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世价值及其基本特征
从语义上说,“普世”(Universal,或cosmopolitan)的含义一是指全体的、普遍的或普遍适用的,二是指世界性的、无民族界限或无国界的。对“价值”概念的使用往往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指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二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价值取向。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普世”是在有限和相对的意义上说的,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应然的含义,而非现实中的真实写照;“价值”本身也是具体的、相对的,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不同的主客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关系,不同的价值评价主体也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合而言之,普世价值就是指对于全人类或全世界各族人民均具有重大价值的那些事物或原则。即为了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通过不同价值主体或不同文化传统之间交流而达成共识的统一的价值观念体系,既具有全球一致性的基本理念和共同原则,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价值观念体系。
普世价值作为不同民族、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交流的态度,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契约或原则,凡是能从根本上和总体上规定全球人类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能有助于人类处理自然与人类、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民族国家问题与全球问题、前代人与后代人、社会成员(包括个人、集团、民族、国家)与人类整体、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社会进步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间关系的价值原则和理念,都属于普世价值的内容。普世价值不是具体的普遍性规范,而是一些普遍性的价值原则和基本精神。从哲学层面上来看,崇敬宇宙、崇尚自然、人道尊严、关爱情怀、互利和谐、自由公平、民主法治、多元包容、自主责任、科学发展等促进人类进步、国家进步、社会发展、人民幸福的共同价值取向,是全人类的共识,是全人类积累的共同财富,更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
根据讨论普世价值的立场不同,普世价值可以分为“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两个不同类别。客观主义认为,普世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人类共同价值观,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们必须认识、接受和实践这种价值观,而不能随心所欲的挑挑拣拣。对客观普世价值的拒斥和反对,是一种落后和不开化的表现。相对主义则认为,人类没有绝对的普世价值,所谓普世价值是相对的,每个民族和文明都有自己的普遍价值观念。坚持价值观念的相对性和多样化,本身就是普世价的体现。从普遍层面来看,普世价值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价值主体的普遍性。普世价值的价值主体并不是某一个具体民族、国家、阶级、宗教、党派或者地域性的组织;它所调整的范围也不是各个宗教、民族、国家内部的矛盾冲突,而是调整世界上国际间、民族间的矛盾冲突,以及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间的关系,是“抽象的全人类”,具有最大的普遍性。(2)价值基础的利益共同性。当今全球化的进程将人类的命运置于共同的境地,使不同地域、民族、国家和团体中的人们之间的命运息息相关、休戚与共。人类共同命运的这种实存性质,恰恰说明了人类共同利益已成为一种客观现实。这就客观上要求人们从根本上转换行为和活动的价值坐标,必须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价值取向。(3)价值形态的包容性。世界上每个人、每个族群、每种观点、每个文化都有自己独有的特质,也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普世价值来源于人类的共性,形成于诸多民族的共同参与之中,只是不同民族、国家对普世价值形成参与的早晚、贡献的大小不同而已。各国、各民族因各自具体情况和条件的不同,他们各自在追求和践行普世价值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做法和途径必然有很大差异性。(4)价值内容的历史性。普世价值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它的具体内涵是与人类每个时期的具体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它还要随着具体时空条件的转移而发展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交往的频繁和利益相关性的加强,其内容必然会不断地充实和延展,不断地向 “多数的”和“高限度的”水平迈进。
二、和谐劳动的伦理价值内涵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给劳动下的这个经典的定义,强调了劳动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获取物质资料的过程,是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目标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活动。这一现实过程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紧密相联。在私有制条件下,对立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状态,产生了“异化劳动”,人们创造出来的产品总是与人的主观愿望相背离,成为与人对立的异己力量。我国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生产关系,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劳动的和谐化”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
和谐劳动就是在扬弃异化劳动基础上形成的,与社会主义公有制联系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它既承载马克思关于劳动一般的内涵,又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色。从形而上的层面看,和谐劳动就是从劳动是人的本质的内在规定出发,以劳动的属人性和对于人的意义作为依据,要求赋予人的劳动以“和谐”意蕴、回归人的劳动的“为人”目的,实现“人”的劳动的制度安排,使人经由劳动而根据劳动实现劳动权利的享有、劳动条件的拥有、劳动的自主以及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的占有,使得劳动的人的内容回归到人的劳动之中,实现对自我本质的肯定,使人成为真正的人。从形而下的层面看,和谐劳动是对劳动的制度安排、劳动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劳动过程是否和谐,如劳动是否建立在对劳动者的奴役、劳动本身是否有利于人之潜质的实现、劳动效率是否以大规模的资源浪费为前提等等问题的研究,它关注的是劳动主体如何才能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效率与公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劳动和谐。
