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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以华】多元文化与普世价值——兼论应用伦理学在普世价值形成中的作用

一、缘由

缘由,即多元文化和普世价值存在的原因。我们认为,一旦有效解释了多元文化和普世价值存在的原因,那么同时也就解释了多元文化的实际存在和普世价值的潜在存在(因为普世价值只有在全球化的时代才能实际存在)。因此,我们在解释多元文化和普世价值存在的原因的同时,也在力图回答普世价值是否能够确实存在的相关疑问。

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人类生存”应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命题。在这个命题中,“人类”是一个直指我们“人类”自身的概念,不仅如此,对于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来说,只有联系到“人类”,它们才有意义,也才能成为“人的(生活)世界”,因此,“人类”是理解人以及人的世界的原点;“生存”则是一个确保人类能够存在和持续存在的概念,既然人类是人以及人的世界的原点,那么,确保人类的存在和持续存在也就是确保人以及人的世界的存在和持续存在的基础。正是在“人类生存”这个最为重要的命题中,逻辑地包含着多元文化之实际存在和普世价值之潜在存在的原因。

“人类生存”中的“人类”概念逻辑地说明了普世价值的存在。在茫茫的宇宙中,万事万物以不同的种类存在着,每一个种类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种类,因为它与其他的种类在共同点之外,还有着区别于其他任何种类的特殊规定,正是这些区别于其他种类的特殊规定,才使它成为此一种类而非彼一种类。人类这一概念无非表明这样一个事实:人是宇宙中的一个种类,它除了与其他种类的共同点之外,有着自己特殊(因而也是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人这个种类来说,具有共同、普遍的特征,它就是人的“共同本性”或者人的“类的本质”。尽管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们对于何谓人性的问题存在着千差万别的解释,但是,无论他们的解释如何差异,他们在肯定人类具有共同人性(类的本质)方面大都(不是全部)没有差异。我们认为,只要承认人类具有共同人性(类的本质),对于我们这里的论证就已足够。因为既然人类存在着共同人性(类的本质),那么,他们就应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判断,否则他们不可能作为一个类而共同存在和共同生活。换句话说,对于人类来说,必定存在某些东西(动机、行为等等),被他们一致地看作是善的或者恶的,应该的或者不应该的(例如黄金规则)。因此,“人类”概念逻辑地包含了这样的结论:人类应该具有共同价值或者普世价值。当然,人类的全球交往只是当代世界的一个事实,因此,在人类的历史上,人类的共同价值或者普世价值的应该存在并非实际存在,仅仅属于潜在的存在(即使黄金规则也是如此)。

“人类生存”中的“生存”概念逻辑地说明了多元文化的存在。人类虽然具有共同的人性(类的本质),但是,具有共同人性的人类的具体生存方式却有着巨大的差异。历史起点之处的人类祖先总是散居于不同的地理环境之中。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不同的地理环境决定着他们采用不同的方式顺应自己所生存的地理环境,从而达到向自己所处的地理环境索取生活资料的目的。他们顺应地理环境的具体表现就是采取与地理环境特征相符的生存方式。因此,人类祖先选择什么样的生存方式,总是取决于他们生存的地理环境。这里,我们所说的生存方式是一个意义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含了基础层面的生产方式,而且包含了更高层面的社会组织方式和文化生活方式。一般来说,地理环境首先决定着人类祖先对于生产方式的选择,迫使他们或者打鱼、或者狩猎、或者养牧、或者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地理环境又通过生产方式决定着人类祖先对于社会组织方式和文化生活方式的选择,其中,社会组织方式要求有相应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文化生活方式则帮助维持着社会组织方式。因此,在人类历史的起点之处,散居于世界各地的人类祖先的不同的生存环境决定着他们具有自己特有的生存方式,其中包括自己特有的文化生活方式。特有的文化生活方式总是包含着属于这一群体特有的价值观念。因此,“生存”概念逻辑地包含了这样的结论:人类应该具有多元文化。不过,与普世价值的潜在存在不同,多元文化一直是人类历史上实际存在的事实。

