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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晓光】科学与价值关系研究述评

长期以来,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密切关注又争论不休的问题。克莱姆克(E.D.Klemke)深刻地洞察到,在“科学与价值”这一词汇下面,所涉及到的方面是复杂的,包括理性、客观性、主观性、纯科学、应用科学等范畴,[1]甚至现在讨论得很激烈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之争也可以看做是这一问题在当代水平上的拓展。因此,对国内外学者不同观点的分析和介绍,将有助于我们厘清思想,从而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一、科学价值中立说
在讨论科学与价值的关系时,有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论题:科学是价值无涉(value-free)或价值中立(value-neutral)的。其核心观点是:科学是追求纯粹真理的事业,是客观的。科学认识的活动是从无误的初始前提(如观察、公理)出发,达到对自然的真实认识,科学是自然之镜。价值是关乎目的的,是主观的、功利的、非理性的,是不能做逻辑分析的,价值是心灵之镜。科学与价值各自统治着不同的经验领域,“科学真理不选择价值,不赞许、也不拒斥价值。换言之,科学真理恪守客观的中立而不理会主观的评价”。[2]
深入到西方科学传统内部,我们就会发现,其实中性的、纯粹的、无障碍的对知识的追求一直备受推崇。例如,苏格拉底认为在所有知识中,数学是最高级的,所以它配称“纯粹”。弗兰西斯·培根虽然主张知识的实际应用,但同时也警告说不能无视“为科学而科学”的精神,“谨防潮湿的热情(道德知识)影响干燥的理性(自然知识)”。他进一步指出,自然知识与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道德联系起来,是自古希腊以来科学进步的障碍。[3]随着机械世界图景的建立,尤其是受笛卡尔引发的、在科学和哲学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革命,科学与价值公然分化,各自成为独立的、互不干扰的两个领域。“科学是价值无涉的”思想在哲学上的正式表述始于休谟。从逻辑推理的方式上看,休谟指出了“是”与“不是”等连接词与“应该”或“不应该”这样的连接词在构成命题上的区分。沿着休谟的进路,康德以批判的精神对人的理性能力进行划界,他强调理论理性适用于感觉经验范围,这是科学追求的对象,而把灵魂,意志自由等问题,划归为实践理性的“公设”,两者统一于一个共同的体系中。以研究价值哲学闻名的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认为,自然科学肯定是没有价值的,它的兴趣在于普遍联系和规律,因此自然科学必须采用普遍化的方法。反之,一切文化产物都有价值,都把价值作为考察的对象。从与价值的联系中,李凯尔特提出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对立。[4]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为“科学价值中立说”提供了较为全面和有说服力的辩护。韦伯把价值描绘成“邪恶的事情”(a thing of devil)或“原罪”。在《伦理的中立性在社会科学和经济中的意义》中,他首次提出“价值中立性”的概念,并把它视为科学的规范原则。科学与价值无涉的观点,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被推向了极致。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只有逻辑的语言句法分析和经验的可证实性才有意义,反之,都是没有意义的,在科学研究之外。通过对历史上科学价值中性观点的简要回顾,我们看到,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在不同时期表现出强度上的差别:从温和的互不干涉、互不矛盾到强硬的对立、冲突。至此,“‘科学不包括价值’的观点已被广泛接受,以致于如果说有点让人畏惧的话,科学已经为它本身赢得了鲜明的标志:科学是价值中性的。”[5]