第一,和谐劳动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劳动过程是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的过程,是劳动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过程,也就是活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在这里,按照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看作组成劳动过程的两个要素,一是劳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即主体,一是在劳动过程中居于被动或使动地位的劳动客体,它们相互结合构成了劳动系统。劳动本身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具有系统性和动态性的双重特征,它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而“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 [1]。和谐劳动就是劳动系统的运行过程的和谐,这个过程就是劳动的主体和客体有机结合的过程。现实中既不存在没有劳动主体的劳动,也不存在没有劳动客体的劳动。劳动的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存在,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就不能存在。另外,劳动不是劳动主体与客体的简单堆积,劳动的主体和客体要在劳动目的的指引下按一定的比例关系有机地结合并活动起来。在劳动中,主体的目的得到了实现,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在改造客体的同时主体自身也得到了改造,由此推动社会的进步。
第二,和谐劳动是劳动手段与劳动目的的统一。马克思强调劳动对工人的内在性、本质性。强调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劳动是劳动者肯定自己、获得幸福、自由地发挥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手段。劳动者在劳动中和在劳动之外一样,应该感到自在、舒畅。和谐劳动强调劳动对劳动者的内在性、本质性。强调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劳动是劳动者肯定自己、获得幸福、自由地发挥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手段。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时代,由于各类市场经济共有的普遍规律的作用,劳动者也仍然是生产包括精神生产的要素,也不可避免地要纳入“人力资源”的范围。因此,毋庸讳言,在现时代的中国,劳动者相对于使用他们的各种组织或个人而言,都是手段,都是“资源”。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即把实现和增进广大劳动者包括各类人才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目的,把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国民经济总产值作为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手段。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达到目的手段是统一的。离开了一定的手段,生产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经常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这一目的,只能通过使社会生产不断完善的办法,增加社会产品来达到。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始终不变的目的,是用最小限度的预付社本生产最大限度的需要价值,这是社会主义致富的真谛。只有通过商品生产,用最少的费用生产更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自主联合劳动者生存和全面发展多样化的需要,才能真正使国家和人民日益富裕起来。“真正的财富在于用尽量少的价值创造出尽量多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尽量丰富的物质财富。” [2]。
第三,和谐劳动是劳动活动和劳动关系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劳动对劳动关系具有决定作用以及劳动关系对劳动具有反作用。“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跟劳动格格不入、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同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同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雇主起个别的什么名字)同这个劳动的关系。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 [3]和谐劳动使劳动活动和劳动关系之间由对抗性质转变为和谐性质,二者之间形成了高度统一的协调关系。在和谐劳动中,劳动过程应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相一致。劳动者作为劳动过程的主导者,自主制定劳动的目的,自主地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自主使用劳动资料。劳动过程是为人的存在,人是劳动过程的目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劳动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者的关系;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外任何人没有多余的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消费资料在个人中间的分配是等价交换,所以不会有人可以去统治其他人;社会作为真正的共同体行使公正的公共管理。而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联合体,还有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联合体。在公有制联合体里,劳动者和管理者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平等的成员,区别只是在于劳动的分工。而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联合体里,是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劳动者是提供劳动力的劳动主体,雇主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里的劳动者不象资本主义工人一样一无所有,而是与雇主一样拥有对国家公有的生产资料平等所有权、并得到国家权力支持的、对剩余价值拥有分享权利的劳动者。