二、交融

其实,文化本身就是一个价值系统。假如我们从价值系统的角度来看待文化,那么,多元文化和普世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是特殊价值和普遍价值的关系。立足于这样的理解,当我们把多元文化和普世价值的关系放到历史的动态之中加以考察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人类历史的漫长旅途中,存在一个特殊价值不断走向普遍价值的“普适化”过程。这一过程,就是人类民族文化不断交融的过程。

不同的民族是不同的(民族)文化的载体,民族的差异化决定着(民族)文化的多元性。然而,“民族”却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若干标准来界定一个民族,即主权国家、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共同文化、共同心理素质等等。当我们用这些标准去界定民族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界定依然十分困难,因为任何界定都只需要其中的某些标准而排斥另外的一些标准,而且不同的界定之间既会相互补充,也会相互交错,甚至还会相互矛盾。造成民族概念如此模糊、甚至混乱的原因在于:民族概念从来就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不居之中。那么,什么是造成民族变动不居的原因呢?造成民族变动不居的原因在于“生产水平的进步、交通工具的发展、相邻区域的交往、频繁爆发的战争”。起初,不同民族的人类祖先因为地理环境的阻隔而生活在不同的区域,形成为不同的群体,具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特有生存方式。后来,生产水平的进步、交通工具的发展、相邻区域的交往、频繁爆发的战争导致了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冲撞和相互交融,其中,一些旧的民族消亡了,一些新的民族产生了,一些民族相互之间融合了,一些民族则被其他的民族吞并了……。不过,从总体趋势来看,在不同民族的冲撞和交融之中,民族的范围常会变得越来越大,同一民族所包容的子民族常会变得越来越多。

既然民族是(民族)文化的载体,那么,民族在人类历史上的上述发展状况就应该与民族文化在人类历史上的发展状况相互一致。不同民族之间的变动不居伴随着的是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冲撞和交融。这就是说,随着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战争、征服与被征服,不同民族总会进行文化方面的不断冲撞和交融,最终形成能够适应新的生活共同体的新的民族文化。同时,由于从总体趋势来看,在不同民族的冲撞和交融之中,民族的范围常会变得越来越大,同一民族所包容的子民族常会变得越来越多,因此,通过不同民族文化的冲撞和交融而形成的新的民族文化,也常会呈现出在总体趋势上越来越广的特征,从而形成越来越普遍的民族文化。这个过程其实就是“更为普遍”的价值观念的形成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的不断的冲撞和交融,人类的价值观念越来越由特殊走向普遍,存在着一个“特殊价值不断走向普遍价值的‘普适化’的过程”。既然如此,那么,面对当代世界全球化以及人类全球交往日益成为事实的情形,人类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普世价值。

三、路径

对于普世价值,无论我们赞同与否,它将存在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面对这样的事实,从客观的角度说,我们只能选择普世价值,而从主观的角度说,我们应该选择“更好”的普世价值。为此,我们要有正确地进入普世价值的路径。

为了寻找这样的路径,我们首先请教历史。如何进入更为普遍的价值,历史上主要存在两条路径:一条是不自觉的路径。这就是说,更为普遍的价值是在人们的自然交往中不自觉地形成的。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由于交通工具的进步,人们的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在不断扩大的交往中,人们之间逐步形成一种有助于共同交往、共同生活的新的共同价值。另外一条是自觉的路径。这就是说,更为普遍的价值是一些强势民族把自己的文化强加给其他民族而自觉形成的。民族强势应该包含多重含义,最为典型的是政治强势(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与军事强势)和文化强势。文化强势虽然常常与政治强势相互一致,但它有时又与政治强势有所不同,即一个民族在没有政治强势的情况下却有可能拥有文化强势。如果二者有所不同,那么,文化强势通常高于政治强势。例如,在中国的清朝时期,满族征服汉族(这时满族具有政治强势)的过程却是满族被迫接受汉族文化的过程。文化强势的“优越性”乃是由于强势文化中常常有着更多的合理养料可以帮助形成更为普遍(乃至普世)的价值的缘故。

