衡性;又由于强权政治和霸权文化挤压弱小民族的文化和价值发展空间,并给全球文化生态和价值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从而造成强弱民族双方的价值冲突甚至是流血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要依靠强弱民族双方本身的力量达成价值共识是比较困难的。这时就有必要启动第三方力量帮助他们达成价值共识。这第三方应站在公正的立场,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调解人的身份奔走于冲突的各民族之间,使其意识到公共价值和共同利益的存在,意识到达成共识、进行合作和争取双赢的意义,从而使冲突双方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达成价值共识。不同的民族可以通过这条途径达成价值共识,其他主体之间也可以通过这条途径达成价值共识。
达成价值共识的这两条主要途径又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主要依靠价值主体内部的力量所达成的价值共识,也少不了第三方的调整和斡旋;主要依靠第三方的力量所达成的价值共识,最终也要落实到价值主体自身的努力。
在当代中国,达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共识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对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和公共价值的反映和建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又有其广泛而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传承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又具有时代的内涵和时代精神;既保持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又关联着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情操和伦理规范。从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人民群众日常的一般价值观是水乳交融的,同时在性质和诉求上也是根本一致的。这就保障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支配作用,使其能够统一人民的思想,并引领社会各种思潮。
达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共识,不仅要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而且要使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认知、体验和信仰来接受和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为重要的则是要通过人民群众的日常行为和社会实践来真正践行它。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共识。
不同主体达成价值共识决非易事。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和激化,就是因为矛盾双方难以达成价值共识并任其发展所致。所以,达成价值共识对于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要促使价值共识的达成应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从大局和长远出发。从表面看利益和价值不同甚至相冲突的不同主体,从大局和长远看,却可以有着共同或相近的利益和价值。因此,要透过各自的眼前和局部利益,看到长远和整体利益,这样就能达成价值共识。在社会内部,不同人群、不同个人只要从国家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就容易达成价值共识,因为,国家的大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同不同人群和个人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在国际关系中,只要从长远和大局出发,就容易找到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因而容易达成价值共识。
第二,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平等对待。不同人群和不同个人都有各自的特殊利益和价值观,都有各自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因而要尊重、包容各自不同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不要把它们化简成单一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求同存异,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寻求价值共识的达成。不同国家和民族有各自特殊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因而只有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寻求价值共识,才能发展同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
第三,互利、互惠和共赢。不同主体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立场和观点,但不要把这种不同或对立看作是绝对的,而是要积极寻求双方的共同点,形成价值共识,进行合作,最终达到共赢。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应该这样,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也应该这样。
第四,适度调整自我价值。各主体要充分认识各自需要、利益和价值的合理性、适当性和可实现性,把各自的价值放在社会价值体系中进行考量。不要无限夸大和膨胀自我价值,并要看到其他价值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当自我价值同他人价值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不要一味地指责他人价值,而是要检讨自我价值,适当地调整和约束自我价值,这样就能较容易地达成价值共识,使自我价值和他人价值共存共荣。
 
【参考文献】
哈贝马斯,1989年:《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 译,重庆出版社。
孔德,1996年:《论实证精神》,黄建华 译,商务印书馆。
李德顺,1987年:《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李景源、孙伟平,2007年:《价值观和价值导向论要》,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刘易斯,2002年:《文化的冲突与共融》,新华出版社。
王宏维,1994年:《经济转型与社会价值规范调适》,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原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7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