从科学价值中立说产生的过程可以看出,其主张至少包含下述三重意蕴:
首先,在语词逻辑分析的意义上,科学(事实)与价值是无涉的。迄今为止,休谟和摩尔以及西方哲学家们已经在语词的逻辑分析上强调了科学(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巨大区别,这也构成了科学价值中性说的哲学基础。惯常的观点认为,“道德准则或命令(prescription)在逻辑上不能从任何事态的描述(description)中推导出来——ought不能从is中推导出来——因为两者在逻辑上属于不同的类型”。[6]在推理的环节上,要是没有外部价值的介入,一个事实陈述不可能逻辑地牵扯到一个规范陈述。迈拉尔(Gunnar Myral)在《一个美国人的困境》中表达了这种看法:“单独的事实或理论研究不能逻辑地推出有用的建议,只有当前提中至少有一条是价值陈述时才能推导出有用的或有价值的结论。”[7]彭加勒也赞同这种观点,他表示:“如果三段论中的两个前提都是陈述句,那么结论也将是陈述句。要使结论用祈使句表述,至少一个前提本身必须是祈使句。”[8]
其次,科学认识的主体不包含价值因素。这体现了科学家在从事科学活动时的一种职业态度。“科学家一如所认为的那样,以一种严格的、不搀杂个人情感的方式从事他的研究工作,除了对知识的热爱和对发现自然奥秘的喜悦之外,他不为任何情感所动”。[9]韦伯在谈到对从事实践研究的个人的要求时说,作为学者、科学家,则必须在科学与实践、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做出区分,在研究过程中保持“科学内的禁欲主义”(inner-scientifically ascetism)态度。
最后,科学活动在道德上或在社会上是价值无涉的。罗斯(Rose)认为,科学中性可以简单地这样理解:科学活动在道德上或在社会上是价值无涉的。科学追求的就是自然法则,自然法则的有效性与国家、政治、宗教或发现者的阶级地位无关。尽管科学总是近似客观真理,科学定律和科学事实却具有永恒的性质。无论是谁做实验测量光速,光速总是不变的。正因为这样,尽管社会对科学的应用有好坏之分,但科学家对这些应用不负专门的责任。[10]在钱恩(E.B.Chain)做出的一项关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分析中,就有这样一段话“科学,只要把自己限制在对自然法则的描述的范围内,就不具有道德或伦理的性质,这也适用于物理学和生物学”[11]
我们可以将前两种含义理解为认识上的中立性,后一种理解为伦理或社会方面的中立性。在思想界,科学价值中性的观点曾一度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科学发展高度的社会化以及社会发展日益科学化,科学与文化、社会呈现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科学价值无涉的主张也遂成为明日黄花。我们经常会听到“中性的神话”、“逻辑上的不连贯”、“自由意识形态的面具”[12]等讨伐之声,哈丁(Sandra Harding)曾在1989年称它为“幻像”。罗斯兄弟(S.Rose and H.Rose)认为,科学价值中性的观点,“回避了作为认知系统的科学与社会系统的内部关联的认识”,“随着大科学的出现,科学中性已经凋萎了。”[13]柯尔格特(Noretta Koertget)强调无约束的科学计划(emancipationist science)是不实际的和不明智的,它也是自我挫败的。如果这种计划成功的话,则科学损失的不仅仅是认识论方面的权威,还有修辞方面的以及政治方面的有用性![14]
的确,这些批判有助于我们对科学的理解与反思。然而,克莱格姆提出的问题更具有启发性。他指出,“科学与价值”一词可以掩盖许多争论,如科学可能是“价值无涉”(value free)的,或是价值中立的(value-neutral)吗?倘若是,则对于科学、技术、知识、价值的概念,对于我们的自然观和科学目标以及科学和技术的社会应用而言,这意味着什么?如果科学不是价值无涉的,那么前面讲的那一切又意味着什么?[15]
西方的一些学者从不同维度深入考察了科学价值中立说的合理性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杰勒德(Gerard Radnitzky)的观点。他从文化角度分析了科学与价值二分的根源。他写到,对事实和价值这种区分的认识,不仅是科学研究、而且是开放社会存在的前提,是自由民主开放社会的象征。那些试图混淆两者界限的人是反动分子,他们想重回封闭的共同体中,在那里,道德和经验问题处在同一个立足点上,因为一种相同的不可错的评价方法在人类所有的活动中都存在,“利益和知识”,“LogosEros”都是一体的。在这些反动分子的眼里,为了实现这种最高的价值,他们不惜任何代价,甚至是专制统治。在这么做时他们是逻辑一致的,但却构成了巨大的文化危险。[16]从杰勒德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主张科学与价值分离,是避免独裁和引发文化危机的策略。
二、科学负荷价值说
正如拉波拉特(Anatol Rapoport)所说,那些否认科学与价值存在关联的人容易一致,因为一旦宣布某物不存在,就不再进一步谈论它们了。但若某物存在,人们的观点很可能有更多的争论。[17]科学负荷价值的情况正是如此。目前,关于科学与价值的关联,学术界主要围绕三方面来展开研究:科学的社会价值、科学价值与人类价值、科学中的价值。
1.科学与社会价值的互动
科学的社会价值是指科学作为客体、手段对社会各个子系统,如经济、政治、伦理、艺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苏联学者N.T.弗罗洛夫认为,科学的社会价值在于科学与其他社会建制的相互关系方面,通过其履行的三类社会职能加以表现:首先是文化世界观方面的职能,其次是作为直接生产力的职能,第三是将科学日益广泛地用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职能。[18]概括起来,可以把科学诸方面的社会价值分为物质价值或精神价值两大方面。
科学的物质价值问题一直被人们所津津乐道,也是科学最鲜明的社会价值表征。科学被看做是社会进步的力量,与人类福祉紧密相关。这一点早在培根以及皇家学会创始人的著作中就可以看到。对于培根来说,为知识而知识的目的让位于为了慈善而学习知识。1663年,皇家学会的干事罗伯特·虎克在为学会会章草拟前言时写道:“皇家学会的职责是:通过实验改进自然事物的知识,以及所有有用的技艺、制造业、实用机械、工程和发明的知识”[19]
但是,正如希尔(D.W.Hill)提示我们的那样,不能把科学的物质价值看成是科学价值的全部。他说,虽然“科学的技术价值和功利价值不能被忽视,但是,也存在像罗马人一样的危险,罗马人除科学带给他们的东西之外,从未对科学感兴趣,我们不能只重视物质利益而忽略精神力量。现在世界混乱的大部分源于下述事实:我们主要学会了控制自然,利用自然规律达到我们的目的,但几乎是毫无限制地让自然力放任自流,同时又无视科学精神和科学戒律,而科学精神比它的技术应用更为深刻。[20]
劳伦斯(W.Lowance)为我们揭示了科学的精神文化价值:“科学深刻地告知我们文化视野(cultural outlook)。科学完全改变了几个大的文化神话,否定了许多迷信,把我们从‘着魅的’世界中解救出来。……科学揭示了死亡、遗传和身体健康的发生和原因;使我们洞察到我们来自何处,我们在宇宙中的位置;使我们理解我们如何察觉我们看到的东西,不仅描述特定的文化,而且帮助我们详细阐明‘文化’和‘社会’的真正概念。”[21]
另一方面,我们“不仅要看到科学对社会的巨大影响,我们也必须估计社会对科学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社会向科学提供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使用的观念和隐喻以及说明的标准。[22]对于背景观念和隐喻在科学理论选择中的合法性作用,克里斯腾·英特曼(Kristen Intemanntt)用两个典型的案例来证明。在心理学的案例中,英特曼通过论证,说明医生在确定抑郁的证据时,一定要依靠某种背景信念,比如医生头脑中要有这样的意向,多长时间属于过度睡眠,或哪些属于不正常的犹豫,这些意向都包含了价值判断。科学理论有些概念也含有价值的隐喻,如“临床抑郁”或是“精神疾病”里面包含了“应该被治愈”的意思。在天文学的案例中,英特曼用维拉的例子来显示价值因素对科学可接受性的影响。英特曼谈到:“首先,维拉是专家,而且她以前的记录帮助人们证明她的数据是可靠的。判断一个人是否可靠是价值判断。然而如果美国天文协会的人持有这样的价值判断:即女性通常不胜任科学工作或是比较逊色,那么‘维拉的数据是可靠的’就不那么令人信服了。我想说的是,某人的证据的可靠与否决定于对某种科学假设的信心度。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许会说价值判断产生于发现的上下文而不是证明的上下文。“谁的证据是可靠的”价值判断,会影响我们决定追求或检验哪个理论、假设或数据。“[23]
总之,目前关于科学的社会价值方面的讨论,已明显地从单纯关注以功利价值为核心的物质价值的研究,转向以道德因素为核心的精神文化价值的研究,以及揭示背景价值对科学的渗透,社会价值观念与科学的互动,科学家的道德责任问题也成为讨论的焦点论题。
2.科学价值与人类价值研究
在涉及科学与价值的关系方面,有一个论题颇有吸引力,那就是科学价值与人类价值的关系问题。巴伯(Bernard Barber)、拉波拉特(Anatol Rapoport)、布罗诺乌斯基(Bronowski)、劳伦斯(William W.Lowance)、霍尔(Everett.W.Hall)等人的著作均深入地考察了这一问题。他们的论述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科学的价值来源于人类的价值,人类价值是维系科学必不可少的因素。布罗诺乌斯基就持这样的观点,他认为科学不是一个机制,而是人类的进步。在《科学和人类价值》一文中,布罗诺乌斯基分别考察了独立性、原创性、有异议性、包容性、自由等这些人类价值,把它们看成是科学本身所需要和形成的价值,表现了我们文明时代的特征。就原创性和独立性而言,如果一个人没有观察和思考的独立性,那么他就不会成为科学家。但如果科学想要作为公共事业变得很有效,它必须走得更远,它必须保护独立性,如自由探究、自由思想、自由言论、容忍性。这些价值对我们来说是如此熟悉,以致经常被看成是自明的。这些美德在教条的社会中是不显著的,只有当科学思想繁荣时,如在希腊时期,它们才会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至于包容性,布罗诺乌斯基谈到,科学之间的包容性不能建立在无分歧的基础上,它必须建立在尊敬的基础上。作为个体(personal)的价值,尊敬意味着在任何社会中,对正义和荣誉的公开认识。没有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和荣誉以及尊敬,科学就不能生存。只有通过这些形式,科学才能追求它坚定的目标,去探索真理。如果这些价值不存在,那么科学家的社会不得不创造它们来使科学实践成为可能。[24]
卡梅隆和埃奇(Cameron and Edge)从另一方面考察了科学与人类价值的关系。他们认为科学共同体的规范和价值可以扩展到人类一般的价值准则。巴伯在《科学和社会秩序》中提议,“合理性、普遍性、个体性、公有性和无私利性(rationality,universalism, individualism, communality,and disinterestedness)如此卓有成效地服务于科学,甚至在某天能够变成整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价值。拉波拉特甚至走得更远,他在《对伦理学的科学探讨》一文中提到,科学在它实现人的价值中是独一无二的……关于科学实践的伦理学有某种独特的东西,这使它成为更一般的体制的特别合适的基础。他说:“内在于科学实践中的伦理原则是:相信存在客观的真理;相信存在发现它的证明法则;相信在这一客观真理的基础上,一致同意是可能的和合乎需要的;一致同意必须通过独立达到这些信念——通过审查证据,而不是通过强迫、个人论据或诉诸权威——来完成。”按照拉波拉特的观点,这一伦理准则比任何可供选择的职业伦理或传统道德都要优越和可行,[25]他甚至断言,“科学伦理学必须变成人类的伦理学”。虽说拉波拉特的观点有些极端,然而站在这样的高度来理解科学的价值,就意味着把科学的发展与人的发展联系起来、一致起来,意味着不仅仅把科学当做手段,它更是我们追求的目的。
3.对科学本质意义的基本承诺——科学的内部价值研究
上述两种科学与价值发生的关联属于科学的外部价值(value of science)范畴,表现出作为价值客体的科学与作为价值主体的社会、文化两方面的相互作用。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科学与价值问题的主要进路。也许由于科学内部负荷的价值较少,又隐含在科学深层,因而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被大多数学者忽略。
雷舍尔(Nicholas Rescher)明确提出“科学中的价值”问题,他认为,科学的内部价值,或科学中的价值(value in science),就是指“暗含在科学本身结构中的价值——那些构成科学理解过程部分的‘绝对价值’”。这些价值“与科学的目的和本性以及科学方法的使用有关”,是对科学本质意义的基本承诺。科学中的价值(理论的或智性的价值)具有四方面的特点:首先,它们是认知价值,是为了满足理解的需要。解释得越简单,则表达起来、理解起来、教授起来越容易。这种智力活动的进行尤其与审美原则有关,理论价值讨论的焦点就是这种认知方式。其次,它们是客观的价值而不是主观的价值。在引导科学家把可选择性的范围降到可控制的程度时,我们诉求这样的一些因素:简单性(simplicity)、有条理性(regularity)、齐一性(uniformity)、可理解性(comprehensiveness)、内聚性(cohesiveness)、经济性(economy)等。这些价值与理论研究的客体或物质本身有关,而与操作它们的人无关。在这方面,它们不同于这样一些价值:如坚持、诚实、正直、合作等等,因为这些代表的是科学家愿望的特点,而不是正在从事的科学本身的特点。第三,它们具有倾向性。在采用简单性作为认知价值时,我们没有说我们永远用简单的理论交换复杂的理论。在这种意义上,对简单性的偏爱不是绝对的或强制性的。第四,它们是规定的(regulative)而不是构成的(constitutive)(用康德的术语),换句话说,它们不主张直接描绘这个世界。在采用简单性或齐一性作为认知价值时,我们并不是说世界是简单的或是齐一的,与其说是在描述世界,还不如说是规定了我们认知事物的行为。它们对应于这样的方法论指令:“在行得通的范围内,选择最简单的假设!”[26]雷舍尔极为重视科学的内部价值,他谈到,正是因为像简单性、有条理性等这些认知价值,才能使知识成为一个体系,它们是把普通知识提升为科学知识的重要因素,是真正的和重要的人类价值。
我国学者李醒民较早地提出了科学的内部价值问题。他在1990年《关于科学与价值的几个问题》[27]一文中,揭示出科学的三个层面,即科学知识体系(科学基础、科学陈述、科学说明)、科学研究活动(探索的动机、活动的目的、方法的认定、事实的选择、体系的建构、理论的评价)、科学的社会建制(维护科学的自主性、保证学术研究的自由、对研究后果的意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均衡、科学资源的分配与调整、科学发现的传播、控制科学的‘误传’、科学成果的承认和科学荣誉的分配、对科学界的分层因势利导)中价值的构成,对我们思考科学内部的价值问题具有启发意义。
三、科学价值张力说
在涉及科学与价值关系时,人们习惯持有以上两类主张。目前,“科学价值中立说”虽然遭到一些质疑,在现今社会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但其影响却很深远,尤其在实证主义倾向很强的领域。与此相反,“科学负荷价值”的主张虽然受到推崇,但极易滑向相对主义的边缘,使科学被价值掌控。这两种认识都具有片面性。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恰当地理解科学和价值的关系呢?
相对于立场鲜明的“科学价值中立说”和“科学负荷价值说”,格雷厄姆(Graham)对科学与价值关系的划分标准具有伸缩性,两者的边界具有模糊性。按照科学的范围和所使用的方法,他把科学与价值的关系划分为两类:即“扩张主义”(expansionism)和限制主义(restrictionism)。扩张主义引用科学理论和发现本体之内的证据,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关于社会政治价值的结论,从而把科学的边界扩张到其内涵得以包括价值。例如,用宇宙的雄伟建筑或生物机体的绝妙构造诠释上帝存在的“设计论据”,以“揭示天地间上帝的荣耀”,或者用科学证据反对宗教信仰和教权主义。扩张主义分为两个子类:直接扩张主义和间接扩张主义。前者认为科学与价值的联系是直接的,即科学不仅仅通过启发和暗示,而是以逻辑的、确认的或否认的形式与价值相联系。后者则是用类比、明喻、隐喻的工具间接地起作用。与此相反,限制主义把科学局限于特定的领域或特定的方法论,把价值放在它的边界之外。严格的限制主义者坚持,科学和伦理的、社会政治的、宗教的价值的关系是中性的。[28]
在提出上述两种解决科学与价值关系的方法后,格雷厄姆指出,“我们现在处于一个理解科学与价值关系的新时期,这个时期也带来全新的机会与风险……。我们要生活在科学—价值谱系的中间范围,……要警惕将来有可能步入这样的时期,即我们会犯两种不同的错误:完全用科学的术语来解释文化价值,或者把所有的科学都定义成是固有价值负载的。”[29]
格姆(P.Grim)也持有这种张力论的思想。他认为,我们不应该把科学和价值放在对立的两极,“如果科学不能超脱于价值泥潭之上,那就只好就范红尘,降格为陷入价值泥潭中的众多相互倾轧的‘价值体系之一。”这两种观念同样荒谬。的确,科学具有某种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对某种价值的基本承诺。尽管如此,由于价值是以特有的方式制约科学的,由于科学所承诺的是特定价值,因而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科学完全等价于其他任何价值“体系”的结论。[30]那么价值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制约科学的呢?格姆划分了两种层次的价值:一种是非基本价值(nonessential values),其含义在于,即使这类价值为其他价值所取代,科学依然是科学,例如背景价值。另一种是基本价值(essential values),即那些一旦被放弃或取代,“科学”就不再成其为科学的特有价值,例如追求真理和诉诸证明。[31]格姆的研究告诉我们,在考察科学负荷价值这一主题时,应具体考察科学所负荷的是何种价值?科学的两种迥然不同的价值负荷方式,对科学的影响自然也是不同的。
还有一些人虽没有明确提出“张力论”的主张,但却能够很灵活地处理科学与价值关系的问题,显示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态度。例如邦格(M.Bunge)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基础研究就其自身目的而言,是寻求新知识,是不涉及价值的,是道德上中性的。即使诸如生存水平(或贫困线)和边际的状态问题也是不涉及价值的。当可以做某些有利于或不利于他人幸福或生活的事情时,才涉及道德”。[32]布罗诺乌斯基反复强调,不要把科学活动和科学发现混为一谈,科学活动不是中立的,它被严格地指导和判断。玛根瑙(H.Margenau)认为,科学与价值关系的状况应取决于对科学与价值的定义。无论科学还是价值,都极具无规定性,在没有被清晰定义前不能形成真正的对立。他声言,并不是所有的价值都是伦理的价值,我们说自然科学包含某种价值,是指像内部一致性、充足性、简单性和优美性这样的认知价值,这些价值在本质上不是伦理的,并且自然科学本身不包含任何与人类行动的终极目标有关的规范原则。[33]似乎与玛根瑙不谋而合,普特南也强调定义对理解科学与价值关系的重要性。他谈到,在论及科学与价值时,应该怎样理解价值?我们是否忽略了伦理价值之外的价值判断?在这个问题上,普特南贯彻始终的观点是:“科学如同预设经验和惯例一样预设价值。实际上,一旦我们不再把价值等同于伦理,那么科学确实预设价值,它预设认识上的价值,这一点就很清楚了。[34]
与上述学者对科学或价值做横向的结构分析不同,普罗克特(Robert Procter)建议从纵向的历史线索来理解科学与价值的关系。他在谈到科学价值中立说时认为,“科学是价值中性的”作为科学认识过程的一种观点、一种思潮,不是偶然出现的,其产生有它深刻的历史根源。如果我们仅仅宣称所有的事实都是理论负载的或知识是社会的产物,就会掩盖这种复杂性。[35]他极力抵制对科学与价值的关系做抽象的分析,呼吁要围绕不同时期社会和经济语境的广泛变化来理解这一范畴,例如制度的和职业地位的变化,工业的兴起,军事、国家支持科学相关的变化,与政治运动的兴起(如女权主义和社会主义)有关的变化等。霍尔也认为,研究科学与价值的关系“如果不和包含了基本变化的特殊观念史结合起来,那就仍然是模糊的和不真实的。”[36]
结合上述观点,我们或许可以得到这样的启发,即科学与价值的关系是复杂的,在这一关系下面,承载着科学观、文化观的变迁等丰富的内容。我们不能不加思索地做出“科学是中性的”或“科学是负荷价值的”结论。李醒民教授曾对科学中性的特点做过独到的分析,即科学中性具有“历史性、与境性、相对性、集成性、两面性”[37]的特点,我认为这些特点同样可以扩展到对科学与价值关系的概括。在科学与价值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的主张,虽然不是解决双方争端的万应灵药,但是,只有处在科学与价值之间,科学与价值双方的意义才会丰富起来。因此,我们有理由预示,科学价值张力论将是未来解决科学与价值关系的新出路。
 
【注释】
[1][15]E.D.Klemkeetaleds.,Introductory Reading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ew York: Prometheus Books,1980,p.223p.223.
[2]成中英:《科学真理与人类价值》,三民书局印行,1979,第2版,第13页。
[3]R.N.Proctor,Value-Free Science Is? Purity and Power in Modern Knowle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27.
[4]H.李凯尔特:《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商务印书馆,2000,第21页。
[5][9]Nicholas Rescher, The Ethical Dimens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E.D.Klemke etal, eds., Introductory Reading in the Philosophy of Cience,New York:Prometheus Books,1980,p.238p.238.
[6][17][25]Iaim Cameron and David Edge, Scientific Image and their Social Uses, Butterworths, London,Boston,1979, Rapoport,Anato, Scientific Approach to Ethics, pp.796~799p.238p.17.
[7]C.G.Hempe,Science and Human Values. E.D.Klemke etal.eds.,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New York:Published by Prometheus Books,1980,p.258.
[8]彭加勒:《最后的沉思》,李醒民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118页。
[10][13]Steven and Hilary Rose,The Myth of The Neutrality of Science,Science and Liberation Editors, Rita Arditti ed., Black Rosebooks, Montreal,1980,p.17; p.22.
[11]E.B.Chain,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ientist,New Scientist, October 22,1970.
[12][35]Robert Procter,Value-Free Science?Purity and Power in Modern Knowle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9prefacex.
[14]Noretta Koertget,Science,Values,and the Value of Science,Indiana University,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167,3,pp.45~57.
[16]Gerard Radnitzky,Scientific and Values: The Cultural Importance of the is /ought Distinction,University of Trier,West Germany, pp.799~800.
[18]N.T.弗罗洛夫、尤金:《科学伦理学》,齐戎译,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第16页。
[19][]F.梅森:《自然科学史》,周煦良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第240页。
[20]D.W.Hill,The Impact and Value of Science,Hutchinson's Scientific & Technical Publications, London:New York:Melbourne, chapter1.
[21]William W. Lowance,Modern Science and Human Valu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4.
[22]R.S.Cohen, et al. eds., Ethics and Science,by D.Reidel Publishing Conpany, Dordrecht-Holland.1974,p.319.
[23]Kristen Intemanntt,Science and Values: Are Value Judgements Always Irrelevant ot the Justification of Scientifc Claims?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 68,2001, 9,pp.516~518.
[24]J.Bronowski,Science and Human Values,New York: Julian Messner Inc.,1956,p.71.
[26]Nicholas Rescher,Values in Science, The Search for Absolute Values:Harmony Among the Science,VolumeⅡ,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International on the Unity of the Sciences,New York: The International Culture Foundation Press,1977, p.1024.
[27]李醒民:《关于科学与价值的几个问题》,《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28][29]R.Graham,Between Science and Valu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p.5~15; p.381.
[30][31]格姆:《科学价值与其他价值》,王新力译,《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8年第4期。
[32]邦格:《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吴晓江译,《哲学译丛》1993年第3期。
[33]Henry Margenaun ,The Nature of Physical Reality,McGraw Hill,New York,1950,pp.75~101.
[34]H.Putnan,The Collapse of The Fact/Value,Dichotom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30.
[36]Everett W.Hall,Modern Science and Human Values, Published in Ganada,1956, p.7.
[37]李醒民:《科学的文化意蕴》,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第107~110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3期。录入编辑  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