那么,对于我们寻找正确地进入普世价值的路径来说,上述两条历史路径有何借鉴意义呢?我们认为,在当代社会中,进入普世价值的主要路径应该像后面一条历史路径那样,属于一条“自觉路径”。理由之一是任务的迫切性,即前面一条历史路径速度太慢,不能满足当代社会世界各国建立某些共同价值以便满足日益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交往的迫切需要;理由之二是实际的可能性,即当代社会世界各国重视协商对话的时代风尚也为通过自觉选择以形成普世价值提供了条件。然而,当代社会的“自觉选择”不能建立在民族强势的基础之上。虽然无论通过何种路径形成普世价值,“文化强势必然存在”一般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对于强势文化中“养料”是否合理的判断不应来自“文化强势”与否,只能来自“选择公平”与否。当然,前面一条历史路径可以作为辅助路径。在当代社会中,虽然它因“速度太慢”而要让位于“自觉选择”的路径,但是,由于它对更为普遍(或者普世)的价值的选择更加公平,并且更加容易得到普遍同意,所以,它能为当代社会的“自觉选择”路径提供可供选择的合理养料,就像黄金规则可以作为我们“自觉选择”的合理养料一样。

我们认为,“自觉路径”作为当代社会进入普世价值的主要路径,不仅需要接受历史路径的合理成果,而且需要吸收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重要成果。因为普世价值实际就是“普世伦理”,选择普世价值的问题应该属于伦理学的问题,而我们在当代社会中“自觉选择”普世价值的社会环境与应用伦理学兴起的社会环境完全一致,所以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用正确的方式选择普世价值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应用伦理学能够提供一个程序共识的平台。这就是说,面对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的事实,为了确保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形成普世价值,我们必须创建一种公平(因而中立)的程序,通过这一程序平台上的平等的协商对话,最终形成一种理论论证基础上(作为普世价值)的重叠共识。这里,程序共识不仅是能够形成共识的基础,而且是能够“公平”地形成共识的基础。其次,应用伦理学能够提供形成共识的主要原则。伦理学家们在关于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中提出的诸如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等等都能成为形成普世价值的重要原则,它们的作用依然在于不仅能够形成共识,而且能够“公平”地形成共识。这里,我想强调和重新解释这样一个原则,即普遍同意的原则。普遍同意的原则虽然也要求事实上的普遍同意,但是,由于事实上的普遍同意总是通过“代表设置”实现的有限同意,因此,我将借用康德和罗尔斯的思想,在事实上的普遍同意之外加上逻辑上的普遍同意,即:一方面,我们借用康德关于道德法则(道德规律)的有关思想。康德的道德法则(道德规律)是:“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1]康德认为,个人准则能否成为普遍的立法原理(道德法则),就在于个人的道德命题能否在普遍化时不包含矛盾,例如,“尊重财产”这一命题是否道德就在于把这一命题作为普遍的立法原理时是否自相矛盾。我们认为,康德的方法所要求的是一种逻辑上(因而与他的纯粹形式的道德法则相互一致)的普遍同意,但是,他所采用的道德命题却不得不取材于经验领域,因此,他的论证可能遇到诸多责难。例如,“尊重财产”对于没有财产的人来说,就根本不能普遍化。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这里进一步借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我们认为,一旦把康德求得普遍同意的方法放在无知之幕后面,那么,我们所求得的逻辑上的普遍同意就应该行之有效。最后,应用伦理学能提供形成普世价值的主要内容。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一部分讨论。

四、限制

    我们前面集中讨论了正确地进入普世价值的路径问题,但是,我们这样做决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忽视多元文化。相反,我们认为,多元文化的保留(继续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第一,多元文化的保留在政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类历史表明,古代世界主要是一元价值的世界,思想家们和政治家们通常总是依据“逻各斯”来为自己倡导的一元价值提供根据,似乎它们倡导的一元价值不是自己提出的价值,而是来自外在世界的“逻各斯”的价值,所以具有绝对的权威。例如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基于“天人合一”的仁政学说、以及西方古代希腊哲学中的斯多葛派学说和中世纪的神学思想都是如此。随着人类历史进入近代社会,以及进入现代和当代社会,人们开始逐步把自己生活所依据的价值根据从外在世界的逻各斯转向人的主观世界的逻各斯(例如康德的“人为世界立法”),并且进一步消解基于逻各斯的一元价值观而走向多元价值观(特别是后现代哲学)。这一过程所体现的正是人类走向现当代民主社会的历史进程。假如我们现今在走向普世价值的过程中忽视多元文化的民主价值,那就意味着我们在当代民主社会中提出了双重价值标准,即在国内坚持多元化的同时却在国际上坚持一元化,换句话说,我们是在冒一个很大的风险,即:在国际领域内不顾人类历史近现代以来的进步成果,试图建立一个超越国家的一元社会。