第四,和谐劳动是劳动结果与劳动分配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劳动同它的产品的直接关系,是工人同他的生产的对象的关系。” [4]在和谐劳动中,劳动越多,消费就应该越多;创造的价值越多,创造价值的人就更有价值;产品越完美,创造价值的人自己也就变得越完美。工人越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外部世界、感性自然界,他就越是在两个方面获得生活资料:感性的外部世界的生活资料和劳动者的肉体生存所需要的资料。和谐劳动坚持劳动与劳动收入之间的正比例关系。劳动越多,消费就应该越多;创造的价值越多,创造价值的人就更有价值;产品越完美,创造价值的人自己也就变得越完美。在社会主义劳动中,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付出同其回报遵循比例平等原则。“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 [5]每个劳动者在每个劳动场合都能实现自己劳动的等价交换,这是以劳动作为分配尺度的原则导致的正面结果,但是,它也会导致“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对此,马克思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6]为此,社会应做出适当的扣除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年老体衰者、无劳动能力者和能力差者能够拥有体面的基本生活,保障他们的孩子有平等的受教育条件等。总之,通过初次分配的按劳分配机制和再分配的社会调剂体系来保障劳动成果的正义交换。
第五,和谐劳动是人的生命活动与人的本质活动的统一。马克思指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而所谓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的有意识活动的标志就是人的实践活动,“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 [7]。在和谐劳动中,“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 [8]为实现自身需要和才能而设计和使用劳动工具的个人是人的自由自主的劳动的目标,人以人的尺度、以人的本质的全部规定性对对象进行的活动,对象成为人的本质的确证,成为人的本质的现实。“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劳动正义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是成为真正的社会的人或人的人,但真正的社会的人或人的人必定是个体的人与社会的人的统一。“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地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主体的自为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 [9]
三、和谐劳动的普世价值特质
“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 [10]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的内涵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价值观念的内容、人们的价值判断的标准,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下,人们赋予同一个价值观念以完全不同的内涵。从一般意义上看,和谐劳动具有以下普世价值特质。
第一,和谐劳动使得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充分享有劳动权利,体现了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自由的程度取决于行动的机会。” [11]人的自主选择与人是不是拥有其作为人的劳动权利密切相关,在资本主义异化劳动中,人不能拥有人之为人的劳动权利,人根本不能自主选择任何东西,人只能依照资本的命令劳动。在和谐劳动中,每个劳动主体都应当拥有自己的作为人的劳动的权利,这种劳动权利赋予每个人为自己劳动的权利和为自己劳动的自觉,劳动本身成为个人劳动权利的自觉享有,所以每个人可以自主地订立目标,不需要担心任何种族、性别、年龄的差别,自然禀赋、家庭环境、财产继承等带来的起点差别以及由血统、门第、宗法关系所决定的等级和特权对劳动权利享有的任何影响,只需要在个人自主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各尽所能,并且完全按照自己的目标和计划去选择劳动的时机和进度等。每个劳动主体在和谐劳动设定的秩序中都会拥有平等的劳动权利,这就客观上将一切非劳动主体本人所能左右的因素排除在这种秩序之外,顺应每个劳动主体在社会中平等地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需要,也就是满足人的劳动需要,使每个劳动主体都能各尽所能,这种需要的满足是对人性的尊重。而每个劳动主体劳动能力、劳动态度、劳动意志等主观因素的差异肯定会引致各人劳动成果的差异,在和谐劳动的价值诉求中,这种差异得到了肯定。这种差异的肯定是对于贡献的肯定,也是对人的劳动成果与人的一致关系的肯定。因此,基于对平等劳动权利和在这种平等条件下各人劳动回报差异的肯定,各个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走向和谐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和谐劳动使得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劳动条件,体现了自主责任的普世价值。劳动条件是制约人的自主选择的关键因素,只有对于劳动条件拥有了相应的所有权并得到有效保护时,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才会有保障,劳动条件配置的非正义是资本主义异化劳动下劳动主体失去劳动自主的根本原因,所以马克思说,“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 [12] 而由于和谐劳动消除了人们在劳动条件配置上的巨大差异,每个人对于社会的生产资料都拥有平等的所有权,每个人都是自己劳动条件的主人,这种所有权的落实使得每个劳动者都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自主地发展自己。和谐劳动使得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得到人的劳动,占有其人之为人的劳动能有效地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本然的世界相对于人的目的而言,总是有各种缺陷,这些缺陷是人的存在过程中所面对的障碍,这种障碍往往只能通过劳动过程才能实现。和谐劳动的一个主要价值目标就是要使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经由劳动而能重新占有其人之为人的劳动,异化劳动的非正义性主要体现在人同真正的人的劳动割裂开来,人的劳动与人自身相对立。人同体现自身本质的劳动的这种异化关系使得人只能得到抽象的、片面的、非现实的发展。而在和谐劳动的规束下,个人从资本秩序中解放出来,把个人从抽象的、片面的甚至愚蠢的发展解放出来,人同自己的劳动将结束敌对,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将实现对自己的人的劳动的占有,也就是对自己的本质的重新占有,实现真正的全面发展。
第三,和谐劳动使得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成为劳动过程的目的,体现了个人全面发展的普世价值。在和谐劳动中,人是劳动过程的目的,劳动过程是为人而存在的那种形式,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是人肯定自己的过程。过程是为人,过程是人的生成,所以劳动时间是人能自由劳动的界限;劳动环境是人身心愉悦的空间;劳动制度是人的自主管理;劳动是人的劳动力的自由使用,同时也是个人兴趣和爱好的体现;劳动是人使用劳动资料的过程,劳动资料受人的支配;劳动是人向劳动对象发挥本质力量的过程,劳动对象受人的支配。因此,个人应是劳动过程的主人,劳动过程按照个人的需要而设计,个人依据自己的需要设定目标,个人依据自己能满足其劳动需要的进度劳动。社会主义劳动理应实现“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必然将得到全面发展。全面发展意味着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意味着人将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实现普遍占有,“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 [13]每个人作为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劳动主体,每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劳动,每个劳动者都将因为社会化大生产而得到全面展现个体本质力量的锻炼,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去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人在全面发展自身的过程中,其职业素质自然就会得到提高。
第四,和谐劳动使得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得到应得的劳动成果,体现了互利共赢的普世价值。“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 [14]实现对个人应得的劳动成果的占有是和谐劳动内在的价值规定,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应依据个人劳动对于社会的贡献而从社会交换中获得个人应得的劳动成果。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现实即劳动成果是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所指向的是人之为人的全部潜能。当单纯的生存成为目的时,人并没有把自身与其他物种区分开来,不妨说,在这种存在形态中,人实质上仍外在于自身。相对于此,作为一个完整的人而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则使人开始向自身回归。“直接同别人交往的活动等等,成了我的生命表现的器官和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占有方式。” [15]个人的“人”的存在规定中必然要有社会性。在和谐劳动规范的秩序中,个人的劳动也就是社会的一般的劳动,个人的劳动作为社会总体劳动的一部分,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与其他的劳动主体或者社会个人通过这种劳动将结成互利互惠的社会关系,这种互利互惠的劳动关系实现了创造彼此生命、彼此真正的人的本质,“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 [16]和谐劳动使得各个劳动主体之间建立起互利互惠的关系,这种关系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各个劳动主体之间一定会建立起互利互惠的关系,这是和谐劳动内在的价值诉求。每个劳动主体的劳动的既是个体劳动又是一般社会劳动的性质使得每个劳动主体是作为手段和作为目的相统一的人,个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每个人在为自己劳动时,同时也是为他人和社会劳动,作为社会总体劳动的一部分的个体劳动的完成将同时有利于个人和社会,这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关系。因为每个劳动主体所得是遵循按劳分配,使得各个劳动主体在劳动成果的交换上实现等价交换,加上劳动能力等主观因素引起的劳动回报的差异而出现的贫富问题在和谐劳动的规束下将使得富者在得到其劳动回报之前必须扣除作为支付社会共同体维系成本和使用稀有的共同资源而付出的成本等等而得到妥善处理,使贫者和富者实现互利互惠关系的形成,从而弱化贫富问题引致的道德困难,这也客观上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顺利构建。
第五,和谐劳动使得劳动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有效调节,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和谐劳动使得劳动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得到有效调适,这种有效调适有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一方面,个人的劳动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就是为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为着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个人的发展一定是要以社会整体存在和发展为基础,因为每个人的任何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配合和支持。和谐劳动在劳动个体和社会整体关系上的价值取向将使彼此利益得到有效调适,使彼此不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从而将客观上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谐劳动使得各个劳动主体与非劳动主体之间遵循互利原则而实现正义调整,这种正义调整有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劳动主体和非劳动主体是社会客观存在的两类主体,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于年老体衰的人等非劳动主体的正当利益,和谐劳动要求劳动主体在诉求劳动报酬的时候必须考虑。如马克思所说,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从总产品里扣除的部分应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 [17]。和谐劳动使得社会代际关系实现正义调整,这种正义调整有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在和谐劳动的价值取向里对于代际的正义有着合理的考量,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在进行分配之前必须扣除作为后代教育、应对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同时,还应适度地调整关于儿童劳动的事宜,在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严格调节劳动时间并采取其他保护儿童的预防措施的条件下,应适度地安排儿童参与一定的生产劳动,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劳动和智育的早期结合是改造现代社会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 [18]
(原载《中国应用伦理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