第二,多元文化的保留在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只有普世价值却无多元文化的世界会是多么单调!我们旅行到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我们走向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遇到的都是一种价值倾向的人,听到的都是一样的流行歌曲,看到的都是一样的汽车、一样的火车、一样的建筑、一样的广告……,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必要走出自己的家门。反过来说,只有多元文化才能保持一个异彩纷呈的世界,才能为人类带来丰富多彩的生活。这种异彩纷呈和丰富多彩不仅表现在价值观念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会表现在生活习惯、民族风俗、交往杂处等等方面,它使我们的世界有着千奇百怪的建筑,有着五彩缤纷的服饰,有着的琳琅满目的饮食,有着眼花缭乱的礼节,有着纷繁复杂的节日……。因此,我们不仅不能没有多元的文化,而且还要倡导更为多元的文化。

因此,我们应该在建构普世价值与倡导多元文化之间保持一种张力。现象学家克劳斯·黑尔德在评价胡塞尔的现象学时说:这一哲学的任务是在下面两条道路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即在“以后现代的方式解脱所有规范性约束”和“将所有个体强行纳入自身之中的理性大全主义”两条道路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这个寻找中间道路的任务则意味着,必须维持在下面两种趋向之间的有益张力:第一种趋向是整个人类正在无可阻止地结合为一个统一体,胡塞尔曾希望这个统一体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大全的理性共同体;第二种趋向则在于,在不同的文化中仍存在着这样一个需要,即在这个世界范围的联合过程中,各种文化不失去自己固有的面目。”“现象学作为‘现象学的逻各斯’可以指明一条道路”[2]。其实,寻找这样一条张力的道路,不仅应该是现象学的任务,甚至应该是当代哲学的共同任务。对于我们现在的讨论来说,在确立了进入普世价值的路径之后,必须对普世价值作出某种限制,从而为多元文化的存在留下余地。

为了防止国际一元社会的风险,为了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我们在走向普世价值的过程中,应该把普世价值限制到数量最少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对于普世价值,我们必须实行“数量最少原则”。在当代社会中,人类既然生活于一个地球,并且当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环境,以及交通、媒体、网络等等确实已把人类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正视建构普世价值的问题。然而,这些普世价值在数量上应该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使其数量最少。我们所谓“数量最少原则”,实际包含了两个具体要求:首先,普世价值应该仅仅限于全体人类交往的公共生活,它不应该伸入到不同民族、不同国家自身特有的文化生活中去。其次,即使把普世价值的建构仅仅限于全体人类交往的公共生活,在普世价值的数量上,我们依然需要坚持“够用为止”的标准。根据“数量最少原则”的第一个具体要求,我们发现,当代应用伦理学所讨论的诸多领域恰好是应该建构普世价值的领域。例如,人类生活在共同的政治世界之中,他们需要政治方面的某些共同价值;人类生活在跨国经营的时代之中,他们需要经济方面的某些共同价值;人类生活在共同的自然环境之中,他们需要环境方面的某些共同价值……。但是,“数量最少原则”的第二个具体要求则告戒我们,即使在这些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领域,我们在建构普世价值之时,依然必须十分小心谨慎,坚持做到“够用为止”,不要让其妨碍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多元文化。总而言之,在全球化的今天,人类需要和平共处的共同生活,同时,人类也需要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注释】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0页。
[2]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见“致中国读者”。

 

(原载《中国应用伦理学》。录入编辑:乾